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退税计算
1.根据退税政策,计算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的通知》(财税[2024]48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以在出口价款基础上按照17%的税率抵扣税款,其中,包括税款和已经实现的进项税负,最终可以减免出口企业的税收金额。
根据上述退税政策,计算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金额如下:
出口金额(应纳税额)=出口金额×17%(适用税率)-票面进项税负
2.生产企业在出口时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
(1)出口货物的认定。
在出口货物的认定上,出口企业应明确实际出口的货物,避免货物的宏观描述,以达到准确的定位。
(2)出口价款的认定。
在出口货物价款的认定上,出口企业应明确出口货物的实际价格,避免作弊行为,以达到准确的定位。
(3)出口流程的认定。
在出口流程的认定上,出口企业应正确认识海关出口声明的制备流程,避免错误操作,以达到准确的出口审批。
二、账务处理
1.应交税费:
(1)出口企业应根据票面进项税负和出口金额计算出应交的税费,凭此付给国家。
《出口退税备案文件》

《出口退税备案文件》出口退税备案文件1. 申请背景出口退税是指企业或个人对出口产品所缴纳的税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申请退还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出口退税业务需要提交相应的备案文件以获得退税资格。
2. 备案材料申请出口退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2.1 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是确认出口产品并进行海关报关的重要文件。
备案申请中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出口的真实性和金额。
2.2 销售合同及出口退税备案需要提供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销售合同及。
这些文件应详细描述产品的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并需提供与海关报关单相符的信息。
2.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申请者应提供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合法经营身份和资格。
2.4 出口退税申请书出口退税申请书是申请退税的正式文件,应详细填写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出口产品信息、退税金额等,并附有申请人签字。
3. 备案流程申请出口退税的备案流程如下:- 第一步:准备备案材料- 第二步:前往相关海关机关或税务局- 第三步:提交备案材料- 第四步:等待审核- 第五步:领取备案证明文件4. 注意事项在备案过程中,申请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自行保留备案材料的复印件作为备份;-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的合法性;- 如遇疑问或问题,可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5. 结论出口退税备案是获得出口产品退税资格的重要一步。
申请者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备案材料,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合理的备案流程,申请者可以获得退税证明文件,实现出口退税的目标。
>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11.15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
2.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5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5474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63.png)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出口退税政策是指针对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退税的政策。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自1985年开始实行,至今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
不过出口退税政策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我国出口贸易市场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39号文件。
39号文件是出口退税政策的重要调整和完善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退税范围调整根据39号文件,对于一些具有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的出口产品,将逐步减少或取消退税。
同时,加大对于存在环境问题、资源消耗问题、加工贸易配套性等问题的产品的退税调整。
这样的调整有助于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精准度,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39号文件对于一些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中大多数产品的退税率将稳定不变,但也有一些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下调,以更好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三、退税办理限制增加39号文件还增加了出口退税的8项办理限制,主要包括:1.对于有多次侵犯知识产权记录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将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对于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该国政府已经对该品种产品实施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将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对于出口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要进行额外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退税现场检查加强39号文件还规定了出口企业退税现场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确保出口退税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增加出口企业的现场检查,有利于规范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利益和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39号文件是一项重要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措施。
它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出口企业的转型升级和转型升级,从而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稳步增长。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引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外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国内企业增加对外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基本概念、政策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影响等内容。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概念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即以货物出口为依托的免抵退税政策。
在此政策下,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免予抵扣或退还。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办法》2.《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注册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经营资质证明、出口合同等相关文件。
2.申报出口货物信息–出口企业需要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信息。
3.确认货物出境–出口货物需要经过海关的出境确认,包括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境后,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单据等。
5.审核退税资格–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6.退税结算–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将退税款项返还给出口企业。
以上是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一般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还会受到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变化。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为出口企业降低了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概要

〔二〕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 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 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 额和进项税额,假设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 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 用处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顿 其退〔免〕税资格。
3、出口退税率 〔1〕除规定明确的,为适用税率。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 间:出口日期。〔实际还有: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购进 发票开具日期等〕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A、外贸企业征收率与退税率孰低; B、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为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C、退税率为适用税率〔中标、列名原材料、水电气〕 D、海洋工程构造物退税率 〔3〕不同退税率分开。 〔4〕特殊: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假如原材 料本钱80%以上为特殊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 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特殊所 认定不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也要清算结清退免税税款。
二、退〔免〕税申报管理 〔一〕消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程序和期限
出口且做销售的次月申报纳税同时做单证不 齐的免抵退税申报。 次年4月底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 办理单证齐全申报。 2、申报资料 相关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以及有关原始凭证: 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委托代理出口证明等。
新明确。还包括出口未作任何申报的、免 税申报期内未申报免税的等。12号公告增 加的对虚假备案单证和凭证伪造、内容不 实的15项内容。
〔2〕适用 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 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 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假如未 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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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出口退税是指向企业的出口产品和技术开发为支持的设备,实行退还部分出口关税、消费税和价外税的一种财政政策。
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我国企业的出口,鼓励技术升级,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发布的《出口税收管理办法》。
此后,为了进一步优化退税政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即39号文),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和实施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39号文的规定,出口退税的申请者必须是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并且该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
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申请者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申请者还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
在审批退税申请时,税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审核通过,税务部门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比例退还申请者已缴纳的出口关税、消费税和价外税。
退税金额将直接打入申请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39号文还明确了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包括办理退税的时间限制、退税金额的核算等。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出口退税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9号文件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退税的申请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
通过合理运用出口退税政策,我国的出口企业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好的竞争优势,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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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3、不予退(免)税物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物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税种税率1、税种:我国出口物资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1)调整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具体情况如下:(A)2003年前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2003年的退税率不变;(B) 2003年前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要紧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C) 2003年前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要紧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D) 2003年前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不产品除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要紧包括煤炭、化肥等;(E)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要紧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
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F)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要紧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要紧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物资(农产品除外)出口的,按6%办理退税。
(3)外贸企业托付生产企业加工物资出口的,其加工费部分按出口物资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出口物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购进物资发票上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托付加工物资购进原材料、支付加工费)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一般发票(限规定的12类物资)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
2、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物资的离岸价(FOB 价),以到岸结算的,扣除运保费。
五、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申报规定具体按最新规定参阅“第二部分”资料。
六、出口物资退(免)税的计算1、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退税实行单票对应法,即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货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一票)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多票)外贸企业托付加工物资退税依据和计算: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计税金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复出口物资适用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物资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额应依照出口物资离岸价、出口物资退税率计算。
①“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物资退税率)②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或=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③“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进项税转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物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3、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计算:应退税额=购进出口物资的进货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比例税率(单位定额税率)关于烟(免税不退税)、酒类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相结合复合计税征收的,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进货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定额(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计算: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税的物资实行免税方法,即不征不退。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税,应退消费的计算与外贸企业同。
七、加工贸易退税政策(一)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退税规定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其退税方法与一般贸易退税方式差不多上一致,但由于进口料件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在退税时就应将进口环节减免税款作扣减,以免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1)外贸企业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填《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注明销项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销售这部份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计算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扣税额,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回。
(2)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托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托付加工方式,托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出口物资,支付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物资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1)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采纳“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的免税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物资,实行“不征不退”的方法,即在生产环节免税,出口环节不退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口方式进口原辅材料、另部件等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物资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凭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物资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国内其它企业再加工出口的,即深加工结转,凭海关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办理免税手续,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离岸价的确定生产企业出口物资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刻作为出口物资销售收入的实现时刻登记出口。