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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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门诊工作制度

肺结核门诊工作制度

肺结核门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肺结核门诊工作,提高肺结核诊断、治疗和预防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肺结核门诊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1. 门诊部主任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肺结核门诊工作。

2. 门诊部的医、护、医技、收费等各类人员由各科派出并相对固定。

各科应派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出诊。

必须配置足够的医力,保证肺结核门诊病人的及时就医。

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

门诊人员调换时由科室与门诊部共同商定。

四、工作内容1. 建立完善的肺结核门诊工作流程,包括接诊、诊断、治疗、随访、转诊等环节。

2. 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例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 实施标准化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

4.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肺结核的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5. 定期对肺结核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五、工作流程1. 接诊:门诊医生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并开具相关检查单。

2. 检查:患者按照医生开具的检查单进行X光、实验室等相关检查。

3. 诊断:根据患者的病史、体征和检查结果,医生进行诊断,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纳入治疗管理。

4. 治疗: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指导患者规范用药。

5. 随访:医生对治疗过程中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治疗效果和患者病情变化。

6. 转诊:对于诊断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医生应及时将其转诊至上级医院或专业结核病医院。

六、工作要求1. 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肺结核的诊断、治疗和预防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患者治疗安全。

3. 注重患者隐私保护,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4. 加强内部沟通,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肺结核诊疗规范

肺结核诊疗规范

肺结核诊疗规范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结核病门诊规章制度大全(3篇)

结核病门诊规章制度大全(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结核病门诊的管理,提高结核病诊疗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门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门诊为结核病专业诊疗机构,负责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门诊全体工作人员、就诊患者及其家属。

第二章门诊工作制度第四条门诊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另行通知)。

第五条门诊实行预约挂号制度,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六条门诊挂号处应明确告知患者就诊流程、注意事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患者就诊时,应携带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证件,按照挂号顺序就诊。

第八条门诊医生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详细问诊、查体,并根据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单。

第九条门诊医生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结核病防治的政策和规定,对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

第十条门诊护士应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做好患者的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门诊药房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门诊应设立传染病隔离室,对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制度第十三条门诊应加强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及家属的防病意识。

第十四条门诊应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第十五条门诊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医疗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门诊应定期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门诊应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第四章患者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门诊应设立患者咨询台,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门诊应设立患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二十条门诊应设立患者健康教育室,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门诊应严格执行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门诊应设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对出院患者进行随访。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一、结核病门诊医师应按照新修订的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对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二、凡来本门诊就诊的患者无论最终是否诊断结核病都必须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

三、对具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进行免费痰涂片及胸部X光片检查。

四、涂阴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涂阴诊断小组确诊,涂阴诊断小组仍不能确诊的,转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确诊。

五、肺结核患者一经确诊,就要及时给予治疗。

合理的化学治疗(以下简称“化疗”)是消除传染性、阻断传播和治愈患者的关键措施。

六、对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和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化学治疗。

免费治疗药物是指《指南》化疗方案中规定的抗结核药物,注射器、注射用水,门诊为患者免费提供。

七、肺结核患者以不住院化疗为主。

对少数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伴有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肺结核患者,以及抗结核药物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可采取住院治疗(定点医院为烟台市传染病医院)。

患者出院后应返回本门诊继续实施严格的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八、门诊医师应及时对经规范治疗满疗程的结核病病人进行相关检查,合理判断病情转归。

对治疗失败的病例另行制定化疗方案实施规范治疗,并重新登记、报告。

肺结核诊疗规范ppt

肺结核诊疗规范ppt
-
(3)对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前应尽可能做药敏试验, 耐药结核选择耐药结核方案进行治疗;
治疗 治疗
PPD 扰素释 抗原或抗
放试验 体
-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为诊断流程规范 (1)问诊、病原学、影像学、诊断小组讨论为必备项目 (2)影像学表现不典型患者,诊断性治疗为必备项目 (3)病理学检查、结核相关辅助检查,依据技术条件至 少选择一项)
-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评价
指标:符合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患者比例,大于或等于 95%
其他条件 ③,④
据符合
备注: (1)必备条件全满足,其他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者为诊断依据符合。 (2)编号说明:①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②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③结核 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性;④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 ⑤结核分枝杆菌抗体检查阳性;⑥肺外组织病 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⑦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改变符合结核病改变; ⑧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 高。
-
使用标准化治疗方案,药物的剂量根据患者体重确 定。全疗程分为强化期和继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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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治肺结核(不含结核性胸膜炎)
初治肺结核包括病原学阳性和阴性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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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方案:2HRZE/4HR
2、方案说明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每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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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2个月末痰菌检 查仍为阳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 方案进行治疗,敏感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 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 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RZE/4HR。在治疗至第5个月 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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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 细菌学检查阳性,均为初治失败。

