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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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介绍

第十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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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 部分组成: (一)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性受案标准: 1. 职权标准 指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 2. 行为标准 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 3. 结果标准 要求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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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不是立法者的一种偶然选 择,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 的综合反映。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决定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4、行政法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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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司法行为
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其实施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管理部门、海关的缉私部门等。 其情形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现 行拘留、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 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 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 (2)我国刑诉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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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尽合理,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和局限,提出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设想,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此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

它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关系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也自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行政法律行为,而且是单方行为。

它既排除了事实行为,也排除了抽象行为和双向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这此规定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极其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形成了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行政诉讼受案体系。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起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从以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发展。

1. 具体行政行为难以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量申请遭拒绝C、县机械局决定由某下属企业承担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金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A、符合一国政治制度的特点B、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C、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适应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D、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三、论述题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案例题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同点:1、产生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相同: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4、行为性质相同: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不同点:1、受理机构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而行政赔偿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侵权者,而行政赔偿最终是国家承担责任。

3、受案范围不相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一般不包括其他权利,但法律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

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第十章 行政诉讼

第十章 行政诉讼

第十章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共有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论;检察院法律监督•(二)特有原则:• 1.复议诉讼选择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以¡°复议诉讼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执行力,即行政主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可以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例外情况,可以停止执行:•(1)被告基于正当的考虑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并经法院裁定宣告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的停止执行与诉讼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5.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中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

• 6.司法有限变更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能确认其合法与否,宣告其无效或撤销,但不能直接代替行政主体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加以改变。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1.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只允许“民告官”。

3.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的裁判以确认、撤销判决为主要形式。

法院原则上只能对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2.行政诉讼法典。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4.民事诉讼法。

5.单行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6.国际条约。

7.法律解释。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首要目的)2.解决行政争议。

(基本目的)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核心目的)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特有目的)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9.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主体标准:只允许民告官。

2.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部分。

必须是规章以下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都不得附带审查。

(2)是附带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3)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4)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5)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解决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要环节,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需要,本文通过把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英美法系中的美国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都存在,只是基于国度文化的差异,各国的称谓不同而已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还有称为“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政行为范围”的。

1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法院审查,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之一。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列举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三种方法加以规定,但简要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首先受案标准有三个:(一)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三)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以上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

详细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大概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1汪栋、沈盼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中外比较[J]. 唐山学院学报,2007(7).二是学理上分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三是司法解释,即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排除以下几种情形: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阶段性行政行为(有例外);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导语: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概括式是由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

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灵活,但可能出现具体解释的`困难。

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或者不能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有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两种。

肯定式列举是由行政诉讼法和单项法律、法规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逐类列举;否定式列举是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加以逐类列举,凡列举的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未做排除列举的则都在受案范围之内。

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易于掌握,但存在繁琐、挂一漏万的缺陷。

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发挥各种方式的长处,避免各自的不足,相互弥补。

但是,混合式存在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的衔接难题。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概括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列举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

2.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肯定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否定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

这里的难题是两种规定方式之间的协调,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空白或者交叉的灰色地带。

3.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4月30日徐金桂行政法讲义(增补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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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视角下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一)☆☆☆☆☆P247二、行政诉讼的管辖☆☆☆☆☆P257地域管辖(特殊优于一般)(图表二)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被告(图表三)☆☆☆☆☆P2821.县国税局向甲公司征收税款5万元,甲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经审理决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以县国税为被告B.被告国税局既可以由正局长也可以由副局长出庭应诉C.本案属于复议改变情形D.如果局长出庭应诉,只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2.王大锤某日驾车闯进了位于市中心的长途汽车站,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大锤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改变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将扰乱公共秩序变更为人身伤害,维持了15天行政拘留决定。

大锤仍然不服而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复议改变B.如果大锤以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大锤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市局列为共同被告C.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中院D.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承担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四、行政诉讼的程序(图表四)☆☆☆☆☆P321五、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图表五)☆☆☆☆P336六、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图表六)☆☆☆P305七、行政案件的裁判一审判决(图表七)☆☆☆☆☆P3623.个体工商户王大锤就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大锤的复议请求。

