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现及建议
维护妇⼥⼉童权益⼯作现及建议维护妇⼥⼉童权益⼯作现状及建议妇⼥⼉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县认真实施妇⼥⼉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努⼒改善妇⼥⼉童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化维权⼯作格局初步形成,妇⼥⼉童的各项权益得到进⼀步维护。
⼀、维权⼯作的主要成效近年来,我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职责,不断加⼤维权⼒度,⼀⼿抓发展,⼀⼿抓维权,在保障妇⼥⼉童合法权益⽅⾯做了⼤量⼯作,努⼒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童事业发展的⼯作格局。
(⼀)强化思想认识,优化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作的重要性,从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度来认识维护妇⼥⼉童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员到位。
能找准维权⼯作与中⼼⼯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各单位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开展以宪法为中⼼,以保护妇⼥⼉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保障妇⼥⼉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平等的法律精神逐步深⼊⼈⼼,妇⼥依法维护权益的⾃觉性和能⼒不断提⾼,全社会已初步形成尊重妇⼥、爱护⼉童、维护妇⼥⼉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预防打击并举,注重司法保护各单位认真履⾏各⾃职责,推动部门维权和社会维权相结合,各项维权⼯作制度和维权信访⽹络逐步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政、公正司法⽔平明显提⾼。
县⼈民法院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虐待家庭成员等⾏为,保护妇⼥⼉童的⽣命健康权和⼈格权;正确适⽤法律,及时审理涉及妇⼥⼉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与6所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普及维权法律法规;突出维权重点,⽴⾜“教育、感化、挽救”,抓好少年审判⼯作。
2002年,全县共依法选举11名妇⼥⼲部担任⼈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权,促进司法公正。
今年上半年,县⼈民检察院充分运⽤检察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侵害妇⼥⼉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起诉⼯作。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前言中国是一个儒家社会,尊老敬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这个美德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比较尊重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以在中国社会中,家庭一直被视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单位之一。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是他们最重要的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和变化。
同时,社会中也存在一些个别现象,理性地看待,不难发现这些现象都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性侵、校园暴力等等。
这些问题对社会的发展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联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概述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妇女儿童组织,妇联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妇联的保护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2.未成年人心理援助3.未成年人防范教育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主要是为了帮助遭受权益侵害的未成年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救助和帮助。
在这个方面,妇联与公安、司法、教育等单位有很好的配合关系,能够及时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救助。
未成年人心理援助未成年人心理援助主要是针对遭受心灵创伤或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作为一项重要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妇联开展了多项心理援助活动,如心理咨询、心灵疏导和个性塑造等,让那些遭受心灵伤痛的儿童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同时解决他们的心理困扰。
未成年人防范教育防范教育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旨在通过教育未成年人避免一些不良和有害的影响,让他们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妇联开展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防范教育活动,如反校园暴力、反网络性侵等,通过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我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妇联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妇联会参与制定法规和政策,并根据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2019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就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目标任务1.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为儿童权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3.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合作内容(一)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1.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
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
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人被侵害需要救助的,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双方可以就心理辅导、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山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山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2.10•【字号】•【施行日期】1985.02.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山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一九八五年二月十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确保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揭发,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对于侵犯本单位或本辖区内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揭发、检举都应受理,如果推拖不管,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条广大妇女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严禁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切实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生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作和专业外,应统筹兼顾,择优录取,不得对妇女提高录取标准或分数线。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晋级、提职、评定职称、评选模范和评奖时,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
城镇职工住房依据一户一处的原则分配,从男从女由夫妇双方自行确定,任何单位不得作出以男方为主的规定。
农村在承包土地及其他生产项目时,不得歧视妇女。
违反前四款规定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或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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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毕竟在整个社会上,这三类人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所以很有必要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下文中小编带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保护特殊人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失业人员、贫困人员等。
第三条保护特殊人群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保障特殊人群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公正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特殊人群的身份而受到歧视。
3. 保障原则:为特殊人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4. 发展原则:促进特殊人群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二章老年人保护第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保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权利;2. 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3. 参与社会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4. 享有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第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未成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教育和抚养的权利;2. 享有受教育权利;3. 享有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4. 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家庭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受到公正审判。
第四章残疾人保护第十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保护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2. 享有教育权利;3. 享有就业权利;4. 享有文化生活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一、引言妇联作为我国妇女儿童保护领域的重要组织之一,承担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遭受各种侵害和伤害的情况依然存在,妇联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总结妇联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剖析工作中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亮点与成就1. 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妇联积极参与国家级儿童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
例如,妇联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文件,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加强科学研究和调研妇联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例如,妇联组织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了依据。
3. 建立和完善监测机制妇联建立了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保护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监测机制的建立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4.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妇联注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度。
例如,妇联组织了多次未成年人保护主题的宣传周活动,提高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5.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妇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儿童组织和国际妇女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
