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蟹豳懑罄匿竺竺!!坠!f叁塑!查塾金蒹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平又的法律保护问题李云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民主欠缺,法制的不健全,责任追究的不落实等都成为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民主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一152—02现代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与电子信息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必要与可能。
这也是现代政府民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问题,哪些该公开,哪些该保密,对于涉及公民相关隐私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一、法律的正义与权力的博弈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石某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做的询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
之后不久,这份笔录却出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被挂在树上、扔在地上,甚至还出现在了互联网上。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强奸笔录流入社会,公安机关应当清楚将是什么结果,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并且是知法犯法,对受害人也会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在这起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案的背后,公检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曾威胁受害者说已经拿到了“强奸笔录”,如果不撤案将公布于众。
究竟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何能耐能这样张狂,我想这位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无非就是运用权力勾结公捡法部门肆意地践踏法律的尊严。
又为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回响,社会主义法治在哪里,公正在哪里?司法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公正则是司法的实质和最高价值追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在信息化时代,政府信息已经成为了人们了解政府行为,实现对政府监督的主要途径。
各级政府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基于政府信息的重要性,政府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接下来我们通过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做个掌握吧。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1)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2)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3)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2)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3)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3)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期限是什么?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知情权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构建
规 定等 。从 以上法 规中我 们可 以发 现我 国法律 对 公 民在行政 方 知情 权是 当今社 会的 一项基 本人 权 。如 《 . 世界人 权宣 言》 《 民 ,公 面 的知情权 规 定非常少 , 见于 《 政 处罚法》 第 4条与第 3 仅 行 的 l 权利 与政 治权利 国际 公约》 宣布知 情权 为一项 基本人 权 , 国 都 我 条 中, 得庆幸 的是我 国 《 值 政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终于施 行 了, 也 是这两 个公约 的缔约 国之一 ,u 权在 我国理应 得到宪法 的确认 但 击情
关键 词 知 情权 行政 信息公 开 制度 建设
中图 分类号 : 921 D 2.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00.2 .3 10.522 1)70 8 0
但公 民很 清楚 的体会到 , 以上权 利更好 行使 的前提就 是首先必 对Leabharlann 、知情 权 的含义
知情权, “ 或称 了解权” “ 、 知悉权”它有着丰富的涵义。一股 须 保障 公民的知情 权 , 则, 民在 行使其他 权 时只 能处于 “ , 否 公 无源
织对 国 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的了 解的权利。公民知情权的实 能 防止政府 权 力的滥用 , 防腐败 。 预
现有赖 于 国家机 关信息 的公开, 立法机 关公布 法律, 机关 公 如 行政
第二 , 立知情权 制度 是稳 定社 会秩序 的必 然要求 , 确 它能够 使各种谣 言消 失殆尽 , 人们摆 脱盲从 和猜忌 , 使 使社 会有序 运转 。 近 年来 发生于 全球 的 Hl 流感 , Nl 在我 国引发 初期 , 公 民中也 在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谈民众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
定的民事性质 ,是一个人有权 知道他应 当知道 的事情的权 用国家赔偿的方式赔偿给公众造成的损失。
信息并享 有在 法定范 围内获 取各类信 息的 自由。这项权 利
不仅涉及政 治 、经济 、社会 、文化 、教 育等各个领域 ,而
公众 的知情权 自我 维护意识 固然重要 ,但 政府和行政
且随着整 个社会信息化 的高度发展和公 民个人对公共事 务 人 员对公众知情权 的尊重更 为重要 。因为政府 信息公开是 越来越广 泛的参与和监 督 ,日益 凸显 其在 公民权利体 系中 政 府和行政人 员的责任和义 务 ,不是给予 ,更不是一种施
23 .强化 政 府 和 行 政 人 员 对 公 民 知 情 权 的 尊 重 意 识 。建 立 开放 、 民 主 的政 府
2 政府信息公开 的抉 择
知情权 是公民的一项 法定权利 ,它包括行政 知情权 、
司法知情权 、社会 知情权 以及个 人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主 要属于公 民依 法享有的政治权 利和社会权 利 ,但也具有一 利。享有知情 权的公民有权 要求政府及其 部门公开有关的
实 现一 定 的 目标 ,采 用 各种 渠道 传递 信 息 、知识 、情 感 参 与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 。在 人民 民主 国家中知情权作
公众进 行信息交流和交 换 ,以达到对社 会进行有效管理 和 控 制的结果。在社会公共 管理中 ,沟通 是最重要 的工具 。 政 府只 有在 充 分掌握 真 实 、可靠 的社 会 公共 信息 的基 础 上 ,才能科学 、正确 的作出行政决策 、采取行政措 施 ;同 时 ,政 府行政工作攸关 社会公共 利益 ,与群众 的利益息息 相关 ,通过有效沟通 才能获得群众 的理解与支持 。这些都 有赖 于政府和公众 间畅通的信息 沟通 渠道 ,因此政 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一、引言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向公众提供政府活动和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这是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基础。
而公众知情权则是公民了解政府决策的权力,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对社会稳定和民主制度的积极影响。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建立透明度和信任度。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与政府的透明度息息相关。
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公民可以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从而增加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信任关系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并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积极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效能。
信息公开可以推动政府行政的阳光化,增强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审查,减少腐败行为。
同时,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促使政府更加重视民众的需求和利益,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
信息公开可以减少政府对信息的垄断,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利益偏袒。
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决策原因和依据,从而保障其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中享有公平的权益。
