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研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近年来环保领域的重要进展之一,在国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许多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通过探究国际经验,借鉴优秀经验和做法,可以对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就国际上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相关的几个案例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挪威的气候和森林制度挪威在立法上非常重视生态保护,早在1992年就颁布了《挪威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2001年,挪威推出了气候和森林制度,通过税收政策实现了碳捕捉和生态保护的相互补偿。
具体来说,挪威通过给予零排放车辆减税、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鼓励居民和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挪威政府会通过环境出售、森林激励措施等方式,为生态运动作出贡献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物质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这种气候和森林制度,不仅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还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效果。
因此,在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借鉴挪威的经验,探索出类似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政策形式。
二、加拿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加拿大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这个国家在环保领域的立法非常严格和完善。
例如,加拿大在2012年便实施了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意在通过碳排放的物价机制,鼓励企业和公民减少碳排放,实现全社会的碳减排目标。
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核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加拿大政府实施了“碳税”政策,建立了一个碳排放减排的市场系统。
该市场系统涵盖了加拿大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每个碳排放权的价格都由市场自行决定。
企业如果能够在自身生产过程中减少碳排放量,就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更高的收益。
而企业如果没有办法实现减排目标,就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碳减排的机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受到破坏或影响后进行的补偿性保护与修复,目的是为了延缓或减缓生态系统的退化和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
而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则是指国家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法律规定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国际上,各国对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不尽相同,本文将对国际经验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借鉴。
一、概述二、国际经验1. 美国美国是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较早和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清洁水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河流与湖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同时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管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对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细致的界定,确保了环境生态补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 欧洲欧洲国家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欧洲联盟制定了《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补偿标准等。
欧洲各国在实践中也对环境生态补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3. 澳大利亚三、启示1. 完善法律规定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环境生态补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和监管。
2. 加强公众参与在环境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公众的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建立监管机制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生态补偿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环境生态补偿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结语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探索。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探究,可以为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将得到有效的建设和完善,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加剧,往往会给当地自然资源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多数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用以规范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本文旨在从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生态权益的法律制度。
通俗地说,就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况下,责任人应该为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
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此类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环境污染等损害行为提供赔偿是有必要的,赔偿标准应该通过评估损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环境价值、司法解释等因素来进行。
如果责任方不能承担赔偿,宣告破产,责任转移,那么就应该由政府出面进行维权。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越完善,对保护环境影响力越大。
二、生态环境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生态环境补偿规定了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的相互关系。
它旨在通过控制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及通过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等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生态补偿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表现为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判定、存在赔付困难等问题,生态补偿制度的提出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资源开发者、建设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分配机制或协商分配机制,向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补偿和救济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措施解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它们之间是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关系。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的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各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弥补生态环境受损的损失,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的损害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各方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关注程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时,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建立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减轻损失,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通过实施赔偿制度,可以促进法治精神的树立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生态保护模式。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为了解决生态保护中的矛盾与问题,中国引入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
2. 生态保护补偿的意义和目的•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可以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维护生态平衡: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平衡。
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常常承受着过度开发所带来的环境压力,而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通过将资源价值转移到其他地区,实现资源利益的均衡分配。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激励企业和个人转向绿色发展模式,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3. 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和对象3.1 主体•政府:政府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主体,负责制定生态保护政策和标准,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企业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主体之一。
