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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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 例外:“紧急逮捕”与“附带查封、搜查、勘验” 时可以不依令状。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220条规定: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依照 199条(令状逮捕)规定逮捕被疑人或者逮捕现行 犯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作出下列处分……进入有人 居住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搜查被疑 人。”
• 二、侦查行为 (一)逮捕、拘留流程图
• 司法刑事日本实务中,审前羁押60日并不鲜见。 • 拘传条件:被告人没有一定的居所;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
接受传唤或者不可能接受传唤时。拘传后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 羁押。(58条、59条) • 判决前羁押:“法院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犯罪行为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羁押被告人:一、被告人没有一 定的住居时;二、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将隐灭罪证时;
三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实行集中审理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权的独立。
• 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一)日本低刑事犯罪率与日本警检法关系 • 二战后70年代,日本犯罪率几乎全世界最低。 • 日本的警检法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解决社会冲突”欲望,
运用自身的职权活动积极地破案、追诉、审判,是日本司 法的中流砥柱。
• (二)国民性与日本刑事司法 • 1、国民对于国家司法官僚(不带贬义)的信
赖心理
• 国民不信任平民法官,在遭受犯罪侵害是时, 多求助于警察。
• 2、日本国民不感冒“契约”精神 • 3、集体对犯罪的“罪恶感” • 实体真实主义优先是理解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不二法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 “本法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 二、“二战”后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 • 三、现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 一、侦查原则 • 二、侦查行为 • 三、刑事公诉程序 • 四、日本刑事证据制度 • 五、日本刑事审判制度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完善,对各类案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针对华人案件的立法方面,日本主要依据以下法律:1.《日本国宪法》:作为日本的基本法,规定了日本的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2.《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处罚原则和刑罚等。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

4.《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等方面的规定。

5.《日本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二、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规定1. 犯罪行为(1)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2)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5)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第174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事诉讼程序(1)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3)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3. 辩护制度(1)律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2)自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

4. 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江歌案件的日本相关法律(2篇)

江歌案件的日本相关法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江歌案件震惊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日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

以下将从日本相关法律的角度对江歌案件进行分析。

二、日本刑法1. 凶手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陈世峰因与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关系紧张,为报复刘鑫,持刀将江歌杀害。

陈世峰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刑罚及量刑根据日本刑法第200条,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陈世峰的行为极其恶劣,日本法院最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三、日本刑事诉讼法1. 起诉与审判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检察官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江歌案件中,东京地方检察厅以故意杀人罪对陈世峰提起公诉。

日本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最终作出判决。

2. 证据规则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要求。

在江歌案件中,日本法院对陈世峰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审查,并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 诉讼时效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5年。

在江歌案件中,由于陈世峰在案发后逃往中国,导致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耗时较长。

但日本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四、日本民法1. 侵权责任根据日本民法第709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江歌案件中,陈世峰的行为侵犯了江歌的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日本民法第708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在江歌案件中,陈世峰被判处无期徒刑,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江歌家属的损失。

五、江歌案件的法律启示1.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江歌案件暴露出国际司法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国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其刑事司法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评价。

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魅力。

本文将从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角度,解析日本刑事司法体系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二、日本刑事司法体系概述日本刑事司法体系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1. 侦查阶段日本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警察侦查:日本警察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逮捕等。

(2)侦查手段:日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询问、讯问、调查、搜查等。

(3)侦查期限:日本侦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2. 起诉阶段日本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起诉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

(2)起诉标准:日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刑罚必要性为标准。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作出起诉、不起诉或终止侦查的决定。

3. 审判阶段日本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审判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审判:日本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陪审制度:日本实行陪审制度,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辩护制度:日本实行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4. 执行阶段日本执行机关负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执行。

执行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罚金等。

(2)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3篇)

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江歌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日本东京的悲剧,涉及到中国留学生江歌与室友刘鑫的命案。

此案件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诸多日本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日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对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进行分析。

二、日本刑法1. 故意杀人罪江歌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刘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日本,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2)有致他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江歌案件中,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若能证明刘鑫有故意杀害江歌的意图,并且江歌的死亡与刘鑫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刘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故意伤害罪江歌案件中,刘鑫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日本刑法第205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若能证明刘鑫有故意伤害江歌的意图,并且江歌的身体受到伤害,则刘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日本民法1. 人格权江歌案件涉及到的人格权问题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日本民法中,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若江歌的家属认为刘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物权江歌案件还涉及到物权问题。