此外,信息公开也有助于揭示政府不透明行为和权力滥用,促进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三、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公众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众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政府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后果。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可以让每个公民都能参与决策过程,提高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民主性。
公众知情权有助于促进政治参与。
知情权的保障可以激发公民的政治热情,增加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后,可以就政策和决策进行监督和建议,通过舆论的力量影响政府的决策方向。
这种民主参与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增强了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公众知情权有助于推动社会创新和发展。
政府信息对公众是一种基本的资源,对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公开可以激发公众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社会广角 TheSocialAngle32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文/孙倩摘要: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意味着政府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但政府在公开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公开,由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公开就意味着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时就会发生公民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 的冲突,到底应该怎样选择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也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个人隐私权;利益衡量1 引言2019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条例》),其中第15条沿继前一版的第14条,该条款以但书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了规定,明确政府等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隐私信息,但同时也附加说明:“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这条制度规定以豁免的形式重新定义了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情况,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不受侵害,协调好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的冲突。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种但书规定和具体的特殊情况的界定并没有充分践行起来,同时兼顾两个权利的价值观也并未树立起来。
《条例》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公开的信息中造成个人隐私的暴露和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更何况各地在具体适用条例时也不尽相同,导致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被统一规范地适用,或者干脆被忽略,从而影响公众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预测和认知。
对此,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争议和建议,有的学者强调该条款的存在反而为政府等行政机关不愿公开一些信息提供了理由,还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在两个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清楚,这些观点都对进一步修改该条文提供了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上还存在欠缺。
2 相关概念界定2.1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是指在行政管理和活动中由政府获取并制定的信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公民,其必然涉及到相对隐私的个人信息。
论公民知情权与行政信息公开
,
执法活动时应该时刻 想到执 法为 民。这 也是 对政府 转变 执政 理念 的要 求 。其次 ,坚持信息公开 , 保 障公 民知情权是维护社会稳定 的需 要。现 在的时代是 网络开放的时代 ,人们 通过微博 、微 信 、Q Q等工具 能很 快 传递各种信息 。然而有时这些信息并不真实 。一些不明真相 的民众看 到 后 ,由于没有其它渠道来辨别信息 的真伪 ,“ 只能本 能的反映 ,依 照个 人 的意志行动” , 只有听信这些假信息 。然而 ,如果这时政府如果切 实 做到坚持信息公开 ,保障了公 民的知情权 。这样的假信息不攻 自破 ,继 而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最后 ,坚持行政信息公开 ,保障公 民知情权是 社 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社 会 的发 展对 民 主的要求 ,对法 治的要 求更 严 格 。保障公 民知情权 ,坚持行政信息公开恰好是维护社会 的民主,提 高 社会 的法治水平。对与公民生活利 益相关 的行 政信息 ,公 民有知情 权 , 这是社会民主的要求 。而坚持行政信息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程序 正 当原则 ,是进一步促 进社会法治 的要求 。
论公 民知情 权 与行 政 信 息公 开
郭 平
摘 要 :行 政 执 法 与公 民 的 生活 息 息相 关 ,执 法 效 果要 想 实现 社 会 利 益 与 公 民利 益 的 统 一 。要 求政 府 在 执 法 活 动 中贯 彻 程 序 正 3 ' -的行 政原则,坚持行政信 息公 开原则 ,保障公 民的知情权。这是 完善行政信 息公开制度 ,也是化解执法 活动中产生的与公 民的矛盾 。真正做到
执 法 为 民 的 迫切 需要 。
关键 词:知 情权 ;行政信 息公开 ;法治社会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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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一、促进政府透明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信息往往被视为机密,这不仅阻碍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了解,也容易滋生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通过信息公开,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得以向公众展示,使得政府运作更加透明,增强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权了解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而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基础。
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公民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政府工作。
三、监督政府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对于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通过获取政府信息,可以了解政府决策的依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四、提高决策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
在决策过程中,充分的信息交流和讨论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本质、预测可能的风险和评估各种方案的优劣。
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能够集思广益,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和可行。
五、预防腐败信息公开制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透明度和监督的增加意味着权力滥用的风险降低。
当政府信息充分公开时,各种不当的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行为就难以隐藏。
这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共资源不被私利侵占。
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可以揭露和举报腐败行为,形成对腐败的有力威慑。
总之,信息公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通过推行信息公开,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起更加开放、透明的互动关系,这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 的存在提供了一定宪法依据。
其次, 国《 我 政府 信 息 公 开条 例》 信 息 公开 明 确规 定 为政 府 的法 将
