船舶号灯号型(表)

合集下载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在航机动船1、在行机动船(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包括顶推与被顶推船组成的组合体)L≥50m 前桅灯、后桅灯、两盏舷灯、桅灯L<50m 前桅灯、两盏舷灯、桅灯(后桅灯不作要求)L<12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L<7m and V<7节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等(若可行,也应显示舷灯)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在航机动船+黄色闪光灯3、地效船(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在航机动船+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4、机帆船在航机动船+尖端向下的圆锥体(表示驶帆的同时使用机器推进)Towing and pushing拖带和顶推1、机动船当拖带时(拖带灯:和尾灯性质一样的黄灯)L拖>200m 垂直三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最显见处一菱形体号型L拖<200m 垂直二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2、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3、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当L拖>200m时,最显见处一个菱形体号型)4、拖船的两舷多艘船舶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以拖船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作为一艘来船显示号灯。

一艘被顶推船:在前端显示两舷灯一艘被旁拖船:前端显示两舷灯+尾灯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舷灯+尾灯(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显见处显示上红下绿的环照灯)2、L<20m的帆船“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

3、机帆并用船应在前部最显见处显示一个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Fishing vessels渔船(在航时号灯号型同锚泊时号灯号型)1、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2、非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渔具外伸>150M时,应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者尖端向下的圆锥体。

船舶船存号灯号型信号旗清单

船舶船存号灯号型信号旗清单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So1omon
瓦努阿图Uanuatu
斐济Fiji
马绍尔群岛
其他国家国旗:
北马里亚纳群岛
关岛Guam
北美洲:
格陵兰Green1and
加拿大Canada
美国U.S.A
百慕大BermudaIs1ands
墨西哥Mexican
危地马拉Venezue1a
伯利兹Be1ize
洪都拉斯Honduras
尼加拉瓜Nicaragua
哥斯达黎加CostaRica
波兰Po1and
H
泰国Thai1and
丹麦Danmark
I
马来西亚Ma1aysia
匈牙利Hungary
J
新加坡Singapore
德国Germany
K
文莱Brunei
奥地利Austria
1
菲律宾Phi1ippines
瑞士Swiss
M
印尼Indonesia
荷兰NetherIandsZHo1and
N
东帝汶EastTimor
意大利Ita1ian
V
巴林Bahrain
马耳他Ma1ta
W
阿联酋U.A.E
克罗地亚Croatia
X
阿曼Oman
斯洛伐克S1ovakia
Y
也门Yemen
南斯拉夫Yugos1avia
Z
叙利亚Syrian
保加利亚Bu1garia
数字旗
数量
黎巴嫩1ebanon
阿尔巴尼亚A1bania
O
约旦Jordan
希腊He11enic
肯尼亚Kenya
古巴Cuba
备用桅灯
乌干达Uganda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号灯和号型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米除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外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200米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被拖船或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米舷灯、尾灯。

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200米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旁拖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觉察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前部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100米,宽度≥25米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间距≤100米不能按规定显示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第二十六条渔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非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长度≥20米非对拖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围网渔船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20米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机动船船长<20米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船长<7米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引航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舷灯、尾灯锚灯;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锚球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注: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号灯号型

号灯号型
17 "从事捕鱼的船。" "机帆并用的船。" "渔具外伸长度超过150米的船。" "挖泥船。" 1
18 "长度为20米及以上的帆船。" "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 "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 "除拖网作业外,从事捕鱼的船。" 0
19 "搁浅船。" "遇难船需要援助。" "长度为20米及以上的从事拖网作业的渔船。" "长度小于50米的锚泊船。" 2
20 "机动船在拖带时。" "从事捕鱼的船。" "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引航船在执行任务。" 2
21 "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引航船在执行任务。" "机动船在拖带时。" "从事捕鱼的船。" 3
22 "遇难船需要援助。" "从事疏浚的船。" "水下有潜水员。"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1
3 "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拖带船。" "长度小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的拖轮。" "大于200米的限于吃水的船舶。" "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的拖轮。" 3
4 "限于吃水的操限船。" "L≥50米,拖带长度≤200的拖带船队。" "L<50米,拖带长度>200的拖带船队。" "L≥50米的旁拖船队。" 2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的灯号型通常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国际通用船舶号灯号码。

根据IMO的规定,渔业船舶的号灯号型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 前航行灯(Foremast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前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2. 右舷灯(Stbdsidelight):一种绿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右舷(船头的右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右转。

3. 左舷灯(Portsidelight):一种红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左舷(船头的左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左转。

4. 尾灯(Stern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后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5. 顶灯(Topprioritylight):一种黄色的灯光,用于警示其他船只,表明渔船正在进行渔业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或规定,因此船舶号灯号型可能会有所差异。