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补偿金等方式来弥补资源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参与生态恢复和修复等行动,为生态保护贡献力量。
•公众和社会组织:公众和社会组织也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保志愿者、提供生态保护信息和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参与其中,社会组织可以组织相关活动和倡导环保意识,搭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平台。
3.2 对象•生态环境受损地区: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和损失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措施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区:包括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优质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来维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4. 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和措施4.1 资金补偿•资源税和环境税的收入用于生态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征收税费,将这部分收入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内涵(一)概念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经济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者减少损害行为,保护者增加保护行为,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内涵生态补偿机制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它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的制度安排,旨在平衡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它强调了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认可和经济补偿。
再者,生态补偿机制还涉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一)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生态保护行为通常具有正外部性,因为其带来的生态效益不仅使保护者受益,还能使社会大众受益。
而生态破坏行为则具有负外部性,其造成的环境损害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
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将外部性内部化,使得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得到补偿,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得到惩罚。
(二)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这导致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往往失灵,需要政府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进行干预和调节。
(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多种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这些服务具有经济价值,生态补偿机制是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
四、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体现(一)法律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二)补偿主体和对象补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机制
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 障。生态保护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提高人类生活品 质。
生态保护可以减少污染和环境破坏,降低环境问题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如减少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等的发生率。
生态保护可以创造绿色空间,提供休闲和娱乐场所,促进人类身心健康 和全面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种群、种系和生态系统的丰富度和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对 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和人类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人类探索和利用生物资源,促进生物产业的发展,为人类带 来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保护基因资源,为未来的生物科技发展提供基础。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2
生态补偿机制的概述
生态补偿的定义
01
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 修复的行为进行经济激励的一种 机制,旨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 可持续发展。
02
生态补偿的本质是通过经济手段 调节利益相关方的行为,以实现 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 共赢。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5
生态补偿机制的挑战与 前景
当前面临的挑战
资金来源不足
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资本参与 度低,导致补偿资金规模有限,难以满足大规模生态保护 的需求。
利益协调难度大
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如何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共 识,是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一大挑战。
技术补偿
01
技术转让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对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行为进行补偿的制度。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了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选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可以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
在以往,许多企业由于环境法规缺乏执行力,往往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甚至出现了违法排污的情况。
而一旦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企业就必须面对损害生态环境所产生的责任,这将有助于推动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主动履行环保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受损环境的修复和恢复。
在过去,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监管和压力,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恢复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
而一旦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那么那些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将有助于为受损环境的修复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环境资源的破坏是难以避免的,这种现象严重削弱了环境的承载力,也威胁到了持续的经济发展。
而一旦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对于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损害,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将有助于企业更加理性地进行经济活动,促进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是指对于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的一种机制。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开始重视生态补偿这一环保措施,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人类活动而破坏的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新兴手段,其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努力推动相关制度的实施,共同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环境保护法与生态补偿机制
环境保护法与生态补偿机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各国纷纷出台环境保护法来应对这一挑战。
环境保护法是一种国家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并将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地赋予国家、企业和个人。
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纠正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法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意义、运行机制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意义环境保护法是一种国家法律体系,用于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法律工具。
它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在于规范人类活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升人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意义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环境破坏者进行补偿,以弥补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恢复和保护生态系统的一种机制。
它对环境破坏行为实施经济、法律手段,将环境责任明确地赋予环境破坏者,促使其对环境负责,并通过补偿费用进行环境修复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法与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机制环境保护法与生态补偿机制紧密相连,形成一个相互支撑的运行机制。
环境保护法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限制,规范人类活动,防止和纠正环境破坏行为。
而生态补偿机制则是在环境破坏发生之后,对环境破坏者进行补偿,以实现环境修复和保护。
