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言地位规划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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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
一、关于地位规划
语言规划(Language Planning)作为一个学术术语,由语言学家威因里希首先提出。1958年,豪根将其引入学术界,并从规范语言学的意义上进行定义。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对其性质、内涵等进行了广泛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语言规划由地位规划和本体规划构成。
语言地位规划是指语言规划时,为语言文字确定应有的、合适的地位,即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并协调各种语言关系。这种规划通常要借助于政治、立法、行政力量来进行,否则是难以完成的。主要内容有:配合政府制定语言政策;选择、确定标准语、共同语或者官方方言;创造、改革文字;协调语言关系等。(陈章太,2005)
二、中国语言地位规划
中国具有悠久的语言规划史,同时也有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如吴静(2004)、孟万春(2005)、苏培成(2005)等。桑哲(2006)对1949年后中国的语言规划也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他们的阐述,我们也看到了过去的语言规划非常重视本体规划,在本体规划的过程中出台了大量的标准、规范,较之本体规划,对地位规划却重视不够。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地位规划要比本体规划更重要,李宇明先生(2003)提出了汉语的“固本强体”问题。因为“更能影响一种语言前途的是语言地位规划”(郭熙,2006),因而本文主要对中国语言地位规划进行综述研究。文章主要分三个阶段来研究:建国以前的地位规划研究;建国后至改革开放的地位规划研究;改革开放至今的地位规划研究。
(一)建国前的地位规划研究1.共同语的选择
共同语的选择是语言地位规划的重要内容。共同语自古存在,其选择是一个自然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运作过
选择哪一种方言作为语言基础,决定于方言所承载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历史文化价值等各种因素。(桑哲,2006)
汉语社团在历史的各个阶段都存在一种共同语,春秋时期的“雅言”、唐宋以来的“正音”、元代的“中原之音”、明代的“中原雅音”、清代的“官话”或“官音”、辛亥革命以后所提倡的“国语”或“国音”、1913年规定人为的“老国音”、1924年改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新国音”,实际上都是当时社会的共同语。
2.文字的地位规划
早在部落联盟时,文字表达就存在混乱和分歧的现象。“黄帝正名百物以明名共财。”(《礼记》)郑玄注曰:“古曰名,今曰字。”“正名”即正字,说明当时的语言文字不统一,于是黄帝就派史官仓颉始“作书”,整理统一文字,这也可以看作是我国语言规划的滥觞。周代在文字上推行铜器铭文与籀文大篆,并且出现了根据西周王室使用的文字编纂的规范字典《史籀篇》。秦始皇行“书同文”之制,废百体而独存小篆。汉魏时期朝廷专设“书学博士”,负责汉字书写的规范化。唐朝建立不久,李渊即令严师古勘正五经文字,制作“字样”,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天下。明朝《洪武韵书》兼有正音和正字的双重功能。清代康熙皇帝敕修的《康熙字典》是集大成的文字范本。(孟万春,2005)清代的切音字运动标志着我国语文现代化的开端,为后来的文字改革工作奠定了初步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语言规划史上,汉语和汉字凭借其绝对优势始终成为语言选择和地位确定的终极目标,历代的统治者对民族共同语和主流文字都有一种历史认同感。
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语言地位规划的过程中,特别是清末以来,由于旧中国饱受内忧外患,加上政局动荡不安,政府对此基本上无暇顾及,也无力顾及。因此,这时语言规划的领导力量是一批有志于此的专家学者,由他们发起、组织和领导,政府方面只是在形势逼迫下才做了一些工作。
中国语言地位规划述略
□资中勇 王文娟
摘 要:地位规划是语言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三个时期为纲来对中国语言地位规划的研究进行综述,以期有一个全方位的认识。在肯定我国语言地位规划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不足,并对语言地位规划的未来作了展望。
关键词:语言规划 地位规划 共同语 民族语文政策 区域通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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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DAI YUWEN
2008.07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时期的地位规划研究1.民族共同语的选择和确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语言规划又进入到一个崭新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国家空前统一,百废待兴,人际间在思想交流方面的需要一下子就显得异常突出。
经过几年的社会实践,有些语言学家、语文工作者认识到在汉语方言纷杂的情况下要确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首先就要对早已形成的汉民族共同语的内涵加以科学的界定。学术界对久已存在着汉民族共同语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是关于共同语的标准有两种主要主张:一是以北京话为标准,一是以普通话为标准。王力主张以北京话为标准,他否认普通话可以成为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甚至怀疑普通话的客观存在。(吕冀平、戴昭铭,1990)
