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9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3【实施日期】199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期货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开办市场申请报告;(二)开办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六)土地、房屋等权属、使用证或者占道审批文件;(七)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八)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发布日期:2021—3-26执行日期:2021-7-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商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开办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级人民府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效益的原则,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价格、税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在本**行区域内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三)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市场开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第九条开办市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报告;(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验资证明;(三)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宗商品交易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
这些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需要严格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市场结构等。
准入条件的制定旨在引导优质资本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交易规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交易规则来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交易的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以及交易参与者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风险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较高,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交易保证金、风险敞口管理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
4.信息公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提供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决策依据。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方式,包括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
信息公开的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意义和影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保护投资者利益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减少被操纵和欺诈的风险。
2.规范市场秩序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市场的混乱和非法交易。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4日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本省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管理。
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第六条举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究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南陵县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南陵县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县辖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应当从我县资源、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计划地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建设。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
对于历史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加强管理,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及星级市场考核办法;会同规划部门对市场的布局选址进行科学论证。
负责对市场内的功能建设及时进行科学指导。
招商部门在签订市场项目招商协议时,要征求商务部门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经营者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公安(消防)、卫计、环保、税务、价格、农业(林业)、文化、安监、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市场举办第六条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七条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商业网点规则和市场设置布局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4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市场建设,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规划、公安、环保、住建、发改、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编制商业网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字号】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施设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物资交流会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多方兴建、讲求实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邮电、保险、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开办主体的资格合法;(二)有相应的场地和建设资金;(三)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四)经营范围符合国家规定;(五)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宗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定期公布交易信息的制度,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不得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和履约义务进行交易,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依法设立的,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有序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平台,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以实物商品、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对象为标的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第三条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审查和批准商品现货市场的设立、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三)监督和管理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行为;(四)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单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切实做好统计分析、风险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定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并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交易席位,应当按年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市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市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买卖行为,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的场所。
第三条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市场经营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信用制度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市场创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八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要的经营设备和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照经营;(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三)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四)以虚假手段取得营业执照;(五)其他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商品和服务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服务等信息。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宗商品是指通常由于规模巨大、价格波动剧烈而在市场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商品。
大宗商品包括金属、能源、农产品等,其价格波动对全球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制定了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二、交易主体资格要求1. 参与大宗商品交易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信誉。
2. 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大宗商品交易。
三、交易规则1. 大宗商品交易需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所规定,保障交易公开透明。
2. 交易主体需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确保交易的履约。
3. 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四、风险管理1. 大宗商品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交易主体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控制。
2. 可以通过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3. 对于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交易风险。
五、监管责任1.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交易信息披露1. 大宗商品交易主体应当主动公布交易信息,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透明度。
2. 信息披露内容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市场情况,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七、处罚措施1. 发现有违规操作、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交易主体,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公开谴责等。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相关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结语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规范的交易制度,保障市场秩序稳定,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希望各交易主体遵守相关规定,持续健康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以上为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该如何管理?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整理
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依照《?市场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
二.
根据总经理提名,在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名,总经理助理?名,协助总经理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
市场下设行政部、综合部、交易部、结算部、物业管理部、法律部、安保部等职能机构,市场合理划分其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可对职能机构进行产减调整。
?
市场合理划分各职能机构岗位和职责体系,招募和培训优秀员工。
?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 三.市场交易商管理
????1.市场实行入场主体资格审查制。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制定入市条件。
对交易商主要审查:
??2).
??3).
?
市场制定专门会员管理办法。
?
交易商在其交易席位须悬挂(张贴)表明其资质(营业)的执照。
?
四.市场交易商品管理
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
???市场实行入场商品资格审查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范围,决定市场交易的商品种类,对商品主要审查:?
凡国家和地方政府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才具备入市资格;?
凡国家认定的计划性、重要生资、生产要素须在特定市场交易;?
凡国家禁止的,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
?
?????
五.
????
???1.
???1).所有市场交易须在场内进行,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
市场交易管理。
?
???1).交易方式:协商买卖以及拍卖(或委托买卖)等。
???2).交易成交时,交易双方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合同。
???3).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市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
???六
进行查处。
?
会同公安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人员安全。
?
对市场非正常交易行为、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宣布暂停交易、交易无效或组织协议成交。
?
以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
?
对市场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
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
七.市场信用管理
???1.市场依据会员等级别制,区别不同会员的商业信用水平。
?
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会员信用表现,调整评定会员(信用)等级。
?
? 八.
???1.
市场运用行政手段。
在必要时,市场管理部门或会同政府职能机构直接干预交易行为。
?
九.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项,见市场其他规章管理制度。
?
本办法经市场理事会批准生效。
?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场理事会。
无忧商务网共享和传播管理资源,引导管理人实现卓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