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学习心得
物权法学习心得《物权法》是指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在学习《物权法》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总结,主要包括《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来源与取得、物权的内容与保护等几个方面。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是我在学习过程中首先了解到的。
物权法是以保护物权关系为基本目标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人与物之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内容包括物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等方面的规定。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促进物权的自由流通和合理利用。
其次,物权的来源与取得是学习《物权法》必须理清的概念。
物权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合法占有,即通过合法方式占有物品而取得物权;二是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
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包括转让、继承、抵押、质押、租赁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每种取得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不同的情况需要选择不同的取得方式。
再次,物权的内容与保护是我在学习过程中深入了解的部分。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权利人对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对物的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的方面,包括法律救济、保全措施和返还权等措施。
物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对物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也让我明确了物权法的实际应用。
物权法是一门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法律法规,几乎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物权。
同时,在实践中也要注重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物权法》让我认识到了我们的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了更加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总之,《物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学物权法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物权法制度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现将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二、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类型、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内容。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性:物权法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利益,具有公共性。
2. 民事性: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
3. 实质性: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实际保护,注重物权关系的稳定性。
4. 体系性:物权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
三、物权法学习心得1. 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矛盾。
(3)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财产权利保障,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关系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或变更。
(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平等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以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
(4)物权保护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3. 物权类型及变动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类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以下两点:(1)物权设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物权法学习笔记
③能够成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上不能成立质权和留置权。浮动抵押的客体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很少在动产设立用益物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当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没有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真题回顾】(2000-2-4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立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007-3-95)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物权法》的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物权法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利。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为个人财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拥有和运用自己的财产。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
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公民和法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遵守法律法规等。
这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规定,使财产权利的行使更加合理和有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保护。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货物、交通工具等。
《物权法》对这些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公民和法人对这些财产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财产的流通和利用。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他人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
同时,受损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保护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保护作用,也更加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
希望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能够遵守《物权法》的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给予了每个人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物权纠纷的情况,而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承租、承包、抵押等。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内容和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租赁、抵押等用益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最后,《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为债权人的担保的权利。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条件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会将所学的知识传播给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在读完《物权法》这本法律著作之后,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物权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阅读这部法律著作,我对于物权的概念、种类、取得和行使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物权的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于特定物的控制、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这些种类的物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对于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更加明白了物权对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性。
其次,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依约取得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等。
在物权的行使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权限和限制,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对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的重要性。
最后,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
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总之,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于物权的概念、种类、取得和行使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法律的权威和规范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和遵守,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做出更大的努力。
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和学习法律知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the Law of Real Rights)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民事权利体系:(l)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是民法学的基本问题,不仅关系到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德国民法典区分物权和债权,法国民法典则未区分。
