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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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复议规定

省行政复议规定

省行政复议规定省行政复议规定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被复议人的申请或者被行政检察机关申请,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核、裁定并发出对行政行为结果的确认或者否定的行政活动。

该规定是每个省份的政府制定,以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意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省行政复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省行政复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行政行为,并且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均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对一些复议案件进行了排除,如仲裁行政行为、行政审批行为等。

二、复议申请和接收规定规定了复议申请的条件和方法,申请人必须详细阐述其复议请求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接收到申请后,被复议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三、复议程序复议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复议调查、裁决作出三个环节。

首先,被复议人审核申请后,作出受理决定,并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口头提出的复议请求转交给行政复议机关。

接下来,行政复议机关将展开复议调查,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等程序。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原来的行政行为作出裁决,并且发出对该行政行为的确认或者否定。

四、裁决效力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做出,在行政执行上必须遵守和执行。

但如果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向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救助金等。

总之,省行政复议规定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

各省应密切跟进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完善本省的行政复议机制,促进政府治理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行政复议规则

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28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九条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四)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

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

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

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

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

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

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

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二、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定的缺陷《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不规范。

行政复议法提到证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第一处是第3条第2项规定了复议机构的取证权;第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三处是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第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阅卷权;最后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原则规定。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正文:----------------------------------------------------------------------------------------------------------------------------------------------------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行政复议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特制定以下审理规则。

一、受理范围司法局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但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

(二)受理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程序(一)审查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证据规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琼府[2001]26号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琼府[2001]26号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正文:----------------------------------------------------------------------------------------------------------------------------------------------------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琼府[2001]26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楚,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前款所称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听证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可以依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听证活动由首席听证员主持进行。

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2至6人担任。

行政复议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员。

第八条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指定书记员按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二)向听证参加人询问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决定通知证人和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四)决定证人作证,以及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五)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一、背景说明在行政复议请求中,证据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使行政复议程序顺利进行,我们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

下面是我整理的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证据材料清单1. 申请行政复议书这是行政复议请求的正式文件,应当详细陈述请求的内容和事实依据,要求有法律依据支持。

2. 要复议的行政行为和文书该行政行为和文书应当和申请行政复议书一同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裁定书•行政集体契约•其他符合条件的行政行为和文书3. 法律法规随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包括:•中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司法解释、司法规定、司法意见;•纪律处分条例、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条例等涉及到本案的具体法律法规。

4. 证人证言和知情证明材料这些材料都是在案发情况下或行政复议期间了解本案情况的人员提供的,因此具有一定的证明性。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和地址•证言和知情证明书5. 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材料其主要的作用是让行政复议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本案情况,包括:•询问笔录或笔录副本;•调查材料或文件;•现场勘查报告或图片;•检验证明和鉴定报告;•其他证据材料。

6. 其他证明材料为了证明本案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应当准备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网络贴文、视频等相关截图材料•其他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三、结论以上就是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清单的详细内容。

如果你需要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根据上述清单,准备齐全的证据材料,增加自己的胜诉几率。

行政复议法ppt课件

行政复议法ppt课件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应提供原始载体或复制件,并注
明制作方法、时间、地点等。
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证人证言
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证言应真实、客观。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 证据。
鉴定意见
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对专 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意见应具 有科学性、权威性。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复议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作出 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有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规划局批准某公司在居民区建设高楼,引发居民不满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 查认为规划局批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案例二
某县公安局对某公民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该公民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 机关经审查认为处罚过重,予以变更。
受理程序
接收申请、审查申请、决 定是否受理等步骤。
审理与决定
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听证审理等 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审理内容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定期限 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
维持、撤销、变更或确 认具体行政行为等决定
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执行与监督
执行程序
复议决定的执行主体、执 行方式及期限等要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复 议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相关法 律法规也不断出台。
02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营自主权的。

最新关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最新关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处于一个较薄弱阶段,《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非常原则,而且极不成系统,我国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二、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

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

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

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决定证据的取舍,难以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建议一、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

在某些案件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因为难以举证加以证明而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和救济,有失公正。

从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相对人行使的是私权,公权与私权的对抗中,私权无疑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在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行政复议法中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应当进一步明确。

二、建立听证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借鉴其合理的成分,象民事诉讼那样建立证据交换制度,主要理由是:一是一些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数量多,时间跨度大,证据之间冲突多,如果集中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听证时间冗长,影响审查判断证据质量。

二是在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不具有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权能,要求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决定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必将长期在行政机关内循环,形成上访案件或诉累。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司法中,针对不同诉讼中的证据,为了确保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比较好的使用、质证,我国最高法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一)案情疑难、复杂的;(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四)涉及行政赔偿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举行听证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人员是指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记录人一名、听证员若干名。

案件较为简单的,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或者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九条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四)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赣司复审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司复审字〔2019〕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规定》《江西省行政复议人员办案守则》等五项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10月28日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适用本规则。

厅行政复议审理处和行政复议受理与应诉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复议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其他机关转送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业务处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证据保密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证据保密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证据保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条保密义务1.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复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2.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复议案件中涉及的未经公开的证据材料。

3.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复议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保密措施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证据保密室,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进行保管。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证据领取、归还制度,明确证据的保管责任人。

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确保证据安全。

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证据的传递、查阅、复制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证据不被泄露。

第五条保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后,可以解除保密措施。

第六条保密例外1.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的,可以查阅、复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密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涉及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第七条法律责任1.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制度,泄露证据材料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

当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单位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今天,小编带着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一)客观性规则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

如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即是书证等。

那么存于外界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其本质属性应是客观性,这也是行政诉讼中法官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一条规则。

▲(二)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

法官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三)合法性规则指法官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四)传来证据采用规则以案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

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增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传来证据进行认证时,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审查其在辗转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无法确定其来源,则不能采用。

传来证据虽相对原始证据不太可靠,但其对案件事实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

证据规则2022全文

证据规则2022全文

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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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九条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四)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前款第(一)、(三)项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十条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或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在上述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提供关于申请资格、知道时间、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具有事实根据或者证据来源不明的,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和依据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时,提供下列证据:(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二)被申请人具备(或不具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合法职权范围的依据;(三)申请人属于(或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依据;(四)申请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事实的证据、提出有关申请(或者未提出有关申请)事实的证据;(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六)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其他证据,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有关证据和依据;(七)复议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据或依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填写行政复议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十三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补充有关证据:(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四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份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由经办人员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章提供证据的要求第十七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含原本、正本和副本)。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是外文的,应当附有经有权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由关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按手印认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收据、发票、罚单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同一种物品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有声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

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认可;(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二十二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勘验人员和申请人、第三人按手印认可。

申请人、第三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按手印以示证明。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对于没有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但有多个证据间接证明的,可视为该证据的形成。

第二十四条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经权威机构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和翻译人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由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确认。

第四章行政复议机构取证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认定的;(二)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三)申请人或第三人因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提供了获取该证据的确切线索的;(四)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供的;(五)涉及山林、土地、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六)为查明事实,确有必要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二)调查时向被调查人说明身份,并出示证件;(三)告知被调查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和故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四)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五)调查笔录应向被调查人宣读或请被调查人阅读,并由被调查人按手印认可。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细致耐心,客观公正,注意保密,防止主观臆断。

第五章证据的审核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对经过质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准确认定事实。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客观原因和客观过程;(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与案件程序性事实或实体性事实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的大小;(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大小;(三)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四)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三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虽然认可,但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七)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或者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提供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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