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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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

其具体要求如下:(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

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

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

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

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1077号)确定。

对1970年1月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一宗地原则上应包括楼房基础占地、楼基周围直接为楼房服务的土地(楼前甬道,楼后化粪池范围内用地)、楼房周围的共用土地。

封闭式住宅区、开放式住宅区或独立楼房等不同住宅区形式,依以下原则进行分宗:独立楼房可以按楼基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封闭式住宅区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开放式住宅区按城市市政道路、河渠等地物分为若干组团,按组团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后,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7月1日前申领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

7月1日后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不再约定颁发临时证的条款。

二、2004年7月1日后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单栋楼地价款的确定,由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和出让合同确定的地价水平确定,并将确定数额备案,归入合同档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规定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可由设计单位对各用途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出具设计说明。

五、对单栋和多栋的划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六、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先申请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建筑面积和地价款。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除土地总登记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在办理国有土地各项登记手续时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土地总登记结束后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国有土地,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89号)有关规定,纳入初始登记程序办理。

第一部分总则一、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国有土地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

(二)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国家租赁、授权经营等。

(三)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国有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等。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审批(一)土地登记的审核单位(包括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保密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各分局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本《规范》依法受理土地登记,并进行初审和审核。

(二)土地登记的审批1.在京中央单位土地登记的审批(1)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1)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5日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5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1京房地权字[1997]第697号1997-9-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1998-3-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3京地[1999]129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4京地[1999]130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汉白玉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5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6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2002-3-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7京国土房管征[2002]322号2002-4-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8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2002-8-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京国土房管出[2002]716号2002-8-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京国土房管出[2002]1121号2002-12-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应用方法的通知11京国土房管储[2003]143号200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12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2003-2-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13京国土房出[2003]187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14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15京国土房管监[2003]292号2003-4-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京国土房管集[2003]323号2003-4-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京国土房管财[2003]586号2003-7-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2003-7-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19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2003-7-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20京国土房管储[2003]679号2003-8-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1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2003-8-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22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2003-1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3京国土房管监[2004]181号2004-2-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4京国土房管热[2004]300号2004-3-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25京国土房管集[2004]351号2004-4-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6京国土房管储[2004]387号2004-4-1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27京国土房管监[2004]418号2004-4-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8京国土房管权[2004]539号2004-5-17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9京国土房管环[2004]572号2004-5-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地质公园申报办法》的通知30京国土征[2004]39号2004-7-14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京国土征[2004]238号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32京国土征[2004]22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朝阳区部分)的通知33京国土征[2004]223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34京国土征[2004]22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丰台区部分)的通知35京国土征[2004]22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的通知36京国土征[2004]226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37京国土征[2004]2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顺义区部分)的通知38京国土征[2004]228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的通知39京国土征[2004]229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的通知40京国土征[2004]230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41京国土征[2004]231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门头沟区部分)的通知42京国土征[2004]23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密云县部分)的通知43京国土征[2004]233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怀柔区部分)的通知44京国土征[2004]23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的通知45京国土征[2004]23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延庆县部分)的通知46京国土出[2004]478号2004-12-4关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47京国土矿[2005]192号2005-3-24关于调整开采矿产资源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48京国土籍[2005]207号2005-3-31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9京国土市[2005]3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50京国土法[2005]296号2005-5-16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51京国土市[2005]430号2005-6-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2京国土用[2005]533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53京国土用[2005]534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54京国土市[2005]540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55京国土市[2005]541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流程示意图的通知56京国土监[2005]548号2005-8-2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的通知57京国土矿[2005]744号2005-10-2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58京国土矿[2005]752号2005-10-31关于完善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标准的通知59京国土耕[2005]828号2005-1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京国土勘[2005]831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61京国土勘[2005]832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62京国土勘[2005]833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63京国土勘[2005]908号2005-12-30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64京国土监[2006]268号2006-1-6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察管理意见的通知》65京国土规[2006]115号2006-2-28北京市关于修改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法(试行)66京国土籍[2006]195号2006-4-7关于下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67京国土热[2006]212号2006-4-17关于加强地热回灌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68京国土监[2006]7号2006-5-12关于印发《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69京国土市[2006]290号2006-5-20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70京国土耕[2006]343号2006-6-20关于稳步推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有关问题的意见71京国土法[2006]440号2006-7-18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72京国土耕[2006]583号2006-9-18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3京国土耕[2006]584号2006-9-18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4京国土耕[2006]585号2006-9-18关于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京国土征[2006]643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结案工作的通知76京国土征[2006]656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期工作的通知77京国土勘[2006]702号2006-11-1关于印发《地热井勘查资料整理汇交及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78京国土耕[2006]746号2006-11-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家析产后能否新批宅基地的批复79京国土耕[2006]768号2006-12-10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整理技术导则》的通知802006-12-20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的通知81京国土法[2007]96号2007-3-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82京国土耕[2007]108号2007-3-7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83京国土法[2007