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3月制定,2019年3月修订)第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反映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解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状况,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提高师生的质量和学术道德规范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抽检学位论文指授予学位前后,学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类型(一)学位论文的随机抽检1.学校在答辩之前的学位论文抽检: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在各学院(所)开始论文双盲评阅的同时,由校学位办公室随机抽取部分学位论文统一组织进行双盲评阅。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硕士不低于5%,博士不低于20%。
2.国务院学位办在授予博士学位之后的学位论文抽检:每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各学位授予单位上一学年度获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抽检比例约为20%左右。
3.北京市在授予硕士学位之后的学位论文抽检:每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随机抽取各学位授予单位上一学年度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抽检比例约为10%左右。
(二)学位论文的指定抽检1.新增研究生培养点首批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2.在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中评价结果有较差情况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3.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学科的研究生学位论文;4.其他需进行质量跟踪和干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四条学位论文抽检办法1.随机抽检学位论文的学生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抽签确定。
确定名单后如被抽检学位论文的学生延期毕业,则将其自动计入下一轮抽检名单,并由校学位办公室从同学院同类学生中再次随机抽取学生作为本轮抽检对象。
2.指定抽检学位论文的名单由学校根据当年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确定。
【大学】首都医科大学论文发表规定
【关键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3〕14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2013年2月修订)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包括被SCI、SCIE、SSCI(以下简称“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文、综述、摘要、短篇等,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第三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一)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1.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
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0的SCI收录论文。
3.工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或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0.5的SCI收录论文)。
4.工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0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或1项计2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0.5的SCI收录论文)。
(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专业学位者须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 收录论文。
(三)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至少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第四条论文署名要求(一)作者署名要求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必须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并列责任作者、通讯作者)。
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doc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4〕200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学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14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2014年7月10日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2014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学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四条学位委员会设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设置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由学校授权研究、决定学位政策和事务、导师政策和事务、培养政策和事务、学位审定政策和事务等事项。
学校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状况和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规模设立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
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
学校及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院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在任期内,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调整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 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60号),我委委托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组织专家对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技术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同意给予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备案(机构名单和检验项目见附件)。
二、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56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认真核查准予开展的检验项目。
因《目录》调整等导致检验项目超出已登记的诊疗科目专业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相关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手续。
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可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登记手续。
各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登记“允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四、完成相关诊疗科目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登记的医疗机构,在备案项目范围内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请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有关医疗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07〕156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的有关规定(试行)》(修订稿)、《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婚育问题的说明(试行)》(修订稿)三个文件已经2007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1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7年7月13日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经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旦发现,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查实,研究生院提出意见,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其学籍。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县级(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但一年内可以治愈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内无法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2 —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中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应当将户口迁入首都医科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北京生源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首都医科大公卫研究生招生简章
首都医科大公卫研究生招生简章摘要:一、招生简章的发布二、公卫研究生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三、报考条件与程序四、考试科目与时间五、录取原则与方式六、学制与学费七、奖助学金与激励措施八、毕业要求与就业前景九、联系方式与咨询渠道正文: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正式公布,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丰富的招生信息和专业的选择。
以下为招生简章的详细内容。
一、招生简章的发布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公共卫生人才,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制定了研究生招生简章,旨在选拔优秀的研究生。
招生简章已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考生可通过学校官网或相关招生网站获取详细信息。
二、公卫研究生的招生专业及计划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招生专业包括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等多个领域。
具体招生计划请参考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
三、报考条件与程序报考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的考生需具备以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应的学历。
考生需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进行报名、缴费、现场确认等程序。
四、考试科目与时间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英语和专业课,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请参考招生简章。
复试时间与安排将在初试结束后另行通知。
五、录取原则与方式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表现以及综合素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录取结果将在考试结束后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学校官网查询。
六、学制与学费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学费标准为每年1000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情况请参考学校官方文件。
