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湘价服〔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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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8〕9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现就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指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资质,且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扩建和改建工程),均属审查范畴。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收费的范围。
二、施工图审查应坚持自愿选择委托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审查资质和收费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
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载明的职责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不履行协议职责的不得收费。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设计浪费,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
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除不得收取审查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五、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分歧时,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符合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复查。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一致,复查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
收取;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复查意见为准,复查费由原审查机构负担。
六、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的监管。凡不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
一律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收费。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各市州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或降低审查质量压价竞争,并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八、本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2: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1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
单位:(元/m2)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抗震设防6度10层以下为 1.05;6度10层以上和7度10层以下的为 1.10;7度10层以上为 1.15;超限高层为 1.30。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3、工程等级分类见附件二
附件2-1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
划分表
附件2-1
建筑行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
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