]208号2007-4-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84京国土籍[2007]416号2007-6-22关于五十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意见85京国土矿[2007]530号2007-7-30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862007-8-8关于抵押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87京国土耕[2007]568号2007-8-10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88京国土耕[2007]581号2007-8-1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89京国土市[2007]622号2007-8-30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京国土耕[2007]652号2007-9-6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91京国土市[2007]692号2007-9-1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922007-9-12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成果国土部门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93京国土籍[2007]751号2007-9-2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4京国土籍[2007]768号2007-10-11关于下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95京国土市[2007]774号2007-10-12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96京国土籍[2007]804号2007-10-1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97京国土市[2007]865号2007-11-8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982007-12-20关于加强我市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99京国土征[2008]16号2008-1-7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0京国土籍函[2008]72号2008-1-22关于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01京国土法[2008]85号2008-2-26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102京国土籍函[2008]287号2008-4-15关于对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的批复103京国土籍[2008]177号2008-4-21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104京国土市[2008]256号2008-6-2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调整试点区(县)土地一级开发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5京国土矿[2008]284号2008-6-16关于加强矿泉水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泉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106京国土籍函[2008]546号2008-6-24关于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定性问题的意见107京国土法[2008]304号2008-6-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08京国土籍[2008]350号2008-7-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109京国土办[2008]364号2008-7-1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110京国土市[2008]102号2008-8-28关于对北京市符合458号文件的遗留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1京国土勘[2008]465号2008-9-5关于做好我市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112京国土热[2008]531号2008-10-15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113京国土征[2008]647号2008-12-18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京国土耕[2008]691号2008-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5京国土法[2009]49号2009-1-1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116京国土环[2009]77号2009-2-24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7京国土矿[2009]96号2009-3-3关于加强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118京国土籍[2009]245号2009-4-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119京国土籍[2009]259号2009-5-4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120京国土耕[2009]384号2009-6-22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121京国土籍[2009]604号2009-9-17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22京国土环[2009]770号2009-12-25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123京国土监[2009]795号2009-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京国土籍[2010]172号2010-4-23关于统一我市土地管理数据坐标系的通知125京国土籍[2010]174号2010-4-2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126京国土用[2010]222号2010-5-18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127京国土矿[2010]256号2010-5-3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128京国土市[2010]336号2010-6-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整治后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9京国土勘[2010]289号2010-6-21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30京国土籍[2010]320号2010-7-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131京国土耕[2010]368号2010-8-1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132京国土籍[2010]394号2010-8-18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3京国土籍函[2010]1098号2010-8-20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34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0-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5京国土籍[2010]462号2010-9-19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1362010-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37京国土籍[2010]481号2010-10-12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8京国土籍[2010]489号2010-1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9京国土籍[2010]491号2010-10-19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40京国土用[2010]519号2010-11-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141京国土勘[2010]569号2010-11-2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42京国土籍[2010]591号2010-12-6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1432010-12-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的通知144京国土调[2010]608号2010-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45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1号2010-12-31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146京国土勘[2011]19号2011-1-11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47京国土籍[2011]43号2011-1-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148京国土用[2011]63号2011-2-17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的通知149京国土市[2011]82号2011-2-28关于下发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150京国土监[2011]103号2011-3-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151京国土籍[2011]204号2011-5-10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52京国土调[2011]271号2011-6-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153京国土法[2011]349号2011-7-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154京国土法[2011]361号2011-7-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155京国土籍[2011]365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56京国土籍[2011]366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157京国土籍[2011]445号2011-9-19关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实施前批而未供项目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8京国土籍函[2011]1024号2011-9-29关于自然人、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土地抵押权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159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5号2011-9-29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60京国土监[2011]564号2011-11-2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京国土登﹝2011﹞665号2011-12-27关于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土地登记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62京国土调[2011]629号2011-12-2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3京国土信[2011]632号2011-12-22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所有申报材料实行电子报盘的通知164京国土矿[2012]106号2012-2-29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的通知165京国土调[2012]109号2012-3-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大纲》(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6京国土监[2012]190号2012-4-17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约谈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区县、乡镇政府领导人暂行办法》的通知167京国土耕[2012]234号2012-5-3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168京国土籍[2012]266号2012-5-17关于办理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69京国土征[2012]282号2012-5-30关于代征绿地征转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70京国土法[2012]302号2012-6-7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形式的通知171京农颁办发[2012]34号2012-6-8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问题的意见172京国土籍函[2012]694号2012-7-6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73京农颁办发[2012]53号2012-8-2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174京国土利[2012]427号2012-8-24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175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2-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6京国土籍函[2012]931号2012-9-3关于房屋土地转移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177京国土耕[2012]466号2012-9-17关于加强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通知178京国土征[2012]489号2012-9-27关于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179京国土用[2012]483号2012-9-25关于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土地划拨公示及划拨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80京国土籍函[2012]1126号2012-10-18关于通州区次渠镇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等土地权属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181市农颁办发[2012]63号2012-11-20关于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82京国土征[2012]565号2012-11-22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京国土法[2012]576号2012-11-29关于公布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三批)184京国土籍[2012]633号2012-12-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185京国土籍[2012]634号2012-12-28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国土资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各用地单位: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我局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有关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并通知如下:一、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问题。