具体体现。由此 , 笔者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知情权特指是指公法
其他的组织、 法人、 公民,知” “ 的对象是非 国家机关( 非官方) 的情报或 此 , 知情权是人 民主权原则的应有之意 , 人民主权原则中含有知情权 信息。 因此 , 上述广 义的知情权概念涵盖了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知 这一潜在 性的权利。其次 , 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 , 我 特别是 情权, 而狭义的知情权则 既可 以指公法领域里的知情权 , 也可以指私 在我国现行宪法 尚未规定知情权 , 而现 实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呼声 日 法领域里的知情权 。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 中,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的是 渐高涨的情形下, 知情权看作是隐含于表达 自由中的权利 , 这无疑为
一
首先 , 国宪 法 典 为知 情 权 的 存在 提 供 了宪 法 依据 。这 是 因为 : 我
方面 , 依据人 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拥有管理
国家和社会公本前
私法领域 内,知情权” “ 的请求对象和义务主体则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 提 , 则是全面真实地 了解有关国家和社会的信息 , 即实现知情权 。因
对 社 会活 动 情 况 了 解 的权 利 两 层 含 义 。
首先是 以民事形态 出现于非宪法 范畴的普通法律 中。 近年来, 随着我 国民主宪政制度 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 2 0 0 7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
颁布 , 标志着我 国公民知情权 的法律保护取得 了重大的进展 。 目前我 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 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规定的知情权保 较
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保护研究
致 了公开范 围在法律 内容上也存 在着较大差异 ,但是 国际社 会公认 的原则都是 “ 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这就代 表着它 只是 明确地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事项 种类 和范 围,公开 的范畴就可 以被理解为不在规定之内的。但是 ,我 国的 《 条
断信息 的知情权才能被保障 ,也就是说 实行信 息公开是保障
公 民知情权 的重要途径。 二 、我 国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保护存在 的问题 不可否认 的是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我 国在政府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护上已经取得了相当不错 的成就 ,但是 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 。 ( 一 )公 开 范 围 的 不 明确 性 在政府信息 、公开的立法上 ,由于各 国国情的不一 ,导
论深刻研 究的基础上 ,对 国外的公 民知 情权保 障的相 关立 法进行介绍 ,总结其成熟的经验 ,分析我 国公 民行政知情 权保 障的现 状 ,结合国外经验 ,提 出 自己的可行性对策 ,为保护公 民行政知情权 的立法指 出一条可行的道路 。 关键词:信 息公开 ;知情权 ;保护 ;完善
一
策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 人民群众 生产 、生 活和经济社会活 动 的服务作用 。信息公开有利 于公众 的参 与 , 有利于规范公 共权力 的行驶 ,更加有利 于公 民对知情权 的满足 。
( 二 )知情权的概念
要求政府提供相关 的信息 ,而政府也应该 把将信息公开给公 众 当为一项基本义务 。由于政治活动不断变化导致 了知情权 产 生的原因 ,所 以两者的结合就在社会信 息资源领域里构成 了权利 义务 的分配原则 ,也成为两者的主要内容。从 内容上 看, 一 种获知 的权利被称为知情权 ,政府 拥有 的信息就是权 利的对象 。政府与公众还是提供者与接受 者的关 系,因为政 府 将其掌握在手 的信息公开出去就是满足了公众 的需求 。再 从权利 与权利关系上分析 ,知情权和政府 公开信息在本质上 是 一种公 民权利与 国家权利对抗的形式。 信 息公开制度正在慢慢的探索实践中 ,我相信人类社会 在 现代政治文 明将会越来越好 ,信息公开也会给现代政治文 明有一定 的作用 ,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 的实现 ; 有 利于公 民知情权的满足 ;有利于规范公 共权力 的行使 ,减 少腐败 的发生 。信息公开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是公 民民主权 利 扩大 的表现 。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保证公 民在 知情 的基础上 实现民主权利 的一种机制 。公众只有在行 政信 息的知 晓和利 用 中才能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 ,最终促进 政府工作 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知情权和信 息公 开的理论基础 都是人 民主权理论 。如果信息是的不对称 性 ,将会导致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向私人领域的全方位渗透,相当数量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掌握在行政机关,成为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
在构建“阳光政府”的过程中,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坚持国家及公共利益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价值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应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相关制度,以达到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要求越来越高。
公民一方面想要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政府多一些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又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让他人知道、公开和传播。
这就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紧张与冲突,这两者的对立不可避免地构成了现代法律中的矛盾。
从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始终是与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紧密相关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公民隐私保护制度都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隐私,作为一种与个人生活密切关联的法益或民事权利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各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隐私或隐私权在遭受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权威胁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机关等公权力主体的威胁和侵害,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在调查、收集、公开信息时,必然涉及公民个人的秘密和隐私信息。
因此,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一词的英文表达为“Privacy”,在美国,隐私一词涉及信息的获得或揭露、身体的隐秘、所有权或者控制权、个人决策权等方面的含义。
在我国,“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1].也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所保管的档案或记录中涉及的有关个人的信息[3],这里的“保管”包括搜集、保管、利用和传播等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行政知情权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目前我 国学术界 , 大都认 为知情 权指 的是公 民对其应 当获悉 的信息所享有 的知道和了解 的权 利。知情权 的范 畴
很广 , 涵盖社会 生活的各个方 面, 如消费者在消费时就享有 消费知情权 。本文主要探讨 的是 与政府信息 公开相对应 的
信息公开制度 也被 公认为 民主 国家 的 一项 主要 的宪政 制 度 。公 民的行政知情权 正是通过这一制度才得 以保 障和行
1 立法体系零散 , . 立法 进程缓慢
站, 但很 多是 “ 面子工程 ” “ 、 形象工程 ” 其 网站 上信息 内容 ,
利益的收益 , 则不应施行该行为 ; 如果可能损 害的个人合法 权 益小于可能的国家 、 公共利益的收益 , 则应施行该行为。
一
对相关信息的公开。而隐私权则要求对个人隐私信息 的保 护, 一个基本 内涵就是 隐私信 息 的不 公开 。由此 可见政 府 信息公开 、 政知 情权 与 隐私权 之 间有着 天生 的对 抗性 。 行 对于它们之间冲突的协调 , 我们也 应借 助利益衡 量理论来 进行 , 即比较 冲突可能涉及 的利益 大小进 而决定 应如何作
提。文章在 分析我 国政府信 息制度与行政知情权面 临的 困境 的基 础上 , 出 了建立健全政 府信 息公 提
开制度与行政知情权保 障机制 的对策建议 。
关键词 : 行政知情权 ; 政府信 息公开 ; 障机制 保
中图分类号 : 0 5 D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15 (0 0 0 0 4 0 1 9— 7 0 2 1 )3— 10— 3 0