具体而言,环境保护法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生态补偿机制:1. 环境标准与限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标准和限制,对于超出标准和限制的环境破坏行为,法律将赋予相应的惩罚和责任。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环境破坏行为,减少环境修复的需求。
2. 环境损害评估:环境保护法要求环境破坏者进行环境损害评估。
通过评估环境破坏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补偿费用的额度和范围。
3. 环境修复和保护: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修复和保护的义务。
环境破坏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用于环境修复和保护的投入,以恢复和保护受损的生态系统。
生态补偿机制与研究
生态补偿机制与研究引言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通过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者提供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促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工具。
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生态补偿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原则、实施方式以及研究进展,并通过案例分析评估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概念与原则1.1 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生态补偿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自然资源使用者实施一种经济或其他形式上的约束与约束措施,以实现对环境质量、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所造成损害进行弥补或修复。
它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并为其提供相应回报的工具。
1.2 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1)公平性原则:生态补偿应基于公平原则进行,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补偿的金额或方式应根据损失程度、责任主体和公众利益等因素进行确定。
(2)可持续性原则:生态补偿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资源的长期利用和保护。
同时,生态补偿机制本身也需要具备可持续性,以确保长期有效性。
(3)责任原则:生态补偿应建立在责任制基础上,明确资源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领导也应承担监管和管理职责。
二、实施方式2.1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1)领导主导型:领导在生态补偿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约束和管理。
(2)市场机制型:通过市场手段实现资源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3)公众参与型:鼓励公众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或激励措施。
2.2 生态补偿方式(1)经济性补偿:以经济手段对损失进行弥补或修复。
包括直接支付、税收调节、资源税等形式。
(2)生态修复:通过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重建。
(3)技术支持:为资源使用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能力。
三、研究进展3.1 国内研究进展(1)生态补偿效果评估:通过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生态补偿进行评估,分析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和自然灾害的发生,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现代社会普遍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约束和惩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的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是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来激励人们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现了环境法治理念,树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使环境保护不再仅仅停留在政府的口号和承诺上,而是具有了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使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环境。
2. 促进了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推动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让破坏环境的行为者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从而降低了环境破坏行为的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宪法责任。
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环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加强环境改造和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法。
”这一条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责令停止污染和破坏,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处以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研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研究作者:杨清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8期摘要:2020年5月28日,经过5年多的努力,我国终于通过了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且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侵权责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我国日益频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诉诸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
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相关学说和观点进行综合性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沿革进行深入阐述后,基于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昆山君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胡志德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考量,分析了《民法典》入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制裁环境污染者,调动被污染者主动维权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件,针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中提出几点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环境保护引言:纵观眼下的中国,各行各业发展速度相当之快,产业规模随之而扩大,企业数量日益增长,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出现,不仅破坏了环境,也影响了很多人的生产生活。
近年来我国尤为重视环境问题,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立法上都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中,表明了国家对环境污染整治的态度和决心。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将对本案进行简要叙述,第二部分则介绍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案例,第三部分将通过正反对比论证、分析我国《民法典》对于重大且突出的环境污染案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第四部分将表述自己的观点,提出相关的个人建议。
一、案情简介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江苏省昆山市君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胡志德在昆山市周市镇××院内进行不法电镀加工作业,并将未经处理超标废水排放到厂房周边等临近地区,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该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被判处相关刑罚。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个专业致力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组织,毋庸置疑是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为保护该地区的公共环境利益,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者或者破坏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机制,其建立旨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
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和现状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标准,以及实践效果和改进方向。
结合对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的讨论,提出了政策建议,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应当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背景意义、现状、问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实践效果、改进方向、重要性、未来发展、政策建议1. 引言1.1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开发和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污染源,并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强化了污染者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其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治理的深入推进,通过对污染行为进行赔偿,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行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更在于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人类福祉。
