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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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公布。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10〕175号)执行。

重庆火车站、火车北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火车站和火车北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5号)执行。

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轨道交通沿线“P+R”停车场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4号)执行。

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二、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和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和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本细则是计算我市道路旅客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道路汽车旅客运输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道路旅客运价,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主城区至区县(自治县)客运线路票价;委托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本辖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不含主城区)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价标准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跨省线路营运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

未确定的营运里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地域管理权限据实确定。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测定。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交通管制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绕道行驶的按实际里程计算。

班车营运线路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物品应视为行包。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铜梁汽车客运总站收费等级的通知-渝价〔2017〕2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铜梁汽车客运总站收费等级的通知-渝价〔2017〕2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铜梁汽车客运总站收费等级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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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铜梁汽车客运总站收费等级的通知
渝价〔2017〕28号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铜梁汽车客运总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局对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铜梁汽车客运总站收费等级的验收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铜梁汽车客运总站按一级汽车客运站A等收费标准执行。

二、铜梁汽车客运总站应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199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455号)等文件规定,不得降低车站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2月23日
——结束——。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18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规范运营秩序,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优质服务、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卸费各加成55%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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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包保管费
❖ 定义: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告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计算,对超过3天 提取包的旅客,右按件核收行包保管费.
❖ 收费标准:(1)行包保管费的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2)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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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承运人结算 余额部分=售票总额—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行包 运输收入—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延 误、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
❖ 站方应如期将余额部分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 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 站方收费要求: (1)因站方造成误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
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付站方误班费 (2)因承运方造成脱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
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 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 日按500元/次、春运1500元/次)付站方脱班费;如果导致放空, 站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 85%、春运100% )实载率计算的客运运费支付给承运放损失费 (3)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 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许可证》 (4)按规定公布的收费细则,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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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项目
车辆停放费
车辆安检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渝价[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九日渝价〔2010〕199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妥善解决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审查,同意市运管局《关于对南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评定结果的报告》(渝道运[2009]34号)中确定的部分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批准的客运站见附表),试行收费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以上汽车客运站逾期未申报正式收费等级或申报后经评审未达标者,其收费等级自动降一等级执行。

未批准的汽车客运站需作进一步整改,经市运管局验收合格后另文通知。

二、2009年2月20日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陈家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63号)批准的32个汽车客运站的试行收费等级和标准已于2010年2月22日试行期满。

为保持客运站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合法性,考虑到各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上各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在此期间各汽车客运站应按照渝价[2008]540号的规定进行整改,完善软硬件服务设施,并按文件规定完善申报手续。

2011年1月1日前未申报正式收费等级或申报后经评审未达标者,其收费等级自动降一等级执行。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二级(含)以上汽车客运站售出的30公里以内客运线路票价,旅客站务费一律不得超过0.50元/人次。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1 基本收费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和服务规范》,汽车客运站基本收费应包括以下部分:1.车站站建和维护费用2.停车费用3.动态服务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且应合理公正。

1.2 附加收费客运站可以根据需要,对某些附加服务实行收费。

如行李保管、卫生间使用等。

但相关附加收费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收费方式2.1 现金支付客运站应提供现金支付方式。

用户在售票窗口购票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并获得相应的收据等。

2.2 线上支付随着线上支付的快速普及,客运站应支持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

2.3 计费方式客运站可以采用按站计费、按公里计费或按票价计费等方式,但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各种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三、票据发放3.1 车票发放客运站应当开具合规定的发票或车票。

如果是纸质车票,客运站应当在售票窗口直接发放给用户;如果是电子车票,客运站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发放给用户。

3.2 发票管理车票上的信息应准确、清晰。

纸质发票应保存好,方便一旦有投诉或退款等业务需要,相关人员方便查询。

而电子发票则不需保存,提高客户购票便利度。

四、执法监督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公正,并对收费违规情况及时处罚,保证用户权益。

同时,用户在购票或服务中遇到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合理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可以有力地规范客运站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变化、新技术的发展,时刻保持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渝交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客运班线类型划分。

结合我市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三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中心城区与其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中心城区外非毗邻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四类客运班线:(1)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区县内客运班线;(4)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

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经营许可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增项)应当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2)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项目收费标准
5%
8%
6%
4%
3%
最高不超过5%
最高不超过3%
0.30元/100千克千米
15%
12%
8%
6%
每辆次5元
每辆次7元
每辆次12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5元
每辆次8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5元
每辆次3元
每辆次4元
每辆次5元
按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给地物价部门制定
每次最高不超过1元
客运站收费一览表
票面金额20%、不足1元按1元计算
票面金额10%、不足1元按1元计算
票面金额50%、不足2元按2元计算
手续费2元
按退票处理
每票3元
每票2元
每票1元
每件1元
每件1元
每件1元的基础上各加收50%
每日每件1元
每日每件1元
每日每件2元
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
2.退票费
(1)客运班车退票费
开车时间2小时前
开车时间2小时内
(2)旅游客车退票费
开车时间24小时前
开车时间24小时内
3.换票手续费
同一班线、不同班次
不同班线
4.送票费
贵阳主城区
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
县城所在地
5.行包变更手续费
6.行包装卸费
30千克以内或体积不超过0.12立方米
30千克以上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
项目
收费标准
机动车
8.车辆例检服务费
9.班车延误脱班费
延误(5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
脱班(1小时以上或超过下一班发车时间)
二、旅客站务收费
(1)提供基本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4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4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为了方便广大旅客出行,规范公路客运联网售票行为,提升公路客运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94号)。

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广大旅客出行,规范公路客运联网售票行为,提升公路客运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工作适用本办法。