在日本民法中,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若江歌的家属认为刘鑫侵犯了自己对江歌遗产的物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日本诉讼法1. 诉讼时效在日本诉讼法中,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未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法律规定。

在日本,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

若江歌的家属在3年内未提起诉讼,则可能丧失诉讼权利。

2. 证据规则在日本诉讼法中,证据规则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所应遵循的规则。

在日本,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鉴定、质证等环节。

在江歌案件中,若江歌的家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刘鑫的犯罪行为,需要遵循相关证据规则。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日本,刑事案件的法律追诉期是根据《日本刑法》和《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本文将对日本刑事案件的法律追诉期进行详细阐述。

二、日本刑法关于法律追诉期的规定1. 犯罪追诉时效《日本刑法》第230条规定:“犯罪之日起,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时效为15年。

”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犯罪行为,日本的法律追诉期为15年。

但是,以下几种犯罪行为不受时效限制:(1)犯人未满20岁时的犯罪行为;(2)犯人未满18岁时的杀人、伤害、强奸、强制猥亵、强制猥亵等重罪;(3)犯人未满18岁时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伤害致人死亡、放火、爆炸、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强制猥亵等重罪;(4)犯人未满18岁时的盗窃、诈骗、侵占、侵占等轻罪。

2. 犯罪时效的中断《日本刑法》第231条规定:“犯罪时效因下列原因中断:1. 犯罪人被逮捕或被判决;2. 犯罪人主动投案;3. 犯罪人自首。

”3. 犯罪时效的延长《日本刑法》第232条规定:“因下列原因,犯罪时效可以延长:1. 犯罪人在国外犯下犯罪;2. 犯罪人在国外被逮捕或被判决。

”三、日本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追诉期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下,自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计算:1. 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犯罪人逃亡;2. 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犯罪人故意隐瞒犯罪事实。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为20年。

但下列情况下,不受时效限制:1. 犯罪人在国外犯下犯罪;2. 犯罪人在国外被逮捕或被判决。

”四、法律追诉期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犯罪侦查阶段在犯罪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以查明犯罪事实。

如果超过法律追诉期,侦查机关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将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案件,判断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日本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通常的诉讼程序(即公审程序)和略式程序两种。

略式程序主要用于有关罚款等财产刑的案件中。

在被告没有异议的情形下,简易法院可采用仅以书面审查形式审判的简易程序。

一、公审的准备确保被告人到庭措施:1.传唤。

法院指定公审日期后应当传唤被告人,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和被检查身体的人进行传唤。

2.拘提。

拘提必须由法院发出拘传票,在检察官指挥下,由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执行。

执行拘提时可以进行查封、搜查和勘验。

拘提后应当告知公诉事实和辩护人选任权。

拘提的效力只有24个小时,但羁押时不受此限。

3.羁押。

从提起公诉后到第一次公审时,关于羁押的处分,应当由审判官作出。

羁押的期限是自提起公诉之日的两个月。

特别有必要继续羁押时,可作出附有具体理由的裁定。

1年以上刑期的重罪,每隔1个月可以延长一次。

日本为防止不当的拘禁,确立了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羁押理由的制度。

有这种请求权的人是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保护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告知羁押的理由,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

审判官、书记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后开庭,由审判长告知羁押的理由。

请求人可以陈述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

关于羁押的处分,应当由审判官作出。

4.保释。

日本的保释是为维护羁押效力,以交纳保证金为条件停止执行羁押的一种制度。

被羁押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保护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姊妹可以请求保释。

法律规定,除以下情形外应当准许保释:(1)被告犯刑期1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之罪时;(2)被告人曾受过10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之罪的宣告时;(3)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毁灭罪证的可能时;(4)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可能加害于被害人时;(5)被告人姓名或住所不明时。

准许保释时,应当规定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害人的性格和财产,规定足以保证被告人到场的相当数额的金钱。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作为法治国家,其刑事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独特的特点。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日本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在日本,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要求犯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人犯罪要求法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即法人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地点等。

三、犯罪种类及刑罚1. 犯罪种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重罪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轻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违警罪包括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等。