使 。在任何 国家 , 无论什么政府 , 他所拥有 的信 息相对于 民
众来说 , 都处在一个 绝对优 势 的地 位。民众 只拥 有微乎 其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什么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什么导读: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政务公开,。
2、信息公开。
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什么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首先,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
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个人的知情权,而且也有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也是为了社会更好的了解政府,所以政府必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呢?小编收集以下文章为您解答。
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个人的知情权,而且也有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也是为了社会更好的了解政府,所以政府必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呢?小编收集以下文章为您解答。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必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建设廉政政府,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府政务的进行。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内容到底包括什么?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有哪些?为您详细解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保护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保护研究作者:朱杰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知情权在国外很早就被提出,被公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通过信息公开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公民行政知情权。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国家也在逐步重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这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有效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行使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条例》在实施的近两年的时间内,却暴露出其文本存在的缺陷,使得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使得公民在实现行政知情权的道路上遇到很大的阻碍。
笔者在对知情权基本理论以及其与信息公开的关系的理论深刻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外的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相关立法进行介绍,总结其成熟的经验,分析我国公民行政知情权保障的现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自己的可行性对策,为保护公民行政知情权的立法指出一条可行的道路。
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保护;完善一、理论基础(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的的界定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实施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定的范围、方式、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从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就是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一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等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所确立的一种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制度”。
2、信息公开的意义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更好的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的信息支持,还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了解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从而我们根据发表的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的参与,有利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行驶,更加有利于公民对知情权的满足。
在公民知情权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社 会的各个层 面都发挥 了巨大的作 用。世界 上一切 的事物都是普遍联 系和不 断发展 的,伴随着 “ 信 息时代”的到来 , 政府 管理 的规则也发 生的相应 的变化 ,因此A A ' I 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去 了解那些被政 府所垄断的信息。知情权是公 民享有的一项 必不 可
少的基本人权 ,基 于保障公 民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是 “ 还权于人 民”的一样具体的措 施 ,是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 的基本要求 ,
是 预防腐败 的有效措施 ,是保障公 民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重要 手段 。
关键词 :知情权 ;政府信 息公 开
现代社会充斥了太多的腐 败案例 ,例如 :原重庆司法局 局 长文强 、“ 表哥 ”杨达才 , “ 房爷”周 伟思 等。政府 信息公 开成 为政治发展的一种潮流和趋势 ,在 政府信息的公开极 大 的提 高 了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同时也方 便了公民对行 政 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政府信 息公 开是 公民维护 自己权 利履 行 自己义务很好的一个途径。民主是 现代社 会的重要 特 征 ,而民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民主发展 的标 尺 ,公民参与民 主 的前提是必须能够掌握足够多的相关信 息 ,只有知情才能 谈得 上参与 。近年来 ,我国政府信 息公 开和对公 民知情权 的 保 护工作 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 展 ,但是依 旧存在 着诸 如政府
了起来 。
Hale Waihona Puke 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 属 于 办事制度层 面的公开 。广义上 的政府信息公 开的内涵 和外延 要 比政务公 开广 阔的多 ,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 开 ,而且 , 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 的其他信息 。
( 二 )公 民知情权含义 普遍认为公 民的知情权是 由美 国一位编辑肯特 ・ 库泊在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引言知情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探讨知情权及其在我国的保障情况。
第一部分:知情权的意义和涵义知情权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它具有促进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知情权可以使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以及实施情况,增强公共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部分:知情权在我国的现状在我国,知情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生效,明确了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程序、申请方式等内容,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和保障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主动为公民提供政府信息。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的文件、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信息。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途径和方式,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公告、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
