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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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证券出借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第五条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发布了三个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交所发布《上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中登公司发布《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

一、业务简述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沪深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沪深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其中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即证券公司代理符合要求的客户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目前,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华泰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11家证券公司已陆续与证金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开立了相关资金与证券账户,开始进行担保品划转,并提交了开展转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的申请,证金公司按照授信申请和评估工作流程,已确定11家证券公司的转融资授信额度,并已将业务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登公司与转融资业务相关的清算交收系统和保证金委托管理系统已启用。

二、法规解读(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解读1、资格获取。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以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条款新增,原文无
6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适用于所有证券出借交易客户的事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公告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乙方及其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布;
(二)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
(三)通过乙方官网公布;
(四)通过手机短信公布。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改稿
原文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科创板约定申报出借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后,确认提前了结的,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归还日前且与借入人同一交易日提出提前了结申报,提交提前了结委托申请,并通过乙方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2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 (1)二、证券账户开立 (2)三、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4)四、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第二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7)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 (7)二、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 (12)第三章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 (16)一、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 (16)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19)三、保证金替换 (21)四、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 (22)五、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22)第四章其他事项 (23)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 (23)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 (24)三、收费标准 (27)四、数据接口 (27)附件一 (28)附件二 (29)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以下简称《担保品管理细则》)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还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并用于办理上海市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买卖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2012-9-2 一、交易参与人(一)出借人条件:1.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2.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3.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保险、信托、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法人机构八大类。

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人,将所持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金融公司交给券商,开展融券活动。

(二)借出途径1.直接借出: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申请交易权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2.委托借出:未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

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在委托借出里,客户需要会员,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二、标的证券与期限(一)标的证券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二)期限1.固定期限制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入人都可以申请展期。

2.期限起始日和归还日起始日: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归还日: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三、费率(一)交易类型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二)费率报价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下简称“费率”)。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修订)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修订)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

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担保品管理业务,支持转融通保证金管理,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品管理业务,根据《物权法》、《信托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担保品是指相关担保当事人委托本公司管理的用于担保的证券、资金等财产。

转融通业务中的担保品,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管理的转融通保证金,包括保证金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担保证券)。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担保当事人的委托以及相关业务规则,通过担保品管理系统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提供以下转融通保证金管理服务:(一)为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其为证券公司开立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账户号码,并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三)接收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指令并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审核结果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四)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处分和有偿使用保证金的指令办理有关的证券或资金的划转,根据买卖担保证券的成交结果办理清算交收;(五)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提供盯市服务;(六)提供担保证券权益分派服务;(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转融通业务简单介绍

转融通业务简单介绍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来确定保证金比例档次。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其中,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15%。 保证金比例不足,当天无法申报。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3.业务流程-保证金管理
日常操作 权益处理 盯市追缴 违约处置
担保品交存
担保品提取
证券类担保 品权益处理( 分红派息、 配股、投票 、优先认购)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1.参与主体准入—证券出借人
出借人资质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 承受能力;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 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2年8月
2011年11月-2012年8月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0月26日
证监会发布《转融 通业务监督管理试 行办法》
中国证券金融 公司成立
拟定配套业 务规则 系统搭建及 联网测试
相关业务规 则征求意见稿 陆续出台 通关测试 券商递交材 料
8月30日,率 先推出转融资, 当日成交55亿
券借入人(证券金融公司)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 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转融通业务概述
1.业务概览及定义
企业信用
资金/证券担保 证金 公司
证券 公司 转融资/转融券
资金/证券担保
出借人
投资者
证券借入/归还
融资/融券
证券出借
转融通
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概述
2.转融通业务筹备介绍
展期条件
2
借入人信用记录良好,未出现转融通违约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转融通业务介绍