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1.2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建立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和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共3篇
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共3篇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生态补偿已经成为了解决生态保护问题的一种重要措施。
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有效地保护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还可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一、区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及目的区域生态补偿是指透过一种合理的机制,对于某一特定区域因社会和经济发展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改善或者维护等工作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给予赔偿和补偿的一种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调动全社会的生态保护积极性。
区域生态补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处理生态环境问题,通过政府或企业的补偿行为来促进生态修复和经济转型。
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关注生态区域的治理与发展,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引导环保产业规范发展,聚集各种资源,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着信息高度流动交流及产业升级。
二、区域生态补偿的形式和范围以现阶段最为普遍的方式来说,区域生态补偿仅仅是在某些污染和破坏性损害发生后,由责任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过去已经开始采取自愿的方式实施生态补偿。
而在多数法规中,生态补偿是必须的,由仲裁机构来决定。
生态补偿的范围与内容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范围覆盖了制度、法律层面、具体措施和组织。
三、区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1.破解环保困局,实现资源节约利用。
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实现资源控制,在某种程度上,这样做可以减少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风险,对环保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
2.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助力生态保护。
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可以通过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核定生态修复的成本,投资资金,促进生态修复的实际出借等。
3.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
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有效遏制环境恶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
4.保障生态平衡,维护人类健康。
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可以保证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方法与实施途径研究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方法与实施途径研究李云燕【摘要】基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自然保护区被界定为禁止开发区域,必然要对其进行科学有效地实施生态补偿.本文阐明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分析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路径,探讨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对生态补偿的方式类型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途径进行深入研究.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路径涉及补偿主体与对象、补偿标准与尺度、补偿方式与途径以及法律保障等内容.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需要依据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与损失以及机会成本、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等进行核算.其确定方法包括直接成本法、机会成本法、意愿调查法、市场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法等.生态补偿的方式和途径是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与关键,主要涉及政府与市场两种基本途径.对自然保护区这样的生态保护的重点功能区域,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中央与省级财政应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作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有益补充.%Nature reserve is defined as such a place where development is prohibited by the main function zoning of our country, it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cientifically and effectively. This paper illustrated the necessa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or China's nature reserves, analyzed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eco-compensation mechanism, researched the 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eco-compensation standards, and investigated the implementation approaches of eco-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nature reserves.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contains many elements, such as thecompensation subject and object,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and scale, and the compensation method and legal protection, etc.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the determination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an important and difficult problem, which should be computed on the ecological protector's direct investment and loss, opportunity cost, the cost of ecological damage restoration, the ecological benefit of the beneficiaries and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The methods of determination include direct cost method, opportunity cost method, willingness survey method, market method and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method, etc. The keys in implementing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re the way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hich mainly involve two basic ways: the government way and market way.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 leading role, and the cent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s should increase the vertical transfer payments to ecological protection of key functional areas such as nature reserves. At the same time, market mechanism should be introduced actively as a beneficial complement for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期刊名称】《生态环境学报》【年(卷),期】2011(020)012【总页数】9页(P1957-1965)【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路径;补偿标准;实施途径【作者】李云燕【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北京1001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96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要求以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基本依据划分主体功能区,提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范畴,旨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中。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逐渐增加,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的相关问题,探讨其意义、现状和发展方向。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者或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
它的意义在于从经济上追究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强化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推动各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推动社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引导各界更加关注和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增强全社会的环保责任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现状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和执行力度不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仍存在一些问题。
赔偿标准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经济赔偿措施,难以完全弥补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