(注:《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
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一)(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但债权与物权无法涵盖整个财产权利体系,应该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形式还原为基本要素,并对这些基本要素进行多元化的组合,形成对财产权的周延的分类。
物权债权区分说之构成要素:1、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2、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
物权为支配权与绝对权之结合体,债权为请求权与相对权之结合体。
但支配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这四种要素之间,可以有四种组合方式:绝对的支配权(物权)、相对的请求权(债权)、绝对的请求权、相对的支配权。
所谓的债权物权化现象,无非是这些要素在债权与物权之外的其他组合方式。
(二)(郭栋:《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机理——一个内部结构的发现》,载《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第6期。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根源:物权的外部关系是显性的,债权的外部关系是隐性的,而显性与隐性的划分在于是否因占有或登记给人带来“直观”感受。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一、法律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
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
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
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
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
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
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
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
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
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1、法律规范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
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阅读《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对物权的种类和取得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以及不同种类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这些知识对于我理解和把握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我对自己的财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也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同时,我也了解到了对于物权的限制和特殊规定,如对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对于特定物权的特殊规定,这些都让我对于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最后,《物权法》还对于物权的转让和限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合同的签订和效力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对于物权转让的要求和程序,也对于合同的签订和效力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这些知识对于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合同签订和物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我对于合同和物权的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将继续学习和了解《物权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努力。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
崔建远物权法读后感读完崔建远老师关于物权法的著作,就像在物权这个神秘又复杂的大森林里被人带着好好地逛了一圈,而且还是那种超有趣的导游带着的感觉。
以前总觉得物权就是简单的东西归谁所有呗,读完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
比如说,一块土地的物权问题,那可不像我想象的在地上插个牌子写着“这是我的”那么简单。
这里面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复杂的概念。
就像土地这个大蛋糕,可以被切成好多块,每一块都有不同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
崔老师讲这些物权概念的时候,就像是在给我们讲一个个生动的故事。
他把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案例和详细的解释,变得特别好理解。
像那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我一下子就想到了我们住的小区。
小区里的房子、绿地、停车位这些东西的物权归属,原来都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
这让我不禁感叹,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小细节都被物权法这个大网给罩着呢。
在动产的物权变动方面,也特别有意思。
以前我就纳闷,我从商店买个东西,怎么这个东西就真正属于我了呢?是我付了钱就可以了吗?崔老师详细地讲解了交付这个环节在物权变动中的重要性。
原来交付不只是把东西拿过来那么简单,还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好几种情况。
这就像是在变魔术一样,不同的交付方式就是不同的魔术手法,让物权在看似简单的买卖过程中悄悄地发生了转移。
还有关于物权的保护部分,感觉物权法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保护着我们的财产权益。
当我们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像是我们的物权有了一个坚实的盾牌和锋利的宝剑,可以抵御外敌,也可以主动出击惩治那些侵犯我们物权的坏蛋。
不过呢,物权法也有一些让我觉得有点头疼的地方。
就是那些特别细致的规定,有时候会让人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迷宫。
比如说,在处理一些共有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况时,那些规则真的是要好好琢磨才能明白。
但这也恰恰说明了物权法的严谨性,它必须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物权。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物权法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对物权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1.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确保了人民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
同时,物权法还保护了对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益,保护了人民的财产权益。
2. 物权法强调了公平和公正原则。
物权法鼓励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还规定了合理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 物权法强调了保护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物权法在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公共利益。
物权法规定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补偿的原则,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4. 物权法鼓励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物权法鼓励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规定了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这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学习物权法让我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明白了物权法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懂得了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法课程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作为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物权法课程,我对物权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的法律。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4)物权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合同设立:通过签订合同,权利人取得对特定物的物权。
(2)继承设立:通过继承,权利人取得对特定物的物权。
(3)赠与设立:通过赠与,权利人取得对特定物的物权。
2.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物权在内容上的变化。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权利主体的变更:权利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2)权利内容的变更: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范围发生变化。
3.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买卖:权利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相应的对价。
(2)赠与:权利人将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4. 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物权因一定原因而消失。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权利主体的消灭:权利人因死亡、破产等原因丧失物权。
(2)权利内容的消灭: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范围因一定原因而消失。
三、物权法的实际应用1.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了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篇一: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