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用地单位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按四级会审后审定的地价水平签订出让合同。

用地单位因故需提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在所报各种文件齐全,并承诺依据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和依据审定价格多退少补地价款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局地价水平办公室的初审地价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经四级会审地价水平有调整的,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合同地价款进行变更。

二、关于在建项目变更规划问题。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经批准规划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市土地利用中心可以直接收取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地价款,填写《出让合同变更情况说明表》后,直接向相关部门出具新增地价款交纳情况证明。

(一)变更规划时,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的建筑面积较原规划面积在20%以内的;(三)受让方一次性交清新增加的地价款。

三、对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问题。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北京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或区县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向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核实地价款交纳情况。

利用中心应根据竣工实测数据,核准或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后,核发《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施行日期】200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市地籍调查办公室:由我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

上述《意见》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的原则,可在我市日常土地登记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二00二年八月二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加快办理土地登记的进度,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及地籍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一)北京市、区(县)及各区 (县)的权属登记和地籍调查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全局出发,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在城镇地籍调查过程中要尽量先行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并及时进行权属审核,以确保完成今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的任务。

(二)区(县)局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7月6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doc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明晰土地权属状况,规范土地权属审查工作程序,适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基础作用,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审查,是指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土地权属、用途(地类)、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

第三条土地权属审查依申请办理。

当事人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向土地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取得《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附件三):(一)征收集体土地;(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五)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变更出让合同;(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七)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八)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九)采用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十)土地开发整理。

第四条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办理土地权属审查:(一)2008年1月1日后已办理过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二)征收集体土地阶段已经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三)土地储备阶段已经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

第五条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出让合同,属于2008年1月1日后已办理过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变更后的土地出让范围不超过原有土地出让范围的,不再办理土地权属审查。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六)、(七)项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在勘测定界之前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审查,取得《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籍[2010]462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籍[2010]462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籍〔2010〕462号)市国土局各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私房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利,规范城镇私有房屋土地市场交易秩序,现对城镇私有房屋土地登记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所称城镇私有房屋包括以下情形,但企事业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并出售给个人或单位的商品住宅,以及本市城镇居民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除外:(一)按照落实私房政策已经发还房屋产权的城市私有房屋。

(二)城镇居民通过继承、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城市私有房屋。

(三)企事业单位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城市私有房屋。

二、土地登记申请主体(一)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产权人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

(二)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国有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但属于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房屋涉及共同使用一宗国有土地的,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后统一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所有共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申请材料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国土资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

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

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年8月27日<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

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

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为迟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指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1.<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2.<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3.<1988>国土<籍>字第67号4.<1988>国土<籍>字第100号5.<1988>国土<籍>字第120号(略)附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节录)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已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市决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经2008年1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的文件精神,在我市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土地总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土地总登记时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土地总登记发证时间。

二、土地总登记工作范围此次总登记工作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因城市改造由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京国土调查办发〔2008〕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实施。

四、土地总登记程序土地总登记程序包括:通告、申请、权属审核、公告、异议处理、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一)通告1. 通告方式各分局以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划分登记区,并以区(县)政府名义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通告可以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现土地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

针对土地登记程序和登记机关职责发生的变化,各地应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相衔接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地籍调查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地籍调查资料能够满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

要积极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探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切实为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供快捷、安全的中介服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中心、各用地单位:为加强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以下简称出让土地后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期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向未按期缴纳地价款的单位催收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二)向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办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事宜;(三)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四)对竣工项目的地价款进行核实;(五)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六)对办理预售许可证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七)根据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初步意见;(八)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土地出让后期管理工作。

二、出让土地后期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承担。

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后期管理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3.08•【字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施行日期】200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经征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三月八日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为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为中央国家机关服务的工作,结合本市土地房屋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规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直接办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局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