2. 刑罚种类:日本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1)有期徒刑:日本有期徒刑的刑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有期徒刑为1个月至6个月,中期有期徒刑为6个月至10年,长期有期徒刑为10年以上。

(2)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犯罪人被剥夺终身自由,但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减刑。

(3)死刑:日本死刑适用于极少数严重犯罪,如杀人罪、抢劫杀人罪等。

死刑的执行方式为绞刑。

(4)罚金: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主要由宪法、联邦法、州法和地方法规组成。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2.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即不得强迫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证有罪。

3. 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

4.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5. 州刑事诉讼法:各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律,但基本原则与联邦法律类似。

二、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英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警察的搜查权、逮捕权和证据收集程序。

2.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被告的权利和证据规则。

3. 《2003年刑事司法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三、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德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德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四、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法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法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一个以高度法治、严谨的社会秩序而著称的国家。

然而,在这片宁静的土地上,犯罪案件依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日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解开犯罪案件,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本文将探讨日本解开犯罪案件的法律体系,分析其特点、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日本法律体系概述1.宪法日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对犯罪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刑法是解开犯罪案件的核心法律,对于确定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3.刑事诉讼法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是解开犯罪案件的重要法律,确保了案件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

4.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上述法律外,日本还有许多与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如警察法、刑事执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日本解开犯罪案件的法律特点1.强调人权保障日本法律体系强调人权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3)保护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法律对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安全等进行保护。

2.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日本法律体系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证据确凿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收集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犯罪事实。

(2)实行直接言词原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3)实行证据审查制度。

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强调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日本法律体系强调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独立审判原则。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以立案为起点。

当有人向警察机关报案或自首,或者警察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时,警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 侦查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

警察机关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3. 起诉侦查结束后,如果警察机关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有罪或无罪。

审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审判准备:法院通知被告人出庭,确定审判日期。

(2)庭审:审判长主持庭审,审判员、陪审员、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辩论、质证、提出证据等。

(3)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 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负责将判决书送达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执行判决。

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拘役、有期徒刑:将被告人收监执行。

(2)罚金、没收财产:责令被告人缴纳罚金、没收财产。

(3)缓刑、假释: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假释。

三、犯罪与刑罚1. 犯罪构成日本刑法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犯罪客体:指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2. 犯罪分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以下几类:(1)重罪:指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

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

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

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需要了解、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日本和中国同属东方民族,在修改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了解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有关状况,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拟就其中与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完善较为紧密,从而也是法学界较为关注的几个问题,作一考察。

一、被疑人的律师依赖权日本刑诉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或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

在日本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指因对特定刑事案件应负刑事责任而被提起公诉的人;被疑人指因犯罪嫌疑而成为侦查对象,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侦查开始,被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

依照刑诉法第条,身体受到拘禁的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与辩护人进行接见或接受文件或物件(第1款)。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职员在进行侦查有必要时,对该项接见或接受,可以指定日期、场所及时间,该项指定不得不适当地限制被疑人进行准备防御的权利(第3款)。

不过,将该条规定的精神真正贯彻于司法实务,却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在1988年之前,侦查实务中实行“一般指定书制度”,即检察官对已被逮捕的被疑人,在请求法官签发羁押令状的同时,以有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为由,一并请求法官裁定禁止其会见他人。

检察官再根据法官的裁定签发“关于会见等的指定书”,载明:“关于会见的日期、场所及时间,另以指定书指定。

”如辩护人要求会见被疑人,则须经检察官另行签发指定书,载明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日期、场所和时间。

这称为具体指定。

辩护人持此具体指定书,才能会见被疑人。

不难看出,日本司法实务中,在被疑人同辩护人的会见方面,本应属于例外的禁止会见往来成了通常的情况,在原则上本应任何时间均可进行的会见往来却成了例外。

此种侦查实务受到许多学者和律师界的广泛批评。

1988年4月,法务省废止了“一般指定书”,改用“关于指定会见等的通知书”,其内容为:“因侦查上有必要时,对会见的日期、场合及时间另行指定,特此通知。

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3篇)

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追溯期,又称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的追溯期是其刑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期限计算方法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二、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的相关规定1. 追诉时效的起算根据日本《刑法》第20条规定,追溯时效的起算时间为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果犯罪成立前有追诉期限的,追溯时效的起算时间从追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追诉时效的期限(1)短期追溯时效:根据日本《刑法》第21条规定,短期追溯时效的期限为10年。

