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以及香港文书内地使用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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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颁布日期:2002-02-24 执行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OO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委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香港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理
![香港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理](https://img.taocdn.com/s3/m/a2ef250a52d380eb62946d98.png)
香港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理
香港人委托国内人办理相关房产事宜,就必须办理香港委托公证手续,以下是一个案例。
已经在香港居住十多年的周女士在北京有一套住房,在国家实行房产税时周女士将房子出售了,在出售后与购房者在买卖合同中发生纠纷,周女士在香港不方便来北京上诉,所以委托她在北京的弟弟帮忙找一个律师代理起诉上诉和解等事情,这种情况国内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但是需要委托人周女士亲笔签字的委托书来委托这个律师,由于周女士人在香港,所以她所签属的委托书需要到香港公证人面前由公证人见证这个签字是属实的,其中委托书的委托内容及格式由律师来起草,公证人会给予恰当的修改经律师或国内的法院确认后由周女士带着本人的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到公证人面前签字,同时需要准备一份律师的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香港委托公证的时间大概七个工作日左右,公证流程: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来源于/html/cjwt/2928.html。
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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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直接使用,必须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香港律师对在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公证,是指由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取得中国司法部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将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办理公证证明文书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必须具有香港认可的注册律师资格,并且必须是至少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
司法部经过考核合格后加以委任。
根据以上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后的法律文书,还必须经过中国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转递,才能生效。
办理法律文书的公证的律师公证人会负责加章转递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户另外操心。
香港法律文书律师公证的办理过程办理律师公证时,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由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亲自办理,律师必须亲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见证当事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
通常,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包括当事人的声明书、见证当事人签署某法律文件、证明某法律事实存在、证明某法律文件的原件真实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
比较常见的如香港身份证明律师公证、香港出生证明律师公证、香港结婚证律师公证、合同签署律师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律师公证、香港商业登记律师公证、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律师公证等。
需要办理香港法律文书公证的当事人应该先联系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就其所要公证的事项进行咨讯。
了解清楚后,应带齐备公证所需要的资料,交给办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
如果需要,应根据办理公证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务。
受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完毕后,会将该公证书转递到中国法律事务(香港)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签章后,将公证书寄给当事人,其中一份公证书会直接寄送到需要使用的内地相关部门。
对港澳民政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国如何认证有效
![对港澳民政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国如何认证有效](https://img.taocdn.com/s3/m/6c692c1de87101f69e319542.png)
对港澳民政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国如何认证有效对港澳民政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国如何认证有效?随着港澳地区和内地在人文经贸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深入,港澳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文书如港澳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单身证明等文件,在内地使用的频率也就越来越多,这时必须首先办理好公证及加章转递手续,方可在内地被认可和有效使用。
港澳文书在国内使用的越来越多,为了保证港澳文件在内地有效使用,确保证真实可靠性,中国司法部建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对于港澳文件办理委托公证和加章转递手续。
根据中国司法部规定,澳门实施的是与香港一致的“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也是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在内地使用。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香港和澳门的窗口单位,是在香港和澳门登记注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
公司选派了内地中国公证员和中国律师常驻香港澳门,为香港澳门地区当事人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办理港澳文件公证的背景为解决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澳门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为什么要办理港澳文件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关于港澳文件规定如下: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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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eecafc700abb68a982fbe8.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
香港中国律师委托公证加章转递与国际公证(CI,BR,NNC1海牙认证)
![香港中国律师委托公证加章转递与国际公证(CI,BR,NNC1海牙认证)](https://img.taocdn.com/s3/m/41894b29eefdc8d376ee32cd.png)
香港中国律师委托公证加章转递与国际公证(CI,BR,NNC1海牙认证)香港中国律师委托公证加章转递与国际公证(CI,BR,NNC1海牙认证)。
香港律师公证与国际公证(全套公证):注册证书公证、商业登记证公证、NC1/AR1公证+ 董事会决议需加另算(半套公证):注册证书公证、商业登记证公证使用用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用于投资办理代表处买房贷款法院起诉等用途。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国家为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程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
中国律师文件公证: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顶端香港律师公证由我司香港持牌律师公证全程代理无需本人到港,确保合法真实有效办理时间3-5个工作日。
香港律师公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委派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由中国法律服务部盖转递章后在大陆即可使用,这样的公证是中国大陆使用的。
国际公证:是指公证在香港、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使用称为国际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后需要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公证文书所使用的国家没有加入海牙公约,那么还需要该国家的领事馆加签。
可以办理公证的文件有:常见香港文件公证:(1) 香港公司ci、br半套公证。
(2) 香港公司ci、br、nnc1/nar1、nd2a、nr1等全套资料公证。
(3) 香港公司[全套资料+会议记录+委託书等]董事决议公证。
(4) 海外公司即bvi公司资料公证等。
(5) 香港“寡佬纸”(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公证。
(6) 香港结婚证书、香港离婚令公证。
(7) 香港出生证书公证。
(8) 香港身分证+回乡证的公证。
(9) 同一人身份声明公证。
(10) 继承、亲属关係的公证。
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3c5dbdd70508763230121206.png)
香港律师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
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律师(也称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律师公证,又称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
海外公司或外国人士如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公司、购买物业、或需要到政府注册登记的商品时,需要出具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公证文件;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国际公证人身份)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注册资料公证(M&A,CI,BR,NC1及董事会议记录)
香港无限公司资料公证(BR,东主委任书)
香港公司董事股权转让公证(CI,BR, D2A,D4,股权转股交易书及董事会议记录)
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公(身份证)
香港公司委派国内律师公证(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事务所进行翻译)证明书《中外文译本相符证明》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根据公证文件内容不同而定价,办理前一次性付清公证费用。
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5到7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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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https://img.taocdn.com/s3/m/87014adf05087632311212c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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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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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办公证委托在内地是否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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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办公证委托在内地是否可以使用?
