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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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力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度等的总称。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保障劳动力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市场管理制度。

劳动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关系所形成的交易平台,劳动市场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劳动力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并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这包括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建立劳动力市场经营者诚信体系,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

二、劳动力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是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关键环节,劳动力培训管理制度旨在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资源和服务,增加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

这包括建立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和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合作,加强培训的质量监控和评估等。

三、劳动力就业创业管理制度。

创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劳动力就业创业管理制度旨在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劳动力创业就业。

这包括建立创业孵化器和创业培训基地,推动创业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加大对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和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加强创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等。

四、劳动力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保障劳动力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保障,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对劳动力权益保护的监督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五、劳动力市场监测和预警管理制度。

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是及时发现劳动力就业问题和趋势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分析报告,加强对就业形势、劳动力需求和结构变化的研究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和预警提示。

总之,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涉及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多方的利益和责任。

就业制度的名词解释

就业制度的名词解释

就业制度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就业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就业制度涉及到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对就业制度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和解释。

就业制度是一个相对抽象而广泛的概念,它可以被理解为整个社会对于劳动力就业的管理、照顾和保障的一系列安排。

首先,就业制度包括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规。

例如,政府会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就业,如制定就业优惠政策、设立就业服务机构等。

同时,一些劳动法律法规也构成了就业制度的组成部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就业制度还包括就业市场的运作规则。

就业市场是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通过市场的机制来实现劳动力就业。

就业市场中,个人通过求职,而企业通过招聘来完成劳动力的配置。

在这个过程中,就业制度需要提供各种信息和机制来保障双方的公平和透明。

另外,就业制度还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调整。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等。

就业制度需要通过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机构,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稳定和和谐。

同时,就业制度还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

在现代社会,就业制度是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通过营造良好的就业制度,可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就业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就业机会与人才供给之间的不匹配、劳动力流动的不平衡、就业歧视等都是就业制度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改革就业制度是一个不断进行的任务。

首先,就业制度应该更加注重职业教育和培训,以适应产业结构和技术发展的变化。

其次,就业制度需要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和支持,促进自主创业和就业的多元化。

同时,就业制度还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提供特殊的政策和服务。

总体来说,就业制度是一种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和保障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规、就业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调整。

劳动就业服务规章制度

劳动就业服务规章制度

劳动就业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切实保障其基本劳动权益。

第四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就业服务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第六条劳动就业服务的机构应当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就业市场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发布相关就业政策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第二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包括岗位推荐、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第十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和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第十一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帮扶,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第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招聘制度,不得进行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不合理行为。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岗位评估和薪酬机制,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第十九条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和岗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规定劳动者的职业。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的培训机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就业与就业促进制度

劳动就业与就业促进制度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二)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 (三)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四)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 (五)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1.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政策;2.实行区域统筹就业政策;3. 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六)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七)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 市场方面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 训
(一)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 训方面的职责 (三)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 职责 (四)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 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五)建立职业资格制度
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 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登记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 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 4.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 5.其他有关规定
维护公平就业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 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 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 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就业服务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就业服务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规范就业服务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确保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就业服务人员。

二、就业服务人员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就业市场信息,为劳动者提供求职指导和职业规划服务。

3.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人才推荐、招聘活动组织等服务。

4.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政策解读和指导。

5.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6. 做好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就业援助等工作。

7. 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的采集、核实、更新和录入。

8.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就业扶贫、创业指导、社会保障等工作。

9. 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0.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管理制度1. 职业道德:就业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工作纪律:就业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 业务培训:就业服务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 信息保密:就业服务人员应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5. 招聘服务:就业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确保招聘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6. 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人员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7.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就业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政策,审核失业人员待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

8. 就业援助:就业服务人员应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9. 工作考核:就业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

10.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就业服务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针对劳动力就业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包括了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信息的公开和传播等诸多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方面逐一介绍,旨在阐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服务是针对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系列帮助和服务,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匹配、提高失业人员的自我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以达到推动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的目的。

当前,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就业服务,我们需要依据现行的就业服务和实践经验,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就业服务规定,加强政策沟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专业化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是为推动就业机会的创造和发展、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本融合、保障劳动者权利、防范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等提供的有力保障。

就业管理涉及许多管理工具和手段,包括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统计手段、信息手段等。

在管理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就业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就业管理部门的建设和依法行政,扩大就业管理的参与主体和渠道,提高就业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为增加就业机会、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提供的有利条件。

就业资源包括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资源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的是人力资源,通过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促进就业的发展。