对于政府拒绝公开、延迟公开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制裁规定。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政府的透明化和阳光化进程,也提升了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和主动性不够,公民的知情权仍然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仍然存在不够规范和透明的情况,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的实际行使。
论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
论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
如何平衡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关系,已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标签: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蕴含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
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并且政府也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地利用政府机构的信息,因为它是用纳税人的钱生产、搜集、加工和传播的。
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
公民一方面想要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政府多一些公开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又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让他人知道。
因此这就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和冲突,1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知情权和隐私权1.1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知情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知情权的内容已从传统意义上的知悉、了解、获取官方尤其是政务信息扩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一定意义上说政府信息的公开就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一词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的一次讲演中首先提出来的。
我国学者对知情权的理解和界定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情权就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了解、获取个人、社会组织及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即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了解、获取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信息的权利。
而所谓的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事务以及社会信息得以知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 (1)知政权;(2)社会知情权;(3)个人信息知情权;(4)法定知情权。
王贵松以公民的知情权审视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21年实施,到现在已经九年多。
整体来讲,《条例》具有良好的实施效果,既让公民时不时地想到去申请信息公开,也让政府在公开信息问题上感觉比较头疼,这说明这个法在现实当中已经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在实施中,《条例》也产生了一些阶段性的问题,比如当下社会对“信息公开”的期待和《条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有的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抵触情绪……“信息公开”本来的作用应该在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化,让行政运营得到民主监督。
但在现实应用中,有的公民或其他组织把它作为救济个人性权利的一种迂回手段。
实际上,个人性权利的保障本应该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获得。
这些途径失败后,他们会尝试以信息公开的形式继续进行。
于是就会给负责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
这样来看的话,社会对“信息公开”的期待有两种,一是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公共的职能;一是让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获得他们本应该在行政程序中了解的信息,这是服务于个人权利的救济。
两种功能的交叉影响下,就可能使制度的运作会产生偏差,原告方就可能得不到期望的结果。
▌为什么政府会感觉为难,有的公民会感觉受到阻碍?那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有时候会感觉到为难,老百姓有时候又会认为《条例》不太有用呢?刚才提到“信息公开”有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功能,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
至于在个人利益层面,在普通的行政程序中——例如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过程中——想掌握相关信息,当事人有阅览卷宗的权利。
现行立法中,阅览卷宗权主要规定在《行政复议法》里,其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依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此外,《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也有一些暗含的意思,例如在听证程序中的“质证”规定,能为阅览卷宗提供根据,但是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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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目录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2)(一)人民主权 (2)(二)知情权 (2)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3)(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3)(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 (4)三、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 (5)(一)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障 (5)(二)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 (5)四、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 (6)(一)政府方面...................................... . (6)(二)公民方面..................................... . (7)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7)(一)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7)(二)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8)六、结语 (8)参考文献 (9)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的知情权[摘要]:我国要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但由于其立法主体是政府,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导致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宪法权利保障机制以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为先河,以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
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从行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督的重要性;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使行政权应当是公开的。
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
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
主权应当属于人民。
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二)知情权知情权首先是作为一项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
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率先使用了“知情权”一词。
【1】1945年1月23日,肯特·库柏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