七、奖助学金与激励措施学校为优秀研究生提供丰富的奖助学金和激励措施,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等。
具体评选条件和金额请参考招生简章。
八、毕业要求与就业前景研究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毕业后,毕业生可在公共卫生领域从事科研、教育、管理等工作,就业前景广泛。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体系实施细则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体系实施细则(试行)(首医大校字〔〕号)为了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强化学位课程的改革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高培养质量的通知》(首医大校字〔〕号),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研究生学位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研究生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局部优化”,即学校对研究生课程体系进行整体设计、规划,各学科专业根据学校的设计、规划,依据学科发展特色,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进行局部优化。
研究生课程体系建立个平台,不同学位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按照不同的学分要求,从建立的个课程平台中进行选择组合研究生学位课程。
二、研究生学位课程体系的内容(一)课程体系的总体框架──多平台、不同模块设计方案.基础理论知识平台()方法学课程模块:有关方法学的课程,包括医学统计学、医学科研方法学等;()生命科学理论进展课程模块:包括细胞生物学研究进展、分子生物学研究进展、神经科学研究进展、免疫学研究进展等。
此类课程组织、集合北京市及全校的著名教授、优秀人才资源,结合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从整个学科体系开设课程,要求精、广、深,反映生命科学的前沿,使学生了解生命科学前沿知识及学科发展的趋势。
.基础实验课程平台()生物医学安全性或医学安全性课程:主要强调实验操作者或临床工作人员本身的自我保护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正确处理方法,增强保护自身及人类生存环境的意识;()实验技术课程模块:如机能实验技术、医学形态实验技术、医学病原实验操作1 / 8技术,细胞生物与分子生物实验操作技术,主要加强研究生实验训练,提高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开设现代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课程,主要介绍当代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中最新和最常用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的实验原理、应用范围等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科研及创新能力,促进自主创新型人才的涌现。
.综合素质培养平台以系列讲座的形式聘请著名学者讲解医学史、科学技术史、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科技论文与课题申请书的撰写、科研成果的申报等。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文件研学位办发〔2003〕38号关于2004年学位论文答辩及上交学位评定材料等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为做好2004年学位论文答辩及上交学位评定材料等工作,现对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学位论文评阅:见《研究生工作手册》(最新版本)“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规定”。
请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有关事宜组织工作。
二、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1.毕业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
2.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查。
具体要求参见学位办[2003]35号文件。
三、学位评定材料的填写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要求字体工整、字迹清晰,填写真实、齐全,不得有漏填项目。
2.专业填写,采用标准名称。
可参照研究生院2001年1月印制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或网上查询,网址: /download.asp3.导师单位,应采用完整的法定名称。
例如“首都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等。
在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审磁盘时应使用导师单位简称,如:“基础”、“宣武”、“友谊”等。
四、学位评定材料的打印、复印与装订上交学位评定材料清单见附件一,也可从“下载园地”下载,网址:http://yjs.cpums. /download.asp。
除已经下发的材料外,其它学位评定材料均可以在“下载园地”凡是从网上下载、打印的表格,包括复印表格等,均要求采用A4纸张;装订方式除特殊说明外,一般采用左侧装订,左边距为2厘米。
五、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审会议的有关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二。
六、上报电子版学位论文所有学位申请人员应在答辩后于2004年6月10日之前将本人电子版的学位论文从网上发送首都医科大学图书馆,提交方式见附件三。
注意:请不要对发送的学位论文文件加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京发改〔2005〕181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816号你委《关于2005年北京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5]56号)收悉。
经研究,对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2005年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不做调整,校内单元式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各校可根据提供的住宿条件,在规定收费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具体学生公寓名单见附件。
二、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大兴校区学生公寓1、2号楼住宿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执行。
三、各有关学校需填报《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经市教委审核,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五、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本函自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附件:新建学生公寓名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05年8月24日附件新建学生公寓名单一、校内单元式学生公寓1、华北电力大学(北京)11、12号学生公寓楼2、北京语言大学学10楼3、首都医科大学学生公寓29号楼4、北京农学院学生公寓7号楼5、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4号楼二、校内非单元式学生公寓1、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5号楼、6号楼、7号楼2、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怀柔校区3号楼;燕郊校区6号楼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阳光大学生公寓1、2、3号楼4、北京体育大学学5公寓、学6公寓5、北京外国语大学8号、9号楼学生宿舍6、北京中医药大学东区学生公寓3B、3C7、国际关系学院学2楼、学3楼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虹远楼9、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2号学生公寓10、首都师范大学北二区学生公寓11、中央美术学院13号公寓楼,美院城市设计学院1、2、3号宿舍楼12、中国音乐学院公寓2号楼13、北京化工大学(校本部)学生公寓6号楼、7号楼14、中央民族大学原学生公寓28号楼更名为学生公寓5号楼(京发改[2004]1891号公布名单),学生公寓5号楼室内无卫生间部分;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公寓31号楼15、中国地质大学学18楼16、北京工业大学北研公寓楼17、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学生公寓18、北京建工学院(校本部)9号楼19、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10号楼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校外学生公寓1、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学生公寓1号楼、2号楼2、北京工商大学良乡校区学生公寓7-10号楼。
【招生简章】首都医科大学2018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北京市属重点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主校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顺义校区: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4号。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医科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
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8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京人社医发[2013]24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3〕24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核,现决定对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64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25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1、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04110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45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45号;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04110002),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95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95号;3、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04151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北线阁5号、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二段138号(南区)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线阁5号、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二段138号(南区);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04110004),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东街9号、北京市大兴区新居里甲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东街9号、北京市大兴区新居里甲1号;5、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04151002),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万明路甲8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万明路甲8号;6、北京市回民医院(04110004),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7、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04110005),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外三义里甲2号、宣武区上斜街6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三义里甲2号、西城区上斜街61号;8、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医院(04110015),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1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