短期追溯时效适用于以下犯罪:- 刑法规定的重罪、轻罪;-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上;-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下,但已经达到18岁。

(2)长期追溯时效:根据日本《刑法》第22条规定,长期追溯时效的期限为20年。

长期追溯时效适用于以下犯罪:- 刑法规定的重罪、轻罪;-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上;-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下,但已经达到18岁。

3.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追溯时效的中断:根据日本《刑法》第2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追溯时效中断:- 被害人提出控告;- 检察官或警察机关开始侦查;- 犯罪嫌疑人自首。

(2)追溯时效的延长:根据日本《刑法》第24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追溯时效延长:-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 犯罪嫌疑人逃亡;- 犯罪嫌疑人故意隐匿身份。

三、适用范围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重罪、轻罪、未成年人犯罪等。

但在以下情况下,追溯期可能不适用:1. 国家赔偿请求权案件;2.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3. 犯罪嫌疑人因故意隐匿身份而无法确定其身份的案件。

四、期限计算方法1. 短期追溯时效的计算: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0年。

2. 长期追溯时效的计算: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0年。

江哥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3篇)

江哥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3篇)

第1篇摘要: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案件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日本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分析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包括日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引言江歌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日本东京的命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日本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分析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以期为人们了解日本法律提供参考。

二、日本刑法1. 日本刑法概述日本刑法是一部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日本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2. 江歌案件涉及的刑法规定(1)故意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歌案件凶手陈世峰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正当防卫:日本刑法第36条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处罚。

江歌在案发时试图保护室友刘鑫,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日本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条件:①防卫行为是必要的;②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当;③防卫行为是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时实施的。

江歌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日本民法1. 日本民法概述日本民法是一部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

日本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2. 江歌案件涉及的民法规定(1)侵权责任: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歌案件凶手陈世峰因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了江歌的生命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继承:日本民法第919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江歌案件的日本相关法律(3篇)

江歌案件的日本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江歌案件是指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发生的留学生江歌被杀害的案件。

该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尤其是江歌案件中的日本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日本法律的角度,对江歌案件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二、日本刑事法律概述1. 刑法日本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等。

2. 诉讼法日本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三、江歌案件中的日本相关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江歌案件中,加害人陈世峰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日本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加害人陈世峰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条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江歌的生命权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

(3)犯罪主观方面:加害人陈世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江歌死亡,仍故意实施该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加害人陈世峰实施了杀害江歌的行为,即使用暴力手段致江歌死亡。

2. 刑罚适用根据日本刑法,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加害人陈世峰被判处死刑,符合日本刑法的规定。

3. 诉讼程序江歌案件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进行审判。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1)侦查:日本警察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

(2)起诉:日本检察机关对加害人陈世峰提起公诉。

(3)审判:东京地方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判断加害人是否有罪,并决定刑罚。

4. 日本法律与我国法律的区别(1)死刑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日本解决斗殴案件的法律(3篇)

日本解决斗殴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在日本,斗殴案件的处理遵循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以下是对日本解决斗殴案件的法律体系的具体阐述。

一、斗殴的定义与分类在日本,斗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争夺权益、发泄情绪或者故意伤害对方而进行的身体冲突。

根据斗殴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轻微斗殴:指斗殴过程中,双方未造成严重伤害,仅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未造成伤害的情况。

2. 严重斗殴:指斗殴过程中,一方或双方造成对方重伤、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情况。

3. 有组织斗殴:指斗殴行为有预谋、有组织,涉及多人参与的情况。

4. 特殊斗殴:指斗殴行为涉及黑帮、恐怖组织等特殊犯罪组织的情况。

二、斗殴案件的法律程序1. 报案与调查当斗殴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或目击者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将展开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

调查过程中,警方会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对斗殴双方进行讯问。

2. 逮捕与起诉在调查过程中,如果警方认为斗殴双方涉嫌犯罪,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逮捕后,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3. 起诉与审判起诉后,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过程中,法官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斗殴双方进行审理。

审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起诉书送达:法院将起诉书送达被告,告知被告起诉事实和罪名。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包括对被告、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收集证据。

