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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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1、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一、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二、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设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储蓄机构的贷款组合中传统上有一大部分是有抵押的房地产贷款,一般称为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15~30年,远比储蓄机构的债务的平均期限要长。

这样,利润就要暴露于利率风险中了。

当利率上升时,储蓄机构就需要对储户付出更高的利率,而其长期投资的收益率却是相对固定的。

这一问题可能是20世纪80年代储贷机构大崩溃的成因。

70年代利率节节上升时,许多银行及储蓄机构的财务状况江河日下,这使得它们更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取得更高的收益率。

然而,存款者对贷款组合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却关心甚少,因为存款是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或现在已不存在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保障的。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表达意思不同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的类型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非常不一样的三种权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样,其中,质押的类型可以分�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两者有共同的作用,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是两者又有许多区别。

那么,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什么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和质押有哪些相同点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抵押和质押有哪些不同名称不同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抵押和质押生效的条件不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担保的方式不同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所以: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简答题--区别与联系类

简答题--区别与联系类

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与联系?答:抵押和质押都是贷款业务的保证方式。

抵押一般是房产等按评估后的价格做一个抵押价格,给银行做保证。

质押一般是存单等按现值的80%-90%或95%给银行做保证。

前者是不动产居多,后者存单居多。

前者抵押率要低于后者的质押率。

抵押与质押区别: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2、价值尺度与价格标准的区别?答:价值尺度与价格标准的区别在于:价值尺度是基础,价格标准是指单位货币的含金量,价值尺度与价值规律有关,价格标准和价值规律无关,价值尺度代表社会必要劳动,价格标准由国家规定。

3、简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联系与区别?答:两者的联系;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都是通过对社会资金的分配实现的。

社会资金的统一性和流动性,决定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总体目标的一致性,实质上都是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经济稳定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政策主体不同;调控对象不同;货币流向不同;调控机理和时效不同。

4、简述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区别?答: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都是资本主义信用的基本形式,但两者之间是有根本区别的。

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1.商业信用是职能资本家个人之间的信用。

银行信用是银行资本家向职能资本家提供的信用。

2.商业信用的对象是商品资本,而银行信用的对象是货币资本。

3.银行信用不想商业信用那样,受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

4.银行提供的信用,在数量、期限和范围上都远远超过商业信用。

5、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答: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对此,我国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债务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形式。

那么,债的担保主要有哪五种呢?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二、债的担保的效力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当事人的权利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2、担保当事人的义务(1)、债权人的义务。

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义务。

(2)、担保人的义务。

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及时转移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给债权人的义务。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形式。

小编特别提醒,这五种担保形式的实现一般是通过合同来实现,如当事人当心自身合债权得不到保障,也可委托律师起草担保合同。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法律常识: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如下:一,抵押权不需要对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而质押须要转移占有质押的物品;第二,抵押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如房子,但是质押没有办法抵押不动产;第三,抵押担保须办理登记,抵押的效力自从登记之日起就生效,而质押的效力在标的物进行占有的转移时生效。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一、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二、抵押的作用如何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

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须维持的较低金额。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


区别一、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提供的担保物品不
同抵押贷款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

(比如:土地、房屋)、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贷款则以动产为主(比如:存款单、债券)。

区别二、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占管形态不同

质押贷款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
押物的保管;抵押贷款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
殷宇豪·方宏强·和夕娴·王韵棠

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
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贷款发放和按期收回的会计处理与信用贷款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应当在“短期(或中长期)贷款”科目下设“保证 贷款”二级科目。另外,当保证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 款本息时,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规定应向保证人收 取贷款本息。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
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 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而对质押物的处置 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 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
三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贷款额度=抵押物评估确认的现值*抵押率
Hale Waihona Puke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权利质押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交付于债权人,将该权利 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核算与抵押贷款基本相同。
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质押与抵押,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和区别

质押与抵押,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和区别

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

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第一债务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们必须在借款合同书上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盖手印,同借款人债权、债务、义务同等。