11号;9、北京万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康桥医院(0411003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半步桥街13号甲2号楼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13号甲2号楼号;10、北京印钞有限公司医院(04111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6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26号;11、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04131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12、北方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医务室(04131002),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13、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医务室(0413100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14、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卫生所(04131004),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西里10号楼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西里10号楼;15、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医务室(04140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四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四号;16、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医务室(04141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7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7号;17、华北电力集团机关医务室(0414100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32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2号;18、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局医务室(04141004),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号34院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2条1号34院;1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服务局医务室(04141006),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20、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医务室(04141007),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2条2号;21、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第二中医门诊部(0415100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东街27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7号;22、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院(04152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平原里小区19号楼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小区19号楼;23、北京市西城区静安医院(04153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新安北里2巷20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新安北里2巷20号;24、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04154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25、北京宣武流动医院(0415100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号;26、北京市宣武区急救站(0415500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27、北京市西城区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6),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校场五条49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校场五条49号;28、北京市西城区椿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7),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西琉璃厂63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琉璃厂63号;29、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08),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新安中里4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新安中里4号;30、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411001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煤市街152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煤市街152号;31、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长椿街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2),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西里11号楼对面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11号楼对面;32、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广内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37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337号;33、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槐柏树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4),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北里6号楼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北里6号楼;34、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西便门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5),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东里33号楼10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里33号楼101号;35、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三庙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9),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东里22号楼对面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东里22号楼对面;36、北京市西城区椿树街道和平门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8),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和平门4号楼2门110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和平门4号楼2门110号;37、北京市西城区椿树街道魏染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9),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魏染胡同37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魏染胡同37号;38、北京市西城区椿树街道椿树园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7),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椿树园七号楼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椿树园七号楼;39、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白纸坊胡同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4),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7号楼102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7号楼102号;40、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双槐里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5),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双槐里小区8号楼4单元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双槐里小区8号楼4单元;41、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右安门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6),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万博苑5号楼B105室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万博苑5号楼B105室;42、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南菜园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7),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敬老院旁边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敬老院旁边;43、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自新路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32),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自新路信建里60号院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自新路信建里60号院;44、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北火扇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0),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北火扇29号后门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火扇29号后门;45、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石头胡同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石头胡同7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石头胡同7号;46、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东琉璃厂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8),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大安澜营9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大安澜营9号;47、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白菜湾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6),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南街50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南街50号;48、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广外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7),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