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贷管理工作,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保证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房贷工作原则上实行“谁放贷、谁管理”的原则,即由开展房贷业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个人房贷业务。
第四条个人房贷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利民利行的原则。
第五条房贷集中管理应当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六条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个人房贷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个人房贷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贷款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有还款能力等。
第八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房贷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房贷服务,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三章个人房贷合同及放款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房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房贷还款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还款管理机制,及时催收逾期款项,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个人房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对房贷资产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在客户违约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章个人房贷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集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个人房贷业务规范运作。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1998-05-09【宣布单位】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撑城镇居平易近购买自用通俗住房,规范小我住房贷款治理,爱护假贷两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公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小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钱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通俗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小我住房贷款时,借钱人必须供给担保,借钱人到期不克不及了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典质物或质物,或由包管人承担了偿本息的连带义务。
第三条本方法有用于经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赞成设立的贸易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前提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的天然人。
第五条借钱人同时具备以下前提: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优胜,有了偿贷款本息的才能;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定;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小我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承认的资产作为典质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才能的单位或小我作为包管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借钱人应向贷款人供给下列材料:一、身份件(指居平易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钱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的证实;三、相符规定的购买住房合赞成向书、协定或其他赞成文件;四、典质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实以及有处罚权人赞成典质或质押的证实;有权部分出具的典质物估价证实;包管人赞成供给担保的书面文件和包管人资信证实;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治理部分出具的证实;六、贷款人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章贷款法度榜样第七条借钱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钱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相符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钱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赞成后,按照《贷款公则》的有关规定,向借钱人发放住房贷款。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一、概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银行为满足客户购买住房或翻新住房的资金需求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下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办法。
二、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3.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5.符合中国银行制定的贷款额度和借款期限。
三、申请流程1.客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2.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核实客户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银行向客户发放受理通知,告知贷款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4.审批流程包括风险评估、贷款额度确定、抵押物估值和贷款合同签订等环节;5.客户按时提供所需材料,并按要求缴纳贷款相关费用;6.银行最终审批并告知贷款结果;7.客户签署合同和相关文件,并缴纳首期款项;8.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2.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客户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
五、利率和还款方式1.利率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浮动调整;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3.还款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
六、抵押物要求1.抵押物应为客户的住房,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证明;2.抵押物价值应能够覆盖贷款金额。
七、还款管理1.客户应按期还款,确保按时归还贷款本息;2.逾期还款将产生违约金和罚息;3.客户可以提前还款,但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八、风险提示1.购房贷款存在利率风险和抵押物风险,客户需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客户应谨慎考虑负债风险,确保还款能力。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总行】文件编号:农银发〔2008〕255号文件编号:豫农银发〔2008〕161号转发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二级分行、各直管支行:现将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管理(一)按揭楼盘准入流程以《通知》中要求的一般准入流程及整体准入流程办理。
2008年省分行对二级分行按揭楼盘准入转授权高于本《通知》要求的,本授权年度仍以省分行转授权书为准。
(二)若按揭楼盘为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作为限制性条款,首笔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必须是按揭楼盘项目五证齐全、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二、严格个人住房抵押登记(一)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一手住房贷款,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发放;借款人所购一手住房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对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开办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贷款应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发放。
(二)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二手住房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
三、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一)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单笔超过30万元(含)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二)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2笔以上(含)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三)对已婚抵押人的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应由贷款行经办人员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不能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应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
对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未将借款人配偶登记为共有权人,且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时无需配偶签字或出具承诺书的,原则上要求由贷款行经办人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或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
四、其他规定各二级分行应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自行确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是否交纳保证金及保证金的具体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房的 首期 付款 期付款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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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购 房 补 贴的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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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大 于房 地产 评沽 机构 评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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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个人承担部 分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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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 条
《 个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法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则
申请 使 用 住 房公积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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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条
借 款人 以所 购 自 用 必 须将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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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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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合 理 确 定贷 款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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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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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值 全 额 用 于贷 款抵押 借 款人 应 与贷 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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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章 第十 五 条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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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公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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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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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须 有 固 定经 济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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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 贷款通则》
(办法》 加 强 对此 项 业务 的监 督和 管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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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借款 人发 放住 房贷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
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
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押贷第二十三条押贷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庞大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建行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款还款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贷款审批环节是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建行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考察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建行的贷款政策和要求,则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建行会向申请人发放批准贷款的书面通知。
然后,建行在贷款发放环节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申请人的房屋购买合同,建行会向卖方支付贷款款项。
同时,建行还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将根据购房合同确定的房屋价格、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向建行按时还款。
最后,建行还制定了贷款还款方面的管理制度。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申请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建行将定期向申请人发送还款通知书,提醒申请人按时还款。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向建行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申请人需要提前向建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结来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也规定了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具体流程,还明确了还款的方式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建行可以更好地管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同时,这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住房贷款渠道,促进了我国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定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委托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住房贷款】自营性住房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外汇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用外币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较高经济收入及有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担保方式】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
包括:1、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2、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3、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结合物。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不足贷款金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5、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保险。
【贷款申请】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5、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6、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委托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资金管理中心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房地产信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行有效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0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各类住房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二、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或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六、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七、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八、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审查,并在二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第九条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规定额度的存款,可以向贷款行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借款人的存款应先于银行贷款投入购买住房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予以确定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为XX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贷款方式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式第十五条抵押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首先必须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二、贷款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三、抵押人需到贷款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物在申请借款之前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连同《保险合同》正本交由贷款行保管;如果原保险期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到期时需办理续保手续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不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1.以期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以现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贷款行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说明书》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等,均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六、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质押贷款方式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二、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三、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承担相应责任四、债券、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五、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质押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十七条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一、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行认可后,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未经贷款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四、单纯保证贷款方式,只适用于期限较短的贷款第十八条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基础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一、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二、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第十九条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以期房作抵押的,采取抵押加保证贷款方式第六章贷款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取使用贷款第二十一条贷款的提取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户二、专项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借款人委托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借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必须向贷款行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付款通知等凭证第二十二条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其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两种提款方式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第七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遇节假日顺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由贷款行选定或借贷双方商定一、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其中,A:贷款本金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I:贷款月利率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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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分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贷款人经济收入或偿俪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2倍。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
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个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年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年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抵押贷款第十六条抵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产及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四)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八条抵押人需到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人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合同》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九条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住房抵押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一)以期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以现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有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
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贷款第二十三条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二十七条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七章保证贷款第二十八条保证贷款指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是法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有代偿能力;(五)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六)无重大债仅债务纠纷。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章抵(质)押加保证贷款第三十条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基础上,要求其同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采用本贷款方式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同时,还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分低押物或质物受偿,不足的部分应按照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第九章贷款偿还方式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还款法、累进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有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十一章债权保护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三)将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十)借款人死亡、失路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