门诊肺结核管理制度

门诊肺结核管理制度

门诊肺结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组织实施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2. 门诊医生负责门诊患者的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保证门诊患者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 护士负责门诊患者的护理工作,协助门诊医生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4.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规范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门诊肺结核管理流程1. 门诊患者就诊时,首先应填写相关健康档案,包括个人信息、病史、症状等内容,门诊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和病史进行初步诊断。

2. 对于疑似肺结核患者,门诊医生应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并根据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确诊。

3. 确诊肺结核患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标准抗结核治疗,门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反应进行调整治疗方案。

4. 门诊医生应定期进行随访,监测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发现并处理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5. 治疗结束后,门诊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复查和评估,确保患者已康复,并做好康复后的跟踪工作。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管理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疗安全。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3. 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第六章监督检查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检查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医院结核门诊工作制度

医院结核门诊工作制度

结核门诊工作制度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结核门诊的各项工作,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

二、严格遵守医院各项管理制度,遵循医德规范和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三、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导诊、分诊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四、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检查并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和其它医疗文书,并按要求填写门诊日志、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填报结核病疫情报告卡和结核病专报表,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五、严格执行国家免费抗结核治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人按标准化治疗方案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做好免费检查治疗登记,并建立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六、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转诊转管工作,及时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三联),并做好转诊登记。

七、认真做好结核病人及家属的健教宣传工作,及时发放健教处方和肺结核病人治疗须知,结核病人化疗前填写接受化疗同意书。

八、严密观察抗结核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九、有住院指证要及时收入住院治疗,对疑难危重病人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会诊。

十、门诊标识清晰明白,应保持整洁、改善就诊环境,工作人员应关心体贴病人,加强医患沟通,耐心回答患者的问题。

肺结核诊治规范

肺结核诊治规范

肺结核诊治规范浅说肺结核病诊断要点:《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2005一、涂阳肺结核: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1、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2、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1次,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3、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1次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二、仅培阳肺结核:肺部有结核病变,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阴性,痰培养结核分枝杆菌阳性。

三、菌阴肺结核:肺部有结核病变,直接痰涂片/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的肺结核,其诊断要点为:1、具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2、抗结核治疗有效。

3、临床可排除其他非结核性肺部疾患。

4、BALF(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检出抗酸杆菌。

5、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6、结核菌素(PPD5TU)皮肤试验强阳性;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

7、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

8、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

其中1-5项为主要指标,6-8项为参考指标。

结核病的化疗对象:初治肺结核:1、未曾用过抗结核化学治疗的肺结核患者;2、首次接受(规则)抗结核药物治疗未能(还未)完成疗程者;3、不规则化疗未满1个月的患者;复治肺结核:1、初治失败,痰菌阳性或涂片阴性而培养阳性患者;2、完成规则的标准化疗或短程化疗后又复发者;3、肺切除手术后,而出现新病灶或遗留病灶恶化、复发者。

耐药肺结核和耐多药结核病(MDR-TB):即在6种主要抗结核药物中,至少对异烟肼(INH)和利福平(RFP)两种在细胞内外都有杀灭结核分枝杆菌(MTB)作用的药物产生了耐药性。

广泛耐药结核(XDR-TB)(也有人称之为超级耐多药结核病、严重耐药结核病或极端耐药结核病):除耐INH、RFP外,也对任何FQS中的一种以及3种二线注射药物(CPM、KM、AK)中至少一种具耐药性的结核病。

XDR-TB的这一定义,于2006年10月得到世卫组织广泛耐药结核全球专题小组的同意。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肺结核的诊断和治疗工作,提高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从事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诊断1. 病史采集: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包括症状、体征、病程、既往史、家族史等,以便初步判断是否患有肺结核。