第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为贷款申请表上参与还款人中除主贷人以外的其他人。

在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人处签字,同时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银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还款人。

第三债务人: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

如果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都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明确的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是什么关系-

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是什么关系-

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是什么关系?抵押和质押都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热门城市:连云港律师莆田律师酒泉律师秦皇岛律师武威律师江西律师内江律师郑州律师攀枝花律师担保方式有很多,比如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都是很常见的担保方式,不同的财产标的适用于不同的的担保方式,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运用中可以清楚的区分这些担保方式之间有哪些区别,那么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是什么关系抵押和质押都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几种

担保方式有几种担保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种保障,用来保证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偿还借款和利息的方式。

担保方式可以根据担保物的性质、担保方式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来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抵押担保抵押是最常见且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

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抵押担保的特点是担保物的价值要高于借款金额,通常抵押物为不动产(如房屋)或动产(如车辆)。

二、质押担保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等财产交给贷款人保管,并在借款期限内无偿使用。

质押物同样可以作为还款来源,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通过变卖或抵押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三、保证担保保证是指第三方担保人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保证人将自己的财力或信用作为担保责任。

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保证人具备还款能力和信誉。

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凭借自身的信用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征信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信用担保对借款人的信誉要求较高,适用于那些信用良好的个人或企业。

五、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指在一笔借款中,同时采用了多种担保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势,提高债权人的保障程度。

比如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结合,既有物权的担保效力又有人权的担保效力。

除了以上常见的担保方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担保方式,如定金担保、分期担保等。

这些担保方式在特定的业务场景下使用,灵活度较高。

总之,担保方式在借贷关系中起到了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利益的作用。

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条件,借款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提高贷款的成功率。

同时,贷款人也需要根据借款人的担保方式来评估风险,合理控制风险水平。

担保方式是借贷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借贷双方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质押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占有。

申请抵押贷款的需知你都了解吗?哪些不能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与需知事项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质押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占有。

申请抵押贷款的需知你都了解吗?哪些不能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种债的担保形式。

质押就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物的存在,投资⼈的资⾦安全可以在尚未发⽣坏账前得到保障,另外平台也能降低⼤量的审核成本,提供给投资⼈较⾼的收益。

从投资⼈的⾓度去看,抵押模式的安全系数⾮常⾼,基本不会有坏账,但对于借款⼈来说,借款成本较⾼,所以抵押标的往往⽐较少,投资⼈资⾦排队现象较为普遍。

抵押,指债权⼈对债务⼈或第三⼈不移转占有⽽⽤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贷款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是⽬前⽐较安全的⼀种运营模式同⼀担保物上能否重复设定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依法可以在同⼀担保物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抵押与质押的联系与区别:1、担保方式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标的物所有权变化形态不同。

抵押是指在法定的担保范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却只能由出质人自己使用和处分,并且必须经过登记才具备公示效力。

3、适用条件不同。

抵押除了及到特殊情况外都可以适用,但质押仅限于动产。

4、成立要求不同。

抵押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即生效,但质押则应进行登记。

5、期间长短不同。

抵押的期间较之质押来说比较短暂,通常为六个月至两年左右,最高也就十五年。

6、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可以直接设定抵押合同,还可以签订主合同,约定双方关于抵押事项的权利义务等,这样既简便又快捷;而质押却没有上述选择余地,它只能采取法定的方式实现。

7、费用负担不同。

如果发生诉讼纠纷,那么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仍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相对于质押来讲,抵押更加安全。

8、风险承担不同。

抵押中的抵押物被执行后,抵押权人虽失去了对抵押物的控制,但他仍然拥有向第三人追索的权利,从而获得补偿。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面临着丧失质物的危机,甚至遭遇灭顶之灾。

9、责任免除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质押中的质物被执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质物的权利抵销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其他债务。

10、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抵押权属于形成权,即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尚未交付抵押物亦可成立抵押权。

