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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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薪酬管理办法

(2013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构建和谐、公平、激励的薪酬体系,实现公司与职工共同发展,制定《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的职工。

第三条公司以国家和北京地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为薪酬制定导向,在公司自身的支付能力基础上,结合地区物价水平、行业薪酬水平,以及职工所在岗位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职工的具体工作表现来确定具体的薪酬方案。

第四条公司工会有权协助、监督公司薪酬体系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等级制,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系列及岗位工资等级。(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条职工的薪酬总额由三部分组成:薪酬总额=岗位工资+津贴+补助工资,岗位工资是组成薪酬总额的主要部分。部门中有实行销售提成或计件工资制的,薪酬总额=岗位工资+销售提成(计件工资)+津贴+补助工资,销售提成或计件工资实施办法由其部门内部制定实行,报行政部备案。

第七条岗位工资=岗位基础工资(岗位工资*0.7)+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0.3*K,K为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系数,详见公司《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八条津贴分为学历津贴和技术职称津贴与技能等级津贴。前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岗职工享有学历津贴;被公司聘任为相应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在岗职工享有相应津贴。职工不能同时享有以上三类津贴待遇,津贴待遇的享有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的职工不享有此待遇。

津贴标准表

第九条补助工资由岗位补贴、房补、饭补、中晚班补贴、班长补贴、营养费、洗理费、独子费、托补等部分组成,未列入的其他项由公司依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条技术人员的新产品销售提成或外部委托课题提成由公司与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行政部备案。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薪酬支付形式

职工薪酬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计发,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十二条薪酬支付对象

公司所有的职工。

第十三条薪酬支付时间

职工薪酬于每月15日支付,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正常情况下,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项目:

(一)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可从员工薪酬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不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薪酬的增长遵循两个不高于原则:薪酬总额增长不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个人薪酬的增长不高于个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第十六条职工薪酬随岗位晋升或岗位调整而变化,薪酬调整从岗位调整次月起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调整详见公司《岗位晋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职工转正后薪酬适用岗位工资等级制。

第十八条职工薪酬的起发、调整和停发等均须经过公司行政部劳资科审核,主管经理批准,依据批复执行。

第五章特殊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刚参加实行工作见习期制,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半年后工资调整到岗位工资,一年期满后转正定级,适用岗位工资等级制。

硕士生与博士生试工期为3个月,转正后适用岗位工资等级制。

中专、技校毕业生刚参加工作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期间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转正后适用岗位工资等级制。(详见附件三)第二十条社招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返聘退休人员薪酬待遇依据所签订的返聘合同并按公司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具体情况,公司依据实情另作规定。

第六章特殊情况下的薪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因生产经营需要,职工需要进行加班的,加班薪酬按《关于严格审批加班程序和严格执行加班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事、病或其他原因请假的,均按《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其他休假

(一)年休假

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年休假期间的薪酬=本员工上一年度的日平均工资×年休假天数;不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探亲假

在规定假期内,效益工资按日扣除,其他工资项均全额发放;超出假期的按《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三)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其他假期

婚、丧、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和哺乳假等假期,在规定时间内,原工资福利不变;超出假期的按《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由公司组织派出脱产学习、培训期间,薪酬全额发放;实行绩效工资全额浮动人员,其绩效工资按本部门平均绩效工资发放。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任务不足而停产或组织职工培训学习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旷工

(一)当月累计旷工1天以内的,扣除当事人当月薪酬总额的40%。

(二)当月累计旷工1天以上,2天以内的,扣除当事人当月薪酬总额的80%。

(三)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薪酬,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旷工15天(含)以上者,视为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的,按公司具体安排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时;

(二)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

(四)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暂时无法按时支付薪酬的;

(五)其他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的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工有权了解公司对于自己的薪酬支付情况,若发现公司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向公司有关领导提出申诉,或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办法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行政部。

第三十三条办法自。。。。起实施,公司。。。。。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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