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4篇)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及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2.1 项目立项(1)科研项目的立项由院级科研部门负责组织,申请人需提供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
(2)科研项目的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院级科研部门备案。
(3)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周期为一个月,经批准后,项目才能启动。
2.2 项目执行(1)科研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需按照项目研究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实施。
(2)负责人需按照计划书中的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做好项目的进度控制和管理。
(3)负责人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汇报项目的研究情况。
2.3 项目结题(1)科研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需撰写项目结题报告,详细介绍项目的研究内容、成果和影响等。
(2)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需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报送院级科研部门审批和备案。
(3)科研项目结题后,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
(4)科研项目的结题报告需在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第三章经费管理3.1 经费申请(1)负责人需根据科研项目的需求,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向院级科研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2)经费申请需包含项目经费的用途、金额及预计使用时间等详细信息。
(3)经费申请需经过院级科研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经费支持。
3.2 经费使用(1)获得经费支持后,负责人需按照经费预算的要求,及时使用经费。
(2)经费使用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收支记录和报销。
(3)经费使用需合理、有效地进行,不得进行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3.3 经费管理(1)负责人需按照经费管理制度,做好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人需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和不当使用经费。
(3)负责人需定期向院级科研部门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在经费使用完结后,及时进行结算和报销。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教职员工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以研促教,加快教师专业成长,为了规范学校教育科研经费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经费的使用
1.市级立项,且有经费支持的课题,市拨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使用范围有: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旅差费、会议费、设备会、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
其中专家指导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劳务费每人补贴不超过400元。
具体情况参照《廈门市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课题专家鉴定费按照现场结题和通讯结题两种方式,通讯结题每人300元,不超过1500元,现场结题每人500元,不超过2000元,教授级的专家鉴定费略高一点。
2.市属校和校级的课题,原则上课题经费自筹,但是论文需要汇编,经课题负责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学校给予印刷、装订等方面的支持。
3.省级(教育厅、普教室、规划办、电教馆)课题,经课题负责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学校给予资料印刷、装订、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的支持,其中每个课题研究周期中的专家咨询不超过两次,每次指导费用不超过1000元,每位专家指导费不超过500元/次。
课题鉴定费参照市级课题的标准。
省级课题没有经费来源,不设劳务费,顺利结题后,材料和结题证书提交教科室后,学校给课题组奖励1200元。
二、报销程序
课题主持人准备票据----教科室核对---办公室核对----校领导批准---财务室
以上规定从20XX年10月20日开始实行。
本规定由教科室负责解释。
教科室
2014年10月16日。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曰期:----------------------------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U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U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日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LI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日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由项U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3、学院科研项日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项U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U经费;6、其它经费。
第四条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 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 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 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第五条纵向科研项LI经费按照项LI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LI按照项LI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I」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LI 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口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
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精品)
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或课题,后续统称为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提高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其中间接费用还包括一定的绩效支出;学校是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计算办法参照经费来源部门的具体要求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项目预算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项目的具体文件执行。
项目预算(书)在上报前需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管理费的预算编制。
与第四条除第四条外的其他科技项目,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比例编制预算。
管理费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在不突破规定比例上限前提下,不得低于总经费的5%。
项目组应充分预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用,科学合理编制“燃料动力费”预算,并据实列支。
第六条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
科研经费到账后,按规定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办理项目收入入账时一次性提取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
科技处为项目设立账号,确定间接费用的各项比例和金额、管理费的额度。
具体规定如下:(一)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
(二)无明确预算的,但来源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无明确预算及无明确规定的,根据《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的比例提取。
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推动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科技进步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规范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专项资金的管理,避免盲目立项和重复低水平研究,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研究成果的高质量和取得效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使用、有效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本办法适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并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申报。
第三条管理机构闵行区科委是本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课题的受理、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论证、课题研究流程管理、课题技术验收,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闵行区财政局是本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课题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课题范围本办法支持的自然科学研究课题是指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而开展的研究课题,包括:1、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课题和发展都市型农业技术研究课题;2、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计划生育等技术研究课题;3、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生态技术研究课题;4、推动信息化过程中的技术研究课题;5、重大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课题;6、其他自然科学研究课题。