2. 体格检查: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注意观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方面的异常表现。

3. 实验室检查:(1)痰液检查:收集患者痰液,进行涂片抗酸染色、痰培养等检查,查找结核分枝杆菌。

(2)血液检查:进行血常规、血沉、C反应蛋白等检查,以评估患者病情和感染程度。

(3)影像学检查:进行胸部X线、CT等检查,观察肺部病变情况,有助于诊断肺结核。

4. 结核菌素试验: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结核菌素试验,评估患者对结核杆菌的过敏反应。

5. 组织病理学检查:对于难以确诊的患者,可进行支气管镜检查或肺部组织活检,进行病理学检查。

6. 诊断标准: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参照《肺结核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四、治疗1. 治疗原则:早期、联合、适量、规律、全程。

2. 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病情、年龄、体重、药物过敏史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常用抗结核药物包括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等。

3. 药物治疗:患者应按照治疗方案,规律服用抗结核药物,注意药物的剂量、用法、疗程等。

4.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密切观察患者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处理。

5. 治疗效果评估:定期进行胸部X线、CT等检查,评估治疗效果。

6. 治疗结束后随访:治疗结束后,对患者进行为期一年的随访,观察病情复发情况。

五、培训与宣传1.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从事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的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肺结核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识。

肺结核诊疗规范

肺结核诊疗规范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个月。用药120次。 全疗程共计180次。
注(1)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2个月末痰菌检 查仍为阳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
方案进行治疗,敏感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
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 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RZE/4HR。在治疗至第5个月 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医院进一步检测。
2、每个县(区)须成立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诊 断小组至少应由3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应包括结核内科、
检验人员和放射科中级职称(或高年资医师)及以上医师。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由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共同讨论定诊。
3、对疑似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患者可试行抗感染治疗
(3)对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前应尽可能做药敏试验, 耐药结核选择耐药结核方案进行治疗;
(4)治疗前病原学阴性,治疗后2月末由阴性变成菌阳,做快 速药敏检测。敏感者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患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 复治强化期方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RZES/6HRE; 未使用链霉素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
辅助检查 γ -干 分枝杆菌 PPD 扰素释 抗原或抗 放试验 体
诊断小 组讨论
抗感染 抗结核 治疗 治疗
诊断流 程规范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为诊断流程规范 (1)问诊、病原学、影像学、诊断小组讨论为必备项目
(2)影像学表现不典型患者,诊断性治疗为必备项目 (3)病理学检查、结核相关辅助检查,依据技术条件至 少选择一项)
肺结核诊疗规范


一、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要点
二、治疗方案
三、中断治疗或返回患者的治疗

肺结核门诊管理制度

肺结核门诊管理制度

肺结核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肺结核门诊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肺结核门诊的管理工作,包括门诊患者的接待、诊疗、随访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执行责任人为医院肺结核门诊主任,主要负责本门诊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全体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诚实守信,尽职尽责。

第二章门诊患者的接待工作第五条门诊接待工作由门诊护士负责,接待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下午5:00。

第六条患者来诊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方可进行登记。

第七条登记完毕后,门诊护士将患者引导至相应的医生诊室,等待医生的诊疗。

第三章门诊患者的诊疗工作第八条医生在门诊的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解答,确保诊疗质量。

第九条医生在诊疗中要依据患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确保患者获得正确的治疗方案。

第十条医生在诊疗中要做好病历记录工作,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等内容详细、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上。

第四章门诊患者的随访工作第十一条医生在患者确诊后,要对患者进行定期的随访工作,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患者在随访时需按医生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和化验,上次治疗情况,确保治疗效果。

第十三条随访时,医生要及时向患者解释相关治疗过程和注意事项,提高患者的治疗遵从性。

第五章门诊患者的转诊与转诊管理第十四条患者需转诊时,医生应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患者的病历、检查资料等转交给转诊医院。

第十五条转诊医院应及时接收患者并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转诊原则为由医院专家会诊或协商后决定。

第十六条转诊医院诊疗完成后应将患者的诊疗情况、诊断结果及治疗方案反馈至本门诊,以便进行随访管理。

第六章门诊患者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门诊医务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患者和自己的安全。

