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2〕35号青岛市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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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6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部、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今年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

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检查与主动服务并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到期的企业,主动告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前申报。

对逾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并需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延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情况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中,严禁代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省、市建筑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省、市建筑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省、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2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省、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和验收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28号)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管局《关于申报2012年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2〕22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省、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立项和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立项条件(一)2011年7月以来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投资到位、社会影响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以上,公建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已竣工或主体已竣工的工程)。

(二)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中7大项13分项(同一分项下的若干子项算作1个分项)以上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申报市级为6大项11分项),或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某一大项,新技术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

同等条件下,在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将优先入选。

(三)三年内能完成申报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使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在推广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程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申报程序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由施工企业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愿申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择优推荐上报。

三、申报资料及时间各申报单位务于5月15日前将示范工程汇总表(附件1)、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2)一式一份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办。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1)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

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 1 -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青建管建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两个规范”大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2〕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建筑业“双卡”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开展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工程分包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是否分包给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

(二)劳动用工情况: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考勤管理体系。

(三)建筑工地“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的办理情况和“双卡”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长配备及现场管理情况。

(六)劳务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控制度建设,农民工工资准备调剂资金落实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工资发放公示,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设立等。

(七)外地入青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核实确认。

三、检查安排(一)2012年4月16日至4月22日为企业自查及备检时间。

各建筑业企业须按照建筑工程“两个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准备好备查资料。

(二)4月23日至5月18日为主管部门检查时间。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DOC)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DOC)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2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2012年建管工作目标及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决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对我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六)《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七)《山东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九)《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

二、检查范围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

三、检查内容(一)核查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含现场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能材料)实施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情况;(四)检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要求,经申报、初审和现场审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承建的李家上流城中村改造A6地块1.2期等34个工程通过评审,获得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对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别给予考核加分。

通过标准化创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队伍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涌现出了一些创新做法,如:海信凤凰金岸D地块1#-3#楼工程采用的数字化刚性建筑模板支撑组合结构,既省工、省料、省时,又规范美观,安全保障系数高;青岛西海岸月亮湾居住区工程采用的CL建筑结构体系,实现了墙体改革、建筑节能和建筑工厂化的要求,既提高了建筑的抗震性能,又实现了墙体的保温功能。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持之以恒,推动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复查和暗访,确保实现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常态化。

请获得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于2012年5月16日至5月18日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404室领取证书、奖牌。

附件:2012年度第一批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程管理局关于实⾏建筑⼯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步提⾼建筑⼯程质量管理⽔平,促进全市建筑⼯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建筑⼯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搞好前期策划,实⾏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监理单位进⾏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剖图纸不符等⽭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度、安全玻璃使⽤部位、节能保温防⽕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等。

2、是否影响使⽤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间的排烟(⽓)⼝的朝向、⾼度问题,设备管道标⾼及各种管线标⾼控制问题等。

(⼆)进⾏⼆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问题⼯程施⼯前施⼯单位要对原图纸进⾏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精细化施⼯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向、交叉、⽀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不影响使⽤功能。

(三)进⾏图⽂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操作问题施⼯单位必须对每⼀道⼯序的班组⼯⼈进⾏技术交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2012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企业的通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2012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企业的通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2012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企业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2012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企业的通报(青建管质字〔2012〕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37号)要求,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起至该月月底前,依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进行自查,量化打分,自查结果存档备查,并于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录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系统。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系统记录,2012年一季度有154家企业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现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扣2分。

望各建筑施工企业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并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检情况有关信息。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季度自查工作的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11项安全生产条件。

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2012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企业名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2012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企业名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6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备案登记安全管理流程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备案申请,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出租使用。

二、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全管理流程施工单位在租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出租申请,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网上审核通过;起重机械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设备与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设备与资料不相符的不得安装。

三、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相关资料,申请安装,并持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并留存资料,网上通过后安装单位方可安装从事安装拆卸作业。