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
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
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
《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
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
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
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
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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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五)私有财产的社会义务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时,亦得以依法律加以限制。
③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一)物权上的契约自由1.物权创设自由物权法定原则限制,此限制在立法上应为必要缓和:(1)除法律外,得依习惯(法)创设物权。
(台湾民法典第757条)(2)增删物权种类,并创设次类型的物权(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3)调整个别物权的内容,如将地役权修正为不动产役权等。
2.物权内容自由(1)当事人的自由形成空间和定型化契约的规范。
如台湾民法典第861条。
(2)法院介入私法关系的调整。
台湾民法典第820条,共有人关于管理办法不能达成合意,法院得依共有人声请以裁定变更其管理。
(3)物权行为法上的方式自由。
台湾民法典第709条,动产物权的转移或设定不以书面未必要,属非要式行为。
(二)物权行使上的自由物权人原则上得自由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让与抛弃。
④物权法的结构原则⑤物权法的解释适用(一)法律的解释“最高法院”常以物尽其用或经济上的效用,作为解释适用的的方法。
举例如下:(1)台湾民法典第758条⑥,建造房屋可达经济上使用的目的,为独立之不动产,则产权的变更需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③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④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⑤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⑥台湾民法典第758条,不动产物权,以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2)台湾民法典第787条⑦,通行权之规定,调和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充分发挥袋地的经济效用。
(3)台湾民法典第796条⑧,邻地所有人之容忍义务,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若一部分越界,若拆除损及整体。
但若越界加建,则邻人可请求拆除。
(二)类推适用、准用:相邻关系物权法定原则不容许依类推适用的方法创设法律所未规定之物权,但并不因此排除物权法规范内容不具备时的类推适用。
1.类推适用:第787条规定对区分建筑物的类推适用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因其他专有部分之间隔,无法对外为适宜之联络,不能为通常之使用,显与袋地同,自有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相邻关系之必要,始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此与邻地通行权之规范目的相同。
2.由类推适用到准用:第774条至第800条除法律已明定适用获准用之情形外,于其他土地利用权人相互间,包括承租人、使用借贷人、地上权人、农育权人、不动产役权人、典权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3.“最高院”判例、“司法院”解释及立法发展,共有物上债权约定的第三人效力⑨(三)法律经济分析经济效率乃在评估法律适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应可纳入法律目的解释,而与其他解释方法共同作用,以实现法律的规范意旨。
⑩第二章.物权通论一、物权的意义概念:物权的内容有二:一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二为排他的保护绝对性。
才二者系来自伍德归属,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的本质所在。
1.物权是一种物之归属的权利法律赋予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之力。
所谓直接支配,系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⑦台湾民法典第787条,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至不能为通常使用时,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的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并应支付赔偿金。
第779条第四项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⑧台湾民法典第796条,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
但土地所有人对于林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赔偿金。
前项情形,邻地所有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⑨台湾民法典第826条之1,不动产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约定或依第820条第一项规定所为之决定,于登记后,对于应有部分之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具有效力。
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经登记后,亦同。
动产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为前项之约定、决定或法院为之裁定,对于应有部分之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以受让或取得时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应有部分让与时,受让人对让与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负担连带负清偿责任。
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待他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的物之归属的权利非经同意不得侵害,受他人侵害得请求恢复圆满状态。
11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原则(一)立法政策1.物权法定主义的功能(1)物权的绝对性。
物权有极强的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契约或习惯创设之,则有害公益。
(2)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
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的限制和负担,妨碍所有权自由,影响物的利用。
(3)交易安全与便捷。
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减少交易成本。
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因物权法定而受限制,但当事人之间的需要,仍可经由债权契约满足,以优先购买权为例加以说明:在法定优先购买权情形外,得订立“卖产应先问邻居或亲房”的契约,以满足交易上的需要,物权法定原则也可由此得到缓和或补充。
先买权仅得对于不遵守合意之卖主请求损害赔偿,无论买主知情与否,因合同的相对性,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不得主张买卖契约无效。
2.物权法定主义的扩大:以习惯法创设新物权(1)第757条12的修正。
物权法定原则有维持之必要,然而太过僵化,若新物权秩序法律未及时补充,应许习惯进行填补。
A. 物权除法律外,得依习惯(法)加以创设,仍维持物权“法定”主义,所谓法定包括法律及习惯(法)。
B. 物权得依习惯(法)而创设,系立法政策问题。
此类宜有比较法研究。
C. 习惯法指具备惯行之事实及法的确信,即具有法律上效力的习惯法,其创设新物权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明确合理无违物权法定主义;二是有一定的公示方法。
类型强制(创设)和类型固定(内容)(3)强行规定与违反的法律效果A. 法律有规定从其规定。
B. 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其创设物权的法律行为无效。
此所谓法律,系指成文法而言,不包含习惯(法)在内。
依习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时只有债之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
此处违反法定优先购买权为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有争议。
(二)物权法上的习惯关于相邻关系、典权、地上权、永佃权民法设有不少“另有习惯,从其习惯”规定。
注意此处习惯与习惯法之区别。
1311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2台湾民法典第757条,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
物权的类型体系14三、物权的客体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系指直接支配某物而享受其利益,从而物权系以“物”为其客体。
需注意,物权亦有以财产权为客体,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从而使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台湾现行民法采用的是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即一个物权的客体(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集合物(图书馆)本身不能作为物权之标的物。
15物、不动产和动产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实务上的两个争议:(1)轻轨,除临时铺设者外,凡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一定经济上之目的者,应认为不动产。
(2)凡屋顶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属土地之定着物,买受此房屋子需办理移转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
16主物与从物(一)主物与从物区别从物要件有四: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二)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所谓处分应采用广义解释,除物权行为之外,尚包括债权行为在内。
此项使从物的命运从属于主物的规定,乃任意规定,不具有强行性,当事人得排除其适用。
物权行为时主物处分如何及于从物,分以下三个情形说明:(1)所有权的转移。
主物所有权转移并不当然使从物所有权因而转移,为贯彻一物一权和物权公示原则,从物为不动产是须经登记,从物为动产时须经交付,始生效力。
(2)抵押权的设定。
因不必转移占有,衡诸第862条17规范意旨,应不以登14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5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6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7台湾民法典第862条,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与从权利。
第三人于抵押物设定前,就从物取得之权利,不受前项规定之影响。
以建筑为抵押者,其附加于该建筑物而不具有独立性之部分,亦为抵押权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