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
考试制度明细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5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6
《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7
《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8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9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10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1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期间宣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4〕251号)
63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济银发〔2008〕162号)
64
《山东省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银发〔2009〕159号)
65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济银发〔2011〕1号)
金
融
稳
定
1
《中国人民银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4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银发〔2004〕59号)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
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14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5
《金融机构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
16
《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
17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2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合规测试试题库(资金清算部分)
附件1
第十三条
多选
附件1
第十四条
单选
题目 日终,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其他支付业务,除( )外。 A、错账冲正 B、支付业务收费 C、同城票据交换扎差净额 D、紧急大额支付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 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天数为( )。 A、一天 B、二天 C、三天 D、四天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 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日利率为( )。 A、万分之二 B、万分之三 C、万分之四 D、万分之五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 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对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 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清算资金是( ) A、全额 B、部分 C、扎差 D、等待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处理支付业务时是( ) A、延时 B、隔日 C、实时 D、当时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 ) A、特权参与者 B、直接参与者 C、间接参与者 D、特许参与者 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管理的单位有( )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B、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C、中国工商银行 D、中国银行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 ) A、人民银行密押 B、全国密押 C、地主密押 D、本行密押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 ) A、领导 B、管理 C、监督 )D、指导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有( A、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B、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业务 C、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D、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对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规定的单位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C、农业银行 D、工商业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黄岗支付结算知识题库全1
支付结算知识题库一, 单项选择题1,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他行资金运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赔偿金。
(支付结算方法)( C )A:同档次同业往来利率 B:同档次打算金存款利率C:同档次流淌资金贷款利率 D: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2, 现代化支付系统由_______两个应用系统组成?(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方法)( A )A,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 C,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D,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3,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 收妥抵用, 全额清算, 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 ( B )A. 先收后付, 收妥抵用, 全额清算, 银行不垫款B. 先付后收, 收妥抵用, 全额清算, 银行不垫款C.先付后收, 收妥抵用, 资金清算, 银行不垫款”D. 先收后付, 收妥抵用, 资金清算, 银行不垫款4.小额支付系统实行小时不间断运行。
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方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 C )A.5×24B.6×24C.7×24D.1×245.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马上进行清算处理。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方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 C )(1)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 战备款);(3)错账冲正;(4)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5)紧急大额支付;(6)小额轧差净额;(7)一般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A.(1)(2)(3)(4)(5)(6)(7) B(4)(5)(6)(7) (1)(2)(3)C. (3)(2)(1)(4)(6)(5)(7)D. (3)(4)(5)(1)(2)(6)(7)6.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分(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件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时间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简答题账户类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答: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
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
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三、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资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余额的预警监视功能、余额查询和预期头寸查询等功能,加强对自身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及时监测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银办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办发[2003]199号2003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传输实现了网络化。
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特制定《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清算手续”)。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络系统正式运行后,各代理银行启用新版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请各行届时到总库领用。
网络支付清算手续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执行。
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电子支付信息传输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支付信息的处理(一)纸质凭证的处理代理银行据以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的纸质凭证,其处理手续保持不变,凭证提交总库的时间改为每日下午17:00之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银办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银行支付清算体系业务培训
2、同城票据清分系统
北京市同城票据清分系统是北京市支付清算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同 城清算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 城清算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 管理部负责统一组织、 管理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管理北京市同城票 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工作。 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工作。北京票据清算中心负责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的具体运行维护和同城票据交 换和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 换和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
考核内容
系统安全管理、流动性管理、 系统安全管理、流动性管理、支付清算纪律执 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 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系统运行维 护管理、 护管理、材料报送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的工作要求 详见《关于2009 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支付清算系统 详见《关于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支付清算系统 参与者考核情况的通报》 银管发[2009]184号 [2009]184 参与者考核情况的通报》(银管发[2009]1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第四条: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 第二十七条: 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 系统, 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 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 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实时全额清算) (贷记、
1. 核全国押
NPC
支付报文
1. 核地方押 2. 编全国押 3. 发往NPC
2. 清 算 资 金 ( 资 金 不足清算,进入队 列处理) 3. 发往收报中心 1. 核全国押 2. 编地方押 3. 发 往 接 收 清算行
CCPC (发报中心)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00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银办发[2002]217号生效日期:2002年09月09日HVPS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特许参与者的即时转账、人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等。
