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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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防止污染,保护和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建设清洁、和谐矿区,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防止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矿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2、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的方针。
3、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原则: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矿环保工作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矿长是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对分管环保工作负责。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公司各煤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环保副总
成员:各子公司经理、生产技术部部长、机电部部长、
各矿矿长
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技术部部长负责日常工作,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清洁生产和环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环境监督管理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2、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设备。
3、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宝贵意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4、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
重、能耗高和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五、水污染防治
1、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2、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量。
3、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地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大气污染防治
1、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新购、更新生活锅炉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查并报上级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2、各煤矿现有生活锅炉脱硫除尘器必须按要求正常投入使用,加强锅炉运行调整,降低煤耗,积极推广节煤技术,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3、各煤矿对本矿工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必须加盖蓬布,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4、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
质。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各煤矿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须集中堆放到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
2、对矸石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不合格处要逐步治理达到标准。
3、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使其资源化,变废为宝。
4、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处理,分拣回收可利用物质后再送当地垃圾站集中处理。
八、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2、矿区内选煤楼、压风机房、锅炉房、提升机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九、生态污染治理
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地流失和生态破坏。
十、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1、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各煤矿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2、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和检修时,需按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3、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及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一、奖罚
公司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违反本办法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500元的罚款。
2、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3、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4、奖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实施,各种罚款上缴公司财务。
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环保法律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