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差价合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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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差价合同初探
樊进光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电力工业开始逐步向市场化方向转轨。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与此同时,市场化改革也必然会遇到诸多新问题,促使人们不断寻求和探索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差价合同是实现电力工业向市场化方向转轨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浙江电网电力市场初期就采用单一制上网电价与差价合同相结合的竞价方式。
差价合同是电力市场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差价合同的有关要素和运作环境,是电力市场的设计者乃至未来电力市场参与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笔者就差价合同的作用和法律环境、差价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以及差价计算公式等,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如何理解差价合同
电力市场具有与其他市场一样的特性,即按质论价、供求平衡、平等竞争。电力市场在市场规则规范下运作,发电厂按市场价格直接竞价上网。然而目前我国电力工业面对的现状:一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二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客观上存在多种上网电价;三是尚未形成科学的市场定价机制。有鉴于此,建立电力市场需要寻找一种过渡的方法,根据针对现状、引入竞争、适度保护、调控市场、逐步实现电力市场最终目标的要求,我们选择了差价合同。笔者对差价合同的理解是:首先对每个上网电厂分别确定一个合约电量和合约电价,电厂的实际上网电量在合约电量以内的按合约电价计算;实际上网电量超出合约电量的部分按市场实时电价结算。差价合同的真实意义在于,对每个电厂设定了一个保护范围,超出该范围的部分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既引入竞争机制又适当兼顾电厂原有的购电合同,解决了发电侧电力市场存在的主要问
题。
差价合同的主要作用有:
1、实现发电领域统一向电力市场的过渡。由于不同时期电厂建设的单位造价不同、设备的技术先进性不同,形成了一厂一价、一机一价体制。采用差价合同,通过合约电量和合约电价,可以使每个电厂有一个基本的电费收入,从而使得新的大型高效机组能够还本付息和老厂老机组能够生存、改造,解决了不同条件下的电厂向统一电力市场过渡的困难。
2、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不断调控竞争力度。采用差价合同,选择适当比例的合约电量,合约电量以合约电价计算,超过合约电量的部分电量才直接参与市场竞价,从而达到适度引入竞争的目的。同时,通过调整合约电量和合约电价,可以不断调整和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的竞争规模和力度,为最终实现全面、开放的电力市场做好平稳过渡的准备
3、体现电力市场的公平性、公正性。第一,按统一的比例核定、并按统一的方法调整各电厂的合约电量和合约电价,为各电厂创造了一个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使得大家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第二,以市场实时电价引导电网的经济调度。特别是在电力供需矛盾缓和后,解决了各类机组电量分配难问题,也为降低销售侧电价创造了有利条件。
4、逐步形成上网电价的约束机制。采用差价合同,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激励发电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上网成本。同时通过降低合约电量的比例,加大市场竞争力度,逐步形成以上网电价来引导电源投资。这完全符合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二、差价合同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同样,电力市场中的利益须要由法律来引导,电力市场中的竞争须要用法
律来规范,电力市场的开放须要经法律来确保。因此,电力市场化改革需要由法律环境来铺垫,法律环境的建立是差价合同得以存在和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如前所述,引入差价合同,采用竞争与保护相结合、过渡与调控相结合的方法,以最终实现开放电力市场的目的。由此,从理念上可以将差价合同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适度保护阶段;
第二,扩大竞争阶段;
第三,全面开放阶段。
对应三个阶段,相关的法律将逐步完备,法律环境同样从初级到高级、不断发展和完善。真正做到从法律环境方面确保完成两个“过渡”,即原有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初期市场向开放市场的过渡,最终将电厂推向电力市场的中心。
为此,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必须结合第一个“过渡”,充分认识差价合同发展的三个阶段,形成不断强化的法律环境,以实现对差价合同强有力的调控。因此,法律环境对第一阶段差价合同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将原有的购电合同导入电力市场的差价合同。变更或中止原有的购电合同,是签订差价合同的前提。原有的购电合同一般都是长期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习惯于长期以来的做法,或者担心在发电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单凭发电企业的愿望或电网企业的愿望不能全部实现原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因此需要法律、法规来作出规范,才可能将原购电合同统一到差价合同。第一层面的法律规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保护市场成员尤其是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积极引导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的法律环境。
第二,为差价合同正常运作提供法律平台。差价合同的运作需要确定相关要素,包括差价合同的合约部分和市场竞价部分两个基本部分。市场交易主体和管理主体,市场的
准入条件,合约电量、合约电价的设定和调整,市场竞价的基本原则,市场价格的限额控制,以及争议的处理等都必须由法律规范作出规定,以便差价合同得以正常运作。除此以外,法律规范还应对差价合同的运作作出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竞价上网和电费结算。其一,竞价基本规则的确定,如时段划分、报价要求、竞价排序、市场定价、价格边界约束等;其二,竞价的动态控制和管理,如报价调整中的遵守报价、缺省报价、竞合报价、修改报价等;其三,交易完成后的结算,如实际上网电量和市场价格、市场清算价格的确定、服务费用的分摊、市场费用的支付等。
(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既是市场运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成员了解市场情况的主要途径。披露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是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地运作的必要条件。同时,披露信息必须顾及市场稳定和防止投机性竞价,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有关信息披露的时间、间隔、方式等也应作出统一的规定。
(3)对违规者制裁。其一,对违反竞价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成员进行制裁,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其二,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者进行制裁,防止串通报价和操纵市场;其三,各种违反调度命令者进行制裁,防止危及电网安全的行为,以保护全体市场成员的利益。
第三,为差价合同的修改、变更提供依据。电力市场改革分阶段深入,除了市场主体以及市场运作方式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发电市场将从单一购买者向多个购买者转变以外,市场将逐步加大竞争力度、最终实现全电量竞争的目的。因此差价合同的修改、变更是电力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合约电量、合约电价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竞价和结算方式修改,市场范围和容量的扩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差价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因素,都需要从法律规范方面事先作出原则规定,以便为修改、变更差价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