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供参考)
新《环保法》政策环评法律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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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政策环评法律规定解析别涛【摘要】2014年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增加了关于“政策环评”的法律规定。
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发展,环保部门有必要对其加以准确理解,并推动其正确实施。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入法的历程回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单个的建设项目。
【期刊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2页(P4-5)【关键词】法律规定;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解析;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作者】别涛【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12014年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增加了关于政策环评的法律规定。
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发展,环保部门有必要对其加以准确理解,并推动其正确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单个的建设项目。
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专章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2009年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环评制度由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层次,是一个重大进步。
近年来,环保部会同发改、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规划环评审查基本程序、水利水电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规划环评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环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技术体系,逐步实现我国环评制度与国际经验接轨。
将环评的适用范围在项目、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政策层次,是完善环评制度的重要任务。
但是,政策环评入法并非易事。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审议环节,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2000年底提出了环评法草案,尽管该草案提出了政策环评的设想,但遗憾的是,在三次审议过程和部门协调环节,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后不得不以放弃政策环评为条件,环评法才于2002年底得以通过。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环保部于2011年向环资委提交的建议稿,明确提出了政策环评的立法建议,但环资委2012年8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初审的修正案草案并无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旧法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旧法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e416690a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14.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旧法对照表本文档旨在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新旧法条,并提供简明的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 旧法:第一章总则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等内容。
- 新法:第一章总则引入了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估和管理的重要性,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 旧法: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等内容。
- 新法: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增加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旧法: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包括了报告编制方法和评估标准等内容。
- 新法: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引入了对评价机构的要求,并明确了报告的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 旧法: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包括了评价文件的备案和监督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 新法: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增加了对评价文件公示和监督的要求,并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 新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旧法:第六章附则包括了对旧法的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 新法:第六章附则增加了对新法的宣传和培训的要求,并规定了新法的实施日期。
以上对比仅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部分内容,旨在提供一个对新旧法的简要概述。
请读者参考官方出版的最新法律文本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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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评法解读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
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
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
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
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解读_环境影响评价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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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 二是增补了跟踪检查和后评价的规 定, 在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中 都有明确规定。在跟踪评价中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对环境影响评 价不实、弄虚 作 假 或 者 审 批 机 关 失 职 、 渎 职的, 要追究 法 律 责 任 。 这 些 规 定 使 环 境 影响评价的程 序 更 加 完 整 , 有助于加强环 境管理, 保证环评的质量。
一部重要 法 律 , 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 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 依据。
*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全 文 见 本
期 第 ++ 、 +对 《 环评法》也有专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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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明确
对有关主体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
单位名单公告
!""# 年 $ 月 %&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公布 第 一 批 ’! 个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推 荐单位名单。江苏省有 ( 家单位名列其 中, 分别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 科学研究所 、 江 苏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南 京大学、 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和 河海大学。
责任作了严格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等。如对规 划 编 制 机 关 违 法 的 主 管 人 员 、 直接责任人 , 规定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给予行 政 处 分 ; 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 为, 规定了行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工 、 罚款, 给予主管人 员 、 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措 施; 对环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弄虚作假的, 可罚款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环评新旧《总纲》对照及学习体会
![环评新旧《总纲》对照及学习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f85dfe1e90c69ec3d5bb75fe.png)
新旧《总纲》对照及学习体会旧版新版学习体会条目条文内容条目条文内容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FIJ2.1-2011 )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简化了建设项目与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内容:——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删除了附录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一一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新增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工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增加了环境影响不可行结论的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2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次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5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8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9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浅谈新《环保法》有关环评的规定及影响
![浅谈新《环保法》有关环评的规定及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5a16adfaf8c75fbfc77db21a.png)
1强 化 了环 评 的 强 势 权 利
文公开 , 没有充分征求意见 的可以退 回。 新《 环保法》 使需要进 行
环 评 的 污 染 企 业 项 目成 为 “ 阳光下 ” 的公开信 息 , 项 目 的建 设 、 排 环评审批是环保部 门最强势的一项权力 , 新《 环保法》 对 这项 污等行为再不仅 仅是企业 自己决定 的 ,而是各界公 众都有权 知 权力进行 了强化。 “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 建设对环境 晓 并 监督 的 有影响的项 目, 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 3 强 调 了 环 评 的 连 带 责 任 响评价 的开发利用规划 , 不得组织 实施 ; 未依法进 行环境影 响评 价的建设项 目, 不得开 工建设 。” 该条款属于新增的一项规定 , 对 企业造成污染 , 环评单位不能置身事外 , 须要承担连带责任 ,
