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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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xxxx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1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71-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71-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市政法委研究室、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课题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好各类社会矛盾。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并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奥运安全。

必须认真研究当前首都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尽快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特征“多元化”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特征。

这既表现在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上,也表现在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诉求和表现形式等多个方面。

(一)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

从目前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在涉及全社会成员中诸多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社会阶层中,既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这些基本的社会群体,也有新社会阶层成员,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经商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复员转业军人、东北三场人员及家属等。

纠纷当事人已由过去单纯的公民之间,过渡到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或法人与政府部门、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之间的双方甚至多方的多元化主体类型。

(二)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多元化。

这里边有涉及物权的纠纷,突出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农村土地确权流转;涉及劳动权的纠纷,突出表现在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引发职工劳动权以及工资报酬、福利等权益;涉及经济活动的纠纷,突出表现为部分群众投资由于监管不到位、企业违法违规操作而上当受骗,遭受损失;涉及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纠纷,随着历史发展变迁和法规政策的调整,部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过贡献的人认为没有分享到发展的成果,因而引发针对党和政府的矛盾纠纷;等等。

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历史沉积下来的老问题,也有新的社会政策出台等原因发生的新问题,但都是事关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的民生问题。

从全市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看,主要的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在以下方面:一是涉农问题,包括农转非、农转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待遇问题;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农村村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土地确权遗留问题;二是涉及劳动工资和福利问题,包括工资拖欠、住房补贴、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补偿等问题;三是涉及住房的问题,包括住房困难、物业管理和拆迁安置等问题;四是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问题,包括交通管理、环境整治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屡次在法院排队等候解决,导致法院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深入了解矛盾纠纷调解的现状,以及为法院改进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才进行了本次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着重研究了矛盾纠纷调解的特点、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培训和调解效果评估等方面内容。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在线访谈的方式,调查了十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了数据分析。

三、调研结果1. 特点: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相对低成本、效率较高的解决纠纷方式,符合当事人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调解流程: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召集当事人、明确纠纷事实和主张、开展调解员培训等,调解中的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进行协商等环节,调解后的工作主要是制定调解协议并监督执行。

3. 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

4. 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四、调研意见和建议1. 加强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经验共享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工作流程:法院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调解档案管理系统,便于查阅和分析。

3. 加强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4. 增加调解信息公开: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5.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以探索和推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引入调解专家、法律援助等方式,丰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渠道。

五、结论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推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主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引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实践探索,枫桥经验近年来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枫桥经验的创新亮点和发展模式,以及如何在新时代推动其更好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一、枫桥经验的概述枫桥经验源于浙江省浦江县枫桥镇的一种基层调解模式。

它通过“课堂调解”、“议事”、“扫街调解”等方式,有效地将社会矛盾纠纷在初级阶段得到预防和解决,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二、枫桥经验的亮点1. 善用比例论调:枫桥经验强调通过合理的分配公共资源来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

例如,通过农民合作社等方式让农民分享农田收益,避免了土地纠纷的发生。

2. 推行租金地名制度:将土地租金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回归农民、一部分用于社保、一部分用于乡村建设,有效解决了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

3. 注重借助技术手段:枫桥经验积极结合互联网技术,推行电子调解和在线预约等方式。

这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还增加了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枫桥经验的发展模式1. 强化组织领导:在县级行政领导的指导下,枫桥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了相关部门与各村(居)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活动、宣传讲座、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全面传播枫桥经验,提高广大群众的调解意识和水平。

3. 拓宽调解渠道:枫桥经验注重构建以调解工作站为中心的多层级调解网络,将调解机构延伸到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便利群众及时寻求调处。

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建议1. 加大投入力度: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重要性,加大财政支持,并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和多元化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资源投入。

2. 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同时,也应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议题。

不同的纠纷和不同的利益关系,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机制去应对。

因此,多元化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趋势。

尽管传统的解决方式包括法院、仲裁机构、政府处理机构等仍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凭借社会自身力量的解决方式越来越多。

本文将介绍一些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案例,说明这种机制是如何作用于现今社会环境下。

