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国家基完整版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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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而制定的。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下面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一、基本药物配备1. 国家卫健委将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类型和人口需求,制定基本药物配备标准,并定期进行修订和调整。
2. 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配备标准,合理选择和配置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3. 基本药物配备应考虑到药品的临床应用价值、患者需求和医疗机构的治疗特点等因素。
4. 为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质量,医疗机构应与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签订购销合同。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配备清单,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备并定期更新。
二、基本药物使用1. 医疗机构应依据患者的疾病诊断和治疗需要,合理开展基本药物的应用,不得盲目增减药物种类和用量。
2. 医疗机构应推广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并加强基本药物的临床研究和评价。
3. 医疗机构应通过临床路径和规范治疗等方式,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疗效监测。
4. 医疗机构应加强药物信息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理解,鼓励患者主动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基本药物使用的回顾性和前瞻性分析。
三、基本药物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采购、库存和配发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的储存和保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药品检查。
4. 医疗机构应合理设置和使用基本药物资金,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不受财务因素的制约。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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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原则: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定的药物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备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供应。
2.药品采购过程中,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并按需储备合理数量,确保供应充足。
3.药品采购在质量、价格和供应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的特点和需求。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与采购: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并不定期修订,医疗机构应按照目录进行药品采购。
2.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建立药物保障制度和合理用药制度。
3.药品采购过程要公开、公平、透明,建立有效的采购评审机制,确保合理价格和质量安全。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的库存管理制度,储备充足的合格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不足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
3.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研发工作,提高自主供应能力。
四、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1.疗机构要加强药物治疗的临床监测和评估,推广合理用药的宣传和教育。
2.医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指南进行处方,合理选择和使用药物。
3.加强药物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处方和电子监控系统,提高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责任: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违反配备和使用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
3.鼓励社会各方面监督机制的建立,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处理涉及国家基本药物的投诉和举报。
以上是关于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的详细完整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
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加强监督和改进工作。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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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前言药品管理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国家基本药物是维护国家公共卫生的重要保障,是参保人群及医疗服务机构必备的药品,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根据我国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和其所面临的问题,着重阐述了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二、基本药物的定位及选取基本药物是指公认疗效确切、安全有效,临床必需,常用药物。
传统药物需要基于病情进行选用,现代药物则会有不同适应症,无法一概而论。
国家基本药物的定位是为保障广大参保人民和医疗服务机构在医疗需求中得到及时、规范、合理的药物服务,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保障之一。
国家基本药物的选取是依据疾病谱、患病率、治疗效果、药物安全性、合理用药等因素进行选取,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
在选取时应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患病率以及药品的疗效、安全性、价格、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情况等因素。
同时,基本药物的选取还需与药品组合和基础医保制度结合,更好满足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
三、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1. 监测药品的供应状况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基本药物的供应状况,遇短缺及时向上级医疗服务机构馈报,由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并统筹协调,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提高基本药物及医疗服务的保障水平。
2. 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积分制对于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通过使用基本药物获得积分,积分可以用于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量。
同时,积分高低也会影响到医疗服务机构及医生的绩效评价,对于确诊、规范、标准化开具处方的医生及医疗服务机构,积分将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
3. 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审核制度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各级医疗服务机构需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审核制度,对于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进行审查,如果确实需要使用,需经过多名医务人员的会诊后方能开具。
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也能针对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控制,降低基本药物使用成本。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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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财社〔2010〕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及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医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
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aa136d3195f312b3169a5c6.png)
附件1.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为规范目录增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增补原则(一)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疗效确切、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增补品种。
(二)增补品种一般应在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中选择。
(三)实行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基本要求(一)甘肃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以下简称甘肃省增补目录),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
药品按国家基本药物分类和命名原则进行分类命名。
(二)甘肃省增补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药品品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收载的或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药品。
增补药品品种应是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
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甘肃省增补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甘肃省增补目录外的民族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民族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四)下列药品不纳入甘肃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4.因严重不良反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f5ede4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7c.png)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1.引言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是为了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方面的行为及管理。
2.基本药物的确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按照疾病类型和药物治疗关键性等级进行分类,明确每类疾病的首选药物和备选药物。
3.省增补药物的确定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当地疾病谱及基本药物目录的需要,制定省增补药物目录。
省增补药物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基本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并进行严谨的药物评估。
同时,还应当密切关注当地药物市场情况和药物供应保障能力。
4.使用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当地的药物使用情况,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
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疾病情况,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并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进行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使用合理、安全。
5.药物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药物采购,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药物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一些供应商。
采购过程中还应当注重药物的质量管理和价格监控。
6.药物使用监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使用监管制度,加强对药物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临床医师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药物,并定期进行药物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报告。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追责。
7.药品信息公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使用信息,包括药物的种类、规格、生产厂家、进货价格等。
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方便患者和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药品使用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c5a72c2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af.png)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第四章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五章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六章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第七章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八章保障与监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de6b9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b8.png)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0c83c5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5c.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0•【字号】甘政办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0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2020年下半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施健康甘肃行动为牵引,落实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统筹推进深化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工作,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加强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基本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研究制定我省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措施,改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
创新医防协同机制,支持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监测和能力建设。
加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建设、医防结合能力培训、医院信息化终端、转换器等设备配置,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实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与医疗救治工作有机结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7302a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9.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甘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2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要求,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强化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继续着力推动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扎实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一)建立高效领导体制。
