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第一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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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平时作业(一)题目

1.简述七弃三不去

答:“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du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1)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三不去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3)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是不能自己做主,二是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所以才出现了《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陆游妻子唐氏的离婚悲剧。

2.简述折杖法与刺配

答:(1)折杖法。为笼络人心,关闭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宋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

隋唐时期,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再由后唐变化,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再到后晋,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最后在宋代刺配之风盛行,手段也更残酷。

(3)联系:在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3.为什么说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刑事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答:(1)清末政府1910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制定的刑法典。其内容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吸收了大量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它是中国刑事立法近代化的开端

(2)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进行了删修,改名为《暂行新刑律》颁行。这是

北洋政府时期通行的刑法。此后,曾两次对《暂行新刑律》作了修订,编制了1915年《刑法第一次修正案》和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3)国民党政府建立后,曾一度沿用北洋政府的刑法。1928年以《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

基础,制定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此后又对刑法作了修订,于1935年公布了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4.简述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和财权条例

答: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施政纲领确立的保障人权原则,于1942年2月制定的单行条例其内容是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人权指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和民主平等权:二是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措施,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讯问和处罚:三是规定了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逮捕、讯问、处罚人犯的法定程序。

5.辨析死刑复核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

答:死刑复核制度不等于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核是一项审判程序,即死刑的判决必须呈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经皇帝批准才能生效。而死刑复奏是一项死刑执行程序,即死刑案件执行前均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故又称三复奏制度。二者均反映了封建皇帝对司法控制的加强,但死刑复核制度不等于死刑复奏制度。

6.试述秦律有关思想言辞犯罪的主要规定。

答:秦朝为强制统一人们的思想,以严刑峻罚惩治一切危及皇权的思想言论。其主要规定有:

(1)诽谤罪,指对朝政进行批评指责:妖言罪,指惑乱人心的言论。此二罪名是公元前212

年“坑儒案”的缘由。

(2)偶语诗书罪,指相互谈论儒家经典: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夏商周三代之事批评朝政:吏

见知不举罪,指官吏失职行为。此三罪名出自著名的《焚书令》。

(3)投书罪,即投寄罪名信以攻击朝政。

(4)非所宜言罪,指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最专横的罪名。

7.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发展。

答:(1)首创“八议”之制。曹魏《新律》依循尊尊、亲亲的礼制原则,正式将“八议”

载入律文,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人物犯罪给予特别的优待。

(2)创设“官当”之法。西晋首开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官当之法。南陈正式采用“官当”

之名,以官当徒趋于制度化。

(3)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将危及封建国家统治和严重触犯儒家伦常的十种犯罪,列

为刑事打击的主要对象。

(4)晋律首创“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对于亲属相犯行为,以五服制度确定的亲属范围

和亲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5)《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罪非十恶的一般罪犯,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又

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以暂时存留奉养尊亲。

8.为什么说唐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答: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溶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法制也“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代“参照唐宋之制”,修订《至元新格》;明初制律主张“宜尊唐旧”,明太祖曾令臣下“日进二十条(唐律)”逐一讲解,作为修订明律的重要参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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