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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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省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为我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是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就业的重要途径;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防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的根本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效办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工作。

没有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全面建立公开招聘制度;已经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坚定推行并着力完善公开招聘工作,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

二、建立和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重点内容从2010年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调任)、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以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外,都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保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组织招聘工作首先必须做到招聘信息公开。

各类招聘公告要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相对固定的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统一发布。

人事部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

人事部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

人事部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为进一步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切实维护求职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才招聘会举办条件举办人才招聘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规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机构资质为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全省性人才招聘会的机构资质条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举办全国性人才招聘会的机构资质条件按照《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

(三)招聘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具备国家和交流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人才招聘会审批人才招聘会的审批工作应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将审批结果在人事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未制定周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举办人才招聘会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人社部发〔2010〕92号__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92号__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人社部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实施,有力推动了公开招聘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建立。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实施公开招聘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10〕43号)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招聘范围、条件、程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用等方面的要求。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备案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尚未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3月份前出台。

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分类细化要求,完善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

到2012年,要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二、坚持公开,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浙人社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年度招聘计划。

省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一式4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审核备案。

对拟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人员,一并纳入年度公开招聘计划。

二、周密筹划招聘实施工作。

省属事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明确招聘工作组织办法和招聘公告内容,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招聘公告应包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以及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确定办法,体检和考核的标准,递补人员的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设置特定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实施方案报备时一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公开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由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浙江人才网、浙江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单位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与备案文本一致的招聘信息。

对资格审查结果和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以及拟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以适当方式公布或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含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定的主要报考资格条件或直接考核聘用人员有关情况等信息,以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市及县区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及年度增人计划统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公开招聘方案要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8.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一)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坚持地方、部门统一组织与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相结合,防止和解决招聘工作过于分散带来的问题,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等岗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统一开展工作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报名、公共笔试等工作。

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分层级统一组织,也可以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别统一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开展招聘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二、严格招聘程序要求(四)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招聘。

对在高校等场所进行“校园招聘”、“现场招聘”以及按规定采用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均应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新进人员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行面不断扩大,方式方法不断改进,招聘制度不断完善,保证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总体素质的提高。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擅开“免考”口子,违规进人;有的招聘行为还不够规范,招聘信息不公开、考录结果不公示、设置招聘条件时“因人而异”、招聘公告中出现歧视性条款、操作规程上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倾向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三、要明确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严格按招聘程序进行。

四、要认真编制招聘计划,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认真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青人社厅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基本政策,按照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健全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统筹促进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两项重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招聘权限,搞活用人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招聘工作,在确保公开公平前提下,着力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进一步满足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

(一)高校等单位实行人员自主招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高等院校、省委党校、省社科院、艺术类学校等单位可以自主招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党校、中等职业学校列入自主招聘范围。

自主招聘单位按规定制定招聘方案并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即可自行组织人员招聘工作。

支持和鼓励高校等单位采取考核聘用、直接到国内知名院校和科研院所“上门”招聘等多种方式灵活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探索建立高校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留校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公开选拔机制。

(二)落实公立医院招聘自主权。

经省和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招聘方案后,公立医院可根据业务需要在编制总量内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医务人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我省《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4号)的要求,为确保专项行动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一、督查方式由省人社厅组成督察组,于9月24-30日分别对各地各单位,特别是县(市、区)专项行动实施情况,采取市(地)综合情况汇报、基层单位现场检查、新进人员档案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一)专项行动的落实安排、方法步骤、督促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情况;(二)2010年以后事业单位进人数量及进人方式;(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章、工作机制、信息平台、纪律监督、舆情监测、应急处置等制度建设情况;(四)公开招聘实施范围、操作程序、成效经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具体开展情况;(五)2010年以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六)专项行动及公开招聘的下步工作安排。

三、具体要求此次督查事关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实际效果,各地各单位要责成专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真实客观、全面细致地反映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要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人员数据准确无误;要通过督查进一步促进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务求实效,并充分做好迎接人社部今年11月份来我省全面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黔东南府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1号)文件精神和州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现就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招聘人员聘用制度(一)州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申报,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使用编制和职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在3-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县(市)、经济开发区及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由各县(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3个工作日内核准。

(三)州级事业单位、各县(市)、经济开发区及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审核通过的拟聘用人员,要在招聘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3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手续;对不符合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员,取消拟聘用资格。

二、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主体(一)州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组织实施。

同时,在严格执行省有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将公开招聘权限逐步下放到正县级事业单位。

副厅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肃招聘纪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肃招聘纪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肃招聘纪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3]13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肃招聘纪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实施
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3〕138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人事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省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已经形成,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但在公开招聘实施工作中,个别市县与单位出现擅自更改招聘条件、拟聘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招聘要求、无故停止办理公开招聘人员聘用手续等违规行为,甚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患。

为严肃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资格条件,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科学规范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不得因人设岗,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按照权限和分工落实责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完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健康发展,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第三条中“政策性安置”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引进的人员及我市(具有北京户口)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技师(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等。

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及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等特定群体进行公开招聘。

