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潍柴动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6月)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6月29日经200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实施,于2012年6月29日经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订,于2018年6月14日经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改,并于2020年6月29日获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1)第三章董事辞职 (2)第四章董事的职责和董事会的职权 (3)第五章董事会的召开期限 (5)第六章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6)第七章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6)第八章董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8)第九章董事会的表决、决议和记录 (9)第十章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11)第十一章独立董事制度 (11)第十二章董事会秘书 (14)第十三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不多于1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中应包括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
外部董事包括不少于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下同)。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管理和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全体成员有连带责任;(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信息提供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二)总经理班子:1.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11月30日电监会令第14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三章披露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二)电网内各类发电装机规模及明细;(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四)电力供需情况;(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八)输电损耗情况;(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潍柴动力:跨国企业治理达到较高水平
潍柴动力:跨国企业治理达到较高水平作者:来源:《董事会》2018年第12期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由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境内外投资者创建而成,是中国内燃机行业第一家在H股上市的企业,也是中国第一家由境外回归内地实现A股再上市的公司。
公司资产总额1640亿元,全球拥有员工约7.4万人。
2018年,企业经营状况稳步提升。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外籍董事,五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专业涉及会计、金融、法律及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经验。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来,董事会成员一直保持着在年龄、国籍、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等方面的多元化,为高效完成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除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外,各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均过半数。
各专业委员会严格按照其各自的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各项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构建了科学完善、运行高效的WOS运营管理体系,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集团管控能力。
潍柴动力为了进一步明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促进其专业作用的发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企业管治守则》)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近期修订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潍柴动力董事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成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评价工作,对评价中发现的内控缺陷督促整改,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潍柴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2020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1.2020年上半年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约为人民币1,781,828.72万元,占2020年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例为36.58%,该等对外担保主要系为公司境外投资等项目涉及的融资事项提供的,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有关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延续持续稳定的分红派息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933,873,8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管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以下统称“高管及核心人员”):(一) 公司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二) 公司监事;(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四) 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五) 子公司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六)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管及核心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二) 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三) 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四) 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经营状况、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指标为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五) 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六) 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先考核、后发放”原则;(七)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高管及核心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基建计划和高管及核心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及核心人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分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修订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000338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7号)核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792,682,926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所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裁职务,姜宁涛先生于2021年4月29日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之签章页)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74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如下:
1.电力企业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等相关信息。
2.电力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重要财务信息。
3.电力企业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说明其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状况、经营策略和发展计划等。
4.电力企业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变动、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
5.电力企业应公开披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6.电力企业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7.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执法调查。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具体细则和要求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学习。
2024年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2024年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19年,中国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升级。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23年颁布了新的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新规定,电力企业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等;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3. 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年度财务报表、经营业绩、资产负债表等;4. 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包括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业务扩展计划等;5.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内部控制制度等;6. 公司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包括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社会公益活动等;7. 公司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重要信息;8. 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股权结构等。
二、信息披露的形式和途径新规定强调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要求电力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采取以下措施:1. 公司需要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公平和公开;2.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检查和自查;3. 公司需要积极与投资者和媒体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和媒体的提问,解答疑虑;4. 公司需要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和投资者沟通会,向股东和投资者汇报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惩处新规定对电力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监管,并对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电力企业进行了处罚措施:1. 监管部门会对电力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抽查和抽样检查,确保电力企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2.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电力企业,监管部门会采取一系列的惩处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3. 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电力企业,监管部门还可能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查处。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前言:信息披露是股份公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公司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加强公司的合规性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目的、范围、方式、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公司合法合规运营,这些内容包括经营情况、股权分配、分红派息、董事会决策过程、重大投资、融资等重要信息,同时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内容,促进公司透明度。
依据:1.《证券法》2.《公司法》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内容:1.信息披露范围股份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经济效益、风险管理的信息,并注重披露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
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变更规定•股权变更及其原因•董事会成员的信息•相关条款的公告•相关董事会决定事项,以及审计报告•业务拓展、资本支出及财务报表•分红决议或实施情况•公司治理、公司社会责任以及其他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股份公司应按照法定披露要求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以公告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关注度和信息的重要性。
2.信息披露方式股份公司应在权威渠道中发出公告,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公告、新闻媒体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股东、投资者互动机制,以便投资者就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提问和交换意见。
股东、投资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的自行决策和对公司的内部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
股份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之前制定时间表规划,并提前进行公告,尽可能的让股份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了解公司的管理和风险。
3.信息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股份公司应当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真实、客观、全面披露,切勿隐瞒或虚假披露。
在披露内容中,应告知投资者股份公司经济情况及相关变化、公司项目管理的核心信息、公司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信息、以及对各级股东及内部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和督促作用。
潍柴动力: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4月26日经二届十一次董事会批准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000338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对《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原《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30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法规依据,是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基本依据。
