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测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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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大纲

1 总则

为加强锅炉产品的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确保锅炉产品的技术性能符合标准要求,提高锅炉节能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本大纲。

1.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作压力小于3.8MPa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热工性能试验;额定蒸发量大于1t/h、小于35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大于2.5GJ/h的热水锅炉节能检测。

1.2 制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

2)《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

3)GB/T 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4) GB/T 10820《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

5) GB/T 15317《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6) GB/T 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7) GB/T 18292《生活锅炉经济运行》

8)JB/T 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2 试验的目的与性质

热工性能试验是对工业锅炉在热态(即正常燃烧状态下)工况下测定器各种热工参数。主要项目有:蒸汽或热水的出力、压力、温度;排烟温度、烟气成分、过量空气系数;燃料耗量、发热量、成分;蒸汽品质;各点压力、温度;热效率等。目的是为了测定工业锅炉出力和效率、饱和蒸汽湿度和过热蒸汽含盐量等,考察锅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安全性。

3 检测工作的主要任务

1) 锅炉新产品的定型试验;

2) 锅炉安装后的验收试验;

3) 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仲裁试验;

4) 锅炉运行试验。

4 试验要求

4.1 正式试验应在锅炉热工况稳定和燃烧调整到试验工况1h后开始进行,保证

测试数据正确性、真实性。

4.2 在定型试验、仲裁试验和验收试验时都应保证锅炉处于稳定工况运行中。为

了确保仲裁试验和验收试验公正性,需要买方、卖方和试验机构的三方人员到场,才能进行。

4.3 试验所用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说明锅炉用煤分类所属的类别。

4.4 试验期间锅炉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相对稳定,其波动范围符合下列规定:

a) 锅炉出力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应符合图1要求:

b) 蒸汽锅炉压力允许波动范围:

1)设计压力小于1.0MPa时,试验期间内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85%;

2) 设计压力1.0MPa~1.6 MPa时,试验期间内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3)设计压力大于1.6 MPa,小于等于2.5 MPa 时,试验期间内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2%;

4)设计压力大于2.5 MPa,小于3.8 MPa 时,试验期间内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5% 。

C)过热蒸汽温度波动范围如下:

1)设计温度为25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230℃---280℃之间;

2)设计温度为30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 280℃---320℃之间;

3)设计温度为35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330℃---370℃之间;

4)设计温度为400℃,试验实测温度应控制在380℃--410℃之间;

5)每次试验中,实测的过热蒸汽温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15℃。

d) 蒸汽锅炉的实际给水温度与设计值之差宜控制在+30~-20℃之间,如温度一旦超出负范围,即偏差-20℃以上时,同时该锅炉有省煤器的,则测得的锅炉效率按照每相差-60℃,效率予以折算数值下降1%予以折算,不足或大于-60℃,则按比例折算。无省煤器的锅炉不予扣除。

e)热水锅炉进、出水温度与设计值之差不宜大于±5℃。当实际出水温度平均值之差超出-5℃,则对测试效率进行折算。燃煤锅炉的实测出水平均温度与设计温度相差-15℃时,效率下降1%;燃油、气锅炉实测出水平均温度与设计温度相差-25℃时,效率下降1%;不足或者大于上述温度的,按比例折算。无论有无省煤器,均予以折算;带有空气预热器的大容量热水锅炉出水温度偏差的效率折算方法协商确定。

f )热水锅炉测试时压力应保证出水温度比该压力下的饱和温度至少低20℃。

g )测试期间安全阀不得启跳,锅炉不得吹灰,不得定期排污,连续排污也应关闭。过热蒸汽锅炉必须排污时,排污量应计量,但其数值不得超过锅炉出力3%。 4.5试验开始与结束时,锅筒水位和煤斗的煤位均应保持一致。为此,在试验开始前在水位表和煤斗中应作好标记。当试验结束时,水位和煤斗应回到其标记处。在整个试验期间过量空气系数、煤层厚度、炉排速度、给水量、给煤量等参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对于手烧炉在试验开始前和试验结束前均应进行一次清炉。应特别注意试验结束和开始时,煤层高度和燃煤状况是否一致。 4.6正式试验测试时间:

a) 火床燃烧、火室燃烧、沸腾燃烧固体燃料应不小于4h ; b) 火床燃烧甘蔗渣、木柴、稻壳等其它固体燃料应不小于6h;

c) 手煤炉、下饲炉排应不小于5h;手烧炉试验期间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出渣周期。

d) 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应不小于2h 。 4.7试验次数 、蒸发量修正及误差规定: a) 试验次数

1) 锅炉新产品定型试验应在额定出力下进行两次,其它试验次数由协商决定。 2)沸腾燃烧锅炉、水煤浆锅炉和煤粉锅炉应进行一次不大于70%额定出力下的稳定性试验,时间为4h ,允许只做正平衡。

3) 对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0t/h(14MW)的锅炉,可只进行反平衡测试。 b) 蒸发量修正

每次试验的实测出力应为额定出力的97%—105%。当蒸汽和进水的实测参数与设计不一致时,锅炉的蒸发量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对饱和蒸汽锅炉:*

gs

*bq gs

bq sc

zs h -h h -h D =D

对过热蒸汽锅炉:*gs

*gq

gs gq sc

zs h

-h h -h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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