责任主体不清晰,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
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环保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发展方向为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赔偿标准,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赔偿力度。
要加强环保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
要强化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执行。
要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四、生态补偿的意义生态补偿是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进行补偿,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措施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系统的再生产。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1 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
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
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间、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当前,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呼吁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
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和生态系统综合评估等的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政策设计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此外,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积极试验示范,探索开展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措施。
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为了建立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又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科学研究基础、实践基础和政治意愿。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目前,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环境保护者的积极性,因此,我国亟须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本文提出设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界定了生态补偿的概念,概括了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且针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主体立法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经济高速增长的代价却是我国相当部分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从而致使区域性的环境效益价值贬损。
在环境保护方面,由于长期在环境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的生态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性,致使环境保护者和受害者难以从中获得应有的报酬和补偿。
生态利益的不平衡状态不仅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的有力实施,而且不符合整个社会建立起的公平和谐的价值目标。
因此,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既是调剂利益分配的有效手段,又是建立环境保护型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不同学科由于各自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不同,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也各有侧重。
从生态学上看,《环境科学大词典》有“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概念,且将其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1]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2],在生态经济学方面,经济学认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和科斯定理相结合的产物,其制度设计在于减少环境损害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者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以避免在环境资源利用中的“搭便车”现象。
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以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
生态补偿政策的评价与改进研究
生态补偿政策的评价与改进研究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我国的生态环境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问题。
为应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保护政策,其中包括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政策是一种通过支付环境服务提供者或受益者的费用或补偿,鼓励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政策。
然而,随着这一政策的逐渐推广和实施,其效果和改进空间也需要进一步的评价和研究。
二、生态补偿政策的成效评价1、经济效益评价生态补偿政策的首要作用是通过支付的方式,鼓励保护环境和推进生态修复。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生态补偿政策的主要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保护环境生态补偿政策鼓励环保措施的实施,通过环境保护和恢复等行动,改善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质量,为企业和民众创造了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例如,2017年,重庆市制定了生态补偿政策,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环保设施,采用更加环保的农业管理技术。
这种政策的实施,为农业环保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2) 激励生态修复生态补偿政策通过合理的经济激励,激发了广大农民和生态修复行业从业者积极性,大力修复和恢复失去的生态环境。
例如,北京西山水库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每年向流域内的农民支付生态补偿金,鼓励农户改变种植种类,实行轮作休耕,这一政策有效发挥了激励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3) 提升品质生态补偿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遵循绿色、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从根本上提升产品质量和公众的健康水平。
例如,生态补偿目前已成为很多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和营销手段,激发了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积极性。
同时,用于生态保护或生态修复的环境技术也在不断的提高和创新,为未来的环保和生态修复提供更多的选择。
2、政策规范性和适用性的评价生态补偿政策的具体实施、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规范和科学性评价是影响生态补偿政策效果的关键要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不足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城市和远程乡村地区难以得到广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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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2014 年4 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面对中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在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突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联防制度等方面对自1989 年12 月起施行的原有环保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新环境保护法中亦被单独明确提出,成为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
2014 年10 月20 日至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解决中国目前的生态问题,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亦应成为实现环境法治的重要方面。
1997 年Robert Costanza 等人在《自然》( 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 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and Natural Capital) 一文,首次系统地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进行研究,测算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每年的总价值为16 - 54万亿美元,平均为33 万亿美元,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
而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实践则可追溯到20 世纪初,如美国、德国等国的矿区生态修复,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以及日本的水源地生态补偿等。
2010 年5 月中国林科院发布首次对中国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物质量和价值量评估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总价值为每年10 万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目前GDP 总量30 万亿元人民币的1 /3。
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差距之一。
随着自然权利的兴起,对生态正义理念的呼唤,为满足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协调发展的需要,中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也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加速成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改善以及自然资源的权属等作了的总体性规定。
