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嘉兴城供水管理办法精简版
嘉兴城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嘉兴城供水管理的规范,维护城市供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管网建设
第一节管网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人口布局情况,嘉兴市政府将制定供水管网规划,确保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二节管网建设
嘉兴市政府将加大对供水管网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供水管网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供水水源保护
第一节水源保护区划定
嘉兴市政府将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禁止污染源进入水源保护区。
第二节水源保护管理
嘉兴市政府将建立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
督管理,保障供水水源的安全。
第四章供水水质管理
第一节饮用水质量标准
嘉兴市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地的饮用水质量标准,确
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节水质监测
嘉兴市政府将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对供水进行水
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可靠。
第五章供水价格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嘉兴市政府将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政策,
确保供水价格公平合理。
第六章供水服务管理
第一节供水服务机构
嘉兴市政府将建立供水服务机构,负责供水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服务质量监督
嘉兴市政府将加强对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供水服务机
构进行评价,确保供水服务质量达标。
第七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嘉兴城供水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嘉兴市政府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成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域的产业结构,增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计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成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慢慢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增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域的协调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嘉兴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案》的批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嘉兴市饮用水水源
地环境保护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嘉政办发〔2013〕96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嘉兴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保护方案》的批复
嘉政办发〔2013〕96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嘉兴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案的请示》(嘉环〔2013〕32号)收悉。
经七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嘉兴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案》。
请你局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嘉兴水环境现状与治理对策
嘉兴水环境现状与治理对策曹小明1水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及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其正常功能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有关的社会因素的总体,主要由地表水环境和地下水环境两部分组成。
水环境是构成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嘉兴已成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达城市。
但与此同时,水体污染严重,水环境状况日益恶化,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缓解水环境这一瓶颈制约,是嘉兴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嘉兴水环境现状(一)河道现状嘉兴市地处太湖流域,市域河道纵横、湖荡众多。
全市河道总长度13802km,水域面积273.24km2,其中市、县二级主干河道57条,总长959km;0.1km2以上湖荡66个,水面积38.29km2。
全市水面积率7.96%,河道分布密度为3.5km/km2,属于水力坡度小、部分感潮明显的平原水网。
按河道的水流特征,全市可分为以长山河、海盐塘和盐官上河、盐官下河为骨干河道组成的南排入海(杭州湾)水网,以及由苏州塘、澜溪塘、芦墟塘、红旗塘、三店塘、上海塘为骨干河道组成的入浦(黄浦江)水网。
图1 嘉兴市水系图2(二)降雨情况嘉兴地处亚热带, 属东亚季风区, 四季分明, 空气湿润, 雨量充沛, 为较典型的湿润半湿润地区。
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180 mm ( 1953--2005 年) , 接近80% 的年份降水量多于1 000 mm, 降水年内年际变化较大。
(三)水污染状况1.污染源现状(1)直排污染嘉兴市2010年污染源普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市每年直排河道的污染源中的氨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12028.22吨和2945.31吨(见表1)。
1嘉兴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经济和文化产业研究2杨松彬,董志勇<<河网概化密度对平原河网水动力模型的影响研究>>,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7(5):568表1 嘉兴直排河道氨氮、总磷总量(2)入境水污染经嘉兴市水文站测量,2010年入境水中,氨氮总量为7479吨,入境总磷总量为1277吨;出境氨氮总量为11884吨,出境总磷总量为1940吨。
【精品】嘉兴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计划为切实加强饮用
嘉兴2009年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计划为切实加强饮用附件:嘉兴市2009年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计划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历年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对照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目标要求,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水源地基本情况嘉兴市地处杭嘉湖平原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和地下水源地。
城乡居民供水主要由地表水厂集中供应,部分集中供水管道未接的乡镇,以镇村级地下深井水厂供水。
目前,嘉兴市共有大中型地表水厂(日供水≥3.0t/d)10家,日供水能力约95万m3/d,由于在用的9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均为河道水源地,水质易受上游苏州盛泽、吴江和湖州、杭州等来水的影响,取水口原水水质较难达到国家关于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基本要求。
鉴于这一情况,嘉兴市已制定了全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提出了近期立足自身,加大治污力度,加强水源地生态处理和水厂深度处理,并启动实施部分地区(嘉善、平湖)太湖取水工程,中远期积极寻求境外引水方案的总体规划。
二、总体目标通过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计划的实施,有效改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安全保障问题。
建立较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高效的监测体系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对影响水源保护区的工业、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源加以控制,实现水环境质量稳定,确保城镇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三、重点工作(一)水环境功能区调整近几年来,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饮用水源功能区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对照《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对全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在用、备用、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整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
(二)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
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区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给县城范围内饮用水的水库、河流等地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所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管理;(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控制;(四)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事故,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六条县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把关。
(二)县建设局: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三)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水电站、河道采砂等行业规范化管理;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区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给县城范围内饮用水的水库、河流等地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所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X)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XX)的要求。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X)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管理;第 2 页共 8 页(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控制;(四)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事故,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六条县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把关。
(二)县建设局: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要求,以及全省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生态嘉兴建设过程中,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去年,在全市经济继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上年基本持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上年有所下降,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但是,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指标相比,下降幅度偏小,完成“十一五”期间总体减排任务的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度。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推进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
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推进减排工作。
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新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给县城范围内结构调整饮用水的水库、河流等地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仅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环境污染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有效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依据《水源纯净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远高于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0年——2021)的要求。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1)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推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管理;(三)资金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项目管理和环境污染控制;(四)调查饮用水纯净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空气污染事故,查处环境违规;(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六条县有关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历年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明定,做好项目投资项目审批把关。