而质押权属于支配权,即质权的成立以交付质物为条件,若质物不交付,质权不能成立。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就是:抵押与质押有何不同?简单说,抵押与质押都属于担保行为。

那么这二者又存在哪些差异呢?首先从法律特征来看。

抵押与质押虽然均可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相应手续,但其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二者性质不同。

前者指抵押权与质权具有相互依附性;后者则反之。

在质押中,只需通过登记即发生效力,抵押则须经过公示方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我们认为,抵押仅适用于动产,且必须交付占有才能设立抵押权,否则无法成立。

而质押除了动产外还包括权利凭证等。

二、标的范围不同。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既包括普通债权也包括特殊债权(如留置权)。

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三、价值判断基础不同。

抵押权设定时,当事人未约定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而质权设定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质权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期间不同。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而质权的存续期间没有任何限制。

五、消灭原因不同。

抵押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抵押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使得抵押权归于消灭。

而质权的消灭是指出质人代替质权人清偿债务,使得质权归于消灭。

六、流转程序不同。

抵押权的变更、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导致抵押权丧失。

而质权的变更、转让却比较灵活,不受任何限制。

七、解决争议途径不同。

抵押权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

而质权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着质权人的利益,故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风险承担责任不同。

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被征收或者被查封时,有权向抵押人追索赔偿。

而质权人在质物丢失、毁损、被征收或者被查封时,只能请求出质人返还质物,若出质人拒不返还,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从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九、禁止流质不同。

抵押权不得流质,而质权可以流质。

抵押和质押的法律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法律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法律区别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抵押和质押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在抵押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保有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债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该财产以清偿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在质押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并在债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变卖该质押物以清偿债务。

**二、担保物的占有**在抵押中,债务人仍然保有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只是拥有该财产的担保权。

而在质押中,债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即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可以继续占有质押物,直至债务完全清偿。

**三、处置方式**在抵押中,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变卖抵押财产。

而在质押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占有质押物,也可以依法变卖质押物以清偿债务。

**四、法律适用范围**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而质押通常适用于动产,如存款、有价证券、珠宝等。

**五、法律程序**在抵押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而在质押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六、法律责任**在抵押中,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财产,但如果变卖后仍有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

而在质押中,债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如果质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偿,质押物之外的财产不受影响。

**七、法律效力**抵押和质押都是法律上有效的担保方式,但在具体情况下,选择何种担保方式需要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和质押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抵押和质押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包括担保物的占有、处置方式、法律适用范围、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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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一、定义: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特点1.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共同之处:1.二者同属物权担保。

贷款人与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设定财物担保,即贷款抵押和质押,贷款人所取得的担保权属于担保物权。

2.同属于优先受偿权。

两者都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就担保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3.同为从属性权利。

贷款抵押债权和贷款质押债权均以贷款这个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是贷款债权的从债权。

4.均有物上代位权。

即抵押权或质押权因抵押物或质物消灭而消灭,但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或出质财产。

5.均有涤除权。

《担保法》第69条、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以质物价款提前受偿,从而涤除质权。

这一点上,与抵押权性质相同6.此外,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抵押和质押都禁止绝押条款,禁止不适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出质人或抵押人对担保物都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等等,都是抵押与质押的共性。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灰色为细节)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和权利为主。

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哪些财产在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呢?■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林木抵押的;■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除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的生效时间,《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较为复杂,分三种情况:■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占管形态不一样。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

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4.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由于抵押物与质押物受控状态不同,因而他们的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债权实现法律规定:以抵押方式作为担保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抵押人可以对其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再行抵押,往往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人。

因此,对多次抵押的抵押物,其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的清偿顺序是: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特别注意的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质押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6.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7.合同内容不同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⑷抵押担保的范围;⑸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证和担保物权的联系和区别联系: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保证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1.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

这是上面的具体解释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

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

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

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

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

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

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可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

从而使2.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

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

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

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

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免除保证的责任)。

六、总结:保证和担保物权虽然在担保方式上所处地位及运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担保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打造诚信社会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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