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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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年*月*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依法登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过错责任,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国家利益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土地登记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行使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

职权。

第五条土地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发放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六条地籍调查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现场实地踏勘;

(二)负责召集宗地四邻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现场共同指界,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查清宗地使用者的名称(姓名)、性质、土地座落、土地权属性质、用途和宗地界址情况;

(四)负责勘丈、绘制宗地草图、核对地籍图、填写地籍调查表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土地登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因不作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暂缓办理或者超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未按工作职责、规定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土地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规定,造成土地登记错登、漏登,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五)恶意擅自更(涂)改土地证书内容的;

(六)协助土地登记申请人伪造虚假权属来源证明或材料的;

(七)擅自变更界址点,提供虚假测量成果或宗地图的;

(八)因土地登记人员过失造成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给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十一)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或被列拆迁范围或法律文书限制办理,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的;

(三)由于领导人干预,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

(二)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的。

第十条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调离土地登记工作岗位、撤职、停薪待岗3至6个月、辞退、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有赔偿责任的并由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赔偿:

由各国土资源所(分局)上报县局办理的土地登记,国土资源所(分局)为责任单位;由江苏省土地市场赣榆交易所办理的土地登记,江苏省土地市场赣榆交易所为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地籍

调查和初审人员负主要责任。涉及行政诉讼或赔偿的由责任单位出资和赔偿后,再由责任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未导致赔偿的,其本人不得参加评选当年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地政地籍科负责对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问题的调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准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权限按照程序实施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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