随着香港与内地在各领域交流的日益增多和深入,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越来越频繁,香港人委托内地人士办理相关事宜时,需出具委托书,根据香港文书内地使用的规定,需办妥香港委托公证手续,那么这样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吗?还需要香港使馆认证吗?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9条规定:"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那么香港人办理国内房产的继承公证,委托内地公民代理的委托书是不要香港使馆认证吗?
香港文书公证之后,是办理香港使馆认证还是司法部驻港办公室加章转递,主要取决于文书使用地,如果要在内地使用,就需要经过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不能是随便的香港公证人,然后要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之后就能在内地使用了,如果要拿到除内地外的其他国家使用,则需要区别该国是否是海牙公约国,然后办理公证,高等法院认证及该国驻港领事馆认证。
来源于:/html/xggz/3300.html。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646d75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6e.png)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3.01•【文号】司发通[1996]032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1996年3月1日司发通〔1996〕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问题,从1981年开始,我部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明转递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我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又联合就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发出了通知,明确非经上述程序的公证文书为无效证书。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内地一些公证处擅自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或未经转递的公证书,内地一些律师擅自在香港出具发往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为维护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书转递制度,防止伪造、欺诈行为的出现,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现重申:一、公证处办理涉港公证时,不得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和未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公证书。
二、公证员不得擅自在香港执行职务。
三、未经司法部批准,内地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在香港设立法律服务机构。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由司法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以下处罚:1.公证处违反上述规定出具的公证书,一律按错证处理,予以撤销;2.对擅自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和未经转递的公证书的公证员给予延缓注册或撤销公证员职务的处分;3.对擅自在域外执行职务的公证员按严重违纪论处,撤销公证员职务。
4.对擅自往香港等域外派公证员执行职务的公证处,停止其办理涉外公证的资格。
五、为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内地公证人员,要及时书面报告司法部和有关司法厅(局),以便处理。
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3篇)
![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59df794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cf.png)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公司在跨国业务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在香港公司进行国内外业务时,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成为一项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解析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的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流程1. 准备材料: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如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等);(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明。
2. 公证:将以上材料提交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认可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公证处将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公证书上盖章确认。
3. 加章转递:公证过的文件需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加章转递。
这是为了确保文件能够在中国大陆得到有效的认可和使用。
4. 文件领取:加章转递完成后,委托人可以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领取公证书及转递章。
二、所需材料1.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等。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授权。
3. 授权委托书:详细列明授权事项、受托人姓名、授权期限等。
4. 受托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三、注意事项1. 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在办理公证转递过程中,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否则可能导致公证无效。
2. 注意时间节点:公证转递流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建议提前准备,以免影响业务进度。
3. 选择正规机构:办理公证转递业务时,务必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机构,以确保公证的有效性。
4.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公证转递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是跨国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了解公证转递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有助于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2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香港公司在国内外业务往来日益频繁,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手续。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的全流程,帮助您了解相关注意事项,确保授权委托书在国内外有效使用。
香港文书经过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之后通过什么途径在国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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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书经过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之后通过什么途径在国内使用?
香港的文书拿到国内使用,必须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和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的手续,所谓转递就是要将完成的公证书由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寄送副本到国内的使用部门,但是实际中很少有寄送的,是这样吗?