普通话获得汉民族共同语的地位和较为明确的内涵,是在1955年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随后召开的“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这两次会议明确了普通话定义中的“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1956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又增补了“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为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在语音、词汇和语法上奠定了科学的标准,使得普通话的定义更加完善而周密。
2.民族共同语和方言之间的和谐问题
一般说来,政府为了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增强民族的凝聚力,会大力提倡和推广标准语。但是,推广标准语是否意味着要消灭方言?如何处理好标准语和方言之间的关系?这些也是国家要通过语言规划来解决的问题。
普通话是现代汉语的标准形式,是国家通用语言。方言是语言的地域性表现形式,在它的服务范围内能够很好地发挥日常交际和感情沟通的功能。方言还是地域文化的重要载体,同样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里的珍贵财富。
推广普通话要求人们把普通话作为校园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和交际语言的同时,并不反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方言。同时还要保护和发展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以方言为基础的戏曲、曲艺等民族传统艺术。
随着社会进步、教育普及和推广普通话的不断深入,各地方言也在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普通话也不断地从方言中汲取营养以丰富自己的表现力。那种不加分析地贬低、排斥方言的言论和行为都会伤害方言区人民的感情,对推广普通话都是不利的。
3.民族语文政策
(1)少数民族的语言现状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有多少种,目前还没有公认的说法。《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一书(1994)认为有80种以上,戴庆厦(2000)认为有92种,另外还有120多种之说。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现状也非常复杂。有的民
族转用其他民族的语言,如回族、满族等大多转用汉语,许多俄罗斯族人转用维吾尔语;有的民族使用1种以上的语言,如瑶族使用3种语言;不少民族的语言是跨境语言,如蒙古语是中国和蒙古国的蒙古族共同使用的语言。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共有33种少数民族文字(戴庆厦等,2000),有的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有的民族使用其他民族的文字,有的民族有1种以上的文字,如傣族、苗族使用4种文字。(陈章太,2005)
(2)民族语文政策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55个。中国为了保护、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语言政策,其核心是实行语言平等,禁止语言歧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并用法律的形式对民族语言政策加以肯定。
中国现行的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法规,大都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如:1956年10月31日通过了《苗族文字方案(草案)》;同年11月4日通过了《布依族文字方案(草案)》,同年12月18日通过了《凉山彝族拼音文字方案(草案)》。1957年通过了《黎族方案(草案)》、通过了哈尼、傈僳、景颇等拼音文字方案(草案)。1958年3月27日中国科学院和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少数民族语文科学研讨会,确定了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的原则。会议认为,在创制、改革或选择文字时,必须坚持有利于本民族的发展和繁荣,也就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团结、统一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的原则。国家已经帮助壮、布依、苗、彝、侗、哈尼、傈僳、佧佤、黎和纳西十个民族创制了拼音文字,帮助傣、景颇、拉祜三个民族在原有文字的基础上改革了文字。
国内不少学者都意识到少数民族的语言政策问题也是语言地位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冯至伟(2000)认为:在多民族的国家里,实行民族平等的政策一定要包括语言平等在内。因为语言具有明显的民族特点,使用同一语言的民族成员都有一种特殊的民族感情,在他们看来,使用本族语言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语言平等就意味着没有民族平等。客观而论,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
道布(1998)、胡明勇(2005)介绍了我国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语言的政策,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和改进也进行了论述。胡叔津(1997)、于洪志(2002)、周庆生(2005)、周炜(2005)等对新疆、西藏、彝族等地区的少数民族政策也作了一些阐述。孙宏开(2005)简要分析了近10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划出现的新情况,民族语文工作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路。
我国所制定的民族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都是以丰富和发展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的,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