肺结核诊疗规范

肺结核诊疗规范

2021/1/12
42
治疗长度
中断治疗长度
是否需做 涂片结果
涂片检查
方案选择
<1 个月 1~2 个月
>2 个月
2021/1/12
<2 周 2~8 周 <2 周 2~8 周
<2 周 2~8 周

无 继续复治方案*

无 重新开始复治方案**

无 继续复治方案
涂(+) 原复治方案增加一个月强化期 是
涂(-) 继续复治方案
涂 片结 果
方 案选 择
<2 周

<1 个月
2~8 周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

重 新开 始初 治 方案 * *
<2 周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1~2 个月
2~8 周
涂(+) 原初治方案增加一个月强化期 是
涂(-) 继续原始初治方案
<2 周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2 个月
2~8 周
2021/1/12
30
(2) 如复治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2个月末痰菌仍阳 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方案进行治疗,
敏感者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患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复治强化期方 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RZES/6HRE;未使用链霉素 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 即4HRZE/6HRE,均应在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第5个月末或 疗程结束时痰菌阳性为复治失败;
高。
2021/1/12
16
备注: (1)必备条件全满足,其他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者为诊断 依据符合。

结核门诊管理制度

结核门诊管理制度

结核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核门诊管理工作,提高门诊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结核门诊。

第三条结核门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便捷”的服务宗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结核门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卫生管理,确保门诊环境清洁和安全。

第五条结核门诊应当建立病例档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治疗。

第六条结核门诊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安排门诊时间,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结核门诊应当进行定期的医疗质量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门诊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门诊服务流程第八条结核门诊应当建立标准的服务流程,包括预约、挂号、候诊、医生诊疗、药品发放等环节。

第九条结核门诊应当建立预约挂号制度,患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前预约就诊时间,避免长时间等候。

第十条结核门诊应当设立专人负责挂号工作,遵循“先诊后付”的原则,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就诊。

第十一条结核门诊应当设立候诊区域,提供舒适的环境,避免患者长时间等候,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结核门诊应当安排专业医生对患者进行诊疗,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治疗。

第十三条结核门诊应当合理安排患者的就诊时间,避免因就诊时间过长而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

第十四条结核门诊应当建立药品发放制度,按照医嘱合理发放药品,提醒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结核门诊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结核门诊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结核门诊应当定期进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门诊服务的质量。

第十八条结核门诊应当建立病例审核制度,定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肺结核病临床诊疗规范

肺结核病临床诊疗规范
(三)辅助检查,
1.痰结核菌检查为确诊手段,多用直接涂片法,厚涂片法,24小时痰浓缩集菌法作抗酸染色检查,必要时做结核菌培养。
2.胸部X线检查,可有纤维硬结钙化,浸润灶和球形病灶以及各种类型的空洞,常为多种性质的病灶混同并存。
3.胸CT扫描可了解纵隔部位有无淋巴结肿大。
4.1:1000O OT试验强阳性或血清抗结核抗体测定阳性有诊断价值。
5.纤支镜检查可直接发现支气管内膜结核的病损,取材活检,刷检,支气管肺泡灌洗液细菌学检查。
6.血WBC大致正常,重症可WBC降低或类白血病反应,血沉可作病情恶化,好转参考指标。
【治疗】
一、加强营养,适当休息及对症治疗。
二、抗结核药物治疗 (略)
三、外科手术治疗:
1.手术适应症:
(1)结核性空洞经抗痨治疗半年后空洞仍然开放,痰菌阳性者,厚壁或纤维厚壁空洞,以及空洞虽有缩小但痰不能转阴者。
(2)结核球或大块干酪病变。
(3)毁损肺的一侧有广泛而不可恢复的病灶,痰菌持续阳性,且有大出血的可能者
(4)结核性支扩。
(5)疑有肺肿瘤或难鉴别的肺内病变。
2.手术禁忌:
(1)肺功能严重障碍,肺通气功能占预计值的45%。
(2)心功能不全。
(3)合并活动性肺外结核。
(4)肝肾功能有严重损害者。
肺结核病
【定义】
肺部结核杆菌引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慢性传染病
【诊断】
(一)病史:
1.部分患者有肺或肺外器官结核病史及结核病接触史。
2.病情轻者无症状常体检时被发现,部分患者有结核中毒症状如低热、乏力、盗
汗、食欲不振、月经失调等。重症患者可有寒战高热。
3.常有干咳、咯血,咯血量不等,有空洞形成合并感染时出现粘液脓性痰。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年版)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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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诊断
肺结核诊断
(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 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 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 (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病例报告登记
病例报告登记
(一)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 断病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应于24小时内进行络报告;未实行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 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 (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 (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年版)
卫生部发布的文件
01 肺结核诊断
目录
02 肺结核治疗
03 病例报告登记
04 医院感染控制
05 健康教育
基本信息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中有关要求,根 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进一步完善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卫生部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以及耐多药肺结核、初治菌阳肺结核和复治肺结核等3个肺结核病的临床路径。该规范 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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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年版)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1)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2)结核抗原、抗体检测;(3)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或胸片显示不良者);(4)支气管镜检查(怀疑存在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5)痰结核杆菌定量PCR;(6)肺组织活检。

