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_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条款和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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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造板》2011/7

1 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2 关于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条款

强制性标准并非全部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款,这已为广大读者所了解。例如,人造板行业内最受关注的强制性标准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前言中指出:“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所谓推荐性标准或推荐性条款,是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或标准中的条款。企业可以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规定,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自决权,是企业自主权的体现。

现在的问题是,当一个强制性标准中同时存在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款时,两者的关系究竟该如何理解和处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推荐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之间相互独立、并无关联,而且也没有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执行时,则对推荐性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就比较好办;否则,就不能以通常的理解,按推荐性条款对待。

这里再以GB 18580—2001为例说明,该标准第5章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分成3大类,分别

使用4种检测方法,对不同的检测方法规定有不同的限量值,以及限量标志,并强制性规定: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标志E 1级的人造板可直接用于室内,标志E 2级的人造板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行业内的技术人员熟知,人造板产品的各项性能的最终测定结果与测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直接相关。因此,如果不对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的处理方法做出强制性规定,则限量值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无法实现。对于检测方法,或许还可以找出等效的其他方法予以替代(既然是推荐性的,就可以这样做,但如何证明是等效的?还要有一套严格的论证方法。);而对于检测数据的处理方法,就无法找出替代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说,对于数据处理方法,即便是推荐性条款,也必须强制执行,这是笔者在参与制修订GB 18580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理解和体会。3 国际标准没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

根据笔者接触到的发达国家的人造板标准架构和国际标准,都没有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他们的办法是将有关产品性能、特征或相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以及如何适用的规定,凡是要强制执行者,均称之谓技术法规。这里的法规不但包括国家指定的法律、条例和法规,还包括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命令、决定、技术规范、指南、准则、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标准是指经公证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是非强制性的。标准由非政府机构制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正,再经公证机构批准。对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则要制定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该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

解读“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条款和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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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等。这就是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主要内容,该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架构虽然与WTO、ISO和发达国家有所区别,但是从其体现的社会功效和法律约束力来看还是基本一致的。虽然在其制定和贯彻实施过程中毋庸讳言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是主要原因是其价值观不完全一致、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涉及多方利益冲突时需要寻找平衡点,以及整体的科技水平仍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至少在人造板行业是这样的。4 关于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我国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这一命题,乍听之下有些难以接受,但只要稍作解释,相信读者定能理解和接受。下面举例说明。

1)人造板的产品标准可能都是推荐性标准,但每个产品标准的最后都会有产品标记和包装标记的条款,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实施,这些条款就成为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当然就转化成了强制性条款。

2)GB 3100~3102.1~13——1993《量和单位》是强制性标准,人造板的技术标准中出现量和单位方面的内容,当然就是强制性的,在使用该标准的量与单位时,当然也要强制使用,不能另搞一套。

3)当某一推荐性产品标准被企业采用,并向社会公众承诺自己的产品符合该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后,对该企业而言,该产品标准就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标准,并接受消费者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某一推荐性标准如被行政命令规定为必须强制执行,则该标准就转化为该行政命令管制范围内的强制性标准;这样的情况已多次出现,相关的企业不可不予注意。但这类将推荐性标准转化为事实上的强制性执行,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和援引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必将引发法律纠纷。 (王维新)

责任编辑:舒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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