联网售票是指借助信息、通讯、条码等技术和电子支付手段,采取站间互售、电话订(购)票、网上购票、代理售票点等方式提供的售票服务。

第三条联网售票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站间互售、电话订(购)票、网上购票等服务。

电话订(购)票、网上购票等联网售票方式可由客运站委托联网售票机构实施。

第四条旅客通过站间互售的形式购买车票的,可直接在任一联网售票客运站购票,每人每次不超过五张。

第五条电话订(购)票应遵照以下流程:(一)订票人拨打公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电话,咨询相关班次信息;(二)订票人提供出行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确认订票;(三)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工作人员向订票人告知订单号等订票信息,订票人可在确定订单信息后通过电话银行支付票款;支付票款成功后,凭登记的身份证件于发车前到发车站取票、检票上车。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境内符合运营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相应的设施配置标准(附件一)、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停车场标准(附件三)确定。

第五条收费等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申请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见附表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申请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收下标准: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价[2010]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05【实施日期】2010.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一月五日渝价〔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重庆市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价[2009]46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道路汽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测算工作的组织全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细则》的有关精神,按照确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抓紧做好实施工作,并组建专门的客运票价(基准票价,下同)测算班子,负责测算工作。

二、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审批和实施(一)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根据《细则》规定,客运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营运里程发生变化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市运管局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线路里程、车辆等级、站点设置等因素测算后公布实施。

所有经批准的客运线路必须持有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市运管局联合签章的正式票价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主城区内跨区汽车客运票价以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跨区县(至主城区客运线路除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客运企业向营运线路起止点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提出申请,该营运线路起止点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分别行文公布该线路客运票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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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境内符合运营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相应的设施配置标准(附件一)、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停车场标准(附件三)确定。

第五条收费等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申请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见附表1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申请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收下标准: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2其额度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

第八条客车发班费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可以按班车核定的座位收取全程客运运费不超过3%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一、二、三级客运站不得收取发班费。

第九条行包运输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为15%,二级站为12%,三级站为8%,四级和简易站为5%.第十条车辆清洗费、清洁费客运站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内部清洁服务的,客运站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和内部清洁费,20座及以上的可收取清洗费10元和内部清洁费3元;19座及以下的可收取清洗费5元和内部清洁费2元。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费客运站停车场主要是为承运人和旅客服务的,原则上不得停放外来车辆。

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

达到一、二级站级标准的客运站按以下标准计收车辆停放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车辆停放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以下标准内审批:3(注:夜间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

主城区应班车停放1小时内,非主城区停放1.5小时以内发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延误发班费、脱班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而发生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一)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发生脱班的,客运站视班车运距长短按每脱一个班次100元—300元的标准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脱班费,具体数额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发生延误班车发车的,客运站按每延误一分钟5元的标准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延误费超过脱班费的按脱班处理。

(二)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按对等原则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三)因承运方或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延误或脱班的,旅4客的退票、转乘等一切善后事宜由客运站负责。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客运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支付。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第十三条车辆安全检查服务始发客运站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提供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做好安检记录,对每趟出站班车须出示安检凭证,客运站签证出站。

完成此项工作的客运站每月可向承运人计收50元/辆的安检服务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费第十四条客运站具备一至三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的,在出售的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以下简称站务费)。

站务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人次):第十五条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汽车客运站售出的已含站务费的客运票价尾数不得收舍。

5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站不得收取站务费:(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四)未对旅客提供降温设备的客运站。

(五)一、二级客运站中未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

第四章客运站服务收费第十七条补票手续费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

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客运站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处理。

第十八条退票费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

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旅客可选择退票,客运站免收退票费。

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6(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三)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四)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五)在汽车运行途中,旅客中止乘车不退票。

(六)由于乘客的原因,检(验)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不办理退票;但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客运站应作好善后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送票费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送票里程5公里以内每票3元,5公里以上每票5元向旅客收取送票费。

第二十条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2元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的,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二十一条行包装卸费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装或卸一次1元计收行包装卸费。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二十二条行包保管费7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每件每天2元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三条小件物品寄存费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3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

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各级客运站严禁对不同车型,不同档次的车辆按同一票价售票。

一、二、三级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

旅客保险票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保险。

第二十五条各级汽车客运站对通过站前广场及客运站内临时停靠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及社会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份应在十五日内解交承运人。

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按每天不超过余额部分1%累计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客运站,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8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一:重庆市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标准10(接上表)11附件二:重庆市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标准12注:1、业务、服务、宣传设备指:营运线路图、市区交通图、班次时刻表、火车飞机轮船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旅客须知、行包托运须知、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服务监督台、时钟、饮水、意见薄、公告栏、果皮箱、痰盂、水冲式厕所、木质和塑料座椅、行包传递。

2、车站服务工作符合《汽车旅客客运服务职责及工作标准(试行)》,服务质量符合《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JT3142—90). 附件三:重庆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标准室内: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2、机动车辆停车场出入口不少于二个。

3、高有自动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4、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5、有专门的管理和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13室外:1、地面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封闭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场内有规范的停车线,设有双车道进出口。

3、有完善的消防完全设施。

4、有专门部门管理和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四: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14站名:站址:电话:邮编: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1、《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本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被受理声明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客运经营许可将被撤销我承诺将遵守《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5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人签名日期负责人职位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表16说明:1、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附站务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明细表(附表一、二)2、本表中站务设施、设备配置按《细则》附件二要求的设施设备项目据实填写。

3、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存一份,其余报审批单位留存。

附表一汽车客运站站务设施配置及面积、数量情况表17附表二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情况表1819重庆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收费等级申请表站名:站址:电话:邮编:20注:1、本表参照《细则》附件一即《重庆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等级标准》规定的项目,21由申请单位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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