各地要把医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将医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进一步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手段,以药品(耗材)降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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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及实施措施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第三条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第四条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
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七条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教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八条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第九条药事委员会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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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工作,扩大医改成果,现就做好我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2〕149号)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运行机制,扩大改革成果;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一)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机制。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实施)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不包括中药饮片)均以省为单位,按照采购周期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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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社区基本药物管理制度:1、坚持全面配备、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同时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要求,加强对社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
2、合理实施临时用药政策,加强临时用药管理。
为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配药需要。
3、加强社区临床用药管理,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4、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配备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5、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基本药物购进严格按照山东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零利润销售。
6、及时公布社区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社区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7、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8、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社区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1.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首次提出了基本药物的理念,把基本药物定义为最重要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民所必需的药品。
目前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基本药物目录》,其中105个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政策。
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入“基本药物”的概念。
我国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24565f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7f.png)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处方管理办法1.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规范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2.基本药物指本指南所列的必需药物,医务人员应优先选用基本药物进行治疗。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和合理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有效药品。
二、基本药物目录1.本指南基本药物目录包含处理本指南实施的基本药物名录、编码、规格、备注等内容,医务人员应按此目录进行处方和使用。
2.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各级医疗机构。
三、基本药物的处方和使用1.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选择基本药物进行治疗,慎用病情不明确的药物。
2.患者应按照医嘱和处方要求正确服用基本药物,不得私自更改药品使用方式或用量。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测和评价制度,确保基本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四、基本药物供应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基本药物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供应充足、质量可靠。
2.涉及基本药物采购的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正常使用。
五、其他规定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关于基本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的水平和质量。
2.对于违反本指南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厉查处。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程序,并报国家卫生部门备案。
附件列表:1.基本药物目录2.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制度3.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测和评价制度4.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培训和教育记录法律名词解释:1.基本药物: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对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且在诊疗中常用的必需药品。
2.医疗机构:指具备医疗资质和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3.违约行为:指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期限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承诺的义务行为。
4.认定:指根据相关证据和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确认并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8b2e94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e.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甘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3月29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就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医疗需求。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
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突出重点,综合改革。
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编制、人事、服务、补偿、绩效等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转变服务方式,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2aa2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8e.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c93064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c7.png)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甘卫医政函〔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提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委托甘肃省合理用药质控中心专家对《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共25类128个抗菌药物(详见附件1)。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根据临床实际和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供应目录,严格按规定遴选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本机构供应目录调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2)。
2024年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aee09956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23.png)
2024年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____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____》及《山东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所有药物全部零差价销售。
五、鼓励临床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
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八、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医保办和农合办要按照报销比例及时结算。
对基本药物使用不当的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基本药物的质量、价格、供应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政策。
2024年,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保证用药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使人民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
首先,基本药物质量管理将得到加强。
政府将加大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控制和监测,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政府将建立药品溯源体系,推动药品质量追溯工作,加强对药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查处和处理,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水平。
其次,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将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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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国家基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甘卫办发〔2010〕117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快建立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甘 肃 省 卫 生 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商 务 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省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政府职责与部门协调配合。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五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六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0年5月31日前,在28个县市区先期启动试点,完善方案。
自6月起,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开始执行。
年底前在全省推行。
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目录管理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可使用非目录药品,2011年底之前,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得高于10%。
从2012年开始,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非目录药品的遴选。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第九条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
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生产储备第十条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一条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
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无替代品目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第五章采购配送第十二条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市州或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资格条件,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挂网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四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逐步实行网上统一采购。
各市州或县市区可成立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药价二次谈判、订单下达等工作。
第十六条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市州医改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公开招标原则等,选择由市本级统一招标或由所属县市区各自招标,确定相应辖区内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
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的市州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县市区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
第六章配备使用第十九条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二条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招标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省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
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的招标情况,在省级招标采购价格内,确定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价格。
在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同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及其他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招标采购价格。
第八章补偿报销第二十三条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
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拓宽补偿渠道,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对公立中医医院和中医药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比例较高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并全部归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全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九章质量监督第二十六条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药品原辅料采购、生产、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药品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第二十七条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
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考核评估第二十八条建立甘肃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条加大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力度。
考核结果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三十二条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价格)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药品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