(二)县建设局:负责用水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三)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水体保护区内水产养殖、水电站、河道采砂等行业系统管理规范化财务管理;市场监管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地矿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 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 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 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 区域 城市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 湖泊 水库 输水渠道 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 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
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 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 供应规划水
量时 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
化工原料 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 防渗措施
二 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 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 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 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 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 必须经
有关部门批准 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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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5号《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嘉兴市区饮用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0]122号)同时废止。
市长:陈德荣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临其境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区(包括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饮用地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所称饮用水源是指供生活饮用的江河、湖泊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定及污染防治规划,应与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控制保护区人口规模、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地域饮用水源水质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研究和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监视、监测和管理;(五)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市、区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管理,纠正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和河道保洁、水体流量的维护工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污水、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和河道沿线绿化,其中自来水供水单位负责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四)市水务集团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污水的收集管理及管网建设;(五)市农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种植业、渔业和畜牧业等生产污染;(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七)市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八)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九)市计划、经贸、财政、工商、旅游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协助做好保护区内河道水体日常保洁清理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侵害,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第九条为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市政府依法对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嘉兴市石臼漾水厂和嘉兴南门水厂取水口为基点,具体划分以下保护区范围:(一)嘉兴石臼漾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2000米至北郊河;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500米至小圩里;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50米。
2、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2000米至九里汇;水域下游,从一级保护区下界下延1700米至栅堰桥;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1000米;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米(含一级保护区)。
3、准保护区:水域上游分两线,一线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6200米至银江娄。
另一线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4000米至高照桥;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2000米;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0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嘉兴南门水厂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1000米至西南湖中部;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900米至壕股桥;陆域上下游,河两岸纵深50米。
2、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从一级保护区上界沿长水塘上溯1500米至陈河浜下游,沿运河方向至运河交汇处;水域下游,从壕股桥分二线,一线顺秀水河向北下延1100米至大兴桥,另一线经铁路83号桥下延1000米至长征桥;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米(含一级保护区)。
3、准保护区:水域上游,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10000米至郊区三姑庙;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0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应按照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执行,其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水质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二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执行,保证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或基本满足规定要求;准保护区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一)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护岸树木及植被的活动;(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五)禁止向保护区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场污水。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设置排污口;(三)禁止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四)禁止设置码头。
已设置的,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五)禁止停靠一切与供水无关的船舶;(六)禁止设置油库、有害化学物资仓库或水上加油站、废品回收加工场;(七)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的必须限期搬迁;(八)禁止种菱、种草、捕捞、网箱养鱼和放养禽畜等有可能污染水体的各种作业;(九)禁止进行水上娱乐、游泳、洗涤物品等活动。
第十四条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排放污水,已有的排污口,必须限期关闭;(三)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企业治理达标削减指标核准制,严格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四)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及废品回收加工场;(五)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矿物、农药、化肥、酸碱液、油类原材料及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资;(六)不准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和船舶进入保护区;(七)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等废物排入水体。
15吨以上机动船、40吨以上非机动船必须设置废物贮存器,游船客船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或接受装置;(八)禁止新建、扩建船厂和修理厂,控制种菱面积、网箱养鱼面积和停船量;(九)严格执行《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
第十五条在准保护区内必须执行以下特别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造纸、电镀、染料、制革、印染、化工、冶炼、炼焦、炼油等有严重水污染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新设排污口。
原有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排污口,应限期关闭,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的水质要求;(三)从严控制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一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等,对已建的项目实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四)排污单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Ⅱ级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负荷,限量生产排放。
(五)所有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凭申报核准的《排污许可证》排放。
第三章污染防治管理第十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其中一级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准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碑,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
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十八条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一般不得新建、重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必须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先行审批制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直接审批;在准保护区内按分类管理要求,执行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九条凡运输剧毒物品、有毒有害物质或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必须进入保护区的,必须设置有效防渗防漏防扩散措施,并应事先报经公安、地方海事或交通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遵守下列防治管理规定:(一)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准制度。
由排污单位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排污许可证》后,凭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放。
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并做好原始记录,执行月报表制度,次月5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
(二)禁止超标排放,取缔无证排放,污水产生量不得超过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当污染物排放浓度、种类、去向发生变化时,应事先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规划、建设、经贸、国土、农业经济、工商、卫生、水利等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当地单位和居民向异地迁移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单位和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落实清洁生产和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