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上海驾校教练证报考条件
上海驾校教练证报考条件
想要成为一名驾校教练,在上海有一些报考条件需要符合。
以下是上海驾校教
练证的报考条件:
1. 年龄要求:报考者必须年满24周岁,最高年龄没有限制。
2. 学历要求:报考者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者同等学力的证明文件。
具体的学历
证明文件可以是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或者同等院校学历证明。
3. 驾龄要求:报考者必须拥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持续有效驾龄不少于3年。
4. 无刑事犯罪记录:报考者必须没有犯罪记录,包括犯罪记录和驾驶记录。
5. 健康状况: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不患有影响驾驶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需
要提交体检报告,体检报告需由上海市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6. 驾驶违法记录:报考者必须没有累积三次或以上该市或者其他地区的交通违
法行为,并且没有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
7. 师德要求:报考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在面试环节中,教练员也需要通过面试来评估个人素养和教学技巧。
总的来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驾校教练员,在上海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除了基
本的年龄、学历和驾驶经验要求外,良好的健康状况和良好的师德素养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您满足以上要求,那么您就可以着手准备报考上海驾校教练证了。
祝您取得成功!。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为了培训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而设立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注册资本,且注册资本应符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规定,注册资本要求可能不同。
2. 人员配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教练员和管理人员。
教练员应拥有相关证书,并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管理人员也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够有效管理培训机构的日常运营。
3. 培训场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标准的培训场地。
场地要求平坦、宽敞,没有危险障碍。
培训场地应符合当地市政规划和环保要求。
4. 培训车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培训车辆。
车辆应在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符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
培训车辆应定期检查、保养,并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
5. 教学设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标准的教学设备。
教学设备包括投影仪、电视机、录音机等常规设备,同时还应包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教学工具和技术装备。
6. 培训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规范、合理的培训管理制度。
制度应包括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教材管理等方面。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7. 教学内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定适合不同学员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切实提高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培训工作更加科学和有效。
综上所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需要具备完善的人员配备、培训场地、培训车辆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设备和条件。
同时,更需要严格执行培训管理制度和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内容。
这是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获得合法资格的重要条件。
成立驾校的条件及流程
成立驾校的条件及流程注册驾校公司需要需要的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1.教练场技术条件说明,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2、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3、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4、拟购教学车辆承诺书,现有的和已购的提供行驶证;5、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6、现有教学车辆的综合检测报告;7、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衍生问题:考驾校教练证要具备哪些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2024年上海机动车教练员理论模拟考试
B、60日
C、90日
答案:A
55、带有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的车辆,制动时应当采取“间歇式”或“点刹”制动方式。(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6、子午线轮胎和斜交轮胎可以同时装在车辆同一轴上。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7、学员在驾驶操作训练中出现错误时,教练员应Biblioteka )。A、A放任对待,不加干涉
B、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下降
C、存在暗适应
D、更易集中精力
答案:ABC
4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每学时为( )。
A、45分钟
B、60分钟
C、90分钟
答案:B
50、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以获取经济效益为首要的经营原则。(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1、驾驶训练中( )可以帮助学员体会和判断“联动点”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教练车应当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在驾驶训练途中大声训斥或讽刺挖苦学员可能( )。
A、导致学员紧张,易发生交通事故
B、提高培训效果
C、避免事故发生
D、提高教练员的权威
答案:A
5、汽车的主要使用性能是指汽车的( )、行驶平顺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以及汽车容量等。
B、严厉禁止,责令改正
C、及时纠正错误,帮助分析原因
答案:C
58、汽车转弯时,( )前后轮转弯半径方向的距离差为外轮差。
A、内侧
B、外侧
C、内外侧
答案:B
59、教练员编写教案时,对教学对象的分析主要包括___。( )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国标-30340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Qualifications for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organ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2)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培训机构分级 (2)5 主体资格 (2)6 组织机构 (2)7 管理制度 (2)8 岗位及人员 (3)9 教练车 (4)10 教练场地 (5)11 教学设施设备 (7)12 办公场所及教室 (8)13 服务及其它设施 (8)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面积计算方法 (9)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资格条件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长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诚、蔡凤田、白韶波、刘莉、窦秋月、殷国祥、王生昌、韦勇、施溢源、顾敏、杨家齐、张学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主体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及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及教室、服务及其它设施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级、二级和三级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二、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将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修改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业务条件-最新国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业务条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业务条件、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业务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业务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一级、二级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除外)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384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T 21055 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 389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T 30341—202X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A/T 96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JT/T 378 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JT/T 1302.1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第1部分:计时终端技术要求JT/T 1471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技能和素质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ordinary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organization以培养驾驶学员的安全意识、培训驾驶学员的驾驶技能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3.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road transport drivers qualification training organization为申请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从业能力培训有偿服务的机构。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人社职〔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社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3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运作期满3年的社评组织,纳入备案期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备案期满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社评组织。
包括社评组织主体资质和备案情况、场地和设施设备、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相关制度建设、评价业务服务等。
(二)评价项目。
包括评价项目具体考核方案、题库建设、专家队伍建设、考核点建设及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等。
(三)评价实施。
包括社评组织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价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条件审核、考务安排、试卷管理、现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过程管理情况等。
(四)质量控制。
包括社评组织内部质量督导体系建设、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质量督导反馈情况的记录和处理等。
具体评估标准,届时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评估安排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部J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行业(精)
交通部 J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不适用于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 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institute of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等的总称。
3.2 培训车型类别 type of training vehicle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车型的分类。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4 培训机构分类驾驶培训机构分为综合和专项两类。
4.1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4.1.1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 (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且每种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五辆。
4.1.2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a 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0 辆;b 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20 辆;c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10 辆。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前言本标准代替JT/T433-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本标准与JT/T433-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由原来的一、二、三类,改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并根据驾驶培训车辆的多少分为一、二、三级;——对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人员的条件、教学设施及设备重新进行了规定;——增加了教练车的安全设施要求;——删除了原标准中对资金和其他教学以外设施设备的要求。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江苏省泰州姜堰驾驶培训学校、四川省遂宁市汽车驾驶修理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丰、吴忠勋、柴书林、吴东风、刘宝库、李铉、艾洪文、王培喜、邹业长、施建、赵建华、顾文博、茅德富、杨继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JT/T433-2000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适用于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置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之一。