《宪法》第9 条明确了除土地资源之外的各种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 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这些宪法规范明确了土地、矿产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属和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也明确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义务,包括提供生态补偿的义务。
第26 条的规定可以解释为国家运用包括经济激励机制在内的方法鼓励生态服务功能的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中第5 条、第8 条以及第19 条的规范也明确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者应给予激励或奖励,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赋予环境治理或生态恢复的义务。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通过各方近10 年的努力与建设,此次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确认最终使得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得以建立,并将有力推动其他配套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据统计,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2001 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2 年的约780 亿元,累计约2500 亿元。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从2008 年的61 亿元增加到2012 年的371 亿元,累计安排1101亿元。
作为国内第一批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城市,从2006 年到2013 年8 月,杭州市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4. 5 亿元。
为改善空气质量,2014 年山东省级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金2. 1亿元。
然而,与大笔资金投入不相匹配的是中国相关专门立法的缺失和法治体系的不完善。
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转移支付补偿资金渠道是否多元,对补偿资金管理监督是否到位,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责是否明晰是在新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一、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的制定科学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是构建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分,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的效果以及价值目标的实现。
以中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例,由于补助范围及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性,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实施脱离实际,有限的补偿范围,单一、过低的补偿标准使得补偿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抑制了生态补偿功能的发挥。
一份来自基层的调研报告指出,在相同条件下,生态公益林补偿仅为商品林效益的1 /9,甚至与种植粮食作物和退耕还林所获补贴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江苏省沿海防护林补助标准是按面积发放的,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却忽视了沿海防护林的质量。
又比如灌木林在青海水源涵养的功能大,是生态公益林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目前尚有1900 万亩灌木林地、疏林地、灌丛地未纳入补偿范围。
新环保法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却依然没有对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的确定给出指导性的立法建议。
地方立法虽然可以制定有关具体操作条款,但实际情况是在40 个地方立法文本中,只有7 个法律文本( 仅占17. 5%) 提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且主要集中在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规章之中,如2015 年1 月12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
对于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来说,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确定及适用更加复杂。
人类活动对于水资源的利用是多方面的。
农业、工业、渔业、制药及生物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水资源的供给。
涵养水源、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及调节气象等均是流域水资源提供的生态财富。
然而,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对水资源的浪费及污染、对流域河道的改造以及为发展渔业而引入的外来物种均可以对流域水资源带来极大的破坏,造成严重的生态问题!6”。
而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应变化会引发流域内的自然灾害,如旱灾、洪灾等气象灾害; 地面塌陷、滑坡、地裂、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进而引发流域内生物种群的变化。
究竟以环境效益作为补偿标准还是以流域管护费用和保护增加的各项成本以及因为保护流域水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
!8”欧洲曾在农业经济活动中采取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以前给与补偿的标准,以激励这些提供者主动提供更为优良的服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其中如何通过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生态补偿机制落到实处,研究解决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才是今后的立法方向及根本所在。
科学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需要以保护生态完整性为原则,杜绝“一刀切”的做法,明确划分生态补偿的类型、核算方法及指标体系。
法学与经济、环境科学的交叉研究将在这一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环境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前沿的技术应用、不确定的环境风险、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都给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
作为与科技发展结合较为紧密的法学部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该更加科学、具体、明确、及时。
二、多元的补偿资金渠道按照新环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之上,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生态补偿的方式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大类型: 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智力补偿。
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迫切急需的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大,多元的补偿资金渠道可以减轻中央和地方政府( 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保障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关键所在。
因此必须广开财源,大力推进环境和生态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企业成为环保的投入主体,借助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国际合作,促进增汇减排。
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向受益人收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费、生态法人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发行生态彩票以及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融资方式等均是有效的资金筹集途径。
在我国的生态补偿模式中,政府补偿是主体模式,带有强制性、体系性的特征,难以体现补偿的激励作用。
!12”为了降低环境政策的执行成本,同时获得理想的环境效果,许多国家在环境管理实践中,更加注重运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因此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手段,即通称之“环境经济激励政策”。
在生态补偿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可以借鉴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最佳控制方案,降低整个社会生态补偿的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化配置作用。
合理、科学的融资模式,最终是希望以最小的环境、社会、经济代价最有效地处理生态危机,保护生态平衡与安全。
在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时为保证其经济效益的实现,除了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建立自然资源价值评估标准之外,地区差异、环境风险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应考虑在内。
在权利界定和程序规则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的法律规则也将成为环境法律修改与完善的方向。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提供的生态服务或产品市场价值的基础是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制度。
许多国家试图开展包括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在内的环境经济核算。
据统计,森林价值评估与绿色核算在发达国家更加普遍,欧盟统计局自1995年起就开始在其成员国中开展森林资源核算项目。
虽然评估机构的设置与评估方法等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价值评估制度还是让人们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巨大生态价值,提高了享用资源的成本意识,激发了企业和社会维护及扩大这些价值的投资兴趣,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产权流转和多目标经营提供了科学依据。
世界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评估仍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