大锤不服而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大锤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大锤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

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种性质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哪些种类、哪个范围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取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是:(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二)控告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可以明确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依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明确管理相对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共有四种级别的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二、行政案件可以撤案吗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规定一事不再理。

在起诉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试题及答案

行政诉讼试题及答案

行政诉讼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A.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B.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C.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D.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答案:B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 对行政指导不服的D.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答案:C3.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谁?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行政诉讼代理人D. 行政诉讼律师答案:B4.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谁?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行政诉讼代理人D. 行政诉讼律师答案:A5.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多少日内提交答辩状?A. 5日B. 10日C. 15日D. 20日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原则C. 公开原则D. 及时原则答案:ABCD2.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以下哪些?A. 书证B. 物证C. 证人证言D. 电子数据答案:ABCD3.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B.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C.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D.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答案:ABCD4.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A.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B. 对一审裁定不服的C. 对一审决定不服的D. 对一审调解不服的答案:ABC5.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 对行政指导不服的D.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答案:AB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撤诉。

(对)2. 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动改变原行政行为。

(对)3. 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错)4.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起反诉。

(错)5. 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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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司法行为
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其实施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管理部门、海关的缉私部门等。 其情形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现 行拘留、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 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 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 (2)我国刑诉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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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 部分组成: (一)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性受案标准: 1. 职权标准 指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 2. 行为标准 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 3. 结果标准 要求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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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法律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范围。该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 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 性。是对司法审查权范围的界定。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 可能性。是对相对人诉权的界定。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序以及判 决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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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 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 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 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 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 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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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具备处分性的行政行为
没有处分性,指的是该行为的实施并不能确定地引起 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具 备处分性,就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 讼。 (一)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调解行为,指行政机关主持的,在争议各方自愿的基 础上,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等活动,促使争议 各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 理由:(1)行政调解虽由行政机关主持,但不涉及 行政权力的行使;(2)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3)行政调解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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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行政行为
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它是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 定。 理由: (1)法院对内部行政行为难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内部行 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综合判断的结果,涉及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以及内部的行政管理的专门性的知识,法院审查难 以胜任。 (2)对内部行政行为已设有内部救济机制 (3)不纳入受案范围有利于保障行政效率的实现 (4)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5)国外亦有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的立 法例。如瑞士,关于任命、晋升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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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派出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 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 13.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 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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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从形式上来说,大体采用三 种方式: 1、列举式。 优点是便于操作;缺点是分散、繁杂,在列举不全或有遗 漏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概括式。 优点是立法形式简单、全面;缺点则是笼统、不易把握。 3、折中式。 分两种形式:一是肯定概括加否定排除;二是否定排除加 肯定概括(或列举概括结合)。 该模式克服了列举式的分散和繁杂,避免了概括式的笼统 和不易把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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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两层意思:(1)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授权规定; (2)公安、国安等机关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授权的 目的或意图实施行为。 “授权”为主要标准,“目的”为辅助标准。
实践中,部分承担刑事侦查职权的行政机关(尤其 是公安机关)常常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经济 纠纷之实,这种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授权的 目的,不应将其视为刑事侦查行为,当事人不服仍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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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 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基本依据是: 1、正确处理社会进步需求与法治发展程度的 关系
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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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 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 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 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 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 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 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 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井请 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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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概括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2.肯定列举:13种行为。 3.否定排除:9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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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一、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所实施的行为(主体特征)。 2、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内容特征)。 3、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排除四种行为:(1)起诉时机尚未成熟的行政行 为;(2)调解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 重复处置行为。 4、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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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 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 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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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象行政行为
理由: (1)法院的承受能力,法官的素质目前恐难胜任。 (2)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 (3)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相对人合法 权益,它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转化。法院可在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多的政策成分。对于政策问题, 法院不宜介入和审查。 《行政诉讼法》53、64条规定: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 为可以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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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这里的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分两类定;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绝对的终局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1)复议决定是省级政 府作出的;(2)复议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 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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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一、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 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 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主要应看这个行为是否 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 理由: (1)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行为具有整体性。 (3)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 (4)国家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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