下面,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解析。
一、概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法规之一,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计五章,分别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参与者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内幕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及其义务。
其中,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其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他们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等应当及时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根据需要披露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其自己的官方网站、报刊、专业期刊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但必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同时公开披露。
六、监督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该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负责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同时,公司股东、投资者等也具有追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权力。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基本义务和要求,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投资者的权益。
000338潍柴动力: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规定,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登记;同时根据公司业务规划,拟增加汽车配件、润滑油等销售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因经营范围的变更,经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本次拟变更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为准。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7年6月29日经2006年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实施,并于2008年8月20日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决策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潜在关联人。
兼顾从严,构建A+H+Dax特色信披
020制时间非常紧张,往往都是卡在最后一刻才能最终定稿,对信披的准确度要求较高。
海外公司增多,信息不对称影响公司效率。
随着跨国并购的推进,海外子公司不断增多,如何协调不同公司之间、不同交易所之间的差异值得关注。
通过对比分析及实践探索,我们总结了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德国三地监管差异:关于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披露时点。
三地在对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时点要求上相似,香港要比内地提前一个月。
在季报的要求上有所区别,香港规则对季报没有明确要求,德国的季报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初就要制定出来。
股东大会的规定。
区别主要体现在发通知的时间、主讲人/戴立新兼顾从严,构建A+H+Dax 特色信披对德国上市公司来说,有些财务数据并不是按照境内披露格式分类的,导致我们无法从KION GROUP AG 直接合并财务数据或获取准确的数据基础。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公司与中国香港、德国建立了三地信息披露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项调度会议,针对特殊问题,建立特殊处置预案,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年报披露工作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窗口,是投资者深度观察和了解公司规范化管理状况的重要渠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董事会秘书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A+H 上市公司,潍柴动力在信息披露上一直坚持严谨客观的态度以及兼顾从严的原则,尤其2012年跨境收购德国凯傲集团(现为KION GROUP AG ,2013年于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上市)后,面临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德国三地法律监管及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我们不断探索与总结,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日常信息披露方面,潍柴动力有三方面特点。
监管环境复杂多变。
潍柴动力2004年在香港上市,2007年回归A 股,2012年重组德国凯傲集团与林德液压合伙企业,于2014年并表KION GROUP AG ,从此开启了A+H+Dax 的信披大门。
由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德国的监管框架、执行理念、市场开放程度、市场结构等存在差异,加之存在较大的文化差异,决定了上市规则、监管理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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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
做好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和标准应分别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事项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责任第八条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对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公司秘书为授权代表,作为香港联交所与公司的主要沟通渠道。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和开展信息披露基础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办理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时须做到: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公司相关单位通报境内外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对改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建议;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按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1、准确、真实、及时向证券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4、根据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及时向证券部提供协助,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支持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公司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通报信息。
第二节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规范,公司各单位有责任定期向证券部提供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料及行业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部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单位提出需提供信息的要求、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向证券部提供的数据、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证券部与相关单位共同整理形成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的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下列资料:整理境内外资本市场日常信息、行业信息和分析报告;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需要及时向资本市场做出解释的事项,包括市场传播的不实信息、市场对公司的疑问事项等。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部以公司各单位、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建立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数据库,起草须予披露的信息,建立披露信息档案。
第三节信息的审定和披露第二十二条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事项,须于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提交证券交易所,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的时间在境内外刊登公告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形成的会议材料,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证券部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形成的须予披露的信息,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以监事会名义发布。
监事会秘书处负责形成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文件,并安排及时刊登披露,或由证券部协助办理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其他临时公告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证券部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公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查把关,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发。
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
其他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证券部须于发布临时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汇报临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安排,保障公司董事的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关于公司股价敏感性信息的传言或报道等因素,监管机构向公司查询时,公司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时间,以董事会名义及时作出回复。
第二十八条证券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员、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投资者时,披露的信息必须遵循公司确定的统一口径。
与日常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须以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与相关单位共同形成具体披露意见,分别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定,再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在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各单位须在证券部的统一协调下参与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1、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2、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发布临时公告;3、回复上市地监管机构查询;4、接待投资者访问;5、采用通讯方式回答证券分析员、投资者询问;6、每年组织一次证券分析员、投资者会议;7、每年组织一次市场调查,了解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看法;8、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研讨会;9、制作宣传材料,通过适当的媒体向外宣传;10、在公司网站建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网络披露信息;11、定期报告以外的路演推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4、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5、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节信息反馈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证券部根据需要,决定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及向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及相关公司的信息,及时将反馈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管理层和分管领导,为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第三十四条证券部负责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报纸)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告,将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信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视需要聘请香港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收集香港市场资本信息、分析员报告;协助公司调查市场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应、投资者看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确保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证券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意见。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须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五节定期报告的编制第三十七条公司须按照境内外监管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表现、重要事项和规范运行披露,财务数据是定期报告的编制基础。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总监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
计划财务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条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1、整理形成境内外监管机构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以往年度的主要差异,并提供给计划财务部及其他相关单位;2、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市场预期,提供给计划财务部,作为计划财务部编制财务报告、合理披露财务信息的参考;3、以经公司会计师审阅或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编制定期报告除财务报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4、证券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告主要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须审阅定期报告,公司须在定期业绩公告中披露审核委员会是否已审阅定期报告。
审核委员会在审阅定期报告时,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资格会计师联络。
审计部负责配合审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时或之前履行审阅定期报告的职责,并形成审核委员会审阅定期报告的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董事会批准后的二个工作日在境内外同时公布。
证券部负责依照境内外监管规定和董事会决议内容,形成披露资料,经合规性审查后,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五章信息保密制度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司保密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如发现保密资料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泄露,公司须即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