四、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

五、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原单位同意,新的用人单位考察考核合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六、参加北京市各种招聘会的事业单位,须在参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到外省市招聘引进人才(含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应在招聘前将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0]4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包括定向招聘、专场招聘,以及各种人才招聘会等,都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文件要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需通过考试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命题应坚持“为用而考”、突出选拔性、题量适度等原则,围绕岗位需求,突出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进行分类命题。

命题机构、命题人员及组织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签订保密协议。

对泄露试题、涂改成绩等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考生的考试和聘用资格。

笔试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原则上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

面试人选应依据笔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3至1:5的比例确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价格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人社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策规范,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一)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按规定实施直接考核聘用的,除可适当简化选拔方式外,应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公开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切实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和公平就业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公开选拔人才的范围,吸引专业人才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

确需给予政策倾斜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政策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清理与公开招聘制度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限定内部人员报考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

要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开招聘环节争议多发的突出问题。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鲁人社规〔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7〕21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干事创业,逐步解决县乡事业单位招人难、留人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一)放宽学历条件。

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放宽专业条件。

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专业可以放宽到学科大类。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专业可不作要求。

(三)放宽户籍条件。

52个省财政困难县(市、区)、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附件1、2)和长岛县,可以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

(四)放宽年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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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xx】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xx〕84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自20xx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全面推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一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事业单位,实现了公开招聘制度在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等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xx 年开始,对公开招聘的考试组织方式作适当调整,对其他环节作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创新公开招聘组织形式在保持现行事业单位分级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坚持自愿选择、基本统一、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持高、中级岗位现有招聘方式的同时,稳步推进初级岗位公开招聘实行全省或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在同一时间进行笔试考试。

考试时间提倡与省同步,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自主确定笔试时间。

(一)考试形式和内容。

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测试、现场操作、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笔试、面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初、中级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

招聘工勤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岗位需要,也可以采取技能操作、专业能力测试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安排。

省直事业单位初级岗位笔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下旬。

凡使用省里笔试试题的市、县(市、区),其考试时间须与省同步。

(三)省直公开招聘考试科目。

省直笔试考试科目为综合、教育、卫生三大类,必要时卫生类专业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

(四)考试试卷使用。

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命制考试试卷的市、县(市、区),须按照统一要求,办理试卷预订手续。

(五)考务组织。

设区的市或县(市、区)均可设置考场。

笔试考务工作可以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也可委托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具体由各设区的市确定,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各项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应拓宽选人视野,广泛吸纳各类优秀人才,严禁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

(一)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二)规范岗位专业条件设定。

公开招聘专业条件的设定应认真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进行规范设定和表述。

(三)规范报考年龄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在招聘简章中明确年龄要求,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初级岗位40周岁以下,中级岗位45周岁以下,高级岗位50周岁以下。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工作程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方法步骤进行。

(一)严格招聘程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准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制定招聘方案,严格招聘程序,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平、公正、公开。

坚决杜绝擅自变通,违规操作,“绕道进人”,“萝卜招聘”等现象发生。

(二)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

招聘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提高受聘人员的岗位匹配度。

避免招聘条件设置过宽、过高或过严,造成报考人员与招聘计划比例过大、个别岗位无符合条件人员报考或报考比例过小。

(三)严格资格审查。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公开发布的招聘简章中确定的资格条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四)提高招聘考试的科学性。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分级分类命题的原则,应选拔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学识渊博、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入闱命题,指定具有丰富经验和高度责任心的人员审题,不断提高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五)强化考试安全管理。

要严格考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加强巡视监督,预防试卷失密、泄密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发生。

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遏制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加强新聘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新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聘用合同的保障、约束和规范作用,切实加强对新聘人员的管理。

(一)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符合招聘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单位,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通知书。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按规定办理工资、社会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

(二)完善聘用合同内容。

事业单位应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结合单位和工作岗位实际,依法完善聘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最低服务年限。

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招聘简章和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低服务年限,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探索符合事业单位用人特点的公开招聘方法,不断完善公开招聘体制。

要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宣传公开招聘政策,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要加强舆情研判,研究制定公开招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重大舆情要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告。

要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监督,严守法纪,对违规进人和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健康平稳规范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xx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0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xx年2月17日篇二:关于20xx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20xx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xx〕1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做好20xx 年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xx〕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xx〕8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聘的组织(一)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二)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招聘的基本程序按照《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基本流程》(见附件2)执行。

1.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工作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其中允许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信息,招聘单位须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发布。

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2.招聘中级管理岗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

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也可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或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组织。

招聘中级管理岗位人员的,须报备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招聘工勤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岗位需要采取技能操作、专业能力测试的方式组织。

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4.省直属高等院校的招聘,由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其中,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可参加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的笔试;招聘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初级岗位工作人员,须参加省属事业单位初级岗位笔试统一考试。

按规定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公布笔试、面试成绩,确定面试、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公示及聘用备案手续。

公示、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招聘人员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面试人选基本情况、笔试面试成绩、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招聘工作情况总结等。

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截止到20xx年10月底,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应在本年度内完成。

(四)相关政策的落实1.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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