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办事指引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
地址:江川区景新路20号
六、申请材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材料形式
要求
1
江川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2
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3
建房申请人(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
1
纸质
4
《批新交旧协议或合同》、《并房协议》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江川区景新路20号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时—12时,下午14时—18时。
(二)受理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收到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单位或个人发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国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附件1
一、江川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流程图
江川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姓名
住址
乡(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
申请用地情况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用地类别
用地位置
村民小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乡(镇)国土中心(管理)所审核意见
红塔区被征地农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
红塔区被征地农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决定的通知》(玉政发〔2008〕134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安置用地是指红塔区境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坝区和生态核心区北片区(红龙路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边界内)范围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10%的比例,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预留安置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筹规划、集约节约,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预留安置用地纳入规划,合理安排预留安置用地。
第四条预留安置用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的原则。
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和依政策所获预留安置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的,可依据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调整置换,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非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
第六条预留安置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城市规划用途确定,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的用地。
预留安置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相关部门不得为预留安置用地办理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用地、建设手续。
第二章土地的取得和供地方式第八条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土地用途,使用预留安置用地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村(组)集体“预留安置用地”字样。
第九条在已征转的预留安置用地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快落实建设项目,并按规划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取得预留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开发建设。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2年6月1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经济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和搞好村镇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用地原则,编制村镇规划,审批权限,奖惩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镇建房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宣传、组织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学习讨论,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我省人多耕地少,山多平地少,控制村镇建房用地,节约耕地,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
村镇建房,凡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能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第三条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社员按照规定的用途,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批准,不准在承包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上建房、毁田打坯、葬坟、开矿、挖砂、烧砖瓦等。
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以及荒山、荒地、宅基地的使用,必须服从集体的统一规划和安排。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租赁和违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
一、各地要在二、三年时间内,按照《村镇规划原则》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制订出村镇规划。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红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强化红塔区在中心城区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扩权强区,全面推动红塔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运转高效、管理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向红塔区下放(含回归)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38项。
红塔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含回归)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要在明确各自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下放(含回归)事项的审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及时与红塔区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在9 月底前完成下放(含回归)事项的相关交接工作,从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管理权限执行。
二、向红塔区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对市级下放(含回归)红塔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由红塔区政府进行研究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审批管理行为。
向红塔区下放(含回归)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级下放(含回归)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向红塔区下放(含回归)管理事项的正常运行。
附件:玉溪市下放(回归)红塔区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汇总表.doc (共38项)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执法依据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 3项)第一项核发、审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经过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并实施年度审验。
收费许可证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分级核发,中央驻昆收费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及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发。
”第十三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验同时进行。
”(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第四条:“年度审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社会监督的原则。
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全省年度审验工作,并负责中央驻昆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各地、州、市物价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部门负责年度审验。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法规,调控市场物价水平、规范收费等行为;制定全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办法和调整方案;依法制定和调整实行地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组织全区《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审验;组织做好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参与垄断性行业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协调重大价格矛盾和争议;审批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组织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缴费登记卡》的发放和管理,做好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全区收费和收费管理工作。
瞿怀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瞿怀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学军张导惠琼【审理法官】赵学军张导惠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瞿怀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瞿怀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瞿怀金【当事人-公司】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徐绍芬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佘玮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李声扩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陶昱丹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绍芬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佘玮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李声扩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陶昱丹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绍芬佘玮李声扩陶昱丹【代理律所】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瞿怀金【被告】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瞿怀金针对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拆除行为系由任井社区组织实施,区政府并未作出被诉行为。
同时,在案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区政府委托任井社区拆除了涉案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县区人民政府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主体不是县区人民政府的(2)要件不全的(3)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3.《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办理机关为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批复机关为玉溪市人民政府。
四、审批条件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
3、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
4、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处理到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主体不是县区人民政府的(2)要件不全的(3)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4)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5)违法用地处理不到位的(6)不集约节约用地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保安大厦、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三级联网审批系统申报办事窗口: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3路、18路公交车到保安大厦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次厅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保证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和工程质量,使农村住房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约、环保、美观的要求,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农村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村民个人建房。
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建造住房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
即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
(三)符合当地实际、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引导村民投资建房、改善住房条件的政策措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玉政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玉政发〔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求、必须履行法定职权职责的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其中将对部分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由修订责任单位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附件
注:“备注”中打“★”的表示暂时保留,下一步需进行修改完善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全市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好4类重点对象的安居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档立卡户C级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改造及D级危房开工,2018年4月完工;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4类重点对象C、D 级危房改造;到2019年年底连同兜底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面完成。
(二)基本原则1.安全为本。
牢牢把握脱贫攻坚目标要求,以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户安全有保障为目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2.分类实施。
根据不同的改造对象和危房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合理筹划、科学安排改造工作,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3.扎实推进。
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确保质量和效果,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因房致贫、返贫。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精准核实存量危房。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玉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9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环境保护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19•【字号】云政发[1996]153号•【施行日期】199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153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村搞好村镇建设,节约和保护耕地,现对有关事项作以下规定:一、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论是改建、扩建,还是新建,都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绝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承包责任地中起房建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迁并,改造旧村庄,将原址复耕还田。