香港文书拿到大陆使用的公证同其他国家的公证认证办理流程不同,首先,办理香港公证时必须明确使用用途,即在XX省XX市用作XXX之用,其次完成后会得到两份公证,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一般情况下,两份都交由当时自行拿到国内使用,只有在特定用途下才会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寄送,如在国内公证处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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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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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香港文书送往内地使用,需要办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
简介1987年12月15日,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公司秉持公正、客观、严谨的宗旨,透过律师、公证和法律资讯等服务,竭诚为香港社会和市民提供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
公司致力于内地与香港特区的法律交流,促进两地司法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增进了解,提升共识,推动合作,亦积极参与内地与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往和民商活动。
业务范围委托公证服务公司根据司法部授权,对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章转递;代办内地公证以及在香港使用的内地公证文书的认证。
律师服务律师业务由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承担。
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首家在香港设立以香港为基地专门提供跨域中国法律服务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主要律师由长期从事中国立法﹑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国际仲裁实务及法学研究工作背景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顾问均是海内外各界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
律师所同各界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与香港本地和内地各专业团体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是配合和支援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业务的专责团队。
资讯与研究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1994年在港注册,出版的《中国法律》(双月刊)在内地、香港和境外同时发行,是中英双语对照介绍中国法律的权威性资讯刊物。
杂志着重介绍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司法改革、涉外经贸、一国四法域和国际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各国法律界人士了解中国法律的一个窗口。
来源于:/html/xggz/773.html。
中国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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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怎么办中国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怎么办?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
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就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换句话说就是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
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先把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活动事宜时,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1、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2、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个人文书资料等等。
司法部澳门公证书转递
![司法部澳门公证书转递](https://img.taocdn.com/s3/m/c0356f67bcd126fff7050bfa.png)
篇一:海基会转递公证书
香港登记证公证书及加盖转递章怎么办香港公司在国内投资,被要求办理香港登记证公证手续,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凡是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都必须办理相关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具体到香港公司,就是对其注册证书ci和商业登记证br办理公证手续。之后送中国法律服
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办理香港登记文件公证,会得到两份公证书,一正一副。 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公证加章转递 香港公司在国内成立外资,需要对其最新周年申报表办理公证转递手续。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
于/html/cjwt/2283.html
篇三: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
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证书(执照)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颁发(或者发给×××的)《××××》(
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
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香港出具的文件来大陆是不是要公证转递 后才能使用香港文件到大陆来使用,肯定是要做公证的。根据香港和国内司法部之间的约定,香港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按照中国委托公证人实
公证书和所附文书捆绑为一体,同时在公证书上签章。 香港律师公证是香港文书在中国使用的前提。香港公证是由具有公证资格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来完成,公证完毕之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
香港结婚证公证加章转递或海牙认证在国内和海外使用不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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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证公证加章转递或海牙认证在国内和海外使用不同流程香港结婚证公证加章转递或海牙认证在国内和海外使用不同流程。
越来越多的人在香港领取结婚证,随之香港结婚证在国内使用的机会也越来越多。
生孩子,落户口,买房,甚至离婚等场合都会用到香港结婚证。
但是国内对于香港结婚证的真伪等无法很好的确认,因此,为了香港结婚证在国内有效使用,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域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手续,因此,香港结婚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这样才能有效在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是允许世界各地的人士在当地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的,由于香港是中国的经济特区,其香港的文件拿到中国大陆使用也是属于外国文书,在香港结婚,在中国大陆办理准生证、购置房产,涉及婚姻诉讼等都是需要提供香港结婚证的,并且需要经过公证认证之后才能中国当局所认可。
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人公证3、在世界各地使用的国际公证香港结婚证公证认证所需资料:1、香港结婚证扫描件2、申请人的护照扫描件3、公证认证申请表香港结婚证公证认证办理流程: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门指定的公证律师办理公证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盖转递章香港出生证公证认证办理时间是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香港结婚证公证认证注意事项:1、香港结婚证拿到承认海牙公约的国家或地区使用,只需要办理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绕后送往香港高等法院办理认证2、香港结婚证那发哦费海牙公约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交由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送往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办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等法院加签后的结婚证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公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办理认证来源于/html/gzrzxgzl/5479.html。
【优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怎样核实其真实性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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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怎样核实其真实性篇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1X-02-2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69 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1X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委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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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
章转递事务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2.01.14
•【文号】司发函[1992]008号
•【施行日期】199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
事务的函
(1992年1月14日司发函[1992]008号)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中第四项的规定,授权你公司对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加章转递事务。
授权期限为三年。
附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办事机构办理对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进行登记、核查并加章转递国内用证单位的有关事务。
授权期限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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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以及香港文书
内地使用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证明文件,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审核、加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事务自八十年代初,中国司法部委托八位香港律师开始,目前中国委托公证人有三百二十五位实际进行委托公证事务,承担了出具所有送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件的业务,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民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证明继承、收养、赠与、委托、董事会决议、买卖、收购、文件复印件与原本无异、中英文一致等等。
1992年,中国司法部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开始承办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业务。
根据中国司法部1995年2月24日颁布,2002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96年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委托公证文书,均应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才能发
至内地使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委托公证文书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审核、加章、转递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托公证事务。
凡经上述程序,内地各有关部门均承认其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业务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内地公证员和律师承担,主要办理如下事务:
对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和相应的证明格式进行审核及加章转递。
就香港公证文书在内地使用的有关问题,与内地的公证文书使用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
对申请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出具推荐审核意见。
参与中国委托公证人的管理与培训,对委托公证人的年度注册以及延长、中止或取消委托等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出具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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