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珠海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珠海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是实施“万名大学生学技能”计划,实行大学生“双证”(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模式。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是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行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就业服务。
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市政与治安管理、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三是全面推进“双百工程”、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城乡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培训体系。
四是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及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
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意见》指出,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探索通过就业创业服务券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服务。
据了解,通过实施一系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2015年以来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实现全市城镇新增就业47615人、促进创业2856人(带动就业7692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554人。
省市共建“广东珠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挂牌成立,目前,全市已建立多家创业孵化基地(其中省级1家、市级7家、区级7家),并构建起“一园多基地”创业孵化平台,形成孵化规模效应和创业集聚效应。
下一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将全力抓好《意见》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力度,确保新形势下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广东省就业补贴怎么申请
广东省就业补贴怎么申请广东省就业补贴是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一项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就业,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待遇。
申请广东省就业补贴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下是申请广东省就业补贴的详细步骤及注意事项:1.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广东省就业补贴的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劳动者;(2)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人员;(3)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劳动者;(4)未享受其他国家和广东省就业援助或就业补贴资金。
2.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3)申请人就业补贴申报表;(4)相关支撑材料,如居住证、毕业证等。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1)自行到社会保险所、劳动就业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4.审核和评定:广东省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定,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就业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
审批流程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问题,可能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广东省就业补贴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注意申请时间:广东省就业补贴的申请时间通常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过了申请期限后,申请人需要等待下一年重新申请。
2.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会影响申请结果,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广东省就业补贴的申请流程相对简单,只需符合申请条件,准备齐全申请材料,按规定方式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即可获得补贴资金。
通过这样的政策支持,广东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和经济上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2009)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珠府[2009]163号•【施行日期】201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第二十四条作如下修改,请按照执行。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额度给予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文规定招用原《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3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再就业补贴申领和拨付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再就业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珠劳社[2005]11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6.0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再就业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5〕11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珠海市就业再就业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珠劳社〔2003〕59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六月一日珠海市就业再就业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一、城镇就业补贴的申领和拨付程序(一)申领时间申领补贴的时间为每季度后20日前。
(二)申领程序1、岗位补贴(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填写《花名册》。
每季度后10日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城镇失业人员来源,为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并通知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2)用人单位申请补贴。
用人单位按城镇失业人员来源,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属市属城镇失业人员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属区属城镇失业人员的,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下同):①《再就业优惠证》、《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分别简称《优惠证》、《就业援助手册》、《低保证》,无上述证件的免交);②《珠海市就业再就业补贴申领表》;③《珠海市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2、社会保险补贴(1)用人单位。
每季度后10日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城镇失业人员来源,为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并通知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用人单位按城镇失业人员来源,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①《优惠证》、《就业援助手册》和《低保证》(无上述证件的免交);②《珠海市就业再就业补贴申领表》;③《珠海市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珠海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可获补元.doc
珠海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可获补2000元-南都讯记者汪雯通讯员林泽熙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将给与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本市户籍留学生,可享受与本市高校毕业生同样的创业扶持政策;多项补贴收益对象扩大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珠海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政策,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已达16个。
新增中小微就业补贴直接发给个人记者了解到,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下称新政),通过新设补贴项目、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对象、延长补贴期限等六大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据统计,目前全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补贴项目已达到16个,其中创业扶持项目达到10个。
据统计,2014年1-9月,全市共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234 .9万元,涉及高校毕业生2185人次,同比去年分别大幅增长291%和483%。
按照政策,新增对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的规定。
据了解,该项补贴将直接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本人,目的是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到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上涨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提高2倍针对城乡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新政由原5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提高了2倍。
据了解,求职补贴主要为了减轻城乡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伙食费等经济负担。
为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见习,新政将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补贴,由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提高到50%,增幅25%。
延期灵活就业补贴期限延长至3年为鼓励广大留学生来珠海创业,新政对来珠创业的本市户籍留学生,可享受与本市高校毕业生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等10个创业补贴项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珠人社[2010]1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1.14【实施日期】2010.0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1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规范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和《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已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类型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从事保姆、社区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来料加工、社区工艺作坊工作。
珠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增进就业篇一、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技术(一)职业指导培训补助。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的,可享受每人50元的职业指导培训补助(每人每一年享受一次)。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助。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的技术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品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650-2100元的职业技术培训补助和100-700元的技术鉴定补助;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依照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每人每一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助。