(3)辩论: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4)判决: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斗殴双方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三、斗殴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斗殴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名:(1)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故意杀人罪: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3)聚众斗殴罪:指有组织、有预谋的多人参与斗殴的行为。

(4)非法集会罪:指非法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华人赴日本留学、工作、旅游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在日本的华人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概述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司法程序、刑罚体系等方面。

二、日本刑事法律体系1. 刑法日本刑法是日本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刑罚等。

根据日本刑法,犯罪行为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违反规定而实施的行为。

2. 刑事诉讼法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法庭应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法律规定1. 犯罪主体在日本,华人作为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同样适用日本刑法。

无论华人是否具有日本国籍,只要在日本境内犯罪,都将受到日本法律的制裁。

2. 犯罪种类华人可能涉及的犯罪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暴力犯罪:包括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4)毒品犯罪: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

(5)贪污贿赂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刑罚体系日本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金:对犯罪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处罚。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6个月。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期限为1年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行为人终身的人身自由。

(5)死刑: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等。

四、日本针对华人案件的司法程序1. 起诉在日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日本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行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行为。

自首制度是日本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秩序,减轻司法压力。

本文将对日本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日本自首制度的立法背景1. 源于日本刑法的基本原则日本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责任主义和尊重人权等基本原则,其中尊重人权原则要求国家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分子的悔改和人权保障。

自首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而设立。

2. 应对犯罪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日本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

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从而降低犯罪率。

3. 国际社会的借鉴与影响自首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日本刑法借鉴了其他国家自首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具有特色的自首制度。

三、日本自首的法律规定1. 自首的概念与范围根据日本刑法第62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行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行为。

自首的范围包括:(1)已经实施犯罪,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2)已经实施犯罪,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但尚未立案;(3)已经实施犯罪,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

2. 自首的效力(1)自首的效力体现在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日本刑法第64条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2)自首的效力不适用于累犯。

根据日本刑法第67条的规定,累犯不适用自首的效力。

3. 自首的程序(1)自首的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自首:①向司法机关投案;②通过律师或者其他中间人投案;③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投案。

(2)自首的证明。

自首人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②犯罪事实的陈述;③犯罪证据。

日本对于打架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对于打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打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

在日本,打架同样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从日本打架的法律规定、打架的构成要件、打架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日本打架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日本刑法对于打架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日本刑法》第22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打架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检察官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若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打架行为,日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25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其年龄、性格、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其他法律规定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外,日本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与打架行为相关。

如《治安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财物、妨碍公务等行为,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00日元以下罚款。

三、打架的构成要件1. 故意日本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为之。

2. 伤害他人身体打架行为必须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伤害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

根据《日本刑法》第22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实施行为打架行为必须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来实现。

如殴打、推搡、抓挠等。

四、打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若打架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民事责任打架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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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訴訟法昭和23・7・10・法律 131号504修正平成3・4・17・法律 31号修正平成4・4・2・法律 30号修正平成7・5・12・法律 91号修正平成11・5・14・法律 43号修正平成11・8・18・法律138号修正平成11・12・7・法律147号修正平成11・12・8・法律151号修正平成12・5・19・法律 74号修正平成12・12・6・法律142号修正平成13・6・8・法律 41号修正平成13・12・5・法律139号修正平成13・12・5・法律140号修正平成13・12・12・法律153号修正平成14・7・31・法律 98号修正平成14・7・31・法律100号修正平成15・5・30・法律 61号修正平成16・5・28・法律 62号(未)(施行=5年内、平17年11月1日(済)、平18年10月2日(済))修正平成16・5・28・法律 62号(未)(施行=5年内)修正平成16・12・8・法律156号修正平成17・5・25・法律 50号修正平成17・6・22・法律 66号修正平成18・5・8・法律 36号 504昭和23年西元1948年;平成18年西元2006年。

第一篇 總則第二章 法院職員之拒斥及迴避第20條:法官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職務:1、法官為被害人者。

2、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親屬者。

3、法官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監督人、保佐人、保佐監督人、輔助人或輔助監督人者。

4、法官曾為本案之證人或鑑定人者。

5、法官曾為本案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者。

6、法官曾於本案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7、法官曾於本案參與第266條第2款之裁定、簡易命令、前審裁判,或依據第398條至第400、第412條或第413條之規定而發回,或參與原判決或上述裁判基礎之調查者。

