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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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流程

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流程

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流程,这可关系到我们的安全呢!
比如说啊,你开了个小工厂,生产一些消防器材。

突然有一天,执法人员来检查了(就像老师突然来检查你的作业一样)。

要是你的产品有问题,那可就麻烦啦!这时候,行政处罚就来了。

首先呢,他们会调查情况,看看你的产品到底哪里不符合规定。

这就好比警察叔叔找线索,要弄个水落石出。

他们会仔细检查,一个小细节都不放过哦!然后呢,他们会告诉你,嘿,你这产品不行啊!你说这时候你慌不慌?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哎呀,怎么会这样?”你可能会这么想。

接着,他们就要做出处罚决定啦。

这就像法官判案一样,得有个说法。

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怎么处罚你。

可能是罚款,哇,那你的钱包可要瘪啦!也可能是让你停产整顿,这可耽误生意呢!“天哪,这可咋办?”你肯定着急吧。

在这个过程中,你也有权利说话啊。

你可以解释,可以申诉,就像你在和朋友争论一样,把你的道理说出来。

要是你觉得处罚不公,还可以上诉呢!你看,这还是挺公平的吧?
到了最后,不管怎样,你都得接受处罚,然后改正错误。

不然下次还得被查!你想想,要是因为你的消防产品不合格,出了大事,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所以啊,咱生产消防产品可不能马虎,一定要按照规定来。

这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可不是嘛!不然被处罚了,后悔都来不及啦!。

山东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山东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山东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安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程序。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报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违法处罚造成的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其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其到案件主管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实施机构与管辖第九条消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

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由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第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级公安消防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其管辖。

派出所消防行政案件的办理

派出所消防行政案件的办理

受案登记表
传唤证
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 文书。该文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 及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 和地点。
询问笔录
办案人员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 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送达回执
适用于送达法律文书时,该法律文书没有当事 人签收栏或采用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的 情况。受送达人(单位)由送达单位填写,可以同 时填写单位和能代表该单位签收的个人,签收人与 受送达人(单位)不一致时,需填写“代收原因” 及“与受送达人(单位)关系”栏。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
1、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 第1款第1项)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 第1项) 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消防行政办案

消防行政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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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办案
l 4、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省级财政部门统 一规定的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否则,被处罚人有权 拒绝缴纳罚款。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 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l 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法律文书在作出 处罚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报本单位法制员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受案时,对有关违法事实及法律条款的适 用,仅是初步的判断。经调查,案件定性、法律依据发生变 化的,《受案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无需修改。
l 四、处罚执行 l 1、自行缴纳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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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办案
l 2、当场收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 (1)对消防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l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
现、报案、移交、上级交办等。实践中,以监督检查发现 居多。 l (2)“报案时间”——指举报违法案件的时间。对群众 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一般要经过监督检 查确认。因此,表中“报案时间”、“报案方式”、“报 案人”、“接报人”等栏一般情况下不需填写。 受案查处火灾事故责任人时,上述各栏也无需填写。有的 误填报告火警的时间、方式、人员等。 l (3)“简要案情”——要载明违法嫌疑人或单位的基本 情况、案件基本事实,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可表述 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全称)》第 ×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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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办案
l (二)具体步骤 l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即拟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答记者问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答记者问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11.11•【分类】问答正文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及其配套法律文书,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以下简称《规定》和《文书式样》),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0月15日以应急管理部文件的形式发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要求,以及适应法律法规修改的需要,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规定》,共10章146条。

《规定》明确了办理行政案件的总体要求、一般性规定和三种基本程序,在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案件执行、终结和移送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参照执行。

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消防执法效率,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省公安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步骤、时限、方式、方法。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证据为事实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法律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及时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权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构及其管辖权限第五条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管辖。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对本部门在消防监督抽查、对举报案件进行核查、对火灾事故组织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管辖。

