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合集下载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一)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破坏生产经营罪B盗窃罪C故意毁环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BD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周日早送干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该怎么区分?

周日早送干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该怎么区分?

周日早送干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该怎么区分?1、就罪过形式和犯罪形态而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具体的危险犯。

2、就法定刑而言,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拘役。

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这三个罪名的危害程度是有明显区别的。

3、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其可能与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想象竞合,此时,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如果是数行为的话,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举4个例子:例1:2017/2/8之B项: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

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该选项是错误的,乙既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系想象竞合犯。

例2: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例3: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故意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4:如果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不是由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引起,而是由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无视信号灯)所引起,则应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4、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过失犯罪,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A与B同去C家赴宴。

A明知B开车,仍对B殷勤劝酒,B酩酊大醉。

A明知B大醉,仍劝说B驾车回家,B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死。

经查,B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B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

本案中,A 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B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此外,在本案中,A的教唆行为不仅与B造成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A对此也是具有预见可能性的,A作为教唆者需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似乎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其实则不然。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违章驾驶⾏为(如闯红灯、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等)和致⼈死伤或者重⼤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为⼈对实害结果的发⽣只能持过失的主观⼼理状态,⽽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定联系。

⾄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作以下分析:1、按照⼤多数⼈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若醉驾⾏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然没有其适⽤的余地,醉驾⾏为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易事。

⽽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法”?对此,笔者⼗分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以其他危险⽅法”仅限于与放⽕、决⽔、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法。

换⾔之,只有当醉驾⾏为造成与放⽕、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法”。

中国交通法律案例(3篇)

中国交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某市市民李某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重伤,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逃离现场。

警方经过调查,于次日将李某抓获。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根据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与朋友聚餐饮酒,饮酒后仍驾车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李某酒后驾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重伤,张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酒后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结果1. 刑事责任: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司考】考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星考点)

一、交通肇事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因果关系: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3、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行人等)都能构成本罪。

4、主观:过失。

对结果是过失:故意违章,过失结果;过失违章,过失结果;如对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具有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对特定个人法益有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能规范的范围,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2)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它地方的汽车撞人事故,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6、违规行为: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

(二)认定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需要分清责任的主次;对于负次要责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首先,应划清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的界限。

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害他人。

其次,对于符合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近期发生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近期发生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5月15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经过当晚,李某与朋友在一家餐厅聚餐,期间喝下了大量白酒。

聚餐结束后,李某驾车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酒精作用,反应迟钝,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行人,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 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车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如下判决:1. 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件点评本案的发生,再次警示人们要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点评:1. 醉酒驾车危害极大:醉酒驾车会导致驾驶者反应迟钝、操作失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2. 法律不容忽视:我国刑法对醉酒驾车和交通肇事罪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3. 加强宣传教育:社会各界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4. 强化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认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

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lacking in life. What you gain is what you lose. The important thing is that you shouldknow what you wa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表现形式有区别。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

处罚程度不同。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那么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是怎样的呢?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的问题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三是出现的危害结果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二)认定 • (三)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 (一)概念与构成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行为。本罪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 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 构成要件 • 1、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安 全、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安全。 • 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
案例
• 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 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 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 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 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为了甩掉后面追 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 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 • 李某构成: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小提示:
“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挥) •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 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 2011 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 标准见司法解释。 • (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摘要】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三个实践案例,全面剖析三罪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行后的争议焦点,我们应当深刻理解三罪的主观方面理论,并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严刑峻法面前,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1.孙伟铭案、胡斌案、侯光辉案之争议焦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交通肇事罪、侯光辉危险驾驶罪从案情上看,都是醉酒或超速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而三个案件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却截然不同,前两个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我国刑事立法还未将醉酒和超速驾车的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因此孙伟铭案和胡斌案在社会上和法学界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以孙伟铭案、胡斌案为例,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直接决定了其构成的罪名的不同,这无疑成为了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孙伟铭案四川省高院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下和压力下,其判决有失公允,定罪量刑存在错误。

伟大的法学家卢梭曾说过,“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民众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1]司法、执法都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不能为追求一时的舆论公平,而以表面个案的公平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而动摇法治的根本,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绝非幸事。

孙伟铭案四川省高院的定罪理由归纳起来有三点:第一,孙伟铭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第二,孙伟铭醉酒驾驶;第三,孙伟铭严重超速并逆道行驶。

四川高院从这三方面阐述了定罪的原因,并借此论证孙伟铭主观上是故意。

但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来看,前者系结果犯,即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

后者系危险犯,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作者:————————————————————————————————日期: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法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张爱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

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广,具体危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同一;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包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亦非完全相同。

以此来看,危险驾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界限;竞合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3-0195-06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解决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就成为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便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澄清的疑难之一。

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如何正确框定各自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也可能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产生竞合,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只是明确了该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则并未言明,由此产生了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等诸多学说的争议;而不同的竞合形态,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法条依据
(一)《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有关规