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就业资源,我们需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就业市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就业服务机构,提高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促进就业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2篇)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2篇)

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劳动力就业管理制是指国家对劳动力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管理的制度体系,旨在促进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劳动力就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国家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在国家政策制定、市场调节和社会保障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下面将从制度的构建、政策指导和管理实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劳动力就业管理制。

一、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构建(一)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政策法规体系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构建的基础,包括国家劳动力就业政策、劳动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

国家劳动力就业政策要从时间序列、空间范围和经济社会领域等多个维度来安排,以确保全国范围内劳动力就业的稳定和平衡,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

(二)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流和协商的平台。

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为劳动力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提供支持。

同时,劳动力市场还要建立健全的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以提高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职业教育体系是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提高劳动力技能和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要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的特点提供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适应市场发展的专业人才。

此外,职业教育还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二、劳动力就业管理的政策指导(一)就业促进政策就业促进政策是劳动力就业管理的核心,其目标是促进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

就业促进政策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鼓励企业创新创业、扩大就业岗位、优化产业结构等。

同时,要注重发展新兴产业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就业,为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二)就业培训政策就业培训政策是提高劳动力就业竞争力和适应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

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

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

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在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权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近年来,我国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不断加大。

在此背景下,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对于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 意义(1)有利于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满足劳动者需求。

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2)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合理招聘、培养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3)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就业服务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就业服务的组织实施。

(2)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

选拔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就业服务人员,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3)完善就业服务平台。

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就业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查询、求职招聘等服务。

2. 就业政策制定与实施(1)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提供就业补贴等。

(2)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

通过多种渠道,向劳动者和企业宣传解读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3)严格政策执行。

加强对就业政策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 就业服务内容(1)就业信息发布。

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就业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培训信息、创业信息等。

(2)职业介绍与推荐。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在城市中从事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的工作。

由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身份差异、文化差异、收入差距等原因,往往容易面临劳动权益的侵害。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以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权益。

一、招聘与录用程序。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务工前,需要通过招聘和录用的程序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企事业单位应通过正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职位、待遇、工作时间等要求,不得歧视农民工,在录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保险、工时等内容。

二、薪酬和福利保障。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应强调薪酬和福利保障的必要性。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要保障农民工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资发放机制和消费管理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真实有效。

三、工时和休假制度。

农民工的工时和休假制度是保护其劳动权益的重要方面。

企事业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对工时和休假的规定,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不得加班超时或非法扣除休假。

农民工在享受带薪休假时,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或补贴。

四、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农民工在工作中的环境和安全问题是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企事业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岗位,企事业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并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就业纠纷处理机制。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应包括针对就业纠纷的处理机制。

当农民工与企事业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会或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协调纠纷,并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工群体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政府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推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企事业单位要守法经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群体也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就业制度

第四章  劳动就业制度

第四章 劳动就业
一、 劳动就业概述
4、劳动就业的原则
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平等就业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禁止童工就业原则
第四章 劳动就业
一、 劳动就业概述
5、《就业促进法》主要内容
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明确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促进就业工作职责
退役军官就业安置
第四章 劳动就业
三、 特殊就业服务
4、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案例:白某为回族,信仰伊斯兰教,做得一
手好清真菜,并有获奖记录。在应聘某餐厅厨 师时被拒聘,白某认为是餐厅的领导(都是汉族) 歧视他是少数民族,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 请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该餐厅的厨房不可 能隔出一个单独部分来专供白某使用,向外扩 建因受规划限制也不可能。仲裁委员会认定白 某认为餐厅领导存在民族歧视无事实根据。
第四章 劳动就业
三、 特殊就业服务
4、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 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第四章 劳动就业
四、 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 1、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力流动就业,又称劳动 者流动就业,是指劳动者由一个 用人单位流入另一个用人单位, 或者由一个地区流入另一个地区 就业。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四章 劳动就业
五、 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 内地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 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台、港、澳人 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 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经审批同 意,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凡获 准在内地就业者,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 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

政府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政府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政府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力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管理劳动力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管理包括劳动用人、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四条劳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强化对劳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劳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激励措施是促使劳动者提高劳动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应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第九条制定和修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规章制度自本规章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章劳动用人第十一条劳动用人应当遵循择优录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搞违法违规招聘。

第十二条实行用人机构的单位应当建立用人程序,保障用人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不得搞性别、种族、宗教、地域等歧视招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制定用工标准,并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工资制度,制定健全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平等机会制度,不得搞官本位、世袭制度。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评价制度,重视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提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工作情况的考核,对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纠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退休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退休权益。