第六条公安消防支队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公安消防大队管辖的行政案件。

公安消防大队认为重大、复杂且自身难以处理的案件或者因办案人员依法回避不能继续调查程序的案件,需要由公安消防支队处理的,可以报请公安消防支队决定;公安消防支队对公安消防大队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管辖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简易程序与立案程序第九条违法事实确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各类法律条文

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各类法律条文

罚款的各类法律条文一、直接“罚款”《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一条〔无备案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二条〔无安检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无审核、验收、备案、安检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三条〔降低技术标准罚款〕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降低技术标准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技能认证防火监督考试(习题卷63)

技能认证防火监督考试(习题卷63)

技能认证防火监督考试(习题卷6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房间,宜采用()A)雨淋系统B)水喷雾灭火系统C)泡沫灭火系统D)水幕系统答案:B解析:无2.[单选题]消防救援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A)季度B)半年C)年D)两年答案:B解析:3.[单选题]总队、支队应在依据管辖权限自火灾发生之日起( )日内完成延伸调查,形成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日,在火灾延伸调查报告完成后( )日内,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

A)30,,30,7B)60,60,,7C)30,30,15D)60,60,15答案:B解析:4.[单选题](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人民政府B)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C)消防救援机构D)应急管理部门答案:C解析:5.[单选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中的B1级是指( )装修材料。

A)不燃性B)可燃性C)难燃性D)易燃性答案:C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

A)50%B)80%C)60%D)70%答案:A解析:7.[单选题]下列( )的应急照明,应能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A)消防控制室B)疏散走道C)疏散楼梯D)水泵房(非消防水泵房)答案:A解析:8.[单选题]火灾过程中,( )是造成烟气向上蔓延的主要因素。

A)空洞蔓延B)烟囱效应C)热辐射D)风火压答案:B解析:9.[单选题]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A)限期B)立即C)现场D)马上答案:B解析:10.[单选题]某地下商场,地下1层,建筑面积近40000㎡,通过设置避难走道划分为建筑面积小于20000㎡的两个区域,下列关于避难走道的做法,错误的是( )。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2014)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2014)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公通字[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公安部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 [2010]72号)的基础上,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进行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5月8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一)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19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2项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20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

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3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21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消防行政处罚包括: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消防产品的销售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4. 取缔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场所;5. 吊销消防设计单位、消防施工企业、消防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6. 吊销消防产品测试机构的资格认定证书。

第三章处罚的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可以挨次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蓄意妨碍、拒绝消防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赋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消防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查封、扣押、暂扣相关物品,吊销有关许可证;(4)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未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消防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或者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建设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消防规定,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或者超出安全使用范围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7)违反消防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的,赋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违反消防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器材完好率不达标的,赋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依法约束停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等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警告、罚款或 Nhomakorabea十日以下拘留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1: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3二(一):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第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裁量:(一)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二)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阶次第九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可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技能认证消防监督管理考试(习题卷14)

技能认证消防监督管理考试(习题卷14)

技能认证消防监督管理考试(习题卷14)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环节的监管主体是( )A)市场监管部门B)应急管理部门C)消防救援机构D)住建部门2.[单选题]某6层办公建筑,地坪平面标高为零点,建筑最高位置层的顶板标高为28m高,此处为水箱间和设备间220㎡,层高5m,其他为正常商业层每层900㎡,此建筑为()A)单层公共建筑B)多层公共建筑C)二类高层公共建筑D)一类高层公共建筑3.[单选题]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个。

A)1B)2C)3D)44.[单选题]火灾探测器周围()m内不应有遮挡物。

A)2B)3C)0.5D)15.[单选题]有车间和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对单位应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

A)行政处分B)警告C)拘留D)罚款6.[单选题]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其中每两台加油机可配置 1 具( ) 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 l 具() L 泡沫灭火器。

