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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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目录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2)

(一)人民主权 (2)

(二)知情权 (2)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3)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3)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 (4)

三、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 (5)

(一)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障 (5)

(二)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 (5)

四、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 (6)

(一)政府方面...................................... . (6)

(二)公民方面..................................... . (7)

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7)

(一)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7)

(二)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8)

六、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的知情权

[摘要]:我国要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其立法主体是政府,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导致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宪法权利保障机制

以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为先河,以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

从行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督的重要性;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使行政权应当是公开的。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主权应当属于人民。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二)知情权

知情权首先是作为一项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率先使用了“知情权”一词。【1】1945年1月23日,肯特·库柏在文

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2】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着消极对待政府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肯特·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3】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认可知情权的是西德,其1949年实施的基本法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知情权是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的前提。

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的第五天,湖南省汝城县5名居民因县自来水公司改制问题,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公民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状告政府的第一宗案件。对于这起案件,不管法院是否受理、结果如何,影响都是深远的。它提醒各级政府: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有法律规定。据记者了解,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媒体已开展了不少宣传,但未能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敢于将政府告上法庭,说明公民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在增强,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水平在提高,也说明我国法制环境正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还表明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度在提高,要求在增多。各级政府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事情,与公民无关,更不能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保密”。在这一点上,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府更多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意义深远。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1、公开原则。【4】世界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原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原则表达的意思是凡是政府信息都应当公

开,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信息。

2、平衡原则。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必须平衡由于公开政府信息而可能引起的,信息申请人的权利与第三人的隐私权利,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及政府特权(国家保密权)等权利或者利益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保密的价值不冲突,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一致的。“保密是享有某些我们视为最珍贵的自由的前提。有有效地追求社会、经济和政治目标,通常需要思想、表达和行为的保密性。无疑,承认这些保密的权利违反了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知情权。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上的权利,那么,就会丧失我们最为珍视的社会品质。【5】

3、免费原则。所谓免费原则是指除法律的另有规定,政府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其有三层含义:不得谋取利益,收取成本费用,减免经济困难的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4、自由使用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自由使用原则也称市场化原则,它是指申请人获得支付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政府机关对信息的再开发利用不得禁止或者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使政府信息的获得者可以自由地利用已经获得的信息,从而促进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

5、救济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救济原则是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

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要的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在宪法上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2、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6】

3、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个人权利。在行政过程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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