为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培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国家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文将对这一标准进行概述和解释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标准的重要性和实施要求。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正文、标准设置及解释说明、实施及监管措施和结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文章的目的和结构,为后续内容奠定基础。
1.3 目的本文旨在介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同时,我们将详细阐述标准设置及解释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实施及监管措施。
最后,我们将对前文进行总结回顾,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以期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持续改进与发展。
2. 正文:2.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现代社会中,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因此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显得至关重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作为提供专业培训服务的平台,对于提高驾驶员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标准的重要性制定严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标准是保障教学质量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合理规范的标准可以促使各培训机构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等方面达到一定水平,并提高整体行业竞争力。
2.3 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部分培训机构师资力量不足,导致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其次是一些地方存在非法办学现象,影响了整个行业形象;此外,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配备方面也存在不合理和滞后的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标准来加以解决。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到特殊群体,如老年人和身体障碍者等,他们在学习和掌握驾驶技能上可能面临更多困难。
因此,标准设置时也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需求,并切实保障他们获取高质量的培训服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4 (交科教发[2004]528号)各有关单位: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代替JT/T433-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
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42004-09-20发布2004-11-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institute of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等的总称。
3.2 培训车型类别type of training vehicle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车型的分类。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拖拉机)等九类。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新国标解读之教练车配置
一直以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新的国家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内容做出了调整,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分级指标包括车辆、场地等,现在,我们来对车辆类型和数量的要求上做一解读。
1.说明:按照新国标,将教练车型分类为:教练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新国标要求:不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除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还提供其他车型培训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5辆,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上述要求。
2.对比:根据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规模、服务能力以及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综合条件不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规定:①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②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有上述两种(含两种)以上的培训车型;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有上述1种培训车型。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5
【摘要】<正>穗维管[2007]22号各区(县级市)道路运管机构、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总页数】2页(P35-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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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不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理论教室和场地等基本条件,规定了本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教学车辆总数分配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 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 T 433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 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1—3.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活动的单位。
3.2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型类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车型的分类。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3.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等业务。
4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4.1 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小于68000平方米(102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三种(含三种)以上车型,且数量不少于5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 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小于34000平方米(51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且数量不少于3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2—4.3 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30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数量不少于20辆,可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5 主体资格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6 组织机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管理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7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7.1 岗位职责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费价目表、训练区域、教练员排行榜、预约电话、投诉电话、双告知书、规范收取学员培训费用的规定、教学大纲、诚信承诺制度、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等。
7.2 管理制度7.2.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练—3—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十六种管理制度。
7.2.2 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的内容、承诺的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落实等规定。
7.2.3 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学质量评估等规定。
7.2.4 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继续教育、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违章记录、廉洁自律等)和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7.2.5 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
学员档案包括: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员登记表、培训合同、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考试成绩单、《结业证书》复印件。
7.2.6 结业考试制度应当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
7.2.7 培训预约制度应当包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学车辆、预约登记以及预约的撤销。
7.2.8 责任倒查制度应当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7.2.9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4—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7.2.11 教学车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教学车辆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
7.2.12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维修、检查、更新,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7.2.13 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模拟考试等内容。
7.2.14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7.2.15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预约考试学员进行模拟预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等规定。
7.2.16 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包括对教练场的监控、进入教学车辆的检查、场地标志标线、场地夜间停车管理、防火防盗措施、场地环境卫生等规定。
7.2.17 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盗、保密等规定。
8 人员8.1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理人。
8.1.1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5—证。
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理论教学负责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龄。
8.1.2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并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1.3 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当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8.1.4 结业考核人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
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机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当具备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当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1.5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运用水平考试二级证书。
8.1.6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理人应当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6—资格证》。
8.2 教练员8.2.1 理论教练员8.2.1.1 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B)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参加初任培训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C)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D)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节能环保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2.1.2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8.2.2 驾驶操作教练员8.2.2.1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7—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7)低速汽车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9)其他教学车辆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参加初任培训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c)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d)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节能环保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操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8.2.2.2 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9 教学车辆9.1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及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
新准入教学车辆应当为新车。
9.2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b)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c)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d)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e)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f)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档位;g)低速汽车、其它车型教学车辆的技术参数尽量符合考试车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