除对委 托企业 和环评机构进行 处罚外 , 环评 机构 据新《 环保法 》 第6 1 条、 6 3 条进行处罚 , 轻则责令停止建设 、 处罚 、 或环境污染 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重则拘 留责任人。这表示 未批先建项 目不得再以 还要与委托单位一起对给第三方造成 的影 响承担连带责任。 新 《 环保法 》 贯彻 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要求 , 对环 补办手续 的方式进行“ 补票 ” , 而是被 直接 责令停建 , 罚款处罚 ; 对 评等方面都作 了新 的严格规定 , 最重要的还是这些规定在现实中 拒不执行停建的 , 可 以拘留责任人。 这意味着 只要未批先建 , 项目 的贯彻落实。 就得下马 , 真正落实 了“ 不环评 、 无开工” 。
规划环评 和建设项 目环评作 了具体规定 , 主要 为 了与《 环境影 响 不仅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基本 处罚 , 还要 承担额外 的民事责任。“ 第 评价法》 相衔接 。 六十五条 环境评 价机构 、 环境监测机构 、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 、 以前很多新建项 目都是边开工 、 边设计 、 边环评 , 环评办理好 运营的机构 、 从 事防治污染设施维 护 、 运营 的机构 , 在环境 服务活 了, 项 目都建设好 了 , “ 补票” 方式完成 了环评手续 , 甚至还有一些 动 中弄虚作假 , 对造成 的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 负有责任 的 , 除依 重污染企业因怕被淘汰而擅 自运行生产不“ 补票” 的。 之前的环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外 , 还应 当与其他 责任 者承担连带 法并 没有 对环评制度进 行强制性规定 ,其法律依 据主要是 环评 责任。” 这是一条严格 的规定 。 法。 对未批先建的项 目, 环评法提 出的要求是“ 限期补办” 。 该规定 当今环评存在一种现象 , 部分 企业 出钱 让环评机 构给企业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5a6d2639b6648d7c1c7467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总则第一条释义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指该部法律所希望达到的基本目标,是制定、解释及研究该部法律的依据和指针。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的基础之上。
在早期的环保活动中,人们往往单纯依靠技术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即通过技术的进步对因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治理,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这一方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孤立起来,容易造成二者的对立,即或是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或者是保护了环境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关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的辩论中,萌发和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1980年,联合国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持续发展。
1983年,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联合国发起成立了关心地球问题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该委员会出版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其中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类要发展,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要发展;二是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该报告还提出,当代存在的发展危机、能源危机、环境危机都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传统发展战略造成的,要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危机,只有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中,对可持续发展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
新环评法修改部分汇总
![新环评法修改部分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bc13f8d089eb172ded63b755.png)
新环评法修改部分汇总(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即修改后的第十四条为: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删除的内容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瘦身”行动。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原第十八条第三款: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环评法_精品文档
![新环评法_精品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13b04a13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4.png)
新环评法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政策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管和管理,我国于2020年实施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新环评法”)。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对新环评法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面临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挑战,这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然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标准不统一、监管不严格等。
因此,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管和管理,新环评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扩大新环评法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建设项目扩大到了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包括政策、规划、规章和行政措施等。
这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法律监管。
2. 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更新和完善新环评法对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目录中列举了各类项目的具体评价要求,并根据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重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一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和简易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这将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加强新环评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也进行了加强。
法案明确规定了评价机构的管理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举有助于提升评价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4. 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制度完善新环评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制度进行了完善。
法案明确了评价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原则,并规定了评价决策的时限和程序。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公众对决策结果的认可和支持。
三、影响1. 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提升新环评法的实施将促使各方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风险的预警能力和应对能力,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详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cd4c825283d049649a665831.p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根据编制说明,主要考虑“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后,可能产生较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降低,修订稿中将按照环境影响报口书审批部门级别划分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的管理方式,调整为按照环评工作复杂程度进行划分的方式,制定了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甲级乙级不再根据审批级别来分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减少的内容。
依法行政的体现。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四)前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5868382f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c1.png)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应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概述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一种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手段,旨在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在内容和程序上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是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原则、程序和职责等内容。
根据该法,任何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公民参与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旨在提高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公众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提出意见等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
三、国际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解读1.《联合国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该指南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为各国制定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规范。
指南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了参与、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2.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欧盟制定了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禁止。
