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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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维护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维护妇女上述权益,但同时要求妇女同志自身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5、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6、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家暴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要求,不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办案人员,要从根本上改变“家庭暴力属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该立案的立案,不得推诿或置之不理。
二是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首要目标是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是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时,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只要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
四是特殊保护原则。《意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的群体进行了倾斜,通过代为告诉、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殴打。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57.5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进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家庭保护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2、司法保护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