案例一:自媒体的作用自媒体用户近年来急剧增加,在网络上形成了庞大的自媒体平台,拥有无数的粉丝和读者。

自媒体平台可以快速地传播信息和观点,使社会矛盾的争议得到更广泛的关注。

这也帮助通过公共舆论逐渐达成共识,化解矛盾。

案例二: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调解机构是指由非政府组织运营的调解机构。

它以公正、中立为原则,不受双方利益约束而发挥作用。

第三方调解是采用非正式的方式解决争议,在司法程序上节省时间和费用。

与传统的法庭诉讼相比,第三方调解是更加快速、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

案例三:工商协会调解机制工商协会调解机制是在企业之间展开的非资产性争议解决方式。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生纠纷是非常常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通过司法过程解决某些纠纷,会消耗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

因此,工商协会调解机制作为一种低成本、快速、简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综上所述,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趋势。

它不仅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创造和谐的社会,还可以在法制与公正原则基础上节省时间和资金成本,加速纠纷解决过程。

我们希望,未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继续发展完善,并且有助于为更多的纠纷提供妥善的解决途径。

此外,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能促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也对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

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不仅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还有利于尊重个体权利、维护公正公平的法治原则,并且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M 14和谐社会建设丨H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刘德宏(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福建福州 350014)【摘 要】 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

文章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为研究案例,认为福州市在这方面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分析了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整合;打造素质过硬调解队伍;优化调解方式,打造智慧调解平台。

【关键词】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深改委专门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能将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以福州市为研究案例,探讨了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问题。

一、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治政之要在于安民”。

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背景下,福州总体呈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良好局面。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因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呈现出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专业性、面广量大、调处难度加大等特征。

2017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4762件,其中邻里纠纷4896件、损害赔偿纠纷2235件、婚姻家庭纠纷1123件、山林土地纠纷767件、劳动争议纠纷618件、征地拆迁纠纷575件、合同纠纷554件、房屋宅基地纠纷519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518件。

[1]针对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福州市在调解机制创新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努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在基层,早在2010年,福州市就成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下设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置福州市城区43家省、市属医院及大型民营医院的医患纠纷。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调研报告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社会矛盾纠纷,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对立的事物。

就其产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有其外部的条件性和内部的规律性。

从社会矛盾纠纷所处的地位、内容、性质来说,它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决的方法有:情感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法律的方法。

本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特点、调处机制现状和完善作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

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

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滋生矛盾纠纷的温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

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与自然资之间的反比发展,催化了矛盾数量的剧增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

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相当突出。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一、概述矛盾和纠纷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多元化社会中更加突出。

为了有效地解决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各国不断研究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

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选取了几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及与相关专家进行深度访谈,获取他们的观点和建议。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1.法律机制各国普遍采用立法的方式,通过制定法规和法律,规范并解决矛盾纠纷。

例如,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国的仲裁法和调解法等。

法律机制具有明确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提供相对稳定的解决渠道。

2.非法律机制除了法律机制外,各国也在不同程度上倡导非法律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例如,新西兰的和解委员会、日本的调停机构等。

非法律机制注重双方协商和和谐解决,强调社会共识和和睦关系。

3.多元化机制随着社会发展和矛盾纠纷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倡导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机制包括了法律机制和非法律机制的结合,以及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例如,英国的解决纠纷服务、加拿大的纠纷解决中心等。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1.引入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开始引入眾多技术手段。

例如,在线调解平台、虚拟仲裁机构等。

技术手段的引入可以提高解决效率和降低成本,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率。

2.多元化解决途径传统的纠纷解决途径主要依赖法律机制,但随着社会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问题无法仅仅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未来的趋势是倡导多种解决途径的结合,包括法律机制、非法律机制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整合。

3.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纠纷解决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法律机构,更需要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

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和参与度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重要方向。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指一套由政府、法律、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方参与的制度和方法,以推动社会矛盾纠纷从冲突对抗走向和平协商,达到和谐稳定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矛盾纠纷的本质特点,分析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内容和原则,并阐述其意义和效果。

一、矛盾纠纷的本质特点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方在利益、权益、价值观等方面产生冲突和分歧,表现为对立、对抗、矛盾等形式。

矛盾纠纷的本质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普遍性: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无论是个体之间的矛盾还是群体之间的矛盾,都是不可避免的。

