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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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章.总论

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

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

(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

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

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①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自由与效率

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

(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

(2)如何创设物权

(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②

私有财产制度

(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

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

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

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

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五)私有财产的社会义务

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时,亦得以依法律加以限制。③

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

(一)物权上的契约自由

1.物权创设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限制,此限制在立法上应为必要缓和:

(1)除法律外,得依习惯(法)创设物权。(台湾民法典第757条)

(2)增删物权种类,并创设次类型的物权(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3)调整个别物权的内容,如将地役权修正为不动产役权等。

2.物权内容自由

(1)当事人的自由形成空间和定型化契约的规范。如台湾民法典第861条。

(2)法院介入私法关系的调整。台湾民法典第820条,共有人关于管理办法不能达成合意,法院得依共有人声请以裁定变更其管理。

(3)物权行为法上的方式自由。台湾民法典第709条,动产物权的转移或设定不以书面未必要,属非要式行为。

(二)物权行使上的自由

物权人原则上得自由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让与抛弃。④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物权法的解释适用

(一)法律的解释

“最高法院”常以物尽其用或经济上的效用,作为解释适用的的方法。举例如下:

(1)台湾民法典第758条⑥,建造房屋可达经济上使用的目的,为独立之不动产,则产权的变更需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③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④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⑤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⑥台湾民法典第758条,不动产物权,以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2)台湾民法典第787条⑦,通行权之规定,调和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充分发挥袋地的经济效用。

(3)台湾民法典第796条⑧,邻地所有人之容忍义务,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若一部分越界,若拆除损及整体。但若越界加建,则邻人可请求拆除。

(二)类推适用、准用:相邻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不容许依类推适用的方法创设法律所未规定之物权,但并不因此排除物权法规范内容不具备时的类推适用。

1.类推适用:第787条规定对区分建筑物的类推适用

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因其他专有部分之间隔,无法对外为适宜之联络,不能为通常之使用,显与袋地同,自有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相邻关系之必要,始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此与邻地通行权之规范目的相同。

2.由类推适用到准用:第774条至第800条

除法律已明定适用获准用之情形外,于其他土地利用权人相互间,包括承租人、使用借贷人、地上权人、农育权人、不动产役权人、典权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3.“最高院”判例、“司法院”解释及立法发展,共有物上债权约定的第三人效力⑨

(三)法律经济分析

经济效率乃在评估法律适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应可纳入法律目的解释,而与其他解释方法共同作用,以实现法律的规范意旨。⑩

第二章.物权通论

一、物权的意义

概念:物权的内容有二:一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二为排他的保护绝对性。才二者系来自伍德归属,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的本质所在。

1.物权是一种物之归属的权利

法律赋予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之力。所谓直接支配,系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⑦台湾民法典第787条,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至不能为通常使用时,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为

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的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并应支付赔偿金。

第779条第四项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⑧台湾民法典第796条,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林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赔偿金。

前项情形,邻地所有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⑨台湾民法典第826条之1,不动产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约定或依第820条第一项规定所为之决定,于登记后,对于应有部分之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经登记后,亦同。

动产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为前项之约定、决定或法院为之裁定,对于应有部分之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以受让或取得时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应有部分让与时,受让人对让与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负担连带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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