人行对HVPS实行统一管理,对HVPS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HVPS参与者: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CCPC连接并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以及人行地市级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人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人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经人行批准通过HVPS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其省级分行作为直接参与者接入CCPC,并逐步适应其集中一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分别以地市为直接参与者远程接入CCPC,ABS和TBS正实施数据集中,逐步实现其集中接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特许参与者与NPC连接,实现了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DVP)”清算和银联卡跨行业务的即时转账清算。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外汇交易中心作为特许参与者与上海CCPC连接,办理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和外汇交易、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
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澳门人民币清算行作为特许参与者分别与深圳CCPC、广州CCPC连接,办理个人人民币汇款及存款、兑换和银行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清算账户,是指经人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清算账户由人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NPC。
HVPS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NPC、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
人行支付系统考试复习资料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6)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支付业务 (8)第三章资金清算 (10)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 (12)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12)第六章附则 (13)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14)壹会计科目及账户 (14)贰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14)叁大额支付业务 (17)肆即时转账业务 (22)伍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29)陆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和同城轧差净额的清算 (32)柒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35)捌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36)玖日终和年终的处理 (38)拾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41)拾壹计息和计费的处理 (45)拾贰查询查复的处理 (46)拾叁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47)拾肆系统运行故障的业务应急处理 (49)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55)第二章支付业务 (57)第三章净借记限额管理 (59)第四章轧差和资金清算 (60)第五章日切和年终处理 (62)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63)第七章附则 (6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64)壹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64)贰小额支付业务 (65)叁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77)肆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81)伍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83)陆查询查复的处理 (86)柒日切和年终的处理 (87)捌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88)玖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91)壹拾小额支付系统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96)壹拾壹直接参与者的撤销处理 (97)壹拾贰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99)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101)第一章总则 (101)第二章岗位管理 (102)第四章维护管理 (103)第五章安全管理 (104)第六章机房管理 (105)第七章设备管理 (106)第八章文档管理 (106)第九章故障处理 (106)第十章纪律与责任 (107)第十一章附则 (108)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08)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15)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115)第一章总则 (115)第二章基本规定 (117)第三章退票处理 (120)第四章准入与退出 (121)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123)第六章附则 (12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125)第一章提出行的处理 (125)第二章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128)第三章分中心和总中心的处理 (130)第四章提入行的处理 (130)第五章日终及年终处理 (132)第六章业务止付的处理 (133)第七章查询查复的处理 (135)第八章业务收费的处理 (136)第九章信息安全管理 (138)第十章差错异常的处理 (139)第十一章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139)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暂行) (141)第一章总则 (141)第二章准入管理 (142)第三章变更管理 (145)第四章退出管理 (147)第五章监督管理 (148)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150)第七章附则 (15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56)第一章总则 (156)第二章组织机构 (158)第三章预防与预警 (160)第四章报告与指挥 (162)第五章应急处置 (166)第六章应急保障 (176)第七章附则 (177)第八章附录 (178)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外挂软件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185)第一章总则 (185)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185)第三章操作管理 (186)第四章设备管理 (186)第五章安全与维护管理 (186)第六章文档管理 (187)第七章故障处理 (187)第八章纪律与责任 (188)第九章附则 (1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88)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189)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193)第一章总则 (193)第二章基本规定 (194)第三章退票处理 (195)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197)第五章附则 (197)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199)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06)第一章总则 (206)第二章基本规定 (207)第三章业务处理 (208)第四章风险管理 (210)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210)第六章附则 (211)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212)第一章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和终止 (212)第二章通存业务处理 (212)第三章通兑业务处理 (215)第四章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处理 (218)第五章冲正业务处理 (220)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书 (22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考试试题样卷(答案在最后一页)一、填空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业务对账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式本行与{ }之间的对账2、对账工作遵循账务核算与对账相分离,()与()相分离的原则3、明细对账单是记载账户明细账、用于对账对象逐笔勾对账务的()4、对账可以采取()与()办理5、各行应在每月()打印余额对账单,并在()工作日内发出,同时按协定约定期限发送明细对账单6、向客户发出余额对账单,应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内反馈对账回单7、对账中发现不符账项,应于()内查明原因8、在集中对账模式下,由()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9、分行后台负责集中打印纸式对账单寄送纸式对账单,监督调整(),汇总统计对账结果等10、余额对账单及明细对账单上须()以明确责任11、与客户对账,客户应加盖()12、与客户纸式对账可采取邮寄送达、外包送达、()及()等四种发送方式13、与单位客户对账,应与客户签订()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4、对账客户连续二期未反馈的,应并()对账15、对账资料按网点、对账对象序时整理,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年16、机构的日常管理主要分为管理平台日常管理与()日常管理两部分17、柜员密码每()天须修改一次,否则不能进行正常交易18、网点人员配置按()指引执行19、营业机构柜员的换岗、离职变更需由()向县支行提出书面申请20、公司业务各类柜员必须在系统中注册()的柜员信息21、公司业务系统柜员号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柜员号由()位数字组成22、新增柜员经核实审批后,均由本级机构管理平台综合主管授权()进行操作23、公司业务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的准入,要按()原则管理24、各行应定期或()对账25、在集中对账模式下分行后台要指定()人员负责对账工作二、选择1、在集中对账模式下,由()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A 会计部门B 营业网点C 分行后台2、各行应在每月1日打印余额对账单,并在()个工作日内发出A 一个B 三个C 两个3、向客户发出余额对账单,应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内反馈对账回单A 七日B 五日C 十日4、对账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年A 一年B 三年C 五年三、判断1、余额对账单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对账载体。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2002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
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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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
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即时转账业务包括:(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
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一)存取款业务;(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四)利息收付的处理;(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
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
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五)紧急大额支付;(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弥补日间透支;(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五)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六)紧急大额支付;(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
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第三十九条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