欧盟法规强调公众参与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四、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对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保障公民参与权利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强调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环境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新旧环评法对比
![新旧环评法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216b8d78ed630b1c59eeb5d3.png)
新旧环评法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主要对比如下: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3、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4、取消行业预审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5、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6、“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原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高为二十万元,现在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e281ed5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7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有效评估和管理各项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该法进行重点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要求。
一、法律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至今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评价程序和组织机构的基本原则。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注重科学性、公正性和公众参与,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该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确保这些活动在进行之前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
三、法律程序和主体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主体责任。
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环评报告等环节都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和审批。
同时,明确了政府、项目建设者、环保主管部门和评价机构的主体责任,形成了多方合力,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四、参与公众和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法强调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公众有权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策过程,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价报告的内容也需要及时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环境保护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五、监管与处罚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法设立了监管机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保主管部门拥有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权力,可以要求评价机构作出补救措施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不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创新与发展环境影响评价法倡导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鼓励在评价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该法还鼓励使用环保设施和技术,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七、后续配套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支持和推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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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明确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要求在编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处理情况作为附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起报审。
5.加强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事后监督。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诸多事实说明,如果有关部门在提出有关政策和规划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进入90年代后,国家开始提出逐步开展政策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世界上一些国家积极开展了以政策和规划为评价对象的“战略环境评价(SEA)”的研究和推广工作,进一步促进了环境污染的预防,成为全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一些地区对区域发展的规划等也逐步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由单纯地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评价对环境有影响的一些政策和规划。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仅靠修改原有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是不够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便应运而生。
新环保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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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 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 物的;
(四)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4、现场检查。 5、查封、扣押。
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7、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
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 用情况等信息。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 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8、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一、增加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 二、完善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
环境监测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环境保护管 理制度
环境承载力预警 跨界联合防治
政策“环评”和规划环评
三、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企业的义务 (一)政府的职责
1、改善环境质量 2、加大财政投入 3、加大环境保护宣传与普及 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五、强化了监管措施
(一)环境监察机构受委托执法
(二)停建罚款
(三)查封扣押
(四)按日计罚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五)停业关闭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一览表(原创)
![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一览表(原创)](https://img.taocdn.com/s3/m/c67b0669b307e87101f69682.png)
(1998年11月29日)旧条例
(2017年10月1日)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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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 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 处罚。
4.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
新旧环评法解读
新旧环评法政策解读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此次《环 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 响应。
重点: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 也就是说,除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在停止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 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然而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 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对于企业来讲,经济损失无法弥补。
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新环评法明确了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将原环评法中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并非环评审批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5.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 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而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再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个处罚区间,而是要根据具体 的建设项目情况,以此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只是区别于报告书 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是对原《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环评的调整。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注]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响应和细化。
重点: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不再有“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杜绝了企业之前“先上马项目,后补办环评”的侥幸心理。新环评法中明确了建 设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对新《环保法》的响应和细化,规定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并且给了环保执法单位充分的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