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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银行系统发明了多种支付的方式。其中有两种历史悠久,而且被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就是汇票(bill of exchange)和支票(cheque);但这只是票据的其中两种,现在我们就要来看看票据的性质以及历史。
1.票据是什么
票据是一种被赋予了金钱权利资格的文据。票据是无形的支付义务的有形表现,只要持有它,就意味着获得得到金钱的权利。持票人可以获得付款,只要其向债务人或债务人授权的机构出示票据,在必要的确认程序后,就可以立即获得承兑。
要判断一份文据是不是票据,换句话说,要判断是不是持有它,就意味着获得了对特定的一部分金钱的权利或是对这部分钱拥有所有权的证明,就要看商业惯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参照现有的票据的规定。在实践中,作为票据的文据,具有与其它没有票据效力的文据相区别的特征。因此,这种文据通常很简洁,而且便于携带和兑换。文据上的条款规定了支付的义务,支付担保和将它变成指定的债券的权利。倘若文据是一种票据,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流通性,这又得根据商业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2.票据的分类
票据可能具有流通性,也可能不具有流通性。流通票据是一种依据制定法或商业惯例,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有价转让给善意买主的票据,买方不受前手所有权资格瑕疵的限制。非流通票据虽然也能像流通票据一样通过交付转让,但赋予持票人的权利却不能超出其赋予转让人的权利。合法持有可流通票据的持票人的地位,如果要成为拥有最优惠权利的善意买主,就得合法拥有可流通票据。
流通票据和非流通票据的种类有很多,但是它们最后都可以统分成两类,就是允诺付款的一方和要求付款的一方,要求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给自己或是第三方。票据可以表现为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包括有期票(promissory notes),银行本票(bank notes),短期无息国债券(treasury bills),不记有担保名债券(bearer-bonds)和不记名无担保债券(bearer debentures),认股证书(share warrants),持有人凭证(bearer scrip certificates),还有流通存款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这些都是流通票据),(非流通票据)有认股分配书(letters of allotment). 要求承兑的票据的表现形式为支票和汇票。它们有红利和利息支付单(dividend/interest warrants),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s)和定额流通旅行券(circular notes),(上述的都是流通票据),旅行支票(可以是流通票据)和邮政汇票(postal orders),汇款单(money orders),年金支付单(pension warrants),儿童津贴付款单(child bendfit orders)等等(上述都是非流通票据)要求付款的行为并不会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产生任何义务。如果收款人要求见票即付,付款人可以选择支付,也可以拒绝支付。在后面一种情况下,收款人不是向付款人要求,而是向发票人要求赔偿。如果收款人要求在日后的某一天付款,要求付款人接受票据。例如,要求付款人署名,承诺票据到期时给予承兑。如果付款人拒绝签名,票据无法兑现,收款人也只能向出票人要求赔偿。见票即付的票据可以不被承兑,付款人无须承担见票即付的义务,他可以选择拒绝或支付。
1882年的汇票法对上述的部分票据作了规定,但并不是全部。
3.历史背景
我们来简要介绍一下三种票据的历史发展: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些票据的演变史很好的说明了商业社会的独特性。
(1)。本票
本票一直以来都被当作信用票据使用,即A承诺给B一定金额的金钱时使用的文据。但是
债权人会发现如期收回别人偿还的金钱十分不方便,于是他们就希望可以找个代理机构帮忙收钱。如果本票上只是简单的注明了A要给B钱,那么在诉讼中,B的代理人就必须提供从B处得到的正式授权收款的证明。但是如果本票上规定了直接把钱给B或他的代理人,又或者是给B或其他持有这张票的人,那么A就不能对代理收款的人的权利进行质疑,因为A自己已经在
后来,本票明显具有了一些金钱的性质,收款人B可以很方便的将债权转移给C。B或其代理人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本票,那么B就可以将其权利转移给他的债务人C,C将收款直接归自己所有,而不是作为B的代理人。本票作为一种流通票据的作用被霍尔特法官禁止了,他极力否认本票具有流通性的特征,而把它单单认为是一种合同。在他的影响下,其他以前倾向于本票具有流通性的法官都开始追随他的观点,这样的观点以一种立法的形式被通过,即1704年的汇票法,使得本票的作用回归到了商业惯例中一贯的规定。
(2)汇票
尽管类似汇票的票据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但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汇票形式的发展却始于大集市,即国际性交易场所,在此来自欧洲各地的商人按照当时国际惯例以及被称为商法的一整套法律,证据以及程序进行商业交易。
每个商人在买卖时都希望按照本国的汇率进行。汇率会受到集市上专门提供币种兑换服务的人的影响,他们对汇率非常熟悉,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货币交换场所,这就是现代外汇体制的起源。
Lesson 12
关税法
进口税是根据关税法制定的。关税可以通过从税征收,或者是按照进口商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有一些商品是免关税的。美国始终运行着1930年的关税法,这部法律制定了臭名昭著的高保护主义关税----穆斯特-霍利关税。值得庆幸的是,这部关税法已经经过了不下百次的修订。1934年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随着总统缔结协定,开始了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协定谈判最初为双边形式,而后发展为多边。
关税法规定的进口程序很复杂。通常情况下,这些手续都由设置在进口港附近的报关行负责。货运代理人通常就是海关代理人。如果进口商是一个企业,那么报关行的选择问题要通过董事会决议。报关行会准备好货品通过海关所必需的入境文件和资料,对货物进行估价,跟进清关的业务处理。
从商品到达美国港口,到最后的海关清算,中间可能会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进口商等不了这么长时间。他们多采用交纳保函的方式以保证将来缴纳关税。
进口商可能会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向进口商品受托银行交足款项。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商签署信托收据,保证其在卖出进口货物后会向银行支付剩余款项,银行可能会将货物交回给进口商。
对进口货物的适当分类是导致报关清算延期的原因之一,比如说,钟表的进口商必须对三种不同的零件缴纳关税——手表的表芯,外壳和表带。电子手表没有表芯,因此就不用缴纳任何有关表芯的关税。基于此,海关总局将电子手表归为电子产品一类(如其它地方有另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