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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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学校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制度规范

新版学校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制度规范

《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场所以及相关活动安全和防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许可登记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管理领导小组。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技术专家组,由辐射安全防护方面技术专家及有关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中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设定专(兼)职辐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和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 豁免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XX-09-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一、前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现代科技领域中广泛应用,为我们的生产、科研和生活供给了很多便利。

但随之而来的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问题,假如不加以管理和防护,就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有必要订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原子核具有相同的质子数但不同的中子数和不同的能量状态的同位素。

射线装置是指产生或放出射线的设备,包括核辐射仪、照射装置、射线防护器等。

三、安全防护管理细则内容1. 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管理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条例》等,订立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 人员管理必需确定合格的放射防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对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记录。

3.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必需有健全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有效、可控。

每个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需标明型号、技术参数、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建立使用记录。

4. 技术管理必需实行科学、严谨的技术管理措施,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更新等,以保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质量和牢靠性。

对于新设备的安装,必需进行安全评价和检验。

5.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需有适当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防护设施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屏蔽、降噪和机械隔离等。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辐射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6. 废物处理必需订立废物处理方案,将废物分类、封装、运输、贮存等。

对于放射性废物,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安全隔离、安全存储、安全运输和安全处理。

7. 应急管理必需有应对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对于不同级别的紧急事件,应订立不同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一、背景与说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已经广泛应用于医疗、科研、生产等领域。

但是,由于其较强的辐射性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以确保操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会受到辐射的伤害。

本文将着重介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二、安全防护管理规定2.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分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根据其辐射的类型和能量不同,可分为α、β、γ等放射性同位素及X、γ等射线装置。

2.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职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许可证,并且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这些器材。

单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建立防护设施和措施•安全培训和考核操作人员•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2.3 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操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实施辐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准确完成操作记录和证明2.4 安全防护设施与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射线防护区域和标识•安装辐射监测设备和辐射预警系统•配备操作防护用品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2.5 废物处理与环境保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建立和实施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措施,以避免放射性废物的污染和环境的破坏。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定期进行废物收集和处理•汇总、储存和清理放射性废物•定期监测环境和公共用水、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情况三、结论与建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科技创新工具,在医疗、科研、生产和其他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辐射性质,也不能忽视其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背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是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相关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相关人员。

核心要点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对相关辐射安全法规的了解和遵守。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可靠的反应堆、加速器等关键设备,使用安全可靠的源和源固定装置。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的仓库或场所分类存放,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对人员和环境的辐射控制。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同时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确保对辐射源的正确使用和操作。

5.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应当包括辐射源的日常监测、辐射计量测量、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遵守操作程序、禁止超限操作和停工要求,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安全防护措施1.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人员应当正确佩戴防护装置,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严格控制辐射源的使用时间,并确保使用过程中的辐射控制。

3.在设备的维修和检查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确保对维修、检查人员的辐射控制。

4.对于安装、拆卸和调试辐射源的操作,应当在人员集中、防护措施齐备、具有必要设备的专门场地内进行。

5.对于已经使用的辐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废弃物处理措施,禁止随意丢弃或转让。

合规检查和督促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和相关人员进行合规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和安全使用。

2.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处罚。

3.建立相关辐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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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1. 引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和科研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为了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伤害,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细致的管理细则,以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

2. 安全防护措施2.1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2.1.1 放射性同位素存放与使用场所划定•需要建设专门的存放与使用场所,要求具备良好的隔离性能和密封性能,以防止辐射泄漏。

•存放与使用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修理和维护。

2.1.2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与分级管理•对所有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清晰的登记,包括其种类、用途、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强度和毒性等级进行科学的分级管理,确保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同位素得到适当的管理和防护措施。

2.1.3 放射性同位素运输与处置•在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以防止辐射泄露和意外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置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安全的方法进行废弃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对环境的影响。

2.2 射线装置管理2.2.1 射线装置选购与验收•在选购射线装置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技术比较和评估,并寻求专业意见。

•在验收过程中,应验证射线装置的安全性能和合规性,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2.2.2 射线装置操作与维护•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并熟悉射线装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对射线装置进行维护和校准,并及时处理任何故障和异常情况。

2.3 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2.3.1 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对象等,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接受到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

2.3.2 安全意识提升•定期开展安全意识提升活动,增强员工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重视程度。

•组织定期演练和模拟演习,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1 范围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和辐射装置的辐射防护,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辐射作业审批和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的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责任2.1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射线照相作业的批准,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经营部负责射线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排和协调。

3 管理内容3.1 释义3.1.1 放射性同位素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未列入核燃料的放射性同位素、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面向生产线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该生产线的电气产品尚未生产X线为目的。

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证注册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证注册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获得许可证注册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证注册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证注册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批准、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

并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注册。

3.2.4 当进入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设备时,外部承包商必须搬到他们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要随身携带或携带放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现代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农业等领域。

但同时,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带有较高的辐射能量和较强的穿透能力,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管理,可能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不可逆的伤害。

因此,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安全责任任何使用、操作、维护和保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都有安全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操作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循安全操作要求,才能获得安全授权。

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危险品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设备,并按规定实施定期检验和维护,并做好设备的维护记录。

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所处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其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对环境辐射超标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安全措施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的人员和公众安全。

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需要有预案和应急措施。

安全培训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知识培训,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辐射防护辐射防护原则辐射防护原则是:时间、距离、屏蔽。

•时间原则: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时间越短,从而减少辐射的总剂量;•距离原则:将自己远离辐射源,距离是估算辐射剂量的主要因素;•屏蔽原则:选择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铅等,将辐射剂量降到最小值。

个人防护是指在操作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采用各种措施保护操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个人防护措施包括:•戴上透射率高的护目镜、手套、口罩等防护装置;•穿上防护服、手套等;•要遵循正确操作规程,避免操作失误和疏忽。

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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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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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4974-9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
管理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保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正确、有效的运行,防止放射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定义和术语
3.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3.2 放射线装置:指X射线机、Г射线机等产生X射线、Г射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5.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

5.3 检测公司负责对放射源的储存、保管、运输、
使用以及仪器、探伤机的日常维护,负责施工现场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6 活动描述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探伤作业的防护监督检查。

6.2 放射源严禁非工作时停留在现场,工作完毕后,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库。

6.3 外地施工进行r 射线探伤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4 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射线工作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5 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射线剂量器具,遵守工作时间,划出射线工作区域安全距离,拉好警戒绳或派出人员监护,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射线区域,以保证工作区域以外的人身安全。

6.6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人员严格按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安全环保部随时对
现场r 射线机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7 检测公司定期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使用分布情况统计表。

7 记录和表单
a. 放射源登记表
b. 月份放射源分布情况使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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