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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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各幼儿园:为加快发展我区区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均均衡、优质、多元发展,整体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使更多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现现将XX年北仑区人民政府设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金使用办法公布如下:一、、资金额度:全年600万元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财政性教育经费专项列支。

三、资金用途:鼓励区域各类类幼儿园规范、均衡、优质发发展,奖励对区域学前教育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补助合格幼儿教师社会保障障金,支付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庭子女的保育费。

四、资金金享受条件:学前教育专项项发展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学和按星级标准合理理配置保教人员,保证合格教教师享受区定最低工资并办理理好社会保障金为前置条件。

各集体或民办幼儿园在年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面严重事故的,取消所有补助助奖励资金。

在办学规范方面面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督,应视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1.凡持有本区户籍列入最低生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由社会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或因受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经济困难的幼儿,到所属街道道、乡镇集体或星级以上民办办幼儿园就读的,凭区民政局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交幼儿儿园保育费(按星级收费标准准)。

2. 新建或改建的的民办幼儿园达到三星级以上上办园水平,按实际招生规模模一次性给予每班4万元的奖奖励(注:由区财政另行安排排补助经费)。

现有有证无无星级幼儿园经改建、扩建或或迁建后,经区教育局考核达达到一星级标准的奖励1万元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奖励22万元,其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助创星级时幼儿园设备设施的的添置及改造。

若无证幼儿儿园自行关闭的,根据其办园园教学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3.凡按星级标准配备保教教人员和收费的一星级以上幼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不超超过星级标准设定人数)发放放每生一星级100元/年、、二星级200元/年、三星星级以上300元/年的生均均公用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于设备设施添置和合格教师社社会保障金补助,其中15%%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学前教育经费补助制度

学前教育经费补助制度

学前教育经费补助制度概述学前教育经费补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普及,提供经济支持的一项政策。

通过给予补助,帮助学前教育机构改善师资、设施和教育环境,以提高教育质量,使更多儿童能够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介绍。

补助对象学前教育经费补助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园、民办园、社区园等各类教育机构。

通过对这些机构进行补助,可以确保更多学前儿童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补助内容学前教育经费补助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师资培训补助: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师资培训的经费支持,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

2. 设施改善补助: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升级、维修和购置教育器材等,提供更好的研究环境和设备。

3. 教育资源共享补助:通过购买教育资源和教学材料,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更多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

补助申请和审批流程学前教育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补助申请表,并提交至相关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是否予以补助。

审批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学前教育机构。

监督和评估为确保学前教育经费补助制度有效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教育主管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通过检查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教育质量,以及听取意见建议,确保经费补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结语学前教育经费补助制度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给予学前教育机构经济支持,提高了学前教育质量,使更多儿童受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

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的不断进步,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支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决定在2023年度对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和分配。

本文将就此主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背景介绍1.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学前教育是培养幼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对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近年来,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1. 基础投入: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基础投入持续增加,主要用于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善。

2. 拓展投入:政府还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拓展投入,通过各种形式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助,促进学前教育的多元发展。

三、资金调整和分配方案1. 调整原则: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将在保障基础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资金使用范围,增加对学前教育教师培训、教育资源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2. 分配原则:资金将根据学前教育的区域发展水平、幼儿入园率、教育质量等指标进行合理分配,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和特殊教育需求。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指标:资金使用效果将主要从学前教育覆盖率、教育质量提升、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

2. 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各地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五、对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1. 政策引导: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政策支持,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2.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发展。

六、结语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继续加大资金支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2023年度的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调整和分配,能够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在2023年度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调整和分配过程中,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推动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根底数据,会同财政部对工程执行情况进展专项检查,共同做好工程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标准透明”的原那么。

第五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遥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和“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效劳;(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承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承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严禁用于归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开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工程资金的规模。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12•【字号】鲁教财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不含青岛)教育(教体)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2月12日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财文[2011]2704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70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部署,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基础数据,经研究,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0015),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相关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保教质量。

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预算,科学分配资金,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支持力度,加大对积极推动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地区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巩固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获得资助。

二、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要求,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表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1附件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海行规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6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海淀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海淀区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对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引导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保运行、促提升”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本办法补助政策的幼儿园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

(二)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

其中,公办性质幼儿园指非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公办园,包括街道、镇(地区)、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部队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并向区教委提交确保相关内容书面承诺书。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的幼儿园不再享受该办法中的各类补助。

(三)面向大众,按规收费。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厦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0〕1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为加强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检查报告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27日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普惠性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分级管理收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32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适用对象:(一)接受教育部门评估、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教育集团办、企业办、高校办、部队办幼儿园。

(二)与教育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接受分级管理限价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收费标准:(一)招收本市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1.省、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一般每生每月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1.8倍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2.一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500元;3.二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400元;4.三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300元;5.基本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250元。

(二)招收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含托儿班、小小班)。

保教费的最高限价由区级教育、发改部门按其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与补助标准之和的90%取整后确定。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8〕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县),重点支持财力困难县,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冀财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4月23日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拨付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决策,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下达资金。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东部地区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教指〔2020〕145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教指〔2020〕145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教指〔2020〕145号财政局: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495号)和《吉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相关要求,经研究测算,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12000万元,其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资金11500万元,幼儿资助资金500万元。

一、科目列支1.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资金,该指标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01学前教育”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2.幼儿资助资金,该指标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01学前教育”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二、资金使用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资金,一是用于支持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