外永居东里甲28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永居东里甲28号;49、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红莲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8),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外红莲北里10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红莲北里10号;50、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三义里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19),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外三义里7号楼北侧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三义里7号楼北侧;51、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小红庙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0),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小红庙南里11号楼平房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小红庙南里11号楼平房;52、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畅柳园社区卫生服务站(04110030),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南华里2号楼西门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南华里2号楼西门;53、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南横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四平园小区8号楼D00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8号楼D001号;54、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果子巷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2),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果子巷胡同27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果子巷胡同27号;55、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姚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姚家井二巷13号楼2门D02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二巷13号楼2门D02号;56、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街道南线阁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1),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9号旁门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9号旁门;57、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街道春风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2),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春风小区3号楼旁平房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春风小区3号楼旁平房;58、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街道东里一区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03),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牛街东里一区2号楼地下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牛街东里一区2号楼地下;59、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东经路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4),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东经路104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东经路104号;60、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虎坊路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6),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寿长街甲5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寿长街甲51号;61、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仁民路社区卫生服务站(04162025),地址由北京市宣武区天桥香仁胡同28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天桥香仁胡同28号。
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doc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4〕200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学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14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2014年7月10日首都医科大学学位管理规定(2014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学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四条学位委员会设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设置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由学校授权研究、决定学位政策和事务、导师政策和事务、培养政策和事务、学位审定政策和事务等事项。
学校根据基础和临床各学院的学科建设状况和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规模设立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
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
学校及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院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在任期内,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调整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主任与相关学院院长相商提名, 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首都医科大学拟录取研究生协议书
首都医科大学拟录取研究生协议书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拟录取协议书分析与解读1. 引言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研究生阶段是学生深造和专业发展的重要阶段。
首都医科大学 关于评选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关于评选201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所):
为了表彰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水平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20号).我校根据文件精神制定《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请各学院(所)根据下发的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附件一)和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时间安排(附件二),组织完成2013年度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评选办法及申请材料请见《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学生资助中心2013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共88人,其中硕士60人,博士28人。
我校分配给各学院的推荐名额总计104人,即各学院推荐上来的候选人,将在学校评审阶段进行差额评选,有16人会落选,请各学院向候选研究生说明此情况。
请各学院务必将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和本单位的推荐方法传达到每位研究生,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完成推荐工作,10月24日前上报研究生思想工作部(电子版通过文件传输系统上报)。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思想工作部
2013年10月8日2013年首都医科大学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附件二:2013年度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日程安排。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7〕116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6月8日—1 —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培育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增强学校青年教师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竞争能力,特设立校科研培育基金。
第二条本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临床与基础合作。
第三条根据资助领域的不同,学校科研培育基金分为自然类科研培育基金(简称校自然)、社科类科研培育基金(简称校社科)。
为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在校社科下设立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简称校社科—教育专项)。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教社科〔2015〕3号)及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的精神,更好地促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简称校社科—思政专项)。
为了区分这两个专项与其他校社科项目,将其他校社科项目简称校社科-常规项目。
第四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学校科研培育基金的总体实施。
校自然和校社科-常规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全过程管理;校社科-教育专项由学校教育教学委员会(首医大党发〔2014〕67号)负责全过程管理;校—2 —社科-思政专项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思政专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见附件)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要求第五条校自然课题申请条件(一)校本部和附属医院全职聘任职工,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无主持的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教委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当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未获批,在函审反馈意见中至少有一位专家认为项目具有科学价值、意义和创新性。
(三)在以往承担的各类研究项目中,无延期、终止等不良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设立首都卫生发展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科研专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设立首都卫生发展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科研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设立首都卫生发展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科研专项的通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首都医科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全科医学高质量发展,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全科和基层创新能力,培养科研人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方式和适宜技术开发及应用等方面的研究,特设立首都卫生发展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全科专项)。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设置首发全科专项由市卫生健康委、首都医科大学和北京市社区卫生协会联合设立,分为院校类与基层类。
