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用人单位每月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拨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人员,按聘用制招聘的人员,下面是收集整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
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事业单位在国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总则《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人员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务员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三、人员招聘1. 职位发布与宣传事业单位应根据招聘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将职位信息发布于媒体、公告栏等渠道。
同时,要积极宣传事业单位的优势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申请。
2. 条件与资格审核应聘者需要提供符合聘用条件的相关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核。
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到最适合的人才。
3. 笔试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将参加面试和笔试。
面试和笔试应围绕岗位职责和要求展开,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应变能力等。
评委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评选出最合适的人才。
四、人员录用1. 综合评定根据应聘者的面试、笔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事业单位将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且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以便有异议的人员提出申诉。
2. 聘用合同签订评定合格的应聘者将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福利以及聘期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聘用登记和备案事业单位应将聘用的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人员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聘期管理1.试用期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接受事业单位的考核和培训,在工作实践中逐渐熟悉和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岗位可以适当延长。
2.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内容应与工作职责和目标相匹配,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继续留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备与所申请聘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四)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对不同岗位的聘用条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招聘计划的确定;(二)招聘公告的发布;(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笔试或面试;(五)体检;(六)聘用决定的作出。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
第十一条笔试或面试的方式及内容应当公平、公正、透明。
笔试成绩应当及时公布,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笔试或面试合格人员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招聘要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体检结果等综合情况,作出聘用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面试合格人员。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以下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目录一、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素质,保障单位和雇员、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雇员是指由区政府聘用的,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利益和公共利益。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时间等事项。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择优录用。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区政府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进行奖惩。
对于表现优秀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者违反规定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方式和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七)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尚未实行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
同时要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本地户籍居民中招聘,某些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为了聘用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进行聘用。
但是,在聘用之前,必须向某人事局提交资格审查申请。
受聘人员将不会被编制,而是按照岗位工资标准进行薪酬支付,并纳入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
岗位工资标准如下:对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内人员,标准为800元;对于工勤岗位的驾驶员、打字员和服务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和500元。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才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岗位聘用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招聘,通过考核合格,具备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职责,明确任职资格,制定相应的招聘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聘用人才,建立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体系。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规模、职能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
第七条岗位应当按照工作内容、专业技能、层次要求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岗位设定科学合理。
第八条岗位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档案,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确保岗位设置清晰明确。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岗位设定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岗位设置,满足单位发展和工作需要。
第三章考资标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要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考核资格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资格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学历学位、职称等要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不同岗位的考核资格标准,确保人才选拔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招聘岗位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招聘程序应当包括岗位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单位内部通知等形式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考核资格、招聘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招聘岗位聘用人员应当经过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确定合格人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格人选的体检方式和标准,确保招聘人员身体健康。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事部: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员聘⽤制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规范事业单位聘⽤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员聘⽤制暂⾏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员聘⽤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愿、公开竞争、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合同,确定聘⽤单位与受聘⼈员之间的聘⽤关系及⼯作岗位,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员之间建⽴聘⽤关系的适⽤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事业编制的单位聘⽤⼯作⼈员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员聘⽤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聘⽤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单位与受聘⼈员双⽅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合同的⽂本由市⼈事⾏政部门统⼀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聘⽤制⼯作。
第六条聘⽤单位应当成⽴或明确实⾏聘⽤制的⼯作组织。
聘⽤⼯作组织由本单位⼈事部门负责⼈、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和⼯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聘⽤⼯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员聘⽤⼯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制的实施由聘⽤⼯作组织提出⽅案,经职⼯代表⼤会或职⼯⼤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单位的⼈员聘⽤、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第⼋条对事业单位领导⼈员的任⽤,根据⼲部⼈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作⼈员,在已与单位建⽴了聘⽤关系的⼈员中,按照各⾃章程或法律规定产⽣并任⽤。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
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
一、总则1. 聘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程序和条件。
2. 聘用原则:聘用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进行,遵循能者优先、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 聘用体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具体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招聘对象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4. 聘用方式: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岗位等形式,根据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
二、聘用程序1. 编制计划: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规模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提供报名方式和时间限制。
3. 笔试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和岗位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择优选拔合适的人员。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评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 公示录用:根据评定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 签订合同: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培训考核:聘用人员入职后,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适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三、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学历要求,合格应聘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或同等学力。
2. 专业技能:根据岗位要求,明确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应聘人员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条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要求应聘人员符合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4. 政治品行:应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5. 年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可能对应聘人员的年龄设置一定限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担任行政职务,不执行公务,不在执法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聘用、解聘、考核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用人单位负责聘员的招聘、解聘、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员额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员额的具体数量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第五条聘员分为普通聘员和特别聘员。
其中特别聘员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本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特别聘员应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普通聘员分为六类,各类别基本要求如下:第一类: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第三类: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证的人员;第四类:具有助理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具有高级工技能证以上的人员;第五类:取得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工技能证以上的人员;第六类:取得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初级工技能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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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
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七、其他事项(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
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