2.多样性:矛盾纠纷的类型和呈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个别的、局部的矛盾,也有全局的、全面的矛盾。

3.性质复杂:矛盾纠纷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引发的,涉及利益、权益、价值观等多个方面,使得矛盾纠纷的解决更加困难。

4.动态性:矛盾纠纷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变化,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会发生变化。

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内容和原则1.多元化原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注重发挥各方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参与模式,实现矛盾纠纷的广泛对接。

2.法治原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要坚持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增强公正性和可预期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要坚持公正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处理各方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协商原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要鼓励并引导各方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寻求和谐稳定的解决方案。

5.预防为主原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要注重预防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则,及时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避免其进一步发展和扩大。

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意义和效果1.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运作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化解冲突和分歧,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一、引言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常态,但如果不及时化解,则可能演变成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为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本次调研主要从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重要性1. 社会稳定: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为社会事件。

2. 人民福祉:有效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水平。

3. 政府形象:积极主动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政府部门通常获得的信息比群众更加全面,而广大群众的诉求和需求则难以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导致信息不对称。

2. 排查能力不足:一些地方基层政府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的排查人员和技术支持,无法高效地夜排查问题,从而影响了解决问题的速度和效果。

3. 处理手段单一:当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大部分还是依赖简单的调解、协商等手段,而在一些复杂矛盾纠纷中,这些手段往往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对策措施1. 设立矛盾纠纷排查专门机构: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并配备专业和技术人员。

2. 建立科学判别和解决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判别和解决机制,包括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矛盾纠纷裁决机构等,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解决方案。

3.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渠道,实现信息的双向流通,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诉求,从而能够更好地排查和解决矛盾纠纷。

4. 建立培训和储备制度: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储备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他们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也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福州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愈发凸显。

一些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公正、社会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和蔓延,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挑战。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福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加强社会调解力量建设等举措,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研究将从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化解机制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福州市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以及其创新效果的评估,探讨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的意义和发展方向。

希望通过本次研究,为福州市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寻求创新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和政策制定参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创新研究,为构建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为福州市的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福州做出积极贡献。

1.3 意义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任务之一。

福州市是一座经济发达、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城市,解决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和创新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可以为当地政府提供参考和借鉴,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通过研究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和机制,可以有效了解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制定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造成的种种问题也越来越多。

如何有效地预防和调处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这方面,“枫桥经验”成为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成功案例。

作为新时代的发展方向,我们应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以下调研和实践:首先,我们需要扩大“枫桥经验”的宣传和推广。

只有当社会广泛了解该经验的实践意义和成效,才能更好地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借鉴和参考。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健全,但在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方面还存在不足。

我们需要针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制度改革,完善各项法律条款,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第三,我们需要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组织和参与。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矛盾的纠纷不断出现,新形势下的“枫桥经验”需要得到时代的认同和支持。

同时,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探索各种可以避免甚至减少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包括文化,教育,福利工作等方面。

最后,我们需要总结“枫桥经验”实践的成效,并根据实践经验持续优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会不断出现,必须不断的从实践中寻找到更为科学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枫桥经验”实践的成效,并在实践中不断向前推进。

总之,“枫桥经验”是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它对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具有实际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新时代大背景下,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建立更为有效和可行的机制和方法,为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要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我们需要建立完整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解解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加强宣传和推广。

类似“枫桥经验”这样的成功案例,需要被更多的人看到,了解和学习。

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

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

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调查调研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机制专题调研报告解决纠纷开展多元化矛盾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置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战略位置。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注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主线,以治安防控体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建设为重点,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活动为核心,深入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全社会高度重视,并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化解相结合,一般纠纷与定期排查相结合,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运转,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真正呈现出社会稳定、民族和睦、治安良好、群众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

现就如何建立“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机制”浅谈如下认识:一、XX社会矛盾基本状况XX乡位于县城东南部,地处哀牢山和XX山中部,位于东经100°28"—100°40",北纬24°42"—24°56"之间,东接XX县和XX州XX县,南连XX地区XX县,西界XX镇,北邻XX镇。

全乡总面积251.95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790米,最低海拔1446米,平均海拔2118米,年平均气温15℃,全年无霜期300天,年平均降雨量1250毫米。

