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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快建立

我省国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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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办发〔2010〕117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甘 肃 省 卫 生 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商 务 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省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政府职责与部门协调配合。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五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六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2010年5月31日前,在28个县市区先期启动试点,完善方案。自6月起,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开始执行。年底前在全省推行。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可使用非目录药品,2011年底之前,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得高于10%。从2012年开始,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第九条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生产储备

第十条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一条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无替代品目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第五章采购配送

第十二条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市州或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

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资格条件,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挂网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四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逐步实行网上统一采购。各市州或县市区可成立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药价二次谈判、订单下达等工作。

第十六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市州医改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公开招标原则等,选择由市本级统一招标或由所属县市区各自招标,确定相应辖区内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的市州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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