四、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验收安全管理流程塔机、外用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施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

青建管质字〔2012〕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安〔2011〕21号)文件精神,全面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实际,现将《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附件: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安〔2011〕21号)文件精神,全面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健全体系、夯实基础、动态考核、重在自控"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二、工作目标2012年起将全面展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全市规模以上(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市级达标工作.三、开展范围青岛市辖区内注册或备案的规模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市内四区建筑施工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审核确定,五市三区建筑施工企业由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确定。

四、达标条件(一)企业自评工作总结、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评汇总表(附件1)、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真实有效,符合达标标准要求,自评及复查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履职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到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到位、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到位。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4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21【实施日期】201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4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常态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申报制度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必须在开工15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材料。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工程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集中上报。

二、严格评审前初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在评审前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

在初审中,发现未按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给予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仍达不到评审要求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预审关,指导企业搞好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对拟参加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资格确认,每月上报评审计划。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在评审时,对发现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一律不予评审。

三、严格评审过程检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组将对参加评审工程的所有单体进行现场查看,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得分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同时,评审组将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点评,督促整改。

四、严格评审后复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不定期对已获得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进行复查和暗访,对降低管理标准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处理。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青岛建管局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青岛建管局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四)(其他要求部分:地方文件和规定)序号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2000.02.18 2000.10.012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11.29 2001.11.29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03.05 2002.05.014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管字[2005]6号)2005.02.04 2005.02.045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发[2005]128号)2005.09.27 2005.09.276 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办字〔2005〕70号)2005.08.22 2005.10.017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5]29号)2005.11.03 2005.11.038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J14-033-2005)2005.05.19 2005.05.199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6号)2006.01.16 2006.01.1610 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5号)2006.01.16 2006.03.0111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48号)2006.08.21 2006.08.2112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消[2006]251号)2006.10.17 2006.10.171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11.01 2006.11.0114 关于创建“四节一环保”工地的指导意见(青建管质字〔2007〕7号)2006.11.10 2006.11.1015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2006.11.17 2006.11.1716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4号)2006.12.25 2007.01.0117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7号)2006.12.25 2007.01.0118 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44号)2007.07.30 2007.07.3019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7〕35号)2007.09.12 2007.09.1220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运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1.0121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2号)2008.01.10 2008.01.0122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发[2008]9号)2008.01.10 2008.02.0123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3.012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号)2008.01.10 2008.01.1025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3号)2008.01.10 2008.01.1026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2〕22号)2008.04.29 2008.04.2927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2008.05.16 2008.05.16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5号)28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6号)2008.06.04 2008.06.0429 关于推行住宅工程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7号)2008.06.04 2008.06.0430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8号)2008.07.25 2008.08.0131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53号)2008.09.02 2008.09.0232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2号)2008.12.31 2008.12.3133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1号)2008.12.31 2008.12.3134 关于印发《混凝土试件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号)2009.01.19 2009.01.19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 号)2009.01.21 2009.01.2136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4号)2009.01.24 2009.02.137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复合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号)2009.2.13 2009.2.1338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建发[2009]37号)2009.3.10 2009.3.1039 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建发[2009]38号)2009.03.10 2009.03.1040 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 号)2009.05.13 2009.05.1341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2009.05.13 2009.05.1342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 号)2009.05.14 2009.05.1443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外窗淋水试验现场抽检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2号)2009.05.31 2009.05.3144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3号)2009.06.01 2009.06.01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改”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6号)2009.06.0.9 2009.06.0946 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2号))2009.08.01 2009.08.01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1 号)2009.09.07 2009.09.0748 关于印发《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5号)2009.09.12 2009.09.1249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2009.9.28 2009.9.28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2009.10.10 2009.10.1051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8号)2009.10.16 2009.10.1652 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6号)2009.12.28 2009.12.285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1.07 2010.01.0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号)2010.01.07 2010.03.01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7号)2010.02.02 2010.02.025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8号)2010.02.04 2010.02.0457 关于严格建筑行业先进评选条件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10]3号)2010.02.05 2010.02.0558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约谈制2010.02.10 2010.02.10度》的通知59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3.15 2010.03.1560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5号)2010.03.29 2010.03.2961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被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10〕9号)2010.04.08 2010.04.0862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济南市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20号)2010.05.11 2010.05.1163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基础回填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9号2010.06.17 2010.06.17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2号)2010.07.04 2010.08.0165 关于贯彻《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54号)2010.07.29 2010.07.296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18号)2010.12.09 2010.12.0967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号)2010.12.30 2010.12.30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2011.01.14 2011.01.1469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8号)2011.01.21 2011.01.21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2号)2011.01.14 2011.01.147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3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1.02.01 2011.02.0174 关于建立青岛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号)2011.02.11 2011.02.1175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4号)2011.02.22 2011.02.2276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14号)2011.03.01 2011.03.0177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通信网络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21号)2011.04.26 2011.04.2678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36号)2011.04.26 2011.04.2679 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2011.05.03 2011.06.0180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2011.05.10 2011.05.108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2010.12.07 2011.01.0182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2011.03.14 2011.03.158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40号)2011.04.14 2011.04.1484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2011.06.08 2011.06.0885 关于设置青岛市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公示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3号)2011.06.09 2011.06.0986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4号)2011.06.10 2011.06.1087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6号)2011.07.29 2011.0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8 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81号)2011.09.01 2011.10.0189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5号)2011.09.21 2011.09.219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1.12.02 2011.12.0290 关于实施精细化管理构建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5号)2011.12.07 2011.12.079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3号)2011.12.27 2011.12.2792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2.02.20 2012.02.2093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2.29 2012.2.2994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5号)2012.05.18 2012.05.1895 关于报送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40号2012.05.25 2012.06.01。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管质字〔2009〕12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管质字〔2009〕12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管质字〔2009〕1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运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工程建设安全考核办法通知抄送:市建委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7日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运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动态考核对象青岛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二、责任分工(一)市建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考核信息汇总及结果公布,并具体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