二是支持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三是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是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2、“幼儿资助”资金。

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顺利接受学前教育。

三、几点要求1.各地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中央、省财政等相关补助资金的统筹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京财教育〔2018〕295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950号),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成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和非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幼儿园;幼儿园或事业单位附设普惠性社区办园点);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不得设立多种保教费收费价格标准,或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另行收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及其认定、质量督导评估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第五条对普惠性幼儿园按照1000元/生.月给予生均定额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用于弥补办园成本支出。

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幼儿园不享受生均定额补助。

第六条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

毕业班儿童离园后次月不再计入补助基数。

秋季学期新招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七条普惠性幼儿园应通过北京市学前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前管理系统”)对儿童入园、离园、转园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核实在园儿童信息,确保学前管理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第八条区教委可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年的方式拨付幼儿园补助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资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逐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

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

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一直是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对于这一政策表示深深的认同和支持,下面将详细阐述我对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的观点。

首先,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

学前教育是儿童教育的第一步,对于儿童的身心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期教育能够帮助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积极向上的品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此外,学前教育还能够为儿童的学习过程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基础,为儿童的未来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于提升整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和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学前教育涉及到教师培训、教材编制、教学设备和场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

然而,由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和对教师的高素质要求,造成了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相对不足。

因此,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补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补助资金的投入,可以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

再次,学前教育发展补助可以促进教育公平。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教育资源不均衡是个严重存在的问题。

很多地方的学前教育资源匮乏,儿童很难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尤为突出。

然而,正是这部分家庭的孩子更加需要优质的学前教育。

通过资助学前教育的补助,可以使贫困家庭的儿童享受到和其他家庭孩子一样的学前教育资源,避免因家庭贫困而与其他孩子拉开差距。

最后,学前教育发展补助是一种长远投资。

学前教育是一个从出生到入学前的过程,涉及到幼儿期的每一个阶段。

优质的学前教育能够培养出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人才,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通过补助资金的投入,可以加大学前教育的力度,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从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综上所述,我非常支持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的政策。

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举措,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能够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水平和素质,促进教育公平,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2月12日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及时得到(民优字〔2013〕《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资助,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12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合肥市市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儿童:(一)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二)低保家庭儿童;(三)孤儿;(四)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五)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六)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二、资助标准市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各区按照不低于3∶7的比例对市级资助资金进行配套落实。

三、资助程序(一)申请每年2月、9月,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合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据实填写。

应当提供的材料分别如下:1.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扶贫手册》(已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儿童不需提供);2.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4.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同时符合上列多项条件的,提供其中一项的材料即可。

低保、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关系在合肥市外的,应附当地相关单位的材料及联系电话。

每名儿童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金。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 (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

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因素。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学前教育是指儿童从出生到入学前接受的教育,是儿童成长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阶段。

而针对学前教育的资助标准,旨在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就学前教育资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包括相关政策法规,资助标准的制定原则、内容和执行机制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相关政策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保障质量、合理布局的学前教育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不少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标准。

二、资助标准的制定原则学前教育资助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资助,不因家庭经济条件差异而失去上学的机会。

2. 综合兼顾原则:资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孩子的特殊情况以及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资助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指导性原则:资助标准应当引导和促进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推动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使更多的孩子受益于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三、资助标准的内容学前教育资助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资助:包括学前教育免费、学前教育资助金、学前教育贫困补助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2. 教育资源保障:通过政策支持、拨款补助等方式,保障学前教育机构的师资、教材、设施等教育资源的充足。

3. 政策支持:包括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改善学前教育条件、培训学前教育教师等政策支持。

四、执行机制学前教育资助标准的执行机制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 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的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体系,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2. 监督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标准监督检查机制,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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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负责审核确认并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

3.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1.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责任、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相关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向上级部门提供的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2.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以及监督检查。

4.做好本区域内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章资金设立和调整第六条资金设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设立。

第七条资金调整。

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适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扩大资源”类。

1.坚持公益普惠性办园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包括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支持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2.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4.健全成本分担机制,省财政对制定并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的市(州)县(市)实施奖补政策,引导地方健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与保障机制。

5.支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

(二)幼儿园教师培训类。

按照国家和省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幼儿资助”类。

用于资助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帮助。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适时适当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

第五章资金申报与审核第十条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本级财政投入情况、采取的管理工作措施、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

(三)用于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资金的申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幼儿资助”类资金的申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扶贫办、民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审批流程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分配第十二条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扩大资源”类资金1.对通过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新建、改扩建面积、在园幼儿数、幼儿园数、专任教师数和各地人均可用财力等,以及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

2.对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项目,主要选取幼儿园数、班级数、在园幼儿数和教职工人数等因素。

3.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所扶持民办幼儿园数量,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和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幼儿园创办者投入、社会各界捐赠等)总量等因素。

4.对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制度,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州)县(市),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奖补。

5.对开展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上报的项目情况,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本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分配。

6.对各地学前教育改革管理项目,主要选取市县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对上级财政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幼儿园教师培训类资金。

对支持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依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分配。

(三)“幼儿资助”类资金。

分配补助资金时,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数、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

第七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十三条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省财政印发当年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算文件。

其中,分配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需将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吉林监管局。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要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安排的资金,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要做好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加强资金申请单位和申报项目的查重工作,防止资金、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上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变更的,市县财政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严禁违规将补助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因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现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管理责任,加强本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单位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市)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监控。

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对全省各市县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做好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实施“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495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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