全乡有13个村委会,222个自然村,290个农业小组。

居住着汉、彝、白、哈尼、傣、苗、傈僳、佤、纳西、回、布朗11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7377人,占总人口的48.8%;201X年末,全乡共有居民9561户,农业户8776户,总人口35720人,农业人口34799人,人口密度142人平方公里;现有耕地面积28148亩,农民人均占有耕地0.81亩。

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的调研报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渐完善,各种解决途径更加丰富和定制化。

本报告旨在探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当前,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途径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协商调解途径和特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

1.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最常见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依托于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途径在解决复杂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协商调解途径协商调解途径是一种相对灵活和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调解、居民委员会调解、基层组织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协商调解途径在处理一些小规模矛盾纠纷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特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特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指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人群或特殊情况下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解决;消费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

这些特殊解决途径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途径仍然偏重尽管我们有丰富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但大部分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仍然倾向于选择法律途径。

这可能是因为法律途径比较明确,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也反映了其他解决途径的相对不足。

2.协商调解途径有待进一步推广协商调解途径在解决小规模矛盾纠纷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或行业在推广协商调解途径方面的不足。

加强协商调解机制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其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3.特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仍然亟待完善尽管一些特殊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

不会留下后遗症。

2、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

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福州市面临着日益增多、矛盾纷争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福州市政府不断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创新研究,积极构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致力于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福州市政府成立了“纠纷调解委员会”,并组建了一支精干的纠纷调解队伍,采取“主动化解、强制调解、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纷争,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深入,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逐步完善,建立了涵盖各个领域的纠纷调解机构,实行“部门联调、多元参与、法律支撑”的机制,大力推进调解员培训和资源整合,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 多元化: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处理矛盾纷争,包括协商调解、强制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形式,让矛盾纷争得到有效的解决。

2. 公正性: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高效性: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现了资源整合,建立了分级处理体系和专业化调解机构,提高了调解质量和效率。

4. 法制化: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支撑,在调解中注重法律程序和法治原则的适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1. 成立专业化调解机构。

福州市政府成立了多个专业化调解机构,如福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福州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等,为不同领域的矛盾纷争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2. 推行媒体曝光制度。

福州市政府通过媒体公布矛盾纷争和调解结果,形成社会监督和舆论压力,促进当事人遵守调解协议。

3. 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力度。

福州市政府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设置法律服务站、网上法律服务平台等,为民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和服务。

4. 加强调解员培训。

福州市政府注重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加强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技能。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摘要]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高发性、群体性、利益性、复杂性等特征,但我国很多地方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尚未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上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

理念上的误区与体制上的障碍是问题产生的根源。

发挥政府在调处社会纠纷的作用、对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进行重新布局、建立专门机构重点解决群体性纠纷、正确发挥审判的作用是走出目前困局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日渐增多。

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在政策层面和理论界达成共识,但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还不成熟,各机制的作用发挥有限。

如何实现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融合,增强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两大类。

其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有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和民间仲裁等形式;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有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等类型。

目前,我国各种机制在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以民间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弱化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从2008年下半年起,该市各政府部门就联合建立了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

同时,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

截止到2010年,该市又成立了5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5家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和各县又相继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但从运行的情况看,此项机制在实践中采用的比例较低,普通民事案件适用的用较多,商事案件比较少,刑事(自诉)和行政案件使用的则更少。

(二)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行政裁决不收费,效率高成本低,是一种比较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目前除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无动力主动化解纠纷,行政机关为免被诉诸法院,对于裁决民事纠纷持消极态度。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本课题组【摘要】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矛盾纠纷调处方式多元化的理念还没有形成广泛共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建设有待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组织等发育不充分组织建设、激励机制尚待完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依据不足等。

建议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仲裁机制、行政裁决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其协商对话、非对抗方式、保密中立、程序简便灵活、节约公共成本、获得双赢结果等优势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关注和采纳。

一个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科学系统的纠纷解决体系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环境和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国情既是大势所趋也是现实需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趋势特点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尖锐且纠纷的主体、性质、形式、过程及社会影响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如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新交易模式的活跃引发网络购物、网络约车服务、互联网金融等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

社会矛盾纠纷总体上呈现多元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也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