但以受託法官參與時,不在此限。

第四章 辯護及輔佐第31條: 辯護人,應由律師中選任。

於簡易法院、家庭法院或地方法院,經法院許可時,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但於地方法院,以另有由律師選任者為限。

第39條: 受拘禁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於無見證人之情形下,接見辯護人或由得選任辯護人之人所委任之辯護人(如非律師,以有第31條第2項之許可者為限),或受授文件或物品。

前項接見或受授,為預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證據或受授對戒護有妨礙之物品,得以命令(含法院規則,以下同)規定必要之措施。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指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以下同),因偵查之必要,以提起公訴前為限,得對於第1項之接見或受授,指定日時、處所及時間。

但其指定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準備防禦之權利,有不當之限制。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拘提及羈押第60條: 法院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羈押之:1、被告無固定住居所者。

2、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者。

3、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者。

羈押期間為自提起公訴之日起2個月。

特別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以附具體理由之裁定,每1個月延長1次。

但除符合第89條第1款3款4款或6款之情形外,延長以1次為限。

30萬元(刑法、關於暴力行為等處罰法,及關於經濟相關罰則之整備法以外之罪者,為2萬元)以下之罰金、拘役或罰款之案件,以被告無固定之住居所者為限,適用第1項之規定。

第61條: 對被告之羈押,非對被告告知被訴案件,並聽取其有關陳述後,不得為之。

但被告逃亡者,不在此限。

第62條: 傳喚、拘提或羈押被告時,應核發傳票、拘票或押票。

第63條: 傳票應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罪名、應到場年月日及場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將簽發拘票之意旨,及其他法院規則所規定之事項,並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傳票上簽名、蓋章。

第64條: 拘票或押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罪名、起訴事實之要旨、應到之處所或應羈押之監獄或看守所、有效期間及逾期後不得執行並應交還之意旨,以及簽發之年月日及其他法院規則所規定之事項,並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蓋章。

被告姓名不明時,得以相貌、體格及其他足以識別被告之事項指明被告。

被告住居所不明時,得免記載。

第65條: 傳票應送達。

被告提出本人將於期日到場之書面,或對到場之被告經以言詞命下次到場者,與已送達之傳票有同一效力。

以言詞命被告到場時,應將該意旨記載於筆錄。

對收押於法院附近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得通知監所長官(或長官指名之官員,以下同)執行傳喚。

被告接獲監所長官通知時,視為傳票已送達。

第66條: 法院得囑託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簡易法院之法官拘提被告。

受託法官得轉託有受託權限之其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簡易法院之法官。

受託法官對受託事項無權限時,得將囑託移送有受託權限之其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簡易法院之法官。

受囑託或移送之法官應簽發拘票。

前項之拘票,準用第64條之規定。

此時,應於拘票上記載依據囑託而簽發之意旨。

第67條: 前條情形,依囑託而簽發拘票之法官,於被告到場之時起24小時內,應調查人別有無錯誤。

被告人別無誤時,應迅速且直接將被告送至指定之法院。

於此情形,依囑託而簽發拘票之法官,應指定被告到達指定法院之期間。

前項情形,第59條之期間,自被告到達指定法院時起算。

第70條: 拘票或押票,依據檢察官之指揮,由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但急迫情形,得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簡易法院之法官指揮執行。

對監獄或看守所在押被告簽發之押票,依據檢察官之指揮,由監所之長官執行。

第71條: 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羈押,或請求其他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第73條: 執行拘提時,應出示拘票於被告,並盡速且直接將被告帶至指定之法院及其他處所。

關於第66條第4項之拘票,應將被告帶至核發之法官處。

執行羈押時,應出示押票於被告,並盡速且直接將被告帶至指定之監獄或看守所。

未持有拘票或押票致無法出示於被告,於情況急迫時,得不受前2項規定之限制,於告知被告公訴事實之要旨及核發令狀之意旨後執行。

第76條: 拘提被告後,應立即告知被告犯罪事實之要旨及得選任辯護人,及因貧困或其他事由致無法自行選任辯護人時,得聲請選任辯護人。

但被告有辨護人時,得僅告知犯罪事實之要旨。

前項告知,得由合議庭之法官或法院書記官為之。

依第66條第4項規定而簽發拘票時,第1項之告知應由簽發拘票之法官為之。

但得命法院書記官告知。

第77條: 羈押被告,除逮捕或拘提後即行羈押之情形外,應告知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及因貧困或其他事由致無法自行選任辯護人時,得聲請選任辯護人。