第五条课题申报材料申报自然科学研究课题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1、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计划任务书;2、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或立项查新报告;3、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课题申报、评审和立项程序1、课题申报单位填写好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将申报材料送区科委项目科。
科委项目科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格式和材料完整性审查;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课题评审,审查研究课题技术的先进性及可行性;3、区科委汇总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和课题经费预算建议,商财政局确定立项课题和课题经费预算额度;4、课题确定后,区科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任务书》,下达课题,并同财政局联合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经费预算指标。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6月19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17〕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匹配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科研计划或者科研专项,以及从财政预算资金渠道获得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分为国家级纵向、部省级纵向、市属委办纵向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咨询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学校匹配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经科研处组织申报的省(市)、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获准立项项目经费入账后,根据学校科研纲要规定的原则予以相应的经费匹配。
国家级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00%匹配,按上海市市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规定(沪财预〔2013〕79号),匹配上限20万元/个;省(市)、部级项目按立项经费的50%匹配,匹配上限15万元/个;上海市教委的项目与课题,匹配上限5万元/个.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合规使用经费。
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和合同管理第五条科研处组织、指导、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我校认定的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合作项目经费的界定按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第三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一项财政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账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保证合规合法使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培育、申报、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接受上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以及由此提供的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学校课题立项经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课题立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学校科研经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设立科研经费,用于支持教师开展课题研究。
2. 校外科研经费:学校教师申请到的校外科研项目经费。
三、经费使用范围1.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费、实验设备费、差旅费等。
2. 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
3. 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用。
4. 课题研究过程中所需的书籍、资料、软件等购置费用。
5. 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的发表、出版费用。
四、经费管理制度1.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课题研究计划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2. 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预算执行应严格规范。
3. 课题经费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 课题经费支出应坚持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5. 课题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五、经费审批程序1. 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计划编制经费预算,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2.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财务部门。
3.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预算,办理经费拨款手续。
4.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按照预算执行,定期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六、经费监督与检查1.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学校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支出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3. 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如有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研课题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配套资金的管理,推进各个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我校院课题配套经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一、项目负责人接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通知书》后,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获批后,必须及时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的《立项通知书》、科研处发出的我校配套资金通知、预算明细表送到财务处备案,在报销课题费时,明细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执行,报销金额不得超出预算数目,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做好详细记录工作。
三、项目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四、项目经费由校院统一管理,不能转拨其它单位、或转作他用。
第三章经费管理一、严格做到一事一报,不能一次性报销多次课题费相关的差旅费票据,报销事由及相关票据做到一一对应关系。
二、在报销单上分项列示清楚票据所对应的的明细项目,如果购买的物品,列为办公用品,汽油费出租车费为“交通费”,不得以简单的“课题费”列支所有费用。
三、单据发票抬头不能为个人,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四、报销票据中,不得出现烟酒等招待费票据。
五、不得报销立项前费用。
报销票据期限为课题立项之后至结项期间。
六、报销的票据内容必须直接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且提供支持性资料。
七、项目经费支出使用合乎情理,金额符合实际。
八、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数据采集费需提供支持性资料。
九、餐费、汽油费、电话通讯费、上网费等费用必须直接与项目研究相关。
十、如课题费报销中涉及下乡问卷调查、座谈及所需的日用品相关票据,需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包括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用途,数量,明细内容,使用人员等)。
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人员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管理的暂行规定
XX学院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科研立项课题质量,保证立项课题按质按时完成,促进学校的科研和学术研究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一本规定所指的科研课题分为校内课题和校外课题,或纵向与横向的两类课题。
一一一科研立项课题经费指课题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简称资助费)和课题主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按一定比例配套资助的经费(简称配套费);自筹课题和校立项课题的经费属于资助经费;多个单位立项,其配套经费按资助费最高项配套资助费。
一一一校内科研课题立项管理工作由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校外课题主要由各部门或个人自行争取,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协调。
第二章校外立项课题经费资助第五条校外立项课题,专指本校的教师及研究人员获得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科研立项课题,或专业研究学会批准的科研立项课题,或与企事业等部门联合研究的重要科研课题,或相关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即除校内课题外的纵、横向课题。
第六条科研立项课题获批准后,其项目主持人应携带填写完整、规范的科研课题立项批准书正本到科研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经科研主管部门确认的校外立项课题,学校对其提供一定比例经费,进行配套资助。
学校提供配套经费及资助经费的课题项目类型与金额分别为:1、国家级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下拨的科研准资助经费基数的1:1.5进行配套资助;本级立项的自筹主课题、子课题分别按20000元、8000元给予资助经费;本级资助课题的两项经费总额低于自筹课题资助经费,按自筹课题资助经费的金额予以资助;2、省、部级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资助经费基数的1:1配套资助;本级立项的自筹主课题给予10000元资助;本级自筹立项子课题给予5000元资助;本级资助课题的两项经费总额低于自筹课题资助经费,按自筹课题资助经费的金额予以资助;3、市、厅级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资助经费基数的1:0.5配套资助;本级立项的自筹课题给予2000元资助;本级资助课题的两项经费总额低于自筹课题资助经费,按自筹课题资助经费的金额予以资助;4、全国或省专业学会的科研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资助经费基数的1:0.5配套资助;5、委托的课题项目承认其课题级别的层级,但学校不资助经费或配套资助经费。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同《教学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管理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规划,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对获得校、厅级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一般课题,每项予以3000元经费资助,重点课题每项予以5000元经费资助;对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若主管部门没有经费拨付,学校对每项予以10000元经费资助,若主管部门有经费拨付,学校不予配套;对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的资助另行规定。