”【2】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着消极对待政府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肯特·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3】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认可知情权的是西德,其1949年实施的基本法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
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而知情权是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的前提。
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的第五天,湖南省汝城县5名居民因县自来水公司改制问题,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公民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状告政府的第一宗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不管法院是否受理、结果如何,影响都是深远的。
它提醒各级政府: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有法律规定。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媒体已开展了不少宣传,但未能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
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敢于将政府告上法庭,说明公民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在增强,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水平在提高,也说明我国法制环境正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还表明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度在提高,要求在增多。
各级政府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事情,与公民无关,更不能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保密”。
在这一点上,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府更多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意义深远。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1、公开原则。
【4】世界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原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这一原则表达的意思是凡是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信息。
2、平衡原则。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必须平衡由于公开政府信息而可能引起的,信息申请人的权利与第三人的隐私权利,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及政府特权(国家保密权)等权利或者利益的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保密的价值不冲突,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一致的。
“保密是享有某些我们视为最珍贵的自由的前提。
有有效地追求社会、经济和政治目标,通常需要思想、表达和行为的保密性。
无疑,承认这些保密的权利违反了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知情权。
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上的权利,那么,就会丧失我们最为珍视的社会品质。
【5】3、免费原则。
所谓免费原则是指除法律的另有规定,政府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其有三层含义:不得谋取利益,收取成本费用,减免经济困难的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4、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自由使用原则也称市场化原则,它是指申请人获得支付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
政府机关对信息的再开发利用不得禁止或者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使政府信息的获得者可以自由地利用已经获得的信息,从而促进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
5、救济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救济原则是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
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要的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就在宪法上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2、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6】3、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个人权利。
在行政过程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个人在信息的占有量上处于劣地位,不可能与政府获得等量的信息资源。
而公民个人很多权益的实现都必须首先了解政府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使政府的信息资源在法律规范下得以重新分配,改变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部对等的状况。
4、政府信息公开能促进经济增长,有效地与WTO规则接轨。
在信息时代,信息经济是经济的基础,政府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
因此,实现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WTO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是透明度,它要求成员方政府应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
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
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规制起来,有利于我国履行透明度的法律义务。
三、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一)知情权的宪法保障1、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
“从宪法和法律上将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予以明示和确认,使之并列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之中,以示对知情权这一当代重要人权和民主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护”,这有助于解决保障知情权立法的宪法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知情权”,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以适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的发展需要,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明方向。
2、建立知情权宪法救济制度。
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只是完成了静态的权利确认,并不当然地意味着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可以得到切实保障。
要使纸面上的宪法变成现实意义上的“活的宪法”,使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并真正具有权威,就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宪法的规定变为现实,以保证宪法最高效力的实现。
宪法救济制度具体包括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和特定主体(如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等) 启动的违宪审查两种平行的机制。
(二)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提起的绝大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都被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据统计,北京从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其受到10起诉讼,审结9起,5起不予管理,2起驳回,2起原告撤诉,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上海2004年5月1日到2008年底,共发生400余起,1起是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败诉,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的核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以考虑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如下设计:【7】1、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