为确保安全,渔业船舶的号灯应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完整版)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完整版)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①从事拖网捕鱼放网时,L≥50m
②从事拖网捕鱼起网时,L<50m
③从事拖网捕鱼网挂住障碍物时,L<50m
④对拖
⑤对拖放网(起网、网挂住)
(2)围网渔船额外信号
五、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27条)
1。失去控制船舶
(1)L≥12m,对水移动
(2)L≥12m,对水移动
(3)L≥12m,不对水移动
(3)不对水移动、锚泊 (4)在航、锚泊
5.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1)LFra bibliotek50m(2)在航
(3)L〈50m,锚泊 (4)锚泊
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
1. L≥50m
2. L≥50m
3。 L≥50m
4.在航
七、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第29条)
1。 L≥20m2。 L≥20m
(4)在航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L≥50m,对水移动 (2)L≥50m,对水移动
(3)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时加锚灯)
(4)在航 (5)锚泊
3.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机动船
(1)L〈50m,l 〉200m
(2)l >200m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1)L≥50m,对水移动 (2)12m≤L<50m,对水移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1。L≥50m
2. L≥50m
3. L≥50m
4. L〈50m
5。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6。 L〈20m7. L<20m
8. L〈12m9。 L<7m且v≤7kn

号灯号型

号灯号型
3.牢固组合体应显示的号灯: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则整个组合体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其相应 长度的号灯。
4.不能显示规定号灯的拖船应当采取的措施: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显示上述尾拖、旁拖和顶推的号灯 时,这种船舶若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就不被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信 号来表明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后端的水平距离。仅在尾拖时才存在拖带长度并在其超过200m时显 示一个菱形体号型。此外,拖带灯仅在尾拖时显示。因此,机动船旁拖或顶推时不显示拖带灯和菱形体 号型。
2机动船当旁拖或顶推时应显示:
1.机动船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
2.用垂直两盏桅灯代替其中一盏桅灯。
4.多艘被旁拖或顶推船舶合并显示的号灯:
在顶推的形式下,被顶推的多艘船可以作为一组;在旁拖的情况下,每一舷的多艘被旁拖船可以作为 一组,分别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如课本23页图2-1-9所示。图中的拖船是一艘长度小于50m的机动 船,在其左舷的三艘驳船作为一艘被旁拖船显示号灯,尾灯由中间一艘驳船显示,使三艘驳船各显示
由上可见,所有从事捕鱼的船舶,无论是拖网还是非拖网,在锚泊时与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显示相同的 号灯和号型;在航对水移动时均另行显示舷灯和尾灯。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上述号灯和号型 ,而只应依据其种类和长度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
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规则》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在相互邻近处作业时显示的额外信号,用以表明船舶之 间彼此邻近的关系。所谓“额外”是指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在上述1.和2.规定的号灯和号型的基础之 上另行附加显示的信号,这些额外信号不能单独显示。

第三章号灯号型

第三章号灯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 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 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 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 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 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 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 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 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 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附录四内。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 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 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第24条 拖带和顶推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 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 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 舶或物体的存在。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 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第27条 失去控制或操限船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

简版 规则号灯号型汇总

简版   规则号灯号型汇总
或将舷灯尾灯合为一盏,于桅顶或接近桅顶,不可与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时显示
长度7m
或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不在其他船通常航行的水域或附近锚泊时可不显示锚灯否则应表示其存在

同锚灯
划桨船
信号
信号状态
船舶类别
号灯
号型
在航
锚泊
在航
锚泊
对水移动
不对水移动
从事捕鱼作业船
拖网作业
舷灯、
尾灯;
L50m加后桅灯
拖船长度50m另加前或后桅灯
锚灯
(通常应与被拖船,及被顶推、旁拖船分别锚泊)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桅灯

牢固地连结为一个组合体
按同长机动船显示号灯
顶推和旁拖船
垂直二盏桅灯、舷灯、尾灯;(无拖带灯)
拖船L≥50m另加前或后桅灯一盏来自一艘船舶从事救助、拖带遇难船
可不显示拖带号灯,但应用探照灯光照射被拖船和拖缆,以表明其拖船与被拖船的关系
船长7m
最高速度≤7节
环照白灯一、如可行也可显示舷灯
不要求显示,但在交通密集区应表示存在
不要求
气垫船
地效船
按同长机动船显示号灯;
气垫船非排水状态时,还应显示黄色环照闪光灯
地效船高速时显示高亮度红色环照闪光灯
锚灯

机帆船
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号灯

拖带、顶推、旁拖船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桅灯
同时,舷灯、尾灯、拖带灯、
从事潜水作业船
同上,尺度小不能显示时,显示垂直红白红环照灯;
红白红环照灯
高1m硬A旗
清除水雷作业船
机动船号灯,另在桅顶及桅桁两端绿色环照灯各一