(二)相关司 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后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01 定义
03 犯罪构成 05 案例剖析
目录
02 法条依据 04 常见问题 06 相关词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 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竞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 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犯(危险 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 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 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是新增设的⼀个罪名,为什么要增设这个罪名呢?它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呢?请⼤家阅读下⽂了解有关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
犯罪客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为。

1.客观⽅⾯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员及其他⼈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可能发⽣重⼤交通事故,因为疏忽⼤意⽽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观⽅⾯
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损失。

主要包含如下⼏个⽅⾯:
1、⾏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
2、必须有重⼤交通事故发⽣;
3、违章⾏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
这也包含三个⽅⾯的问题:
1、⼀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2、单位主管⼈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
3、单位主管⼈员等指使肇事⼈逃逸⾏为的。

(四)犯罪主观⽅⾯
犯罪主观⽅⾯是过失。

违章⾏为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则是过失的。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在追逐竞驶或醉驾⾏为的同事有出了车祸造成今天这个罪,便发⽣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竞合。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所谓犯罪的竞合,是指⾏为⼈的⾏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态。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指的就是⾏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追逐竞驶或醉驾⾏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等⾏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损失的实害结果时,即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必须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及其法律效果。

(⼀)区分竞合形态的意义:对⼀个可能的疑问的回答也许有⼈会提出:刑法第133条之⼀第2款明确规定:“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管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也好,还是法规竞合也罢,抑或是其他什么竞合形态,结果都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判断其到底属于什么竞合形态,⼜有什么实践意义呢?这种看法是过于形式化的观点,⽽没有注意到不同竞合形态的法律效果实际上并不相同。

想象竞合犯、法规竞合的前提是只存在⼀个⾏为,⽽牵连犯的前提是存在数个⾏为,⼀⾏为触犯数个罪名与数⾏为触犯数个罪名,在量刑上绝不能等量齐观。

⽽对于同以“⼀⾏为”为前提的竞合形态来说,确定其到底属于想象竞合犯还是法规竞合,意义同样也不容抹杀:法规竞合中的⼀⾏为对数个犯罪构成的充⾜仅仅是形式上的,是由于数个法规范之间存在规范保护⽬的的重合(也因此法规竞合被称为不真正竞合、法条单⼀),从⽽,法规竞合的适⽤实际上是法规范之间的选择问题,“⾸先要适⽤的那个刑罚法规定,排斥对其余规定的适⽤”[9];⽽想象竞合犯中的⼀⾏为实质上触犯了数个罪名、侵犯了数个法益,由此决定想象竞合犯虽依重罪定罪处罚,但轻罪具有不可忽视的作⽤,具体表现在:(1)量刑上的从重作⽤。

浅析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浅析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浅析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的界限[摘要]在实际生活中,危险驾驶罪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而且涉及的人数众多。

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认定本罪还要进一步的细化,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

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行政处罚的两种行为上升为犯罪,这极容易把行政处罚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混淆。

鉴于刑法的严厉性,同时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此外,本罪预防的对象是极为广大的机动车驾驶者,是一种极易触犯的罪名,不然就不会有人反对增设该罪名了,因此,除了在法条上应作出严格限制外,在实践中还要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别以及与其他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类罪比较如超速行驶和追逐竞驶在某些方面表现形式上是一样的,后者也有超速行驶的情形。

此外,危险驾驶罪又容易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犯的主观方面存在困惑,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难以判断,[1]导致相同性质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量刑十分悬殊,孙伟铭案中(因孙伟铭案及后文提及的张明宝案、胡斌案在全国各种媒体都有报道,这里不再赘述)被告人最后判处无期徒刑,而胡斌案中的被告人最终获刑三年。

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的刑法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一、罪与非罪的区别本文前面列举了多种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吸毒驾驶、服用某些镇静药后驾驶、超载驾驶和驾驶明知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这些行为虽然也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但是目前仍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有其中行为之一,触犯的仍是交通行政法规,对其也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空间上,上述行为必须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实施才能构成行政违法,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只要是道路上,如校园、小区里的交通道路,都可以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作者:陕西省宝鸡市⼈民检察院王亚芳危险驾驶罪设⽴之前,先前的⼀些危险驾驶⾏为⼤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政法规进⾏规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交由《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处罚,《刑法修正案(⼋)》之后,危险驾驶罪的设⽴⼀⽅⾯弥补了法律漏洞,另⼀⽅⾯也有可能造成法律适⽤的混淆,需要对他们之间进⾏区别认定。

(⼀)与交通肇事罪之⽐较⽴法者将危险驾驶罪设为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的内容,可见,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的,⽽是具有密切的联系。

第⼀、危险驾驶罪有助于完善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疏漏,因为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对追逐竞驶、校车客车超速超载没有规制,⽽是将其纳⼊交通法规处理范畴,不利于打击现实中⽇益恶劣的危险驾驶⾏为,因⽽《刑法修正案(⼋)》中设置了危险驾驶罪对此类⾏为进⾏调整。