高等职业院校培训高校毕业生的,统一给予200元的技术鉴定补助。
(三)就业见习补助。
毕业2年之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或参加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效劳、社区(村)效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效劳职位的就业见习的(积存工作体会),可享受就业见习补助。
补助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助,其余部份由见习单位支付。
见习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鼓舞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就业(四)职业介绍补助。
本市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效劳,成功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中介机构200或400元的职业介绍补助。
每人每一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助。
三、鼓舞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五)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补助。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助。
(六)到基层就业职位补助。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职位就业,从事社会治理和公共效劳工作(不含在编人员),办理就业记录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一个月400元的职位补助。
珠海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一、职业介绍补贴(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就业,并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者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与本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且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
(二)补贴标准。
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到我市“三高一特”重点企业就业或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补贴400元;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补贴200元。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三)申请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2.《珠海市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3.求职者本人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原件(首次申请时需提供原件给经办机构核查)。
(四)申请时间和程序。
职业中介机构在就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介绍到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介绍到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金来源。
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介绍城乡劳动力到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介绍城乡劳动力到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一)符合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按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符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条件的,按本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并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珠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附件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一、鼓励提高就业能力(一)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1.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
每人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其中在珠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请方式。
由职业培训机构或本人自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1.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2.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每月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支付生活补贴后,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
3.申请方式。
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三)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和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每月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最长1年。
3.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补贴1.补贴对象和条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享受一次。
3.申请方式。
高校毕业生本人(或由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在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珠劳社[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9〕61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的精神,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资金的安排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
市属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付;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属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区就业资金支付。
参加组织订单培训的学员,培训后安排在市属或区属单位就业的,由组织订单补贴对象分别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技工(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指导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办法,按本《通知》和《办法》规定执行。
已在失业保险基金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就业资金中重复申领。
三、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除本《通知》和《办法》规定外,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9号)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7〕100号)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珠海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珠海毕业⽣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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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是⼀种政府⾏为:此处的.政府⾏为是⼴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政府的补贴⾏为,⽽且还包括政府⼲预的私⼈机构的补贴⾏为。
接下来由⼩编为⼤家整理出珠海毕业⽣就业补贴申请指南,希望⼤家喜欢!
给付标准
⼀次性补贴2000元。
符合条件的⼈员每⼈只能享受⼀次。
办理条件
1、应届⾼校毕业⽣到中⼩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缴纳6个⽉以上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单位出具上年度从业⼈数、营业收⼊情况和所属⾏业的证明。
4、⾼校毕业⽣本⼈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开⽴的个⼈账户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附件:《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
办理流程
1、⾼校毕业⽣本⼈(或由⽤⼈单位代⾼校毕业⽣)在到中⼩微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后的3个⽉内,携带上述资料,并按照⼈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审理通过后,发放补贴⾄申请⼈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卡账户内。
注:本市⽣源⾼校毕业⽣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源⾼校毕业⽣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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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08-24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职业(创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实施工作,确保基金支出规范和安全,并取得实效,根据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就业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1月至12月试点期间,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除特别规定外)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三、《实施细则》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四、试点期间已在就业专项资金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重复申领。
五、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当在《实施细则》发文后60日内提出申请;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不按本通知要求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领各项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海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1.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职业(创业)培训的,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9〕61号,以下简称珠劳社〔2009〕61号文)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9号,以下简称珠劳社〔2008〕119号文)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珠人社函〔2018〕259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珠人社函〔2018〕259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
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规划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的购买服务力度,创造更多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定期梳理发布基层急需的岗位信息,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街道(镇)、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
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
对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及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收集岗位信息,推荐合适人才,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校园招聘,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工作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及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珠人社函[2010]21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函〔2010〕2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39号)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珠劳社〔2009〕108号)有关规定,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部门
