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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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发行日期:2009-12-8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定:第 2 次修订110601

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编制:编号:DA-CM-004 1.总则

1.1目的: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工程和材料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

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所有基建工程及与基

建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金额在5万元以

上(含5万元)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可进行议标,并对议标记录进行备案。

1.3招标范围:

1.3.1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与基建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1.3.2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1.4任何部门不得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

1.5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招、管、审分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6 招投标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7 凡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的项目,由筹建

部委托相关部门或人员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8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投标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办法1.2规定的项

目必须进行招标。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工作组由筹建部、相关职能

部门或使用部门派员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2.2工程项目立项后,由公司招投标工作组负责本项目的招、投标工

作。

2.3招投标工作组职责:

2.3.1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管理;

2.3.1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由职能部门编制的

招标文件;

2.3.3负责受理投标人的报名,负责对投标人资格预审,负责发放

招标文件,负责接受投标文件;

2.3.4负责委托编制标底、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图纸会审及

答疑,参照附表《招标文件编制格式》;

2.3.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

2.3.6对招标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开工、施工过程、竣工)的检

查、验收与监督,及时接受施工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

2.3.7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购置进行市场调查与

核实;

2.3.8负责公司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招标过程的记录和文档管

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招标

3.1.1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经公司批准成立的招投标工作组。

3.1.2招标形式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

标方式。招标方式由公司招投标工作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

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

3.1.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

邀请书。

3.1.4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的品牌及规格。甲供材

料和设备的采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名称、规格、数量及计

算办法。

3.1.5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

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1.6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1.7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

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

3.2.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

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2.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

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

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

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与完成招标项目的

机械设备等。

3.2.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

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

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

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拒收。特殊或者垄断的项目可少于

三个投标人投标。

3.2.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

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

3.3开标、评标、中标

3.3.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

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3.2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

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

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3.3 招标人负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评标。

3.3.4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5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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