第⼆、两罪设置的⽬的均是为了打击危险驾驶⾏为,但交通肇事打击的侧重点是结果犯,对于未发⽣严重后果的⾏为犯并未予以规制,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很好的解决了这⼀问题。

有学者主张危险驾驶罪的设⽴将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分成了两种类型:单独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前者指交通肇事事故不是由危险驾驶罪中的任⼀⾏为造成的,对于危害结果,⾏为⼈主观上只是单纯的过失。

后者指驾驶员的危险驾驶造成了实害结果,⽽⾏为⼈对于危险驾驶⾏为的主观⼼理态度是故意,但是对危害后果持过失⼼态,此时的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

[1]也有学者主张两者不是结果加重犯问题,⽽是想象竞合的关系。

[2]笔者认同后⼀观点,两者之间应是想象竞合的关系。

正因为两者之间存在者千丝万缕的关系,给司法适⽤带来困难,才需对两者区别进⾏界定。

⾸先,两者在客观⽅⾯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如果⾏为⼈实施的肇事⾏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

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

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

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

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

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案例分析
专业:16法硕姓名:杜利民学号:201621811003
案情概述:某日,甲和亲友聚餐,醉酒后开车回家,在路上行驶超过30分钟,、后在一路口将一行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该案例中,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两个罪名,即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两个罪名之间是否存在竞合关系,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牵连犯还是数罪?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之争
1.是否构成想象竞合
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的判断是按照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来确定。

所以此时本案的焦点落在行为的个数上。

按照常识判断,本案存在两个犯罪行为:行为人醉酒驾车的行为,行为人醉酒驾车撞人的行为。

所以,按照两个行为,不应构成想象竞合,可能构成数罪。

2.是否构成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根据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本案中涉及的两个法条分别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并于2015年的修正案(九)予以完善。

在危险驾驶罪入刑以前,危险驾驶的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根据两罪的主观要件,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况且认定本案存在两个行为,不应认定为法条竞合。

有观点指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法条竞合。

但依据刑法133 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的规定,酒驾造成一人(或以上)重伤,应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加重形态。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结果不足以评价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那么就应该用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样二者就会有个“转化”的过程,而二者对犯罪行为的描
述不存在交叉关系,所规范的是同种犯罪行为下的不同后果,两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二.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之争
1.是否构成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是指实行基本犯罪行为,发生基本犯结果之外的重结果,最典型的是故意伤害致死。

本案中,行为人醉驾行驶一段距离将行人撞死,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中的交通肇事有两种情形,一是普通的过失犯罪情形,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本案认定为是一个危险驾驶的行为,然后发生了危险驾驶结果之外的中结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当然,本案中常识判断是两个行为,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值得商榷。

2.是否构成牵连犯
牵连犯指的是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之间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性,实际生活中也具有一定的并发性,而本案中,醉驾行为与开车撞死行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无疑不符合牵连犯的规定。

3.是否构成吸收犯
吸收犯是一行为吸收另一行为的情形。

本案从形式上来看,两个行为,一个是危险驾驶行为,一个是撞死行人的行为。

那么,如果分开看的话,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后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认为交通肇事吸收危险驾驶。

但在主观状态上,交通肇事是过失,危险驾驶是故意,能否吸收,需要进一步进行解释。

三.是否构成数罪
本案涉及两个行为,涉及两个罪名,可以理解构成两罪,但是否应当并罚,需要讨论。

本案中,我认为,是一个行为的转化,行为至撞人的前一刻,由危险驾驶转化为交通肇事,在撞人的那一刻,行为人是过失。

因为行为人知道自己是醉驾,这是故意,没有问题,但行为人撞人的行为,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过失,因为案例中表述的信息有限,所以可能只能这么判断。

构成数罪的话,需要两个行为独立构罪,触犯多个条文,但本案两个行为(认为数罪的情形前提就得承认是两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的,不宜认定两罪并罚。

四、结论
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无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

那对于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究竟
是认定其以危险驾驶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还是并罚?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论,定交通肇事罪一罪。

在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时发生时要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首先,危险驾驶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中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

如果在交通肇事罪中同时伴随危险驾驶行为,其危害性显著高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通肇事罪。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如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判处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处以危险驾驶行为的罚金。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驾驶行为为基础的,同时也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此外在坚持立法精神的原则和从重处罚论处的基础上,进行特定行为处罚时要从重处理。

在重罪的判刑过程中不存在附加刑,但是在轻罪的定刑过程中却存在附加刑,故此在判处重罪时不能同时给予附加刑。

这是形式解释的结果,但根据刑法的实质解释理论,刑罚的适用应当与其犯罪相适应,倘若不处以罚金,行为人就没有为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付出代价,同时根据合目的性解释,危险驾驶罪出现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诸如醉驾等四类驾驶行为,处以罚金,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另外,本案属于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的交通肇事罪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133 条的规定,应该判处被告人交通肇事罪,如果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则刑罚配置较低,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危险驾驶罪不足以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时,将交通肇事罪当做危险驾驶罪的加重形态,可以实现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客观评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