船舶避碰号灯 号型

船舶避碰号灯 号型

拖带或顶推(除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外)拖带长度>200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一盏拖带灯号型◆拖带长度≤200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一盏拖带灯L>50m拖带长度>200顶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旁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在航帆船和划桨船机帆并用船——除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船长<20m舷灯,尾灯,上红下绿环照灯。

或仅显示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同时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船长<7m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或合成三色灯;或备妥一个电筒或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白灯并及早显示拖网渔船拖网渔船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

舷灯、尾灯(不对水称动时应关闭),船长50m应显示一盏后桅灯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除同上栏外,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失去控制的船舶(不显示桅灯)垂直两盏环照红灯,仅看到两盏红灯,不对水移动关闭舷灯尾灯当对水移动时开舷灯、尾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对水移动时开启)桅灯、舷灯、尾灯(不以水移动时都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有障碍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除机动船号灯外,在前桅顶和前桅桁的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限于吃水的船舶同机动船外还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不显示桅灯)锚泊:除锚泊号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执行引航任务不显示桅灯锚泊船舶船长<50m时,可以用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灯搁浅船舶除锚泊号灯外,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船长L>12m不显示号灯号形。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舷侧舷侧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 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 照灯
国际信号旗 “A”的硬质 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 型
从事拖带而使其 偏航能力严重受 到限制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 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 显示垂直红、白、红二 盏环照灯
•拖带长度
♦>200m
.时加:♦
从事清除水雷作 业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 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 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 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 绿灯

• •
锚••
灯•°
•和•••
长度v12m的船舶
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 号灯和号型
非拖网渔船
?二 尾闭白 、关下 灯时红 舷动上

个替
n
平离n K-巨川 力住O具B15渔伸>
间利m之行00? 一 一 一 、 外戌n其 栏切使 上入, 同加灯


规者 示型 显号
匕匕
厶冃 、 不灯


其施
在措
应的
从事疏浚或水下 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 航物时,还应显示:1) 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 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 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O
•• •
••
通航碍航

膃机帆并用
螈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蒆船长》20m
蚅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上红下绿环照灯

薇锚灯

膀船长v20m
蚈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 三色灯同时显示)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四章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

第四章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




3.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 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 光灯。 4.(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 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款一条规定的号灯; ·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 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 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 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 示,如果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 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规则》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1.通则 本附录中所述的号灯,如为履行第二十六条4款而显 示时,应安置在最易见处。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 为0.9 m,但要低于第三十六条2款(1)项和3款(1)项 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In mile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 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八)拖船、被拖船或被拖物体不能显示《规则》规 定的上述号灯时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 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 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是, 该船舶应当根据《规则》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所 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例如在船尾设置一盏探照灯,光束指 向被拖船的方向,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以此来表明拖船与被 拖船之间关系的性履。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当被拖船或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 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不可能显示本 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 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 存在。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 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其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 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 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 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 显示,其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 尾线的附近。换言之,若其舷灯没有合并成一盏双 色灯,则其尾灯或者环照白灯仍然应当装设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号灯号型(表)

膃机帆并用
螈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蒆船长》20m
蚅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上红下绿环照灯

薇锚灯

膀船长v20m
蚈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 三色灯同时显示)
肅船长v7m
羃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 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 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 环照红灯
若在少 ,应至 舷规点存

度n长叶 带22拖W
拖 旁 被
任为为
推 顶 被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宽m本5巾2物V
环部 盏価 示体 各弹示 端—显 两灯要 后白需 前照不
>部
亠廿夂〉刖♦长时
:带伽: 末拖2加

宽m体25物>
宽 最灯 侧白 两照 在环
,T一n外一 栏加 上各 同处
度n宽叶 体11物>
聿船长v50m
蒅桅灯、舷灯、尾灯
羀一盏锚灯
螂船长v20m
螁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舷灯可合并成一盏
罿船长v7m
芈航速w7Kts
袅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羂气垫船
袈桅灯、舷灯、尾灯,还 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蚃锚灯
袇地效翼船舶
膃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 时,桅灯、舷灯、尾灯, 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 光灯
舷侧舷侧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 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 照灯
国际信号旗 “A”的硬质 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 型
从事拖带而使其 偏航能力严重受 到限制的船舶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气垫船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机 动 船
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
一盏锚灯
船长<20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
船长<7m
航速≤7Kts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非拖网渔船
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
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
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
在渔具的伸出方向加

相互临近处捕鱼作业渔船使用的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
非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锚灯

长度<12m的船舶
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拖网渔船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
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
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通航 碍航
舷侧 舷侧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型
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拖带长度>200m时加:
从事清除水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200m
被旁拖
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物体宽度<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