院校类面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基层类面向北京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
二、研究周期与类别首发全科专项实施周期为两年。
院校类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基层类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普及项目。
三、项目经费原则上重点项目每项经费不超过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不超过3万元,普及项目每项经费不超过1万元。
院校类经费由首都医科大学承担,用于支持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按照首都医科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基层类经费由北京市社区卫生协会承担,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管理参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2422 号)执行。
四、项目成果首发全科专项除完成任务书所列各项任务,按要求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外,需至少有1项标志性成果产出,如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中英文核心期刊论文、区级以上政府采纳证明等。
项目结题后,标志性成果未公开发表或正式取得授权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首发全科专项新项目。
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2015版)一、学位名称: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Public Health”,简称 MPH二、培养目标与要求1、培养热爱公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的公共卫生医师。
2、掌握坚实、宽广的公共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人际沟通和表达能力。
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公共卫生工作。
3、掌握公共卫生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4、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三、招生对象与入学方式1、招生对象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
2、入学方式参加全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并达到规定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四、研究方向1、疾病预防与控制2、健康教育3、妇幼保健4、卫生事业管理五、学习方式及年限1、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如果有必要,可延期1年。
2、学习方式⑴课程学习:入学后采用学分制的形式,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上半年完成培养方案中要求的课程学习。
⑵实践培养:按照《北京市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附后)进行实践培养。
⑶科研训练:结合公共卫生实际工作,完成一篇具有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水平的学位论文,通过答辩,申请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六、学分要求MPH研究生学习实行学分制,包括课程学习与考核、开题考核、参加学术讲座、实践培养与考核等课程计入学分,总学分要求为25.0学分。
1.学位课程 15.0学分2.开题报告与开题考核 2.0学分3.学术讲座至少2.0学分学术讲座具体规定见《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讲座的实施意见》。
4、实践培养 4.0学分(其中包括安全防护学习与考核0.5学分)5、实践能力考核 2.0学分共计25.0学分七、课程学习与考核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15.0学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06〕68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
变更学校英文名称和学院英文名称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2006年5月1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校英文名称进行变更,并对学校本部各学院、各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英文名称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都医科大学英文名称由Capital University of Medical Sciences变更为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
二、校本部各学院英文名称
(一)基础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Basic Medical Sciences
(二)公共卫生与家庭医学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and Family Medicine
(三)化学生物学与药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Chemical Biology and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四)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
(五)中医药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六)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Health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
(七)护理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Nursing
(八)继续教育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九)燕京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Yan Jing Medical College
(十)国际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School
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英文名称(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Xuan Wu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XW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First Clinical School (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Beijing Friendship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F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econd Clinical School (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Beijing Chao-Yang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CY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Third Clinical School (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Beijing Tong Ren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TR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Forth Clinical School
(五)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Beijing Tian Tan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TT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五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Fifth Clinical School (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Beijing An Zhen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AZ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六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ixth Clinical School (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Fu Xing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FX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八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Eighth Clinical School (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Beijing You An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Y AH—CMU
首都医科大学第九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Ninth Clinical School (九)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Beijing Children’s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CH—CMU
首都医科大学儿科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Pediatrics
(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Beijing Stomatological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SH—CMU
首都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Stomatology
(十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Beijing An Ding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ADH—CMU
首都医科大学精神卫生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Mental Health
(十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Beijing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OGH—CMU
首都医科大学妇产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十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Beiji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缩写:BTCMH—CMU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临床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Clinical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十四)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School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China Rehabilitation Research Center
四、新英文名称启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新的英文校名和英文院名。
关于学校网络域名的更改和使用,学校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校英文名称△调整通知
抄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卫生局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2006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