根据不重复建设原则,学校对同一课题获得不同级别立项,学校只按照最高限额核拨一次经费。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三条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制定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支出计划;2.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审核、决定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3.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4.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项目任务书中的预算项目列支, 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五条项目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将停止经费使用。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或滥用经费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项目组自立项之日起,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当年度项目结余经费不得随意终止。
项目经费必须于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及报销程序第六条项目组严格掌握资金使用范围,各项目建设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规定,本办法所指科研立项课题经费指课题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简称资助费)和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套资助的经费(简称配套费)。
自筹课题经费和学校立项课题经费属于资助费。
地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科研课题资助费简称横向课题费。
第三条课题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
三三三课题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第四条各类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校基本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课题经费到款后,财务处必须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据此下达配套费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设立课题经费指标本,财务处按照科研课题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课题主持人应按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课题经费,如有突破或变更,应事先报科研处审核,并视情况上报校领导审批,否则课题经费开支不予报销。
第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采用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和额度审批制。
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按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一次性报销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10000元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课题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低值易耗材料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和验收手续。
第八条为方便课题组开展科研工作,允许课题组预借3000元周转金,期限最长3个月。
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第九条课题组使用校车,应到校办办理派车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财务处交纳派车费;使用私家车的,应事先经科研处签批后,财务处方予报销。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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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规定,本办法所指科研立项课题经费指课题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简称资助费)和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套资助的经费(简称配套费)。
自筹课题经费和学校立项课题经费属于资助费。
地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科研课题资助费简称横向课题费。
第三条课题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课题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各类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校基本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课题经费到款后,财务处必须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据此下达配套费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设立课题经费指标本,财务处按照科研课题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课题主持人应按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
课题经费,如有突破或变更,应事先报科研处审核,并视情况上报校领导审批,否则课题经费开支不予报销。
第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采用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和额度审批制。
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按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一次性报销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10000元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课题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低值易耗材料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和验收手续。
第八条为方便课题组开展科研工作,允许课题组预借3000元周转金,期限最长3个月。
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第九条课题组使用校车,应到校办办理派车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财务处交纳派车费;使用私家车的,应事先经科研处签批后,财务处方予报销。
私家车费用及其他超标的交通费(含打的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3%。
第十条课题主持人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工作调动、出国等),课题主持人应提前到科研处办理课题委托代管手续或申请更换主持人(须从课题组成员中择优录用),并书面通知财务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冻结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校内外各类纵向科研立项课题资助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入网、电话费等信息通讯费,课题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小型学术会议费(包括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差旅费,资料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不含稿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课题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课题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课题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包括邀请校外专家的费用。
协作费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转拨外单位。
6.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费(包括学生参加调研、实验等的补贴)和课题组成员的加班补贴。
劳务费总额控制在课题经费的30%。
由课题主持人造册,相关部门确认参与研究的人员的身
份,经科研处审批后,财务处通过银行打入个人银行卡中。
7.管理费: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研课题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费用的补偿。
管理费于资助费到账时按到账金额5%提取。
8.特支费:可用于课题有关的公关交流、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礼品、专家酬金、培训进修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
特支费应控制在资助费的5%以内。
国内外专家、领导评审、检查、鉴定的酬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9.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配套费的开支范围:
1.购置与研究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
2.补助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出版费用或购买图书资料。
3.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每年一次,论文需被大会录用)。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课题资助费的开支范围
1.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利用学校有效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学校鼓励教职工开展科研创收,主要指横向科研课题取得的资助费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勘测、设计、评价等活动取得的资助费。
2. 横向科研课题资助费原则上由课题主持人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自行支配,但更鼓励参照纵向课题资助费的开支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