事务性工作由北京市局办理土地登记的事务机构承办。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受理。

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京国土籍[2009]33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339号)市国土局各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1000亿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投资的实施,及时办理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需要以储备土地办理抵押贷款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的,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办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需要以储备土地办理抵押贷款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所在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依据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关于办理联储项目储备土地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局领导的批示,对市、区县储备机构联合储备的土地,其土地登记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名下(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工作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

四、对尚未进行地籍调查的项目,在权属明确、界址清楚、无争议的情况下,可按储备机构提供的钉桩测绘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并在土地证书中加注“土地面积最终以地籍调查成果为准”字样。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文件精神,储备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

六、在办理土地登记工作中,对涉及其他有关问题应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京国土法〔2007〕6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储备土地中的其他事宜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协调处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宗地划定问题(一)各分局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的有关要求划定宗地。

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写。

(二)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

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三、关于土地抵押登记问题(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二)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同一宗土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确定抵押顺位。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征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协议约定或变更抵押顺位,土地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条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186号1993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土地市场,而且要把土地登记作为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进一步抓好。

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也强调指出,土地登记工作是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认并保护土地产权的重要措施。

要求每一宗土地都要有户头,每发生一次交易,就要办理一次登记。

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还不能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成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措施。

邹家华副总理指出,离开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就很难实施有效管理。

这充分说明,土地登记在管理土地市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关系到土地管理的职能能否到位,土地管理部门能否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能否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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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籍…2010‟489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分局: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

其具体要求如下:(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2.2008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时应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权利类型栏填写“划拨”。

3.涉及•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以外的用地,应按现行的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

(五)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登记问题:1.对尚未办理过登记发证手续的中央党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军队、武警单位无偿利用国有土地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职工住宅用房项目,在土地初始登记时经土地审核权属清晰、四邻无争议的用地,可先以宗地整体按划拨方式统一办理初始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填写为“城镇住宅用地”。

并在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土地登记范围内的非住宅部分,按照规定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上述部分用地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等内容。

上述项目竣工后土地权利人应按用途进行分割登记,由土地登记部门对用地内所属非住宅配套设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其中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可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办理现状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中的配套教育设施、卫生设施等非营利性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回迁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应当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认定的问题:保留划拨五年的国有企业用地,在五年保留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农村地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我市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开展实施。

三、关于在日常土地登记中进一步加强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工作的问题(一)加强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各分局应当积极开展对原有发证土地情况和档案的清理整顿。

对经现场核实土地权利已经发生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但至今尚未及时收回注销的,各分局应当即时通知原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原土地证书。

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京国土籍•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2009]259号)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1.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

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4.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期通知相关权利人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注销登记。

(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各分局地籍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联系,沟通情况。

在征地工作启动前首先由地籍管理部门核实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已发证情况。

待征地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三)关于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因储备土地、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出让的,各分局在办理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原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完成补偿安臵的,应当同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全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储备开发项目计划积极推进,根据•政府储备土地登记暂行办法‣(京国土法…2007‟673号)的规定,尽快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补齐已办理土地登记所需材料。

对于储备开发项目范围内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在办理储备土地使用证时各区(县)分局应及时对原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依法收回原土地权利证书。

已办理的储备土地证书使用期限届满的,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储备开发项目,在储备开发项目入市后,储备机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各分局应抓紧办理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收回注销或变更登记工作。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注销登记问题对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分局应当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

在房屋销售完毕后,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开发企业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四、关于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174号)规定,从今年起建立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逢双年进行)。

具体检查内容如下:(一)依法确权登记的情况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有无违规登记行为等;(二)•土地登记办法‣贯彻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的,主要包括:1.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2.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3.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审核的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在岗人员数及岗位分工情况(有无未持证上岗人员数);4.“五不登记”执行情况:(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过者正在处理的;(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5.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灭失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三)土地登记按程序办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的程序、内容等办理土地登记;(四)土地登记表格应用情况和土地证书的保管是否起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齐全,不同的表格相同内容填写是否一致;空白土地证书设专人保管,建立领用帐簿(土地证号与国土部监制号相对应);废证的管理情况;(五)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况土地登记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机关是否为市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是否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各类土地登记是否由各分局的地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办理。

(六)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情况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归档齐全,妥善保管;土地登记资料是否按规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土地收储、供地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七)有关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有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例(八)有无土地登记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诉讼并败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九)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有无完善的内部制度,是否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等;(十)累计统计历年土地登记(含土地抵押)发证情况(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并列表格详细说明,鉴于各分局情况不同,请自行设计)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军产、涉密产、央产、出转让、划拨、城镇住房用地、城市私房院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情况;土地总登记完成情况(完成比例数)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办理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数据);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情况(发证、抵押、贷款数据);(十一)土地登记工作中使用测绘队伍情况(队伍名称、资质、人数等)市局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北京市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请各分局按照上述检查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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