转融通业务介绍
÷(未偿还转融资负债金额+∑未偿还转融券证券市值+未偿还现金权益补偿 金额+ ∑未偿还证券权益补偿市值+未偿还转融通费用、罚金等)
现金占保证金的比例=现金/(证券公司转融通负债市值(余额)×
证券公司维持保证金比例)×100%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来确定保证金比例档次。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其中,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15%。 保证金比例不足,当天无法申报。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3.业务流程-保证金管理
日常操作
权益处理
担保品交存 担保品提取
证券类担保 品权益处理( 分红派息、 配股、投票 、优先认购)
担保品替换 担保品买卖
资金类担保 品利息处理
盯市追缴
逐日盯市 (最新价格、 公允价值、 折算率、担
保品数量)
预警和追缴 处理
违约处置
处置买卖 (卖出担保证 券得到资金 ,或买入目
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试行)》
转融通业务概述
4.转融通业务影响--市场影响
增加资金与证券供给,进一步双边交易机制,市场越发有效
完善双边交易机制 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 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增强其规避投资风险的能力
转融通业务概述
申报限制
(1)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2)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 (3)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 (4)单一证券全市场出借总市值与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比例不高于10%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4.转融通模式下的融资融券运作方式
随借随还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协议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本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其他出借人应当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九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通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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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标的证券、期限和费率
• 转融通标的证券
–出借标的证券与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一致 –转融通标的证券由证金公司在出借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
• 转融通交易期限
–转融资交易为固定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共3个档次 –出借交易和转融券交易为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 –展期:同期限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展期产生的新合约按展期日(即原转融通交易归还日)的 费率收取费用。按规则,3天(因转融通需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及182天无法展期
–证金公司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证金公司未按清 偿方案清偿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证金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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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交易控制
申报类型 – 约定申报:出借人和证券公司双方
已约定好的对手方成交申报 – 非约定申报:未指定对手方的意向
申报
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限制 – 转融资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的
借入人客户 – 融资融券业务分为普通融资
/融券和约定融券 ✓ 客户申报约定融券时,需同
时填写预计归还日期 ✓ 普通融资融券是可以随借随
还 – 客户融券申报成功后,第2
日方可融券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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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带来的市场变化
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的证 券可以出借,获取额外的 出借收益
扩大现有融券券源的品种 数量和规模,增加融资融 券的市场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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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的成交规则
• 接受申报指令的时间调整
–非约定成交(转融通与出借规则相似,均为“供需不匹配时,按比例成交”。此处省略转融通成交规则)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总数量不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按 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匹配成交。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总数量大于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对所 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分别与借入人匹配成交。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人的申 报数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出借数量 相同的按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匹配成交,直至借入人的申报全部成交。 ➢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02月22日00:00 华泰证券访问次数:959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
券登记、
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与本公司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和指南中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相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本公司应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费用。

为了支持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试点,本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对“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券源划转”、“调账划转”、“权益补偿划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项下的相关收费项目全部暂免收取,暂免收费期限为两年。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开户免费。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开户免费。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开户、销户、注册资料查询、变更注册资料、余额及变动记录查询,以及配发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号码免费。

证券出借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本公司按照每笔10 元的标准,向出借人收取手续费。

及证券金融公司向证本公司按照每笔10 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转券公司出借证券收取手续费。

融通证券公司向证券金本公司按照每笔10 元的标准,向证券公司收取证券划转融公司归还证券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本公司按照每笔10 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券源划转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转融券券源本公司按照每笔10 元的标准,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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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
行)》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
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
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
(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持有人名册上。

第九条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发送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明细数据。

第三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第一节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第十条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发送的成交数据,将相应证券从出借人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
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

第十四条本公司根据证券出借成交结果和证券划转指令,按照以下顺序分类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一)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
(二)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
(三)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
(四)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

同属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结果,或属于同一类证券划转指令的,本公司按照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结果的成交序号或证券划转指令序号依次进行证券划转处理。

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手续当日,同时需要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和充抵转融通保证金证券的证券划转处理的,本公司首先依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和充抵转融通保证金证券的证券划转手续,之后再依次办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的证券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转融券券源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划回用于转融券券源的自有证券的,本公
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六条出现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由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出现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由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转融券权益补偿证券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券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

第十九条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
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

在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收到成交结果和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

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对该笔证券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二节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第二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转融资资金、支付转融资费用、支付转融券费用和权益补偿资金、支付转融通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和权益补偿资金、支付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资金交收账户或其对应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四条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资金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资金划转指令。

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后不可撤销。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日间,对符合要求的资金划转指令进行实时划转处理,且只对对应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进行划出处理。

如果委托划出的资金大于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则对该笔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涉及的权益处理,按照本公司现有普通证券账户的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按照本公司现有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通保证金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适用本公司担保品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根据附件“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特别列示的,适用现有收费标准。

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发展状况,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关收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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