A)3 , 6B)4 , 6C)3 , 8D)4 , 8C)规范性文件D)领导批示8.[单选题]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A)公安派出所B)公安治安部门C)公安交管部门D)公安人口管理部门9.[单选题]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A)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B)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C)处警告D)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0.[单选题]集中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督促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确定公示、楼长及其职责确定公示、( )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外保温防护层和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排查修复、微型消防站建立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

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一、消防管理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责令停止施工;(4)责令停止使用;(5)责令停产停业;(6)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7)拘留;(8)吊销消防专业资质证书。

二、管辖划分: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市(地〕公安局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

县(市,区)公安局消防大队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先报市(地)公安局消防支队批准。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三、消防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采用简易程序。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及时登记备案建档。

四、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除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依法应当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采用一般程序。

2、填写受理立案登记表,呈报领导审批。

3、立案后,必须有两名以上消防执法人员承办。

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开展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取证笔录。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告知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制作告知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一、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以下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一般程序: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共3页: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陈启元;赵廷胜
【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23)008
【摘要】通过对一起违法销售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调查取证、讨论分析,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阐述了违法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双方应负的不同责任,从而作出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没收销售单位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总页数】3页(P80-82)
【作者】陈启元;赵廷胜
【作者单位】潍坊市消防支队,山东,潍坊,261000;潍坊市消防支队,山东,潍
坊,26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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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刑事办案的协调
•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移交治安 管理部门立案侦查
• (1)立案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
•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 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3)伪劣产品尚未售出的,货值金额达到 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柜台、合同和 发票标价);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 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按国家 规定委托指定估价机构确定
• (4)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货值金额(含 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数额
四、适用与裁量
• (一)实体依据 • 1、法律 • 《消防法》第44条 • 《产品质量法》第49条、参照55条 • 2、地方性法规 •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42条 • 3、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关于《山东省消防条例》第41条
• (5)送达:将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
• (6)执行:自行执行或强制执行
• 2、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 (1)传唤并询问查证:传唤证、询问
笔录 • (2)检查:检查笔录 • (3)抽样取证: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 (4)证据保全:扣押物品清单、先行
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 (5)委托检验:检验报告 • (6)拍照、录音、录像
• 《消防法》第44条:准用性规范 • 《消防法》第50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
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 (二)管辖权限
• 1、职能管辖
• (1)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实行质量管理,即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2)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负责市场秩序管理,涉 及虚假宣传、假冒伪冒等行为
• (二)证据审查标准 •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2、原件原则:尽量使用原件,无原件的可使用经
核实的复制件 • 3、优势证据标准 :有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优
先使用 • (三)事实证明标准 • 1、基本标准: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2、完整唯一标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经
• 2、查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 消防技术标准的义务性条款
• 《消防法》第19条
•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4、25条
•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性条款要件 需要查明的事实
• (1)基于管辖权的事实
• (2)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 验报告,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事实
• (3)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事实
• (5)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 经处理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 (6)消防产品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全面 调查消防产品售出流向、已出售和未售出 产品的数量,以准确核定是否达到犯罪的 立案标准
三、证据与事实
•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事实是作出处罚 的根据
• (一)证据资格 • 1、 客观性: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并能够采
• 6、兼顾执法成本和执行问题
五、决定与执行
• (一)决定书的内容 • 1、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 2、查明的事实 • (1)违法行为及其发生经过 • (2)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 (3)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 3、证据目录 • 证据要写明具体名称,有编号的写上编号,无编
号的证据(如询问笔录)要写明份数
• 2、地域管辖