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负责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上报省建管局。

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考核,及时将日常施工现场安全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系统,对录入动态考核系统的记录必须将证据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考核,各区、市应明确责任部门,并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数据的录入与上报工作,及时将日常施工现场安全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系统,对录入动态考核系统的记录必须将证据材料进行存档备查,并对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三、考核数据录入流程(一)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1、市建管局定期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对市场主体考核中安全扣分累计达到20分的列入黄色预警。

2、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2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五一"假期将至,为防范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就做好"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节日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关系到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一"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春季拉网检查存在的各类问题,制定专项安全保障方案,周密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企业"一把手"要亲自部署,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靠前指挥,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也要坚守岗位,狠抓"五一"期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落实。

二、开展检查,狠抓落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模式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深基坑、消防设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从严从细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有效运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落实检查人员,对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节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凡发现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进行严肃处罚。

三、加强值班,报送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五一"期间的安全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及时掌握生产动态,随时协调处理出现的安全问题,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要立即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值班电话:85061282)。

青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1.总则1.1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1.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2.1 综合管理2.1.1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监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

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房建、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宜配备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除须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2.1.1.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否则不得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1.1.2 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总监理工程师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青建安监字[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12〕8号)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市消防委关于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迅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深入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半年党的十八大将召开,确保这一时期的安全稳定,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突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单位、各项目部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安办〔2012〕79号,见附件1)和市消防委《关于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全市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青消委〔2012〕1号,见附件2)要求,迅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持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重点加强对木工加工区、施工作业层、工人宿舍、临时用电、食堂、仓库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的安全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配备情况的检查。

三、落实责任,加强隐患整改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落实防火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章,严禁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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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

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 1 -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3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青岛市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

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4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 5 -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6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 7 -常巡查等内容;(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 8 -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 9 -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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