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合集下载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地方性法规
01 修改决定
03 条例全文
目录
02 条例发布 04 修正案说明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 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调研表明,本市职代会制度建设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种形式职代会制度逐步成型。
感谢观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2010年12月23 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今年(2017年),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年度立法正式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 会(以下简称内司委)会同市总工会等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议事规则修订说明引言:议事规则是指在会议中进行讨论、决策和执行的一套规范化程序和准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原有的议事规则可能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变革。

本文将针对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进行探讨和解释,以期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导框架。

一、修订的目的和背景议事规则的修订通常是为了提高会议的效率、公平性和参与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趋势,会议形式和议事方式也在不断演变。

修订议事规则可以更好地适应这些变化,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理性。

二、修订的原则和步骤1. 参与性原则:修订议事规则应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多元化的声音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

2. 简化流程: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尽量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的环节和程序,提高会议的效率和执行力。

3. 公平性原则:修订过程中应重视公平性,确保各方在会议中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偏袒。

4. 透明度原则:修订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参与者对修订内容有清晰的了解和认同。

三、修订内容的具体要点1. 议程设置: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明确规定议程的设置方式和原则,包括确定议题、安排时间和确定讨论顺序等。

2. 议事程序: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明确规定讨论和表决的程序,包括发言顺序、发言时间限制、提问和回答的方式等。

3. 决策机制: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明确规定决策的方式和标准,包括多数通过、全体一致通过或其他特定的决策方式。

4. 参与机制: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鼓励和促进各方的参与,包括设立特定的发言机会、提供书面意见的渠道和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远程参与等。

5. 纪律和制裁: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明确规定会议纪律和对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以维护会议的秩序和尊严。

四、修订后的效果和评估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应及时评估其实施效果,包括会议的效率、决策质量和参与度等方面的指标。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进一步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提高议事规则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结论:议事规则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变化的需求和社会环境,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四号)2022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11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到3月9日12时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66件,其中,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4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62件。

代表所提议案中,立法方面的议案558件,监督方面的议案7件,其他议案1件。

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作了充分准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起草议案文本。

大会期间,为进一步完善议案文本,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全团代表进行了集体讨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领衔代表主动与附议代表沟通研究。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今年的代表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质量比较高,在内容上有三个方面新的特点:一是高度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效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代表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出推动规划纲要有效实施的议案,涉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节能环保、深化改革开放等内容。

这方面议案占议案总数的近60%,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衷心拥护,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和要求。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四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机关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招录、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七)机关内部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八)上级对机关开展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九)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关党组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

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八条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11.12•【文号】司发[1993]012号•【施行日期】199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1993年11月12日司发〔1993〕012号)部内各司、局:《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1993年10月28日司法部党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将两个《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1993年10月28日通过)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部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指示的措施;(二)研究贯彻部党组的有关重大决定;(三)讨论、审定本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四)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五)听取有关司局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六)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请示的重大问题;(七)讨论决定部机关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八)讨论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政法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部长办公会议题由部长、副部长及办公厅提出建议,由部长或受部门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确定。

第四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单位交由办公厅。

办公厅至迟在开会前2日发送部长、副部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高检发[1998]3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高检发[1998]3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高检发〔199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的任务:(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时间: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闭幕后的十五日内召开会议。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开地点:人大常委会议一般在北京市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方召开。

3. 会议召开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分散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的确定: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同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确定。

常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议程。

2. 会议议程的公布:人大常委会议议程应当在会前公布,并告知全体常委会委员。

3. 会议议程的修改: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常委会委员的讨论和表决,并由常委会主任宣布。

三、会议主持1. 会议主持人:人大常委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

在常委会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代理主持。

2. 会议主持人的职责:主持会议的人应当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会议表决1. 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的确定: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五、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的制定:人大常委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公布。

2. 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程、表决结果等内容。

六、会议保密1. 会议保密原则:人大常委会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会议的机密性。

2. 会议保密措施: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不得外传。

以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委员应当认真遵守会议规则,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人大内司委岗位职责

人大内司委岗位职责

人大内司委岗位职责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人大内司委岗位职责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本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职责范围: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草案,协助常委会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国家安全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防办、黄石市监狱、武警黄石支队、黄石消防支队及与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相关的部门。

人大内司委岗位职责【2】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负责。

具体负责对本级的审判、检察、公安、安全、司法、监察、民政、劳动、人事等国家机关的联系和监督事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

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必要性(一)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有关规定,肯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多年来,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1986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上海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明确操作程序和要求,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截至2009年底,本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357家,事业单位建立的有4682家,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非公企业独立建制的有21220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3984个,覆盖企业74341家,这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公中小企业。

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最基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健全,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 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 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 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 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
20xx年3月12日起施行的规则
目录
01 修订信息
02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法律。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 事规则〉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观看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予以公布。

发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作用浅见

发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作用浅见

发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作用浅见作者:龙吟来源:《人大研究》2016年第07期根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2016年初的人代会上,一些县(市区)设立了法制专门委员会。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这些法制委员会大都处于“隐身”状态。

究其原因,有的之所以设立,是为了对上交差,列了一组名单在人代会上走了个程序;有的只是搭了个空架子,没有落实办事机构,无法开展工作;有的没有明确职能和规范,不知道究竟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有的组成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难以承担重任。

如此等等,一句话,法制委员会没有具备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因此,探索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为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创造应有的条件,是摆在各级党委和人大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具体讲,至少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统一思想认识。

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外,县人大没有立法权,有没有必要设立法制委员会?答案是肯定的。

从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在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

法律制度建设是法治的基础性环节,而在县人大的工作序列里,却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这显然不能适应新“法治时间”的要求。

设立具有专业水平的法制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制度方面的咨询部、参谋部、工作部并发挥作用,能够大大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有效性、法律性和权威性。

这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都是非常必要的。

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过程中,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工作都离不开基层。

县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能够增强基层人大在立法方面为人民群众代言的职能,使地方立法更接地气,更能准确及时回应群众呼声,更加切实可行。

如此等等,只有充分认识设立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才能以严肃认真务实的态度去对待和解决法制委员会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落实工作机构。

有独立的办事机构,是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通行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
事规则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贵第二条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而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o 第三条向某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用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泄草案。

第四条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而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而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井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调査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而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
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
动。

第十二条完成某人大及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英它任务。

第三章会议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4^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候,委员除生病、出差或尖他重要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0 第十八条本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某人大常委会委员、英他专门委员会委员、某人大代表和有关方而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工作应请内务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要日程的工作会议,它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初审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审议的议案、法律草案、质询案,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研究本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某委员参加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岀席,始得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两日,将开会的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在资料一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委员会职贵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决议和育论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决崔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委员个人无权决定或变更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变更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委员必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员会决议柑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六条委员代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0委员在参观、视察和艮他活动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向某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