• 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行为的行政案件一般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 (1)组装地、目的组件生产地为生产行为发生地 (2)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销售行为发生地
• (3)级别管辖
• 目前还没有具体标准。划分不同级别管辖权标准 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案 件的影响大小
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 的法律技术
——掌握十大关键词
十大关键词
一、主体与管辖 二、程序与机制 三、证据与事实 四、适用与裁量 五、决定与执行
一、主体与管辖
• (一)行使消防产品案件行政处罚权的执 法主体:公安消防机构
• 《产品质量法》第70条:法律、行政法规 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二)裁量规则
• 1、符合法定目的:保障公民人民和公共财产、公 民财产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 2、考虑相关因素:与执法不相关的因素不予考虑
• 3、符合比例原则: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 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不显失公正
• 4、选择界限:在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 内实施处罚
• 5、遵循惯例: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 对待
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唯一的事实认定结论 • 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事实认定结论对当事人
权益影响重大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反复推敲, 排除对事实认定结论可能产生的合理怀疑
• (四)事实定性
• 1、当事人不懂法不是认定是否违法生 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考虑因素
• 销售者是否明知影响是否从轻或减轻 处罚
• (3)不见检验合格报告不出具合格的消防 验收意见;收到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即对 违法行为人立案处罚
• 2、与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协调
• 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或人员与负责消 防产品监督的机构或人员做好配合。当前 的工作机制是:
• (1)现场判定消防产品是否合格
• (2)分清使用管理责任、安装质量责任、 维修保养责任还是产品质量责任
• 3、行政处罚的形式:制作文书和表格 • (1)公安消防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 • (2)告知笔录、听证笔录 • (3)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 • (4)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回执 • 4、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含代收)、留置送达、委
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 5、时限
• 加快办案:程序用尽、证据确凿即可处罚
• (二)执行
• 1、被处罚人执行
• 被处罚人主动执行,或经催告后执行(催告的内 容)
• 2、强制执行
• (1)没收产品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当场执行。 没收的产品需要销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不必要销毁或销毁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以拍 卖或变卖
• (2)罚款与违法所得的强制执行:一是可将依法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变卖抵缴罚款;二是自动加算 滞纳款;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有明确的立案来源(群众
举报、委托送检、现场判定等),确 定有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处罚
• (2)调查:收集或调取证据。
• (3)告知:向当事人宣读已查明的违 法事实及其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处 罚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 知提出听证的权利
• (4)决定: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审 核、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形成最终 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取一定方式归入档案的证据材料,方可作 为证据使用 • 2、 关联性: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必须 与拟认定的事实有关联。与认定事实无关 的材料,应当明确排除在证据之外
• 3、合法性:经法定程序取得,并具备法定 形式
• 以下材料是消防产品行政处罚的法定证据 形式:
• 1、有关认证(认可)证书或检验报告 • 2、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报告 • 3、质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 4、消防产品实物及其照片、录像 • 5、购销合同和发票 • 6、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已取消)
•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可以 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 (4)指定管辖
•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消 防机构指定管辖
• 几个公安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 初受理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 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程序与机制
• (一)行政处罚程序 • 程序:步骤、方式方法、形式、时限 • 1、行政处罚的基本步骤:立案、调查、
• 4、法律依据 • 《消防法》第44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注意
写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第42条 • 5、处罚决定内容 • 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产品(明确型号
和数量)、罚款数量、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并附 有《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清单》 • 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实施的处罚,不实行双 罚制,即不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 6、执行方式 • 缴纳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和地址、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执行罚措施(每日加罚3%) • 7、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主管公安局为行政复议机关
• (1)立案时限: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
• (2)传唤询问查证时限:八小时;扣押期限为30 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30日 ;先行登记保存:7日
• (3)听证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请后2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举行听证前7日前通知当事人,于收到申 请后10日内举行
• (4)办案时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重大复杂案 件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30日
• (5)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 内,但采取公告送达的为公告满60日
• (二)消防产品行政处罚的工作机制
• 1、与消防验收程序的协调
• 负责消防验收的机构或人员与负责消防产 品监督的机构或人员做好配合。当前的工 作机制是:
• (1)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实行委托 检验
• (2)送质检站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 (3)决定是否以及对谁立案调查,属于产 品质量责任的,对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 品的行为人立案处罚
• 3、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协调
• (1)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 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移送治安管 理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 规定处理
• (2)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依法扣押的 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 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移 送治安管理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60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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