第二十条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外来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外来人员的工作居留手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企业的就业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效率,确保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就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定义在本制度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就业机会:指企业向劳动力市场供应的工作岗位或职位。

2.招聘流程:指企业从发布招聘岗位到录用新员工的全过程。

3.招聘渠道:指企业用于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的途径和渠道。

4.岗位需求:指企业为满足业务发展所需,估计需要填补的工作岗位。

5.人员需求:指企业为满足岗位需求所需要的从劳动力市场招聘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四条招聘计划1.企业应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员规模更改情况订立招聘计划,并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2.招聘计划应包含岗位需求、人员需求、招聘数量、招聘时间、招聘渠道等内容。

第五条招聘渠道1.企业应依据招聘需求和目标群体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如招聘网站、招聘会、学校招聘、员工介绍等。

2.招聘渠道的选择应公平、公正,并确保吸引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

第六条招聘流程1.招聘流程应包含岗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等环节。

2.招聘流程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透亮。

3.招聘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参加相关培训。

第七条简历筛选1.简历筛选应依据岗位要求和招聘计划进行,不得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不合理因素进行鄙视。

2.简历筛选应依据应聘者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进行评估,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

第八条面试和录用1.面试应由招聘负责人或面试官进行,面试问题应与岗位需求相关,评估应聘者的本领和适应性。

2.面试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应聘者的面试表现、评价和建议。

3.录用应依据面试结果和岗位需求确定,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三章员工福利管理第九条员工入职管理1.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位培训和介绍,确保其了解企业的目标、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入职手续。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就业部门的管理工作,保障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推动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提高就业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就业部门的组织结构就业部门设有部门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

部门领导班子由部门主管领导确定,下设办公室、招聘处、职业培训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就业政策的实施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就业政策,组织开展各类就业调查研究,提出就业政策建议。

2、开展各类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失业人员、毕业生、下岗职工等群体找到合适的工作,促进就业稳定。

3、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就业市场管理1、建立完善的就业市场信息系统,发布就业市场信息,提供求职招聘信息,促进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对接。

2、组织开展就业洽谈会、招聘活动等,促进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的有效对接。

3、建立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失业人员的自愿登记和辅导服务工作,并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工作。

第五章就业落实和服务1、加强对本地区的各类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本地的就业形势,积极开展就业政策的调研和落实工作。

2、开展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如残疾人就业服务、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等。

3、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贫困家庭的就业稳定,改善贫困地区的就业环境。

第六章就业宣传和教育1、组织开展就业宣传活动,宣传国家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顺利就业。

3、开展劳动习惯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

第七章就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就业管理考核制度,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

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

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促进就业机会的提供以及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的背景、目标以及运行机制。

二、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问题愈发突出。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就业歧视等因素的存在,劳动者面临着找工作的困难,企业也难以找到适合的人才。

因此,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就成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推动就业的关键所在。

三、目标1. 提供全面信息: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是为劳动者提供关于行业发展、职业需求以及岗位信息的全面和及时的数据。

这有助于劳动者选择合适的职业路径,并提高就业的匹配度。

2. 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致力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

通过与教育部门及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劳动者提供提升能力的机会,满足市场需求。

3. 促进就业机会的创造: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鼓励企业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

通过提供招聘咨询、人才需求预测、激励措施等方式,促进企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4.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管理制度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提供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就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运行机制1. 设立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劳动力市场的运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能力,并与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紧密联系。

2. 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为了提供全面的就业信息,政府可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平台。

平台可以包括行业报告、岗位需求、企业招聘信息等,并通过在线渠道提供给劳动者和企业。

3.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构建:政府部门与教育机构、企业共同合作,制定并推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劳动力就业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

劳动力就业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

劳动⼒就业实名制管理实施⽅案2019-10-23为进⼀步贯彻《省⼈民政府关于进⼀步做好农村劳动⼒转移就业⼯作的意见》(政〔〕79号)和《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作的通知》(⼈社发〔〕69号)精神,为适应劳务经济发展需要,进⼀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转移就业⼯作,现就开展农村劳动⼒转移就业实名制⼯作制定⽅案如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劳务经济和统筹城乡就业,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基础⼯作和基本能⼒建设,提⾼其公共服务能⼒与⽔平,为农村劳动⼒提供⽅便、快捷的就业服务,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向⾮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全市农民增收致富和城乡统筹发展。