具体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以下趋势特点。

一是客体复杂化和主体多元化。

产业结构、经济结构、思想观念、传统习惯等各方面的差异致使矛盾纠纷复杂化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转为如今的“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复杂状态。

随着经济发展的驱动、渐进深入的改革尤其导致了县域矛盾纠纷的增多并且主体也正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已由过去仅限于群众之间发展为群众之间、群众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群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是类型多样化。

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信息化和基层民主化在这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不同群体的自身利益因而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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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内容提要: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

矛盾纠纷源于社会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

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总体呈现出类别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特点。

而县、乡、村三级及中介组织调处机制不畅,导致矛盾不断积累,社会冲突显现。

只有建立高效、灵活、便捷的调处机制,通过多方联动、主动出击,才能达到“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良好调处目标。

关键字:矛盾纠纷调处原因特点机制目录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根本原因。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一)类别多样化。

(二)主体多元化。

(三)内容复杂化。

(四)调处疑难化。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

五、参考资料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我不是潘金莲》,一部反映上访的电影成为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影视教材,矛盾纠纷是当下社会的热点,总结形成一套调解机制非常有必要。

矛盾纠纷,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感情、利益等因素形成的对立现象,其产生的过程有着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交杂和转换。

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从性质来说,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它有着起因、经过、高潮、化解、结束的一个发展过程。

社会矛盾纠纷要历史的看、全面的看、发展的看,才能把握其实质及脉络,在解决中才能切中命门,综合利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以利引人,以道化人等方法,最终解决矛盾纠纷。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矛盾纠纷从大的方面来说源于社会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不同领域,在打破旧的格局形成新的格局过程中,所发生的利益碰撞。

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你有我无、你大我小、你强我弱、你多我少的对比和斗争。

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受到道德、情感、认知等方面的支配;客观因素是根本原因,受到利益、体制、等方面的支配。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为了激发社会活力,改革开放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社会主义就是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了一个阶段的主旋律。

随着多年来政策、资本等资源的积累,东部沿海地区比内陆地区富有,城市要比农村富有,权贵阶层要比劳苦大众富有,区域中心要比周边城市富有,而且差距越拉越大,“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并未形成,反之出现为富不仁、为官不为等现象。

这种不平衡是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

(二)人口与资源发展不平衡是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人均基数少。

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是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认清的一个基本情况。

人们获取生活和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

二是差距因素多。

资源向来具有集聚性,虽然现在取消了城市与农村户口,但是绑架在户口上的原有福利待遇机制并未取消。

这一少一多恰恰是人口与资源不平衡的体现,在本来就不多的“雪”上增添了一分不均的“霜”,是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新旧体制转轨是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体制的变革是社会的转型,在思想、经济、政治等方面都会带来深刻影响。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共存,这是长期将会保持和发展的一种趋势。

改革任何时候都会有新利益集团和旧利益集团的斗争,这个博弈过程反映在方方面面。

如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住房保障体制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领域,都是矛盾纠纷多发地,各种各样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直接原因。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内容一是社会资源配置失衡的矛盾和纠纷。

社会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公共卫生资源等。

由于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失衡,从而引发了社会矛盾。

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拆迁补偿问题逐渐成为热点。

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在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领域,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是很多方面的。

包括社会治安方面的矛盾、公共交通方面的矛盾等。

三是历史遗留领域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历史时期主观条件的限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无法做到完整无缺。

加之一些部门、行业在贯彻执行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并不十分彻底,使一些矛盾和问题积少成多。

四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逐步升温。

三、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当前,我国三期叠加,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呈现出矛盾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群体越来越多样,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推动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风气正在形成。

具体有以下特点。

(一)类别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别增多。

从行业来看,有劳动保障纠纷、有企业商务纠纷、有住房保障纠纷、有交通运输纠纷等;从区域来看,有城乡纠纷,有国际纠纷等;从数量来看,比如有个人与个人的合同或者婚姻纠纷,个人与群体的维权性质纠纷,群体与群体之间对抗性质的纠纷等。

(二)主体多元化。

当前,社会处于大流动、大沟通、大竞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碰撞交流频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层次不断深入。