4.不具备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肺结核可疑者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二、肺结核治疗(一)治疗地点的选择。

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

(二)治疗方案选择的依据。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

(三)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项目。

1.血常规、肝肾功能(含胆红素):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2.尿常规(使用注射剂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3. 尿妊娠试验(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前检查);4.电解质(使用卷曲霉素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5.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第2月、5月、6月(复治患者为第8月)各检查1次;耐多药结核患者注射期每1个月检查1次,以后每2个月检查1次。

6.听力(使用注射剂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视力、视野(使用乙胺丁醇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7.胸片: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第4周检查1次,以后每3-6个月检查1次,治疗结束时检查1次。

8.心电图(使用喹诺酮类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四)治疗方案。

1.推荐药物治疗方案:(1)初治肺结核:2HRZE/4HR或 2H3R3Z3E3/4H3R3。

(2)复治肺结核:2HRZES/6HRE或 2H3R3Z3E3S3/6H3R3E3 或3HRZE/6HRE。

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

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耐多药肺结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为替代药物)。

H:异烟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异烟胺,PAS:对氨基水杨酸,Cm:卷曲霉素,Cs:环丝氨酸。

(4)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5)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2.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五)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1.初、复治肺结核。

(1)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2)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3)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4)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6)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结防机构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1)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②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2)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3)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②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③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5)迁出:病人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6)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七)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治疗患者的治疗转归结果应及时通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病例报告和登记(一)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

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

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3)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4)结防机构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四、医院感染控制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措施:(一)设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机构,并配置相关人员;(二)制订并有效实施医院感染控制计划;(三)采取多种途径,对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家属进行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四)采取合理患者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最短时间完成诊疗;(五)门诊、病房、实验室以及检查室配置必要环境控制措施(如通风、紫外线消毒等);(六)传染性患者外出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与传染性患者接触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健康教育(一)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宣教培训。

1.确保患者准确了解结核病作为传染病,对自身、家庭以及周围健康人的危害。

2.确保患者了解国家结核病防治政策。

3.确保患者了解结核病治疗疗程、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按医嘱治疗的重要性。

4.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预防结核杆菌感染。

(二)对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1.疾病传播途径:结核病是一种主要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传染期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必须外出或与健康人密切接触时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疾病预后:经过正确治疗,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不规范治疗可演变为耐药结核病,有终身不能治愈的风险。

3.规范治疗的重要性:按时服药、确保治疗不中断是治愈的重要保证。

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

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一、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ICD-10:A15.0、A15.1)。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世界卫生组织耐药结核病规划管理指南(2008年紧急修订版)》等。

1.临床症状:可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

部分患者可无临床症状。

2.体征:可出现呼吸频率增快、呼吸音减低或粗糙、肺部啰音等。

轻者可无体征。

3.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4.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2010年版)》等。

1.药物治疗:(1)根据以下原则选择治疗方案:①充分考虑患者既往用药史以及当地耐药结核病流行状况;②应当至少包括4种有效或几乎确定有效的药物,其中包括1种氟喹诺酮类药物,1种注射剂;③根据体重确定药物的剂量;④每天服用抗结核药物;⑤注射剂至少使用6个月,或痰菌阴转后至少4月;⑥治疗疗程应为痰培养阴转后至少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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