⼆、总体⽬标按照“整合资源、夯实基础、规范服务、整体推进”的要求,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农村劳动⼒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

按照“⼀⼈⼀卡、⼀村⼀册、⼀乡⼀柜、⼀县⼀库”的要求,建⽴全市农村劳动⼒资源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农村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社保等基本情况,建⽴起农村劳动就业动态管理服务机制,使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到每⼀位农村劳动者。

到“⼗⼆五”期末,全市农村劳动⼒转移就业实名制基本要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动态化⽬标。

建⽴起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性化服务的⼯作制度。

使农村劳动⼒能够就近享受到更加优质、⾼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三、实名制登记⼈员范围1、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有就业能⼒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2、从统计时间算起,⼀年内在⾮农产业就业达到6个⽉及以上的农村劳动⼒。

四、⼯作内容(⼀)实名制管理内容。

就业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农村劳动⼒个⼈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

个⼈信息包括:姓名(以本⼈⾝份证上姓名为准)、性别、出⽣年⽉、⾝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化程度等;就业信息包括:就业状态、求职意愿、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去向、就业时间、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资待遇、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联系电话等。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3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3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指建筑业企业在进行劳务用工时,为了规范管理,保障用工安全和权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内容参考:一、用工管理原则1. 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安全和健康;2.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用工行为合法合规;3.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效率;4. 坚持公平公正的用工原则,不搞人身攀比,不歧视、欺压劳动者。

二、招聘与录用管理1. 严格按照用工需求,确定岗位和岗位要求;2. 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人才招聘;3.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面试等程序,按照资历、能力和业绩选择合适的人员。

三、合同管理1. 对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3. 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四、工资管理1.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2. 工资支付应公开透明,不得搞虚假发薪行为;3. 建立工资核算和发放档案,做好工资的记录和管理。

五、劳动保险管理1. 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 定期对保险资料进行管理和更新,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劳动保护管理1.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2. 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建立健全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

七、劳动争议解决1.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劳动纠纷;2. 鼓励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3.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八、违规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2. 建立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积极向上的劳动者给予奖励和激励。

以上是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内容,企业在制定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劳动力有效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四条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者提供的求职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工需求信息,并享受招聘咨询、人才推荐等服务。

第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求职信息发布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求职咨询和职位推荐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职业发展趋势,规划职业生涯。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需求及招聘信息及时报送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其组织的人才推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招聘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或扣押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少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方面。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安全责任,保证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十八条对于侵犯劳动者权益、从事非法聘用劳动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用工管理的工作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的工作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的工作制度劳务用工管理的工作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流动频繁,劳务用工逐渐成为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劳务用工可以为企业节约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提供了一种就业的方式。

但是,相较于正式雇佣,劳务用工的合规性和管理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劳务用工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劳务用工管理概述劳务用工管理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主要指企业通过劳务外包或人力资源派遣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的租赁、调配和管理工作的过程。

它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灵活的人力资源服务,同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与此同时,劳务用工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工资支付风险、社保缴纳风险等,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

在劳务用工的管理方面,需要对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加以了解,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对劳务用工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1.招聘和用工前置管理(1)建立有效的外包服务商管控机制企业在选择劳务外包或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商时,应该注重其合规性、经营能力和信誉度等因素,并对外包服务商进行评估和定期检查。

(2)确保劳务派遣必备文件和手续已具备企业在招聘劳务用工前,应该要求外包服务商提供必备的文件,包括安全生产证明、税务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等,并核查其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等。

(3)制定岗位招聘和用工的细则企业应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人员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明确招聘人员的职责、薪酬、福利待遇、工作性质等要求,制定招聘岗位的详细说明和安排。

2.劳务用工日常管理(1)建立劳务用工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记录和保管劳务用工档案,包括个人身份证、劳务合同、劳动派遣合同、社会保险证、工资、福利待遇、考勤、培训记录、派遣用工绩效、解除合同、工作纠纷、赔偿等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劳务用工实行全面管理企业应对用工单位的人才评估、用工监督、薪酬福利、离职操作等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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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关于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五条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第 2 页共 12 页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第 3 页共 12 页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第 4 页共 12 页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职业介绍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第 5 页共 12 页其非营利宗旨。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第 6 页共 12 页(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信息;(三)超标准收费;(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 7 页共 12 页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第 8 页共 12 页(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一)残疾人;(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第三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

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

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 9 页共 12 页第三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第 10 页共 12 页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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