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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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4大路至巴拉贡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体系

2015年9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S24大路至巴拉贡段公路改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配套管理办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市从事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项目办具体负责所建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九条项目办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账》(附件3),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记录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工作需要,发布正式文件,同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

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办负责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档案;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第十六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区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表》(附件4)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表》(附件5)以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材料,整理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应信用评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S24大路至巴拉贡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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