随之而来的是这种纠纷体现在方方面面,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等等。

(三)内容复杂化。

矛盾纠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会发生到的。

它是个历史积累的过程,交杂着多种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还会不断转化。

有时很难从一方面窥其所用,对与错、好与坏、正与邪都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没有完全的大正大反。

比如,一件案件中,有政府的政策主要导向,也有群众的意愿要求,还可能有公务人员的执行倾向,三者寻找一个平衡点可能非常复杂。

(四)调处疑难化。

类别多样、主体多元、内容复杂,直接对治理者来说就是调查要素多、调处时间长、沟通主体多,调处疑难非常头疼。

怎么样寻找一个突破口,捋出一条脉络来对于解决问题非常重要。

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哪些是正面要素?哪些是负面要素?是适合单一沟通?还是适合团体作战?这都是调处方必须面临的种种问题。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一)政府机构健全但运行不畅。

从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来看,矛盾纠纷解决的职能部门已经健全,从政法、综治部门到司法部门,再到信访部门都有着不同的机构和职能,各级各部门在协调处理矛盾中大多也都明确了相关负责人。

从表面来看,可以说机构健全、人员齐备、考核到位,但实际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首先是缺人手,乡村一级面临的矛盾案件非常多,但矛排、矛调部门的人员多是单兵作战,其他好多是兼职,精力上无法保证。

其次是缺经费,尤其是现在公车改革后,无人愿意下乡,误餐补贴、交通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工作很难开展。

第三是缺培养,矛调工作所要求的知识、经验比较丰富,老同志嫌麻烦不肯干,新同志缺经验干不了的现象也很多,但这方面的培训、培养投入还是不足。

(二)中介组织专业但下沉不到基层。

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队伍,但多是在县城中心服务,无法真正下沉到基层提供上门讲解和咨询服务。

群众的疑惑和困难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这就导致法院门庭若市,中介组织门庭冷落。

(三)旧有村级调解机制打破但新机制未全面形成。

以往村里的矛盾纠纷是靠乡绅、乡贤来调解处理的,比如一些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退休老干部凭借多年来的威信和工作经验来进行调解,大家也比较信服。

后期由于村里外出打工的人较多,思想多元化,有的人甚至道德沦丧,对同姓、同族、长辈和对政府组织的认同感在下降,原来的调解机制已经被逐步打破,现在出现的村规民约等形式效力不足,村干部有时也怕得罪人,所以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有时也会拿一句“有事去找政府”来推卸出去。

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机制是一个综合体,包含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制度规范、思想教育、文化宣传等方面。

这里主要以县乡村三级调处作为探讨重点。

(一)分级负责,分级办理。

村级以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村民自治要求,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矛盾纠纷协调员。

坚持以乡(镇)基层为主体,县、乡分级负责、分级化解。

对乡村涉纪信访问题,县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办理;调查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按普通信访事项办理。

对中央、省交办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三包案”;对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事项以及市交办重要信访事项,严格落实“四包一”措施,由一名县级领导、一名乡科级干部、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公安民警包一名重点信访人员;对一般信访事项,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明确包案领导和承办责任人,依法按政策办理。

既强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又严格落实分管领导“一岗双责”,通过层层分解责任,严格落实到人,形成了领导重视、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逐案建立了台账,做到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诉求、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处理过程、化解情况、后续措施、稳控情况八个明确;做到责任落实全程留痕,资料证据有备可查。

(二)清仓见底,集中交办。

对列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认真排查、集中梳理、弄清底数、分清类别,按照属地和问题性质进行划分,依照事权,集中交办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

同时,召集纪委、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召开信访联席会议,重点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非正常上访以及接待处理群众反映涉纪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摸底,全部分类建档。

(三)统筹协调,包案解决。

进一步落实信访问题包点责任制,按照县级领导包乡(镇)、行业分管包单位的原则,推动问题解决。

对本县内跨乡镇、跨部门的信访事项以及其它重大信访事项,分管县领导直接牵头协调,包案解决。

对县级包案领导仍不能解决的,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县级包案领导加注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解决。

(四)利用中介,多元调处。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法律援助服务、仲裁、行业部门的咨询协调、信访部门的分流处理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是认清问题实质、对阵下药、命中要害才能够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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