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划分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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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划分及特点

2009年02月19日 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其分为五大类十七种方式,如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采购等。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对国内使用的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每个项目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选择何种政府采购方式所应遵循的总原则是,要有助于推动公开、有效竞争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采购金额是确定采用招标性采购还是采用非招标性采购的重要标准之一。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则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1.招标性采购

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政府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为一种公平、民主的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广泛使用。只要是采购人需要的、数额较大的产品和项目都可以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方式按其公开性的程度可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亦称公开招标采购)、有限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四种。政府采购中所鼓励的招标方式实际上是指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1)竞争性招标采购

竞争性招标采购,也称为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竞争性招标采购方法具有通过广告进行竞争邀请、投标一次性、按事先规定的选择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佳供应商及不准同供应商进行谈判等特点,被普遍地认为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竞争精神,最能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最能高效率地实现采购目标。因此各国在其采购立法中都有要将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运用于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规定,并且将其作为优先采用的采购方法。但是当采购环境比较复杂,采购客体价值比较小,采购情势比较急迫时,会使竞争性招标采购方法的使用受到限制,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针对不同的采购环境,不同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等,选择使用竞争性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法,这些方法的采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符合其适用的采购环境的要求;每种方法的采用都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采购机构需要做出书面报告,对使用某种采购方法的理由做出详细说明。

(2)有限招标采购

有限招标采购,又称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选定若干家供应商,邀请其前来报价投标,对符合规格且价格最低的货物和服务提供者授予合同。有限招标采购又包括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采购两种形式。

1)选择性招标采购

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或者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特定采购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侯选供应商,作为后续采购活动的邀请对象。应用选择性招标方式来确定有资格的供应商时,应平等对待所有的供应商,并尽可能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选择性招标方式的环境,一是要考虑供应商数量的客观限制,也就是说,供应商的数量不能太多;二是要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有效目标,一般运用于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以及采购价值低、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待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的情况。

2)限制性招标采购

限制性招标采购是指不通过预先刊登公告的程序,直接邀请一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无合格标;供应商只有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出现了无法预见的紧急情况;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配件;因扩充原有采购项目需要考虑到配套要求;属于研究用的实验品、实验性服务;追加工程,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与原工程类似的后续工程,并在第一次招标文件中已做规定的采购等。(待续)

1.非招标性采购

非招标性采购是指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方式,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办法。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法。非招标性采购的方法很多,通常使用的主要有:国内或国外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征求建议采购等。

(1)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为直接采购,就是没有竞争的采购,是指采购标的即使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从竞争态势上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对于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世界组织乃至各国的“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多为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客观性考虑。有些规则中的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其实就是单一来源采购。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的是单一来源采购;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是直接签订合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有限招标实际上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欧盟《政府采购指令》中规定的不带竞争的谈判方式本质上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2)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也许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其重要性可以和竞争性招标方法相抗衡的就是谈判采购方式。其特点有二,第一是与“多个”对象谈判,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第二是分别“谈判”,可以确定采购人的特殊需要。谈判采购首先是私营领域所主要的采购方法,而在公共领域中,谈判采购在国防产品和服务采购中也是主要的采购方法,但由于谈判方式在竞争性、透明度以及评判程序主观性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它常常存在着很高的的贿赂和利诱的危险,因此,政府采购规则都对它的采用进行严格管理。概括起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来缔结合同最为合适:(1)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合实际或者不可行,但前提条件是此种紧迫情况并非因此采购者办事拖拉所致;(2)由于发生灾难性事件而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3)所涉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事先做出总体定价;(4)由于技艺或艺术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保住专属权的原因,服务只能由特定的提供者提供;(5)原合同的履行以需要提供某种补充服务(价值不得超过主合同的50%)为前提,这种补充服务不可能从技术上或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也就是说,是完成主合同所绝对必需的,所以补充合同还是要给予合同所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上述几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因为客观上的不能而无法实行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已转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招标以外的首选采购方式。

(3)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特点,第一是通过对多个供应商报价的比较体现授予合同的竞争性;第二是适用范围单一,只适用于货物采购。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主要是对现货或标准规格的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或投标文件的审查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以及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询价采购可以分为报价采购、订购、议价采购等方式。

(4)征求建议采购

征求建议采购是由采购机关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与少数供应商接洽,征求各方提交建议书的兴趣,并对表示兴趣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建议书。当采购对象只能从有限数目的供应商处获得,或审查和评估建议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服务价值不相称,或为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采购者可直接向供应商征求建议。邀请建议书中一般应载明采购者的名称、拟采购对象的性质、特点、时间、价格的表达方式,提交建议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中选标准、评审标准及程序等内容。征求建议采购是一种比较新的采购方式,20世纪80年代才在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确立其地位。1994年,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也将其同两阶段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起列入适用同一采购环境下的采购方式。其他三个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都没有规定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对服务采购、计算机采购等无法事先确定技术规格或无法知道如何满足采购要求的情况比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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