例如,妇联组织了多次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国际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的落地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但实际落地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一方面,部分地区和部门在具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细则尚未完善,导致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作者:来源:《中国新农村》2013年第06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婦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儿童维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妇女儿童权益的现状、维权途径、社会支持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妇女儿童维权事业提供有益借鉴。
二、妇女儿童权益的现状1. 妇女权益(1)就业权益:部分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导致就业机会不均等。
(2)婚姻家庭权益:家庭暴力、婚姻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财产权益:部分女性在离婚、遗产继承等方面权益受损。
(4)教育权益:女性在教育领域面临诸多困难,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性别歧视等。
2. 儿童权益(1)生存权:贫困、疾病等因素导致部分儿童生存权受到威胁。
(2)受教育权:农村地区儿童受教育机会相对较少,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3)健康权:儿童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如营养不良、传染病等。
(4)受保护权: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拐卖、性侵等危险。
三、妇女儿童维权途径1. 法律途径(1)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2)诉讼途径: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 行政途径(1)投诉举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2)调解途径:通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3. 社会途径(1)社会组织:发挥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关注妇女儿童权益。
(2)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例,引起社会关注。
四、社会支持1. 政策支持(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2)政策倾斜:加大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2. 组织支持(1)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机构:设立妇女儿童维权热线、法律援助中心等。
(2)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概述内容意义概述内容意义展开编辑本段概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系统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主要措施。
一、教育权益保护教育是未成年人发展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依法规定教育为义务教育,确保每个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环境。
此外,未成年人的入学问题、普通中学招生政策以及高中阶段的就业指导等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健康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是其全面发展的基础。
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法律,其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责任,并明确了未成年人对违法行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也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出了大量的规定。
三、财产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是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予以明确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管,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四、婚姻权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保护,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在法定结婚年龄前不得结婚,并严禁强迫、包办、买卖未成年人婚姻等侵犯未成年人婚姻权益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也对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网络权益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妇⼥⼉童权益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妇⼥⼉童权益保护法》 第⼆⼗⼀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条、各单位在录⽤职⼯时,除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
禁⽌招收未满⼗六周岁的⼥⼯。
第⼆⼗三条、实⾏男⼥同⼯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男⼥平等。
第⼆⼗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应当坚持男⼥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
第⼆⼗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在⼯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从事的⼯作和劳动。
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职⼯或者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事业,为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的妇⼥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农村划分责任⽥、⼝粮⽥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与男⼦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的合法权益。
妇⼥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条、妇⼥享有的与男⼦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顺序法定继承⼈中,不得歧视妇⼥。
丧偶妇⼥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不得⼲涉。
第三⼗⼆条、丧偶妇⼥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顺序法定继承⼈,其继承权不受⼦⼥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权利 第三⼗三条、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
第三⼗四条、妇⼥的⼈⾝⾃由不受侵犯。
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段剥夺或者限制妇⼥的⼈⾝⾃由;禁⽌⾮法搜查妇⼥的⾝体。
第三⼗五条、妇⼥的⽣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溺、弃、残害⼥婴;禁⽌歧视、虐待⽣育⼥婴的妇⼥和不育妇⼥;禁⽌⽤迷信、暴⼒⼿段残害妇⼥;禁⽌虐待、遗弃⽼年妇⼥。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童和⽼⼈在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1.切实保护妇⼥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千零⼋⼗⼆条【男⽅离婚诉权的限制】⼥⽅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进⾏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是为了改变妇⼥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中国妇⼥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天性软弱,⾃⾝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量予以保护。
第⼆,是基于妇⼥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理机能的需要。
妇⼥承担着⼈类⽣产与再⽣产的任务,对妇⼥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类发展和社-会⽂明之标志。
保护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致的,男⼥平等是基础,保护妇⼥的合法权益是补充,⼆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童的合法权益在旧中国,⼉童被当作⽗母,家长的私产,⼦⼥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格的,⼈⾝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新中国下⽣长的⼉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有继承⽗母遗产的权利;⽗母对⼦⼥的义务不因⽗母离婚⽽消除;⾮婚⽣⼦⼥,养⼦⼥享有与婚⽣⼦⼥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的合法权益⽼年⼈晚年⽣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政策宣传资料
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政策宣传资料【标题】:全面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导语】:妇女和儿童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保障关系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
我国一直致力于全面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妇女和儿童创造一个公平、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正文】:一、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1.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和男子在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教育保障:实施妇女平等接受教育政策,确保女性在各级教育阶段的机会和条件。
加大对女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女性综合素质,助力女性充分参与社会生产和经营管理。
3.就业保障:推动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鼓励和支持妇女创业创新,为妇女提供技能培训、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4.生育保障: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保障妇女生育权益。
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加强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建设,为妇女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和保障。
二、关爱儿童,构建健康成长环境1.权益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发展、受教育等权益。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儿童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教育保障: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和资助政策,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3.健康保障:加强儿童健康管理,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加大对儿童疾病防治、营养改善、疫苗接种等方面的投入,降低儿童死亡率。
4.关爱留守儿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确保他们在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得到妥善照顾。
加大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力度,促进其健康成长。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权益意识1.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和了解。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号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正文:----------------------------------------------------------------------------------------------------------------------------------------------------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公布1987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体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三条任何单位不得在招工招干、招生分配、提职晋级、评定职称、确定报酬、分配住房等方面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四条划分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妇女与男子一律平等。