临时生活补助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因入读本市高校,户籍从异地迁入所就读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除外)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条件
(一)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
(二)失业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当参加市级公共培。
珠海就业补贴申请流程
珠海就业补贴申请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珠海市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提供了一系列就业补贴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求职者来说,申请就业补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下面将介绍珠海就业补贴的申请流程,帮助求职者更好地了解和准备。
第一步:了解政策和条件在申请就业补贴之前,首先要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条件。
可以通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就业服务中心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补贴类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是申请就业补贴的重要一步。
通常情况下,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不同的补贴类型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在准备材料时要仔细核对所需材料清单。
第三步:填写申请表格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一般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网站上下载或者前往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填写表格时要认真仔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需要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前往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递交。
递交时要注意材料是否完整,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同时,要注意递交时间和地点,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到指定的地点。
第五步:等待审批结果递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的时间根据不同的补贴类型和政策有所不同,可能需要几天或几周的时间。
在等待期间,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在线查询等方式了解申请进度。
第六步:领取补贴一旦申请通过审批,就可以前往指定的地点领取补贴。
通常情况下,补贴会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发放。
在领取补贴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第七步:遵守相关规定在领取补贴后,求职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按时缴纳社保、保持就业状态等。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补贴的停止或者被要求返还已领取的补贴金额。
总结:以上就是珠海就业补贴的申请流程。
求职者在申请时要仔细阅读政策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并按照流程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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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143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粤府〔2018〕114号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以下简称珠府函〔2018〕524号文)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的就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就业补贴先从本市财政安排帮扶农村低收入群体资金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
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按《办法》规定支付。
四、残疾人就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有《办法》补贴项目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同类就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从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五、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别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同一项目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此前享受各项就业补贴未满期,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补贴。
六、申请人符合岗位补贴条件,未享受岗位补贴或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未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申请人已享受创业类的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不再享受就业类的岗位补贴。
七、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等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标准、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九、高技能人才、本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鉴定补贴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7〕146号)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原则上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也可参照《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本市户籍人员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珠高校、本市职业(技工)院校等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十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和个人灵活就业的各项补贴,均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或灵活就业时间给予补贴。
十四、《办法》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规定除外)。
十五、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的或就业登记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应按规定修改一致后再申领就业补贴,享受补贴时间以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准。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予就业补贴。
申请人申领就业补贴的年龄,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十六、申请人同时符合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条件,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补贴。
十七、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和职业指导的,需在开班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特别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
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
十八、申请人逾期(特殊原因除外)未申领就业补贴,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放弃就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
十九、《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应届毕业生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
二十、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可按规定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一、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申请有关补贴应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十二、申请人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在申请补贴时无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二十三、本市生源留学人员,参照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已享受本市同类就业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申领。
留学人员在申请就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信息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十四、符合《办法》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就业补贴。
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十五、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或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二十六、申请人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在其他信息系统可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相关辅证材料的,申请人不需再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
信息系统无法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辅证材料的,申请人应按《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十七、申请人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备查。
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就业补贴审核,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已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应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同级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将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同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实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
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八、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
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就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补贴材料。
二十九、就业补贴已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十、市本级以上就业补贴资金(含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就业补贴审核抽查力度,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二、申请人可从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就业补贴相关表格。
三十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就业工作需要,以及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就业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
三十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通知》从2019年9月5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2019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其中珠海市帮扶受影响企业稳岗转岗补贴办法执行到2019年底。
本《通知》实施前,申请人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且申领就业补贴低于本《通知》补贴标准的,可在本《通知》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差额部分的就业补贴,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补贴;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后提出申请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