但被告有辨護人時,不在此限。

第61條但書之情形,羈押被告後,除前項規定之事項外,並應立即告知犯罪事實之要旨。

但被告有辨護人時,得僅告知犯罪事實之要旨。

前2項之告知,準用前條第2項之規定。

第81條: 法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或湮滅證據時,依據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得禁止羈押中之被告與第39條第1項規定者以外之人接見,或檢閱受授之文件或物品,並得禁止受授或扣押之。

但對於飲食,不得禁止受授或扣押。

第82條: 被羈押之被告,得請求法院告知羈押之理由。

羈押之被告之辯護人、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前項請求。

前2項之請求,於保釋、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或羈押效力失效時,失其效力。

第83條: 告知羈押之理由,應於公開之法庭為之。

法庭應在法官及法院書記官出庭下開庭。

被告及其辯護人不到場時,不得開庭。

但被告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致不能到場,且被告無異議者;或對於辯護人不到場,被告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89條:聲請保釋時,除下列情形外,應予准許:1、被告犯死刑、無期徒刑或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者。

2、被告曾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而受有罪宣告者。

3、被告因犯罪之習慣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者。

4、有相當理由足懷疑被告有湮滅證據者。

5、有相當理由足懷疑被告有加害被害人、在案件審判具有必要知識之其他人,或其親屬之身體或財產者;或使此等人心生畏懼者。

6、被告姓名或住居所不明者。

第98條: 遇有撤銷保釋或撤銷停止羈押之裁定時,或停止羈押之期間屆滿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監獄、看守所之長官,依據檢察官之指揮,應將撤銷羈押之繕本,及撤銷保釋或撤銷停止羈押之裁定繕本,或指定期間的停止羈押之裁定繕本,出示於被告後,將被告收容於監獄或看守所。

未持有前項書面,致無法出示於被告時,於急迫情形,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據檢察官之指揮,向被告告知撤銷保釋或撤銷停止羈押之意旨,或停止羈押期間已屆滿之意旨後,將被告收容於監獄或看守所。

但應盡速向被告出示該書面。

關於前2項規定之收容,準用第71條之規定。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第112條:執行查封或搜索中,如未經許可,得禁止任何人出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看守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第113條: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得於執行查封或搜索時在場。

但身體受拘禁之被告,不在此限。

執行查封或搜索之人,應將執行之日時及處所,預行通知依前項規定得在場之人。

但此等人事先向法院陳明不願到場之意思,或於急迫情形,不在此限。

法院執行查封或搜索於必要時,得命被告在場。

第114條:於公務機關內執行查封或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之首長或可為代表之人在場。

除前項之規定外,在有人住居、看守之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內執行查封或搜索時,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第118條:中止查封或搜索之執行者,於必要時,得於執行完畢前,封鎖該處所或設置看守人。

第十章 勘驗第129條:勘驗得為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挖掘墳墓、毀壞物件或其他必要處分。

第131條:身體檢查應考慮受檢查人之性別、健康狀況及其他情況,並特別注意檢查方法,同時注意勿損害受檢查人之名譽。

檢查婦女身體時,應有醫師或成年女性在場。

第137條: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身體檢查時,得裁定處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賠償因拒絕所生之費用。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即時抗告。

第138條:無正當理由拒絕身體檢查者,處10萬元以下罰金或拘役。

犯前項之罪者,得依情節併科罰金及拘役。

第139條:法院認為對拒絕身體檢查者,科處罰鍰或刑罰,仍無效果時,得直接實施身體檢查。

第140條:法院依第137條規定科以罰鍰,或依前條規定實施身體檢查時,應事先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並為查明受身體檢查者異議之理由,應盡適當之努力。

第141條:實施勘驗有必要時,得命司法警察官協助。

第142條:第112條至第114條、第118條及第128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第十一章 訊問證人第146條:任何人對於自己有受刑事訴追或有罪判決之虞之證言,皆得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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