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其户口所在地应划给或保留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
第五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已婚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丧偶妇女再婚时有权处分依法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改善妇女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福利待遇和生产安全措施。
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制度。
第七条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离婚、丧偶妇女,有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干涉婚姻自由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对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的,应依法追究。
第八条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处理。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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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 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 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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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 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 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
▪ 2005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 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 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不仅 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父母子女之 间。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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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 早在1960年11月25日,米拉贝尔三姐 妹在多米尼加被杀害。很多世界上的妇女 活动家就把这一天确立为消除对妇女暴力 的纪念日,并为此开展了大规模的活动。 后来在1999年联合国正式把11月25日这 一天确立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学习单元4
婚姻家庭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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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2 婚姻家庭法的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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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理由:(1)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2)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 (3)男女两性的固有差别; (4)女性的家庭角色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措施
家庭暴力防治策略
立法保护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家庭暴力的性质、类型和处罚措
施,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教育宣传
加强家庭暴力防治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家
庭暴力的氛围。
建立专门机构
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 负责接待投诉、提供咨询、进行
调解和开展救助等工作。
相关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妇女在 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工资、工时、休息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妇女和儿童在劳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该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妇女和儿童平等接受教 育的权利。
儿童受教育权保障
教育平等权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 受教育机会,不受任何形 式的歧视。
免费义务教育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确保 所有儿童都有接受基础教 育的机会。
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缩小 城乡、区域间教育差距, 促进教育公平。
儿童心理健康关注
心理健康教育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提高儿童心 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04
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性别平等原则
宪法保障
01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原则,为性别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
保障。
法律体系
02
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
力法》等,确保性别平等原则在各个领域得到贯彻。
性别歧视禁止
03
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就业、教育、政治等方面,确
妇女儿童法律维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妇女儿童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妇女儿童法律维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通过对一起妇女儿童法律维权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妇女儿童法律维权的重要性、途径及启示。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妇女儿童法律维权案件。
被害人小丽(化名),女,10岁,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
2018年11月,小丽放学途中,被邻居李某以糖果为诱饵,将小丽骗至其家中,并以暴力手段对小丽实施性侵。
事后,李某恐吓小丽,要求小丽保守秘密。
2019年1月,小丽向母亲倾诉此事,其母亲得知后,立即报警。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 审判阶段李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小丽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小丽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执行阶段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被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1)案件涉及未成年人。
本案被害人小丽系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2)案件性质严重。
李某以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
(3)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关系。
2. 案件处理亮点(1)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法院依法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妇女儿童法律维权问题,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八年级政治 妇女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教案
教师可以从分析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入手,先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为什么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教师可以安排学生提前调查这四类群体的生存状态,了解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课堂上让学生根据调查的情况分析、讨论,总结出法律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然后教师为学生介绍国家保护这几类群体的措施。
2、
《旧约》上讲述神创世的故事:第一天神造了天地;第二天造了空气;第三天造了植物;第四天造了太阳、月亮和星星;第五天造了鱼类和飞鸟;第六天造了野兽、牲畜、昆虫和一个男人……而女人只是神用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造成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据世界银行1995年统计,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男人的人数均超过女人。有些中东国家,如沙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等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分别为100:81、100:77、100:60和100:58。而经济发达国家则女子比例略高于男子。
举例:某某市郊某县农民魏某腿有残疾,年近四十仍未娶妻。一天,他以3000元的“价格”从一个“介绍人”手里“买下”一外地女子,并不顾该女子被骗的哭诉,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和家人日夜看守,不许她单独外出。当警方来解救时,他还纠集家人,对警方进行阻挠、围攻。最终,魏某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和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材料分析
于某,男,40岁,某工厂下岗工人。1996年5月初,于某欲想发财,伪造了某某某厂公章,到农村招聘临时工。于某以某某某工厂需要两名懂会计业务的女青年为由,将符合条件的王某和夏某带到了某山区林场,卖给李某。两位女青年见迎接她们的李某不轨,见事不妙,要逃走。于某伙同李某又强行将两位女青年绑架,把她们关押在一个黑暗的屋子里,并对两位女青年实施了犯罪行为。后被附近路过的人具保,将于某、李某逮捕,立案审查后,法院判决于某、李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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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维护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维护妇女上述权益,但同时要求妇女同志自身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5、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6、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家暴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要求,不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办案人员,要从根本上改变“家庭暴力属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该立案的立案,不得推诿或置之不理。
二是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
首要目标是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是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
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时,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
只要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
四是特殊保护原则。
《意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的群体进行了倾斜,通过代为告诉、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
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殴打。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57.5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进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家庭保护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2、司法保护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