二、农村居民要求建住宅需用地的,必须向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后,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凡占用耕地的必须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凡占用非耕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工。
对无年度用地指标,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对现有住宅进行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一律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三)山区、半山区、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农村居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向乡(镇)政府缴纳占用耕地补偿费,标准是该耕地年产值的4至6倍以上。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5日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1.一律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标准控制的原则。
2.一律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3.本地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要求、办结时限和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房屋檐口高度等建设标准一律应作为村务公开内容。
4.农村住房建设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一律不得施工。
5.农村住房建设一律实行“亮牌施工”,设置《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牌》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建房地址、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房屋檐口高度、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等基本信息。
6.违法违章建筑不能按照规划要求整改到位的一律拆除;对农村违法建房首个举报者一律给予奖励。
7.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一律实行“五到场”,即批前选址到场、建前放线到场、建中监督到场、房屋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8.未取得用地和规划条件核实文件的,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玉溪市红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玉溪市红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红塔区人民政府2011年12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2)第一节区域概况 (2)第二节规划目的、任务、依据、范围及期限 (4)第二节规划实施管理 (8)第二章规划背景 (9)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9)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0)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5)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5)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6)第三节主要规划指标 (16)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第一节调整农用地结构 (18)第二节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20)第三节合理调整其他土地 (21)第五章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 (22)第一节农用地布局 (22)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 (23)第三节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布局 (24)第四节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25)第五节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26)第六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6)第一节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原则与要求 (27)第二节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向 (27)第三节耕地保护 (28)第四节基本农田保护 (30)第七章土地整治安排 (34)第八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37)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安排 (37)第二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措施 (38)第九章建设用地调控 (40)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40)第二节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 (40)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2)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5)第一节中心城区定位与发展目标 (45)第二节城市布局发展方向原则 (45)第三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46)第四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调控 (46)第十一章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8)第一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问题 (48)第二节生态用地安排 (49)第三节构建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格局 (50)第十二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52)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52)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53)第三节林业用地区 (54)第四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55)第五节独立工矿区 (56)第六节风景旅游用地区 (56)第七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57)第十三章乡(办事处)土地利用调控 (58)第一节城镇体系发展思路 (58)第二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9)第三节其他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调控 (61)第四节其他乡土地利用调控 (65)第十四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67)第一节法制保障 (67)第二节行政保障 (68)第三节经济保障 (69)第四节技术保障 (70)附表 (71)附表1红塔区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表 (71)附表2红塔区上级下达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72)附表3红塔区上级下达控制指标与规划指标对比表 (73)附表4红塔区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74)附表5红塔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2020年) (75)附表6红塔区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76)附表7红塔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_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修订版)2016 年12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10)第四章建筑退让 (17)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6)第六章绿色建筑设计 (33)第七章停车设置 (37)第八章海绵城市建设 (42)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44)第十章市政工程 (51)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 (62)第十二章附则 (66)附录一:名词解释 (67)附录二:计算规则 (86)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1)附录四: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 (100)附录五:玉溪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 (106)附录六:玉溪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
第四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
根据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玉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1-第六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玉政办通〔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19〕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5日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是市委、市政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关系广大农村群众住房安全问题的民生工程。
为切实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居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2019年9月底前实现我市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清零目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8〕4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安全为本,卫生整洁。
坚持“安全稳固、遮风避雨”基本要求,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二)农户主体,县区主责。
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外,居住在危房中,但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
坚持农户为主体,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村、乡镇、县层层审核后确定改造对象。
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的危房改造责任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自筹为主,政府扶持。
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
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号】玉政办通〔2017〕21号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文件
的通知
玉政办通〔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2月27日印发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37号),文件中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
”从3年多的实施情况看,将土地整治项目交给乡镇(街道)实施,项目变更随意性大,项目提交验收周期太长,且不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根据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征求意见反馈,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废止《玉
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37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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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
第十条 行政村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宅基地建房包括以下形式:
(一)村(居)民个人建房。即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建造住房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即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
自然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村庄整治工程等项目建设,综合布置住宅、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编制“三图一书”,即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编制说明书。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利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国有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经居民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建房。
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行政许可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第八条 宅基地建房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涉及宅基地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在办理场所公布,并将收费项目及依据进行公开口分布、区位条件、产业特点、资源状况等因素,按照撤并、改造、保护、扩建、新建等类型,对现有村庄进行分类,明确村庄规划发展目标,编制“二图一书”,即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编制说明书。
第十一条 自然村应当编制建设规划。
第二条 在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宅基地从事住房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居)民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兴建住房的活动。
利用城市建成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国有土地进行住房建设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符合当地实际,村(居)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第四条 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建房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居住安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建房的用地审查、报批及监督管理,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宅基地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宅基地建房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税务、工商、质监、防震减灾、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宅基地建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建房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依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建房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证;
村庄内仍有未利用的空闲地、宅基地可安排建房的,不得批准占用
(三)实施宅基地建房项目的建设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建房项目核发准建证;
(四)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建房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对宅基地等相关集体资产、权益的管理主体作用,加强对宅基地及其建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宅基地建房活动。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验线。
第十六条 宅基地建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房单位和个人需要对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改建和扩建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规划许可。
严禁未经许可对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改建、扩建行为。
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宅基地建房实行拆旧建新制度。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应当根据村庄规划的要求,充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用耕地,统筹安排新建住宅、公益设施、道路、供排水及绿化等用地,组织村(居)民拆除原有旧宅、畜厩、厕所等。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宅基地建房的规划管理,审批、公布村庄规划,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管理,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的建设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0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合理利用城乡集体土地,规范宅基地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宅基地建房的层数和高度,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和当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交通、环保、